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車人沒責任卻要擔損失,冤嗎?
乘車人沒責任卻要擔損失,冤嗎? |
顏梅生 |
「交警部門已認定事故責任完全在於司機,而我只是乘車人,根本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為什麼我所受到的傷害偏偏要自負責任?」現實中,許多法官常常會碰到這樣的質疑。事實上,有些乘車人並不冤枉,而這類案例往往發生在以下五種情形: ——乘車人不戴安全帽。2012年11月19日,鄒某在江西省贛州市等待計程車回家時,恰巧同學劉某駕駛摩托車從她身邊經過,並提出反正順路就搭鄒某一段,鄒某自然樂得方便。豈料,其間劉某遇行人採取避讓措施不當,摩托車撞上路邊花池,鄒某因失去重心當即頭部倒地受傷,且由於未戴安全帽導致受傷嚴重,不僅花去6萬多元醫療費用,還落下九級傷殘。事故責任在於劉某,法院卻判決鄒某自負20%的損失。 ——乘車人不系安全帶。2013年1月2日,居住在江西省興國縣的小唐搭乘小劉的小車前往汕頭。途中,小車與一輛貨車發生碰撞,坐在副駕位置上的小唐由於未系安全帶,在慣性的作用下,一頭撞上了前擋風玻璃。雖經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完全在小劉和貨車司機,但就小唐4萬餘元醫療費用和九級傷殘等損失的賠償,法院判令其自負20%。
——明知司機醉駕。2013年3月21日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的倩倩與一幫同事聚餐之後,見正下大雨,周圍又沒有計程車,而同事小呂又主動提出送其回家後,明知小呂喝了不少酒,但鑒於情況所迫且情意難卻,便不由自主地上了車。豈料,走了不到2公里,小車重重地撞上了路中間的一棵大樟樹,倩倩的雙腿被硬生生地軋斷。雖然小呂事後被認定負事故發生的全部責任,還因此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刑罰,但倩倩也被判決自負10%的損失。
——明知司機無證。2013年5月24日中午,溫某在廣州市郊一位朋友家用餐時,接到丈夫打來電話,說3歲的兒子突發高燒,要求她趕緊回家,一同帶兒子去醫院診治。溫某當即心急如焚,可大家因都喝了酒,而不敢駕車送她,溫某自己又不會駕車。恰在此時,主人17歲的兒子表示,自己雖沒有駕照,但畢竟開過車,加之不是很遠,讓其駕車應該沒什麼問題。溫某想也沒想便同意了。可偏偏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溫某為此花去5萬餘元醫療費用,而法院讓其自負10%。
——明知車輛超載。2013年10月11日,外出打工的阿琴回到贛州市,因天色太晚,已經沒有了轉乘回鄉下老家的客車。正在她準備尋找旅館住下之際,恰逢鄰居周某駕駛一輛貨車從身邊經過。周某停車後,阿琴發現不僅駕駛室已超載一人,車鬥上也裝滿了貨物。由於回家心切,她毫不猶疑地攀上了車斗。誰知,途中貨車發生側翻,阿琴不僅被拋下車來,還被貨物軋斷了左腿及三根肋骨。更讓她難於接受的是,不僅白白忍受了2個多月的痛苦,還被法院判令自負20%的損失。
那麼,為什麼上述對交通事故本身並無責任的乘車人,卻會被判自負一定的損失呢?
首先,上述乘車人的相關行為違法。第19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22條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第49條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第50條規定,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第51條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上述乘車人明知司機醉駕、無證、超載,卻不僅不加制止,反而斗膽冒險,明知應當戴安全頭盔、使用安全帶、不得人貨混裝卻熟視無睹,明顯與之相違。
其次,上述乘車人對自身損害存在過錯。眾所周知,不戴安全頭盔、不使用安全帶、人貨混裝,乘坐醉駕、無證、超載機動車,必然會增加搭乘者人身、財產的危險係數。也正因為如此,法律才明令禁止,可上述乘車人雖對交通事故發生的本身無需擔責,可針對損害結果而言,卻是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即明顯具有主觀上的過失過錯。更何況不戴安全頭盔、不使用安全帶對傷害的加重有著直接的關聯。
再次,上述乘車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部分「買單」。因為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6條也指出:「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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