人與法的關係決定了人治與法治的關係
一、人與法及其關係
人,可以從生物、精神與文化等各個層面來定義,或是這些層面定義的結合。生物學上,人被分類為人科人屬人種,是一種高級動物。精神層面上,人被描述為能夠使用各種靈魂的概念,在宗教中這些靈魂被認為與神聖的力量或存在有關。文化人類學上,人被定義為能夠使用語言、具有複雜的社會組織與科技發展的生物,尤其是能夠建立團體與機構來達到互相支持與協助的目的。中國古代對人的定義是:有歷史典籍,能把歷史典籍當作鏡子以自省的動物。那些沒有歷史典籍的部族,雖有語言,能使用工具勞動,都能算野蠻動物,其邦族稱號在漢字中都從犬旁。
人是自覺解放自我的生命體。人的基本屬性是自覺的自我解放,基本物質基礎自然生命下的生理系統與思維繫統。後者構成人的基本內在的矛盾,此一矛盾外在的運動的表現為自覺的自我的解放屬性。人的基本屬性即人性。
人是「社會」的載體,是社會組成的最基本的「單元」。社會性是人性的發展,人性通過社會關係表現為社會性。社會性是個體人與其他人類個體結成的關係,同時社會性也反作用於個體的人格。
「法」字的來源,古代曾有神獸決獄的傳說:相傳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個部落聯盟生息在黃河流域。該部落聯盟首領舜委任皋陶為司法官。皋陶正直無私,執法公正,非常受人愛戴。他在處理案件時,若有疑難,就令人牽出一頭神獸,該神獸名廌,又名獬豸。《異物志》說:「東北荒中,有獸名獬,一角,性忠,見人斗,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漢代王充《論衡·是應》說:「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斯蓋天生一角聖獸,助獄為驗。」此獸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說它同麒麟相像。它的頭上長著一支獨角,鋒利無比,故又俗稱獨角獸。獬豸有分別罪與非罪的本能,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見人爭鬥時,用它的一隻角向無理、有罪的一方觸去,是非曲直,立見分曉。這就是中國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謂神明裁判,就是藉助於神的力量和方式來考驗考察當事人,以確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無罪的原始審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訴訟裁決及其形式披上神聖的外衣,使人誠心信服。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寫作「灋」,與其它漢字一樣,是一個絕妙的意象豐富的象形文字。漢代許慎《說文解字》說:「灋,刑也。平之如水,故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灋由三部分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說喻示法象水一樣平,是為公平、公正;一說將人犯置於水面凜去。廌(音zhi),神獸。《說文解字》說:「解廌,獸也。似山羊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象形從豸者。凡廌之屬,皆從廌。」《後漢書·輿服志》說:「獬豸神羊,能別曲直。」在這裡,廌為圖騰動物,一角之聖獸,代表正直、正義、公正,或說是正義之神(性直惡曲),具有審判功能、職能,能為人分清是非曲直、對錯,助獄為驗。去,「人相違也」。去即對不公正行為的懲罰。一說判決把人驅逐出去,從原來的部落、氏族中驅逐出去,於水上凜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決,由神獸「觸不直者去之。」
由上可知,(1)法是一種判斷是非曲直、懲治邪惡的(行為)規範,是正義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種活動,是當人們相互間發生爭執無法解決時,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種審判活動;是當人們的行為不端、不公正時,由聖獸行使處罰的懲罰活動。(3)法律的產生、實施離不開廌這一聖獸,它是社會權威力量的代名詞,是社會強制力的代表,沒有聖獸作為切實保障機制,法律沒有神聖性,無法發揮出它的功能、威力。
在古代文獻中,稱法為刑,法與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湯刑、周朝之呂刑,春秋戰國時期有刑書、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改刑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這裡的刑,出於井田,含有模範、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釋法,表明模範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罰。《鹽鐵論》:「法者,刑罰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國法又往往與律通用,「律之與法,文雖有殊,其義不也。」(《唐律疏義》)據史籍記載,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從此「律」字廣泛使用,其頻率高於法,中國古代法典大都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魏律、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稱刑統,元朝稱典章。《說文解字》說:「律,均布也」。段玉裁註疏說:「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管子說:「律也,定分止爭也。」律原為音樂之音律,音樂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諧,否則雜亂無章。均布是古代調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製,長七尺。律後來引申為規則、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為規範所有人及其行為的準則,即規範天下千差萬別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趨於整齊劃一(統一、協調)。《史記?律書》說:「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軌,壹於六律,六律為萬事之根本焉。」丘浚說:「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於此取止,律以著法,所以裁判群情,斷定諸罪。」(《大學衍義補》第120卷)最早把「法」、「律」二字聯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時期的管仲,他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又據《史記》記載,秦始皇滅六國,「法令由一統」,二世用趙高,早法令,「更為法律」。(始皇本記)後來漢代晁錯曾經說:「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後漢書》有「皋陶造法律」等說法。但總的說來,「法」、「律」兩字是分開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是才被廣泛使用。
除了上述幾字與法字有關外,古代作為社會規範的「禮」,也是法律,與法有一定的聯繫。當然,禮不是訴諸刑罰的。
古代漢語中「法」的含義是複雜的多樣的,其中最為主要的意義是:(1)法象徵著公正、正直、普遍、統一,是一種規範、規則、常規、模範、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義,是公平斷訟的標準和基礎。(3)法是刑,是懲罰性的,是以刑罰為後盾的。
在西方語言中,LAW含有法、法律的語義的詞更為複雜。從語源來說,西方的「法」一詞都來自拉丁文。拉丁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等,其中jus、recht、droit均可翻譯為法,同時又有權利、正義、公平、或規律、規則等內涵。英語有law、norm、rule、act等詞,其中law有規則、規律雙重含義,加定冠詞又有不同含義,A law指單個法律,The law指整體法。總的來說,西方法的詞意的核心是正義(公平、公正),是正義的化身,其次是權利,再次是規則,人的權利之規則。法律既保護人們正當權利,同時也懲治人的不正當行為的。法律及其行使與暴力有關,但很顯然,暴力本身不是法,暴力必須受制於法。
作為文化符號的語言,富有民族性。中外法的詞意的大異其趣,是不同的法律理念、精神、價值的體現,反映了中西民族精神的差異,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傳統。
現代人將「法」當成二人以上直至大到國際、中到國家、小到單位和家庭組織與成員共同遵守的原則、準則、規則、規矩、規章、法規、法律、憲法、公約、憲章的制度,有獎懲之別。
人是萬物之靈,法是眾靈之志。人立法受法治,天經地義。法大於人與眾,是法的統治。人脫法是不守人道,人違法是背叛同志。人與法是相輔相成,人立法治己治他的關係。
二、法治與人治爭議及其兩者關係
(聯合早報網專稿——薛之白整理)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依法治國」成為中國改革與制度建設的主旋律。然而近日,社科院學者房寧談論法治與人治的一席話,被指鼓吹人治、為人治辯護,在輿論中引發了巨大爭議。
據官媒《環球時報》報道,中國社科院政治學研究所所長房寧12月6日在環球時報年會上表示:「不能說法治比人治好,人治比法治壞。不能把人治妖魔化,把法治神聖化。」
房寧在會上說,法治和人治的關係,就好比汽車大還是司機大。人治就是一個經驗性的治理,法治就是一個規範性的治理。房寧還說,根據列寧主義的觀點,如果沒有黨,人民就是一盤散沙,任人欺凌。有了黨以後中國人民才是人民,才能站起來。
這番談話一經媒體傳播開來,立即在社交網路上引發熱議,雖然有為其觀點叫好者,但更多的聲音是質疑和批評。有網友表示,人治本來就是妖魔,根本用不著妖魔化。還有人稱,房寧偷換概念、邏輯混亂,這番談話的水平與其著名學者的身份不符。
「法治」和「人治」的辨析與比較,一直是思想界、法律界關注的話題。房寧的觀點究竟是客觀還是偏頗?在當今中國社會,又該怎樣看待法治和人治呢?
「妖魔化人治」在中國是偽問題
事實上,在發表這番關於法治和人治的談話之前,身為社科院政治學研究所所長的房寧,已多次因其政治觀點引發爭議。
在談論蘇聯解體的教訓時,房寧曾說:「我們不能迷信改革」;在談論軍隊的屬性時,他曾說:「黨領導軍隊與軍隊屬於國家並不矛盾」;在談論政治體制時,他曾說:「中國特色政治制度是世界最好的民主制度」。房寧還曾對薄熙來主政時的重慶模式表示過支持,認為唱紅歌「並不是意識形態宣示,而是一種文化自覺和文化建構」。
香港《明報》曾以「中南海民主智囊的高論」為題對房寧的言論做過報道。有學者分析認為,房寧的特點是善於利用辯證法,他總能找到一個似是而非的理論來支持其觀點,看上去似乎說得沒什麼錯,但仔細推敲則站不住腳。
對房寧的觀點,時評人曹林撰文表示,現在中國理論界有一種邪氣,用不存在的偽問題去否定實在的真問題,用庸俗的辯證法去混淆是非。曹林指出,包括民主、法治、自由等概念在內,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但是,倘若總是用「民主也有弊端」去否定民主的必要性,用「人治也有好處」去為人治招魂,這樣下去,一切問題的討論最終都會走向無恥的相對主義。
在其新浪專欄中發表的《討論人治時別用偽問題掩蓋真問題》一文中,曹林指出,在中國討論法治和人治的關係,必須結合中國當下的實際情況。房寧以「不能妖魔化人治」這個偽問題,掩蓋了中國「法治還遠遠不夠」這個真問題。在法治根基極其脆弱的環境中,談不要過度追求法治,這跟一個快餓死的人談營養過剩的風險有什麼區別?
曹林最後總結道,人治思想在中國根深蒂固,而法治傳統非常稀薄,這種環境下,再怎麼強調法治的重要性也不為過,再怎麼反思人治弊端都不為過。討論中國問題需要有問題意識,缺什麼補什麼,而不能在臆想出的偽問題中逆改革潮流而行。
「法治中的人」與「人治下的法」
曹林對房寧觀點的批判更多立足於中國的現實情況,而國際關係學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儲殷則站在一個學者的角度,指出了房寧的理論本身概念混淆之處。
在《無需混淆「法治中的人」和「人治中的法」》一文中,儲殷指出,法治里固然有人的因素,但是法治並不因此等同於人治。房寧所謂的大的結構下還要靠人,其實並不是人治,而是法治下的人的主動性行為,它的本質是制度結構下的人的自發性與自主性。人的主觀能動性是法下的,而不是無視法律、凌駕法律甚至踐踏法律。
儲殷同時也指出,人治里雖然也有法的因素,但是人治並不因此等同於法治。人治社會是法在人下的社會,這時候,法不再是理性的、中立的制度體系,而成為了立法者肆意妄為的工具。
儲殷的上述觀點引申開來,涉及到了兩個常被人混淆的概念:法治與法制。在法學概念中,法制(rule by law)奉行的是法律工具主義,即把法律當作政府統治和管理的工具,只能算是「以法治國」;法治(rule of law)則體現法律至上、人人平等的理念,意味著政府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是真正的「依法治國」。
對於人治和法治的辨析,儲殷在其文中指出,在人治社會中,法只不過是御民的工具,各種所謂「法治」,只是披著不同外衣的人治。雖然它與法治社會似乎同樣都是通過人來治理的,似乎同樣都必須依賴於人的主觀能動,但實質不同,法治社會是人在法下,而人治社會是人在法上。
儲殷進一步指出,有些時候,聖君賢人的統治,確實比混亂的多數暴政要更有力、更有效,但這並不是說明人治比法治好,只不過是「趕上了好人的人治」比「矯借法治之名的人治」更好一些而已。
中國文化與人治土壤
人治在中國的歷史上有巨大的影響力,人治的思維在不少中國人的腦海中也是根深蒂固。在黨媒《學習時報》上發表的《只有法治才可真正達到「治」》一文中,作者張劍鋒指出,從中國歷史上來看,人治在大多數時期都是佔上風的。傳統上人們常常認為只要能找到「好人」,人治比法治要更靈活、更有效。人們尊崇明君聖主、清官廉吏,而對法治不感冒。儲殷也在其文中指出,中國大多數的老百姓甚至知識分子,即便嘴上說著制度最重要,但骨子裡相信歸根結底還是人的事情,還是期待著聖君和賢人。
中國的人治現象和人治思維有其特殊的文化根源。西方文化認為人有原罪,人性的弱點需要通過法律制度約束;中國的傳統文化,特別是儒家思想,則強調人的自我完善和道德感化,主張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則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論語·子路》)、「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 (《禮記·中庸》)。
客觀地說,中國文化中的這種傳統思維有很多可取之處,對道德的教化與社會的穩定提供了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案。但幾千年下來,其過於強調人的因素的弊端已然很嚴重,所見之處,穩定變為停滯、高尚淪為虛偽,更何況世易時移,現代政治和市場經濟已經對治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儲殷在其文章中指出,人治的有效性是以人的有效性為前提的,越是熟人的社會、分工少的社會、流動性低的社會,人治的有效性就可能越高,但是越是陌生人的社會、越是分工細化、流動性高的社會,人治失靈的可能性就越大。世界變了,堯舜禹到了今天也玩不轉了。很多時候,法治是一個現代社會裡不得不為之的次優選擇,而且也是一個市場經濟中不得不為之的必要選擇。
張劍鋒亦指出,當下的現實情況是,既無法保證選上好人、能人來當官,又難以有效提高每個官員的思想道德素質,換句話說,無法解決人的主觀參差不齊這一問題。那就要以社會的客觀來限制人的主觀,用法治代替人治。只有法治,才可真正達到「治」。
法治進程不能開倒車
當「民主」在中國大陸仍是一個充滿爭論的概念時,「法治」似乎已先行一步,成為政治領域和思想界大多數人的共識。十八屆四中全會,是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共首次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央全會。憲法日的設立和司法體制改革的實施,也讓很多法律工作者感到鼓舞。然而,社科院學者房寧關於法治和人治的談話,以及由此引發的爭論,從一個側面表明,中國的法治進程尚未到一帆風順的境地。
美國學者弗朗西斯·福山在其新著《政治秩序和政治衰敗:從工業革命到民主全球化》中指出,建設秩序良好的社會,應通過「強政府、法治、民主問責制」的順序來實現。一些學者認為,福山對上述三者的排序,與當今中國的改革進程似乎不謀而合。擁有強大政府的中國,如今正處於推進「依法治國」的時期,這第二步若能順利走完,則實現良性的民主政治並不遙遠。
然而,福山的新理論又是充滿風險的,畢竟,在「強政府」的先決條件下,倘若「法治」或「民主」的進程出現逆轉或扭曲,後果可能會非常嚴重,決不是給歷史剎個車那樣簡單。不講法治的強大政府,足以給歷史開一次大大的倒車,讓國家和民族重新跌進千年夢魘中。
三、人與法的關係決定人治與法治的關係
人是人及世界的主宰,人中好人治壞人,一靠德,二靠法。法是人的共同意志,人中官民均得遵守。人與法相互作用推進人與社會有序生存與發展。
人治主靠民賦權伴以法施治,即官治。強調官德孝民為民奉獻,官正於民,官大於法、權大於法。人以法受法而治,稱為法治,公平正義。因而,人中官民均得接受法治。法下人中官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主導、負責、模範,法下人中民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主體主人,法大於人。人治與法治結合而行。這是人類治理普遍現象。中國歷史上曾取得過靠人中官的素質實行人治成功的輝煌。面對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巨大經濟物質成就和嚴峻的官腐現象這個實際和實情,全面推進法治是正確的重大政治抉擇和決斷。
世界上沒有純而又純的人治和法治。人與法相互作用決定了是以人治為主、法治為輔,還是法治為主、人治為輔。人的尤其官的素質高應人治為主、法治為輔,人的尤其官的素質低應法治為主、人治為輔。任何否定人治或法治的說法均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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