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被騙,投訴無門……姑娘,你該更愛惜自己!
小編最近在後台看到這條提問,心疼的同時也充滿擔心。趕緊找來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求實律師事務所劉會麗律師,給這個姑娘答疑解惑。
劉會麗律師
1. 代孕是什麼?
劉會麗律師:人工生育技術是相對於自然生育而言的,又稱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是指運用醫學技術和方法對配子、合子、胚胎進行人工操作,以達到受孕目的的技術,分為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
這是為了滿足那些有強烈生育願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無法生育的人群的需要,是科學技術的一大進步,但同時又是對人類倫理的巨大挑戰。當妻子子宮無法使受精卵著床時,就需要藉助他人子宮妊娠生育,此分娩者即代理母親。
而此種方法又因卵子來源不同而有所區別:一是借腹代生方法,即將來源於夫妻雙方的受精卵移入代理母親的子宮內代為孕育、分娩,俗稱「出租子宮」;二是借卵代生方法,即將丈夫的精子以人工方法注入代理母親的體內,由代理母親提供卵子受孕分娩子女。
2. 代理母親合法嗎?
劉會麗律師:通過代理母親生育子女在國外已有許多實例。為確保人工生殖技術正確使用,以免造成社會和法律秩序的混亂,各國均對人工生殖技術以立法加以規範。通常可分為兩個層次:其一為管制層面,即規範人工生殖技術的實施範圍、條件、程序、管理機構和法律責任等;其二主要在於如何確定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問題。
關於第一個層次,我國衛生部已於2001年2月20日發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對於違反上述規定實施代孕技術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關於第二個層次,針對合法的人工授精的情形,也就是生育過程中懷孕分娩的主體均是不孕夫妻中的妻子一方,最高法院1991年函中明確規定,「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由此可見,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以合法的人工生殖方式所生育的子女,其生母的認定,司法實踐中根據根據「分娩者為母」原則,生父則以婚生推定方式確定。而與之不同的是,「代孕母親」的出現使得懷孕分娩這一環節從不孕夫妻中的妻子一方轉移給了其他女性,從而背離了「分娩者為母」的原則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故不為我國法律所認可。
3. 代理母親如何維權?
劉會麗律師:因代孕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並且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因此代理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如果委託方違反代孕約定,拒絕支付代孕費用的,代理母親要求履行合同給付代理費用的請求也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主持人康樂提示:
對於年輕的姑娘們來說,建議你們千萬不要為了錢鋌而走險去做代孕母親。首先,這是違法的;其次,十月懷胎生下來的孩子,卻因為違法代孕、沒有血緣關係,而無法建立法律認可的母子關係;再次,一些代孕機構為了保證代孕媽媽胚胎植入的成功率,不斷地給代孕媽媽打針吃藥,即使成功懷孕,還要面臨流產風險,甚至付出終身不孕的代價;最後代孕媽媽還要面臨拿不到應有的報酬卻無法維權。拿了錢,卻有可能活在終身悔恨中,這樣的選擇並不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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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中國鄉村之聲《舉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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