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茶 | 舒國瀅:境外的詩意風景

 

法學並不限於條文敘述的機械錶達,有些法學作品也可以如佐姆所說的那樣,做到「猶如一道閃電照亮大地遙遠的風景」…

記者:對您的了解是從《在法律的邊緣》開始的,其中對法律的時間結構和地理空間的探究,對「司法廣場化」與「司法劇場化」的比較,在法美學研究獨闢蹊徑,在您早年的其他文論中,也表現出對法律規範、法律行為、權利義務關係等法理學或法哲學基本問題的剖析和整理。這是您的兩種不同治學路徑?

舒國瀅:我早年的學術興趣還是法學領域內的理論問題,比如早在1985年我在發表《刑事法律關係初探》時,風格上就偏重概念分析和邏輯推演。

1993年我去德國進修並閱讀了大量德文著作,開始在更加寬泛的學術視野內———比如社會學、政治哲學、美學———去思考法學的問題。我接觸到了德國的哲學,尤其是法蘭克福學派的霍克海默、阿多諾、馬爾庫塞和哈貝馬斯以及海德格爾、伽達默爾、盧曼等人的作品;此外還有法國當代哲學,如利科、德里達、波德里亞的作品。1994年回國到2001年,我的學術關懷在於法學(特別是法理學)與哲學、社會科學的交叉領域。後來在1999年至2000年期間的作品,也正是閱讀了上述著作之後所形成的思考。

1999年至2000年處在世紀轉型的時間節點,從整個人類層面看,交織著一種世紀末的惆悵與對新世紀的渴望。

作為一個個體,我也有這種雙重意識,回顧過往世紀的歷史,有很多思考,也有很多困惑;對於未知的新世紀,又充滿著渴望:比如,21世紀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世紀,它的前途、走向如何……在我當時的思考與見諸文字的那些作品中,都構成了重要主題。而這種意識對我法學思考的影響是什麼呢?那就是:法學研究到底是一種專業內的研究,還是應當向人文社會科學開放的研究,也就是說,在法學平台是否可以納入其他研究,比如過去很少在法學中引進的美學、文學的寫作手法?也就是在那時,我恰好有一種寫作的慾望,而《法制日報》、《工人日報》等報紙約請我撰寫專欄文章,恰好契合了我當時的寫作期待。我為這些專欄寫了一系列有關法美學、法律與時間、地理和音樂的文章。2000年將這些文章結集出版,書名叫《在法律的邊緣》。

記者:《在法律的邊緣》的序言題名為「寂靜的旅途」,隱約有德國法哲學大師———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的影子。在您翻譯的《法律智慧警句集》與《拉德布魯赫傳》中,可以發現同樣詩性的語言、雋永的哲思、相互交織的理性與激情。譯介拉氏的作品是您「精神的宿命」嗎?

舒國瀅:對拉德布魯赫的作品與思想的關注很偶然。我在德國哥廷根大學進修時注意到:拉德布魯赫在東方———比如日本、韓國特別受到歡迎。他的思考方法、智慧和洞見比較貼近東方人的思考方式。比如,他不喜工匠式的方法、細密的論證,而善於運用某種智慧的、穿透力很強的、有高遠領悟力的洞見,這是他非常突出的特點。我遭遇拉德布魯赫,正好符合當時的學術性情。

我認為,拉德布魯赫與我的思考和對智慧的追求的期待是完全一致的。尤其是他的語言具有詩性的美感,特彆強調運用簡潔的、具有很大的語義含量與張力的詞語來表達思想。這種語言表達本身對我有很強的吸引力。我閱讀並翻譯他的作品《法律智慧警句集》,以及他的學生阿圖爾·考夫曼的《拉德布魯赫傳》時,確實感到一種心靈契合感。2001年,日本法學家鈴木敬夫教授來中國訪問時曾對我談道:翻譯拉德布魯赫的作品是他「精神的宿命」。我也有同感。彼此很快成了忘年之交。

後來他還將拉德布魯赫的德文著作和日文譯本陸續寄給我,希望我能堅持把拉德布魯赫的作品更多地介紹給中國讀者。

記者:對阿列克西《法律論證理論》的翻譯出版,使得國內對法學方法論、法律論證理論的研究走向「理性論辯」「有效證成」的縱深地帶。而在《走出「明希豪森困境」》、《尋訪法學的問題立場》、《並非有一種值得期待的宣言》等文論中,您大力提倡回歸「內在觀點的法學」或「法學之內的法學」。早年作品中詩性形象化的語言轉為嚴謹分析性的語言,對法哲學以及交叉學科的關懷也轉為對法學方法論的探究。理論旨趣為何「轉向」?

舒國瀅:通過閱讀德國法學家們的著作,我注意到:中國法學家與德國法學家的思考和產出都有很大不同。德國法學家到底怎樣在提出問題、思考問題,並為這些問題提供了什麼樣的答案?在我看來,最重要的就是對有關法學方法論、法律論證理論的引介。這就是我為什麼「轉向」的最重要原因。

中國法學需要有對比和參照,要使我們的法學家開始注意在思考和研究中重視方法、重視論證。我們過去喜歡的只給結論不重推論的研究或思考方式,確實不符合法學這門學科所需要的規範和標準。我們的法學家並沒有過多地去思考法學到底是一種怎麼樣的學科,法學家群體(特別是我們的法理學家)可能認為,法學是一個交叉的、多學科的研究領域,在法學研究中,哲學、社會學、邏輯學、語言學都可以隨意出入其間,最後形成的知識就是法學。我並不是說法學不能與其他學科交叉,而是說法學在它自身的發展中有沒有它專屬性的、作為學科架構的東西,這種架構使法學區別於其他學科。比如,「法律語言學」到底是法學還是語言學?這可能會模糊法學的架構。法社會學、法律史學也存在同樣的問題。

我的研究發現,在西方的法學史上,法學首先有一個恆定的研究對象,即各個時代的實在法;其次法學研究形成一個職業的群體,即法學家階層。這兩個原因使法學成為一門特殊的學問,即實踐的、規範的、教義學的學問,其中,教義學構成了法學的基本性格和基質,它使法學在思考方式、方法選擇、論證方式上都有自己的特點。比如,法學是強調(由托馬斯·庫恩提出的)「範式」的。法學有自己的一套獨特的知識標準、概念、規則體系以及信仰體系。法學家一般是尊重通說的,以通說作為其思考前提。比如某個學者提出一個權威性的觀點,並為整個法學群體所接受,這就形成了通說。而要推翻通說,必須有人提出一個更強的範式,來顛覆已經得到尊重的通說。這是法教義學很重要的一個特點。這些就構成了我所謂的「內在觀點的法學」或「法學內之法學」。

記者:您熟悉三種語言:詩性語言、分析性語言以及翻譯語言。它們對應著三種不同的思維特質與工作領域:法美學、法學方法論以及法學經典的譯介。您是否認同這種評價?

舒國瀅:每個人對自己都有一個重新發現的過程。我在自己的求學和研究中,常常不知道我能夠做什麼,在嘗試中才會突然發現:自己還有一些潛力沒有開發。就個人而言,我很早就喜歡運用詩性語言進行表達以及用詩性語言思考問題。我在讀小學的時候就發現古漢語很優美,高考時首選的是大學中文系———當時學生們樸素的願望就是進中文系,未來當作家。但1979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的前身北京政法學院讀法學時,這種潛質受到抑制。直到我讀到雅各布·格林、吉爾克、耶林和拉德布魯赫的作品後,才發現原來法學著作也可以用詩性的、文學的語言來表達。我從他們的法學著作中重新發現自我潛在的詩性表達能力。實際上,法學並不限於條文敘述的機械錶達,有些法學作品也可以如佐姆所說的那樣,做到「猶如一道閃電照亮大地遙遠的風景」。

至於理性、分析性、邏輯語言的使用,這種能力是我在閱讀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阿列克西《法律論證理論》、哈特《法的概念》的過程中逐漸習得的。我發現自己對分析哲學的語言並不是隔膜的,而是非常熟悉的。其實,這種語言與詩性的語言並行不悖。

翻譯語言,並不是一種獨立於詩性語言、分析性語言的語言。就翻譯本身而言,最重要的是譯者在翻譯時要有所選擇,因為並非任何作品都適合某個人來翻譯。對我而言,專業領域內作品的翻譯是有必要的,我也很感興趣。此外,翻譯最好要參考兩種以上的外語譯本,比如,在翻譯德文時可以藉助英文譯本或日文譯本,以達到平實、正確的把握。

來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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