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是提升國民幸福感的必然要求

法律信仰是提升國民幸福感的必然要求

 

摘要:幸福感因人而異,但良好的社會風尚及公平正義的環境卻是民眾的普遍渴望;因為人們可以看到改變自己命運的希望並能夠尊嚴地生活;而這一切的關鍵是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幸福永遠都是未知數。

關鍵詞: 法律信仰   幸福感   提升

一直以來,各方紛紛提出要提高居民的幸福指數。由此,「幸福」一度成為熱詞,並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

一、幸福的內涵

英國哲學家休漠說過:「一切人類努力的偉大目標在於獲得幸福。」可以說追求幸福是人類發展的動力,也是最終目標。

美國心理學家哈利·克塞克指出:「幸福不分性別,不依賴於年齡,幸福意味著生活在一種『沉醉』狀態中。」在他看來,幸福是個體內心感覺的狀態。而美國經濟學家,諾貝爾獎得主——薩繆爾森則認為幸福=效用/慾望。

在我國, 「幸福指數」最早提出是在2001年 ,正式進入人們的視野則是2005年,當年中國科學院院士程國棟在全國「兩會」期間,提交了一份名為《落實「以人為本」,核算「國民幸福指數」》的提案,並由此引起高層的關注。早在2006年4月,胡錦濤總書記訪美期間在美國耶魯大學演講時指出:「中國的發展是為了使 13 億中國人民過上幸福生活」由此,幸福指數的熱度拉開了序幕。

什麼是幸福?準確的答案無人能用詞語來定義。「幸福的範疇屬於理性的、形而上學的範疇,它不能為感性直觀性所把握,也不能為感知性分析所把握,它只有在生命的完整意義上才能被把握」。[1]經濟無憂、家庭和睦、身體健康亦或其他?每個人的感覺不同,幸福自然也就不一樣。它因人和時代的發展而變化。2006年6月在加拿大舉行的國民幸福指數問題的國際會議中曾明晰了「國民幸福指數」的四個基本內容:社會經濟可持續地均衡發展;保持良好的自然環境;文化的保護和推廣;為人民謀福利的良好的政府。誠然,幸福確實離不開這些內容,但無論是經濟發展、環境保護、文化進步還是政府權威,如果沒有法律信仰的社會大環境,幸福是難以被兌現的。從社會層面上看,要提升百姓的幸福感,首當其衝是法律信仰的文明程度。

二、法律信仰對「幸福」的深遠影響

首先,法律信仰為營造良好的社會風尚提供了可能。 「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是指主體以堅定的法信念為前提並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為其行為準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2]只有包括執法者在內的每位公民真正崇尚法律,並讓法治理念成為一種信念時,社會的道德風尚才有可能進步、文明。「彭宇案」的判決結果導致了「禮儀之邦」的老人倒下後無人敢扶。人們之所以不願意為了挽救一個可能失去的生命而伸出援助之手,不是道德的淪喪,而是法律的權威被玷污了。同樣,當下的食品安全問題慘不忍睹,一方面無疑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不夠、誠信滑坡;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主體的法律信仰缺乏。行為者之所以膽大妄為,是因其違法成本較低及責任後果的偶然性在作祟。市場看似繁榮,但背後隱藏的卻是民眾的擔憂及人們的幸福感極度受挫。也難怪,民以食為天,在一個食品衛生都難以保障的環境里,民眾的幸福只能依賴於畫餅充饑。但僅有抱怨是徒勞的,「法律應當被當作公共生活的基本準則而受到尊重和信仰」。[3]唯有法律被普遍尊重,社會的誠信與道德才有可能重燃,人們的幸福感才有提升的空間。

其次,法律信仰為社會的公平正義提供了支撐。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其最初的目的是為了鎮壓百姓維護統治的需要;但隨著民主思想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法律的功能更多體現在維持社會秩序。當然,先得摒棄法律的工具主義,法律它不僅是一種規則,更是人類對善良風尚和美好生活嚮往的具體體現;它的懲罰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限制是為了更多的自由;其目的都是為了建立良好社會秩序,從而達到公平正義的理想境界。人們願意看到更加詳實具體的法律條文,就是為了讓法律彰顯其固有的內涵,更好地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而法律信仰的基本理念就是人們對「正義」、「公平」等基本法律價值、法律規範及法律活動的極度信服和尊重,並以之為行動的準則。現實中,社會利益結構在變遷的過程中日益分化,資源積聚失衡並導致社會層次斷裂。城鄉差距擴大、公共服務不均;「量身」招聘、權力濫用、貪污腐敗等醜惡現象時有發生;種種違背公平正義的社會現象嚴重挫傷了民眾的幸福感,同時,人們在深惡痛絕之際也不難找出答案,即法律沒有被尊重。一個法律信仰的國家,體現的不僅僅是公民以遵紀守法為榮,也體現在立法公開透明、科學合理;執法有章可循、程序規範;司法嚴格公正、寬嚴有度;違法必受追究、嚴懲不貸。相反,法律信仰缺失,社會的公平正義將大打折扣,醜惡行徑就應運而生,自然人們的幸福感難以提升。

再次,法律信仰為人們掌握自己的命運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在宏觀層面,歷史上的唐代曾走在世界的前列,其離不開良好的法治環境,它為人們掌握國家的命運提供了可能。《永徽律疏》就是當時一顆耀眼的明珠,它展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最高水平,並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鄰國紛紛效仿。近代,美國這樣一個年輕的國家,在民族獨立的進程中,法律不斷完善進步,並最終走在了時代的前列,從而奠定了其大國的地位。毫不誇張的說,沒有良好的法治環境,美國就無法吸引世界高端人才,也就無法成就其現在的國家事業。一個民族命運的改變必然是制度的改變,而制度僅僅改變還不夠,「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4]幾千年來的封建社會戰火不熄,百姓處於水深火熱之中,其原因不是中華民族好戰,也不是沒有法律制度,而是在人治的社會裡沒有法律信仰。清末「君主立憲」期間,大量的西方法律被引進,中華民族的厄運同樣難以改變;軍閥混戰,民不聊生,其根本所在是法律沒有被信仰。

在微觀層面,一個企業或個體的命運跟整個國民的法律信仰也不無關係。封建社會「恥商」,其實質不是「重農抑商」的政策,而是人們的財產權利難以保障,官員隨時可以改變私有財產的主人。在當前,部分人仇富仇官的心態,不是人們對其財產和權力的嫉恨,而是對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懷疑。只有當法律得到普遍信仰時,個體才有可能通過自身努力,科學合理地規劃未來、作出選擇從而改變命運;企業亦可在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中各顯其能。相反,在一個法律信仰缺失的環境中,個體的命運往往不是掌握在自己手裡,而是寄希望在他人的肩膀上依靠。如此一來,誠實守信也只能是某種擺設。

最後,法律信仰為人的尊嚴提供了現實條件。尊嚴不等於幸福,但沒有尊嚴,人一定不會幸福。曾經的「東亞病夫」、「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等字眼,刺傷了一個民族的尊嚴。無數仁人志士灑熱血、拋頭顱,最終使「中國人民站起來」,向世界宣示的是一個民族的尊嚴。但在一個傳統上缺乏法律信仰的國度,「文革」十年,無法無天,人民毫無尊嚴可言,即使是開國功臣也只能在屈辱中含恨辭世。事實證明,沒有法律信仰,每一個公民都是弱者。當人的尊嚴僅停留在內心的渴望時,幸福只能是遙不可及的空中樓閣,虛無縹緲。改革開放以來國家不斷壯大經濟,改善民生,最終目的是「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5]這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和政府尊重、保障人權的理念,也是順應時代潮流、滿足人們對自由和幸福的企盼。但要實現這一理想的目標,國民的法律信仰還有很大的空間需要提升。

三、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早己載入了憲法。但是,我們一直以來只是強調法治「硬體」系統的建設,而忽略了法治「軟體」系統即法治精神的培育。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已經成為時代發展的迫切要求。

其一,要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權利是法的內核,沒有對權利的要求,也無法產生對法的需求和對法律的渴望。」[6]人作為主體要充分地認識到生命存在的價值,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絲毫不能消褪。人格本身不隸屬於任何人而是獨立存在的,只是曾經的制度人為地加上了不平等的枷鎖,造成了「人有貴賤」的假象。

其二,要強化公民對法律價值的感受和認同。自國家產生以來,法律在人類的發展史上始終是進步、積極的,諸如正義、公正、平等、自由、民主、人權等,這些都反映了法律本身價值是趨向善的。人類之所以需要法律約束,原因在於法律具有規範性、普遍性、穩定性、連續性,從而更好地保障人的自由和尊嚴,以提升自我的幸福感。

其三,要真正樹立起法律權威。作為政府應首先從自身做起,嚴格依法行政,帶頭樹立起法律至上的權威。執政者法治觀念極其重要,如果執行和運用這些現代制度的人,自身還不能從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方式上轉變,再完美的法律,再先進的立法技術都只能是曇花一現。法律就會變成一紙空文,歷史的悲劇就會重演,所謂的幸福感也只能是水中月、鏡中花。其次是要加快推進司法改革,真正實現司法公正。司法的不公極大地損害了法律權威,侵蝕了民眾對法律的信仰,從而彭宇案「後遺症現象」就在所難免。

其四,要嚴格執法,培養公民的守法精神。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最終導致的就是全民守法的懈怠。培養守法精神不僅要求主體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內化為道義上的一種義務,變被迫守法為自願守法,由強力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並把這種行為視為自己承擔義務的自覺。而要做到這些,前提是要嚴格執法。「服從法律所得到的結果是一個獨立國家的長久幸福和由此產生的一些福利;反過來說,不服從法律與毀棄誓約就有國家覆亡和巨大艱苦的危險。」[7]我們要努力營造出一個人人尊重法律、人人崇尚法律、人人信仰法律的良好法治環境,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創造良好的氛圍。只有如此,百姓的幸福才有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如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已經形成,人們的法律信仰在不斷提升,但要真正提升全民的幸福感,誠如何兵先生所言:「一切在變,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種東西是不能放棄的,那就是對法律的信仰」。

 

 



[1] 高兆明,幸福論[M],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2001,65

[2] 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 16

[3] 李澤厚,中國古代思想史論[M],合肥:安徽文藝出版社,1994.117

[4] 伯爾曼,法律與宗教[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08

[5] 溫家寶,政府工作報告[R],2010.03

[6] 孫笑俠,法理學[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256

[7] [荷]斯賓諾莎,科學政治論[M],溫錫增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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