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濤的12個刑法案例,遠比小說精彩
——厚大司考整理自微博@柏浪濤的刑法觀
【殺手案】案情:
甲指使殺手乙殺死丙,給乙看了丙的多張照片和生活視頻,並多次帶乙近距離偷看丙,指認丙。甲然後問乙:認識丙了吧?不會搞錯對象吧?乙:丙燒成灰,我也認得。甲遂放心,等乙好消息。乙清晨藏在丙小區地下車庫,看到丁出來,竟以為是丙,打死丁。甲構成:A.對象錯誤,B.打擊錯誤,C.殺人既遂,D.殺人未遂,E.過失致人死亡罪
分析:
甲構成打擊錯誤。依法定符合說構成殺人罪教唆犯既遂。依具體符合說,內部兩種觀點,1、對丙構成殺人罪教唆犯未遂,對丁構成過失致死罪,想像競合;2、對丙構成殺人罪教唆犯犯罪預備,因為乙對丙未著手,對丁構成過失致死,想像競合。若甲對乙沒有交待很具體,則甲對乙殺錯人便有概括故意,無認識錯誤
【槍殺追捕者案】
案情:
甲乙丙欲共同入戶盜竊,並約定:若有追捕者,要向其開槍,阻嚇其追捕,以幫助自己及同夥逃跑。三人竊得財物,出門逃離時,甲看到身後一個身影,由於是霧霾天,誤以為是前來追捕的主人,實際是同夥丙,向其開槍,致其重傷。
甲乙:A.構成盜竊罪和故意傷害,並罰;B.構成事後轉化搶劫致人重傷?丙:A.僅構成盜竊罪;B.構成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並罰;C.構成轉化搶劫致人重傷?分析:
甲乙構成搶劫致人重傷,對象錯誤也能轉化搶劫。甲不是偶然防衛。偶然防衛是客觀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觀上沒意識到。追捕行為不是不法侵害,何況丙未追捕。在此不要與攻略上的案例搞混。基於部分實行全部責任,丙也轉化搶劫,但不構成搶劫致人重傷,因為這裡的致人重傷不能包括被害人自己。
【跳樓案】案情:
甲女因失戀,站在樓頂欲跳樓,樓下吃瓜群眾圍觀,丙起鬨:趕緊跳,我還等著上班呢!經此一激,甲向前邁了一步。樓下的乙(暗戀甲已久)很氣憤,撿起一塊磚將丙拍暈(輕傷),丙消停了。甲見狀也停止了腳步。丙:A.教唆他人自殺,構成犯罪;B.無罪。乙:A.正當防衛;B.防衛過當;C.緊急避險;D.故意傷害罪 ——摘自《車浩的刑法題》北京大學出版社
分析:
一,丙不是教唆自殺,因為甲已有自殺念頭,丙是心理性幫助自殺。對此,觀點一認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共犯從屬性。觀點二認為構成,因為生命需絕對保護。觀點一目前在理論界漸呈多數說。二,乙。若認為丙構成犯罪,則乙是正當防衛。若認為丙不構成犯罪,但仍屬輕微不法侵害,則乙屬防衛過當,承擔過失責任,而過失致人輕傷無罪。若認為丙不算不法侵害,觀點一認為乙構成故意傷害罪,觀點二認為乙構成緊急避險,甲的生命面臨由丙促進的危險,為保護甲的生命,損害丙的輕微身體健康。
【蓋廟案】
案情:
山西某地,老闆乙請求官員甲辦事,提出給好處,甲表示:自己不缺錢,而自己老家村裡村民們一直想蓋座廟,但沒籌到資金。乙表示願意出資為村民蓋座廟。後廟蓋成,廟門石碑上刻捐資者為乙,沒有甲。但村民們都知道是甲為鄉親辦了好事。後甲為乙辦了事。甲是否構成受賄罪?乙是否構成行賄罪?
分析:
受賄罪是指將自己的職務行為與他人的財物結成不正當對價關係,也即職務行為不能成為對方財物的對價,其中包括:官員收錢,然後將錢贈給第三人或捐給某希望小學;官員指示老闆直接將錢交給第三人,讓其擁有,或捐給某希望小學。因此,官員甲應構成受賄罪,至於有無留名不重要。應注意的是受賄罪的保護法益只有職務的不可收買性,不包括財物,這一點與貪污罪有所不同。
【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案情:
徐某與張某賭博,張某贏取徐某5萬元。徐某認為張某賭博使詐,懷恨在心。後徐某糾集鍾某將張某劫持到一座山上,逼迫其退還贏取的5萬元。張某不答應。徐某與鍾某毆打張某,並向張某妻子吳某打電話,讓其給徐某賬戶匯5萬元,否則等著收屍。吳某答應照辦。
問題:徐某構成: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搶劫罪?解析:
1.有觀點認為,對本案應適用刑法第238條第3款「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他人,定非法拘禁罪」,以及相應司法解釋「為索取賭債而非法扣押他人,定非法拘禁罪」,認為徐某構成非法拘禁罪。這是錯誤的。本案中,徐某索取的不是賭債,而是賭輸的錢。(審題要仔細,這是司考常見陷阱)
2.徐某第一階段的劫持行為構成搶劫罪。第一,徐某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張某對贏取徐某的錢財已經平穩佔有,受刑法保護。徐某強行索回,既不屬於正當防衛,也不屬於自救行為。第二,徐某的手段是非法拘禁,足以壓制張某反抗,屬於拘禁型搶劫。
3.徐某第二階段的劫持行為構成綁架罪。徐某在劫持張某的狀態下,產生了向第三人吳某勒索財物的目的,並且向吳某勒索財物,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注意,在此不是索取債務(賭債),所以不能定非法拘禁罪。
4.罪數問題。徐某的兩個行為分別構成搶劫罪和綁架罪,應數罪併罰。注意,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先綁架,後搶劫,擇一重罪論處。該規定其實不妥當,按理對於獨立的兩個犯罪行為應數罪併罰。該規定只能被視為特殊規定。本案是先搶劫,後綁架,故不適用該司法解釋。
【李某涉嫌盜伐林木案】案情:
李某向從事苗圃生意的周某謊稱,自己與交通局的領導已經協商好,可以處理某公路兩側的香樟樹,可以賣給周某。周某不知情而相信,向李某支付了三萬元。李某讓周某挖走了10棵香樟樹。
問題:李某構成盜竊罪?盜伐林木罪?詐騙罪?分析:
1.李某對交通局的財產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利用不知情者。2.李某對交通局的樹木構成盜伐林木罪的間接正犯。公共道路的林木屬於盜伐林木罪的保護對象。成立該罪要求數量較大,司法解釋規定是2立方米。一般情況下,盜竊罪與盜伐林木罪是法條競合關係,適用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對李某以盜伐林木罪論處。
3.李某對周某是否構成詐騙罪,存在兩種意見,主流意見認為構成詐騙罪,因為周某花費三萬元(市場正常價)卻買到有權利瑕疵的財物,交易目的失敗,存在財產損失。
4.罪數。李某的一個行為(將交通局財物處分給周某)同時觸犯盜伐林木罪與詐騙罪,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劉某涉嫌虛假訴訟案】
案情:
劉某為非法佔有張某財產,捏造欠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官趙某受理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劉某偽造證據,準備處理劉某。劉某對趙某講:「你不要揭發我,你就判張某敗訴,等張某執行判決,支付了我錢款後,我分你一半。」趙某答應照辦。
問題:劉某和趙某構成哪些犯罪?分析:
1.劉某提起虛假訴訟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既遂),受理案件就是既遂時點。劉某的行為也構成詐騙罪,詐騙張某錢財,屬於三角詐騙、訴訟詐騙,但構成詐騙罪未遂,因為趙某發覺有假。劉某同時觸犯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未遂,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劉某不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因為劉某是當事人,不是幫助他人。
2.關於劉某與趙某共謀非法佔有張某錢財的行為,劉某構成盜竊罪既遂,因為趙某沒有受騙,劉某不可能構成詐騙罪,劉某通過平和手段,將張某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佔有,構成盜竊罪。趙某也構成盜竊罪,二人是盜竊罪的共同實行犯。趙某還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劉某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總結而言,劉某同時觸犯盜竊罪(實行犯)和民事枉法裁判罪(教唆犯),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趙某同時觸犯盜竊罪(實行犯)和民事枉法裁判罪(實行犯),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3. 由於劉某與趙某共同非法佔有張某錢財,所以二者對張某的錢財屬於分贓性質,不屬於行賄與受賄關係。
4.罪數。對劉某第一個階段的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對劉某第二個階段的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然後數罪併罰。
【黃某偷換賬戶案】案情:
某公司要求職員在公司內部網路系統填寫一個銀行卡號,可以填寫自己的卡號,也可以填寫親人的卡號。公司會每月向該卡號打錢,作為發放工資的方式。公司職員黃某侵入該網路系統,將職員田某欄目下的卡號篡改為自己的銀行卡號。公司會計為田某發放工資時,以為該卡號是田某的真實卡號,將錢款打入該銀行卡號。後田某發現自己銀行卡未收到工資,詢問公司會計,公司會計稱錢已經打了。田某進入系統檢查時,發現銀行卡號不是自己的卡號,便報案。
問題:誰是被害人?黃某構成盜竊罪?詐騙罪?行為對象是什麼?
分析:
1.公司讓職員填寫一個銀行卡號,該卡號不必是職員自己的。公司沒有義務審核該卡號是不是職員的真實卡號。公司只要向該卡號打了錢,就表明公司向職員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公司不是被害人。2.職員田某遭受了財產損失,應收到工資,卻沒收到,因此田某是被害人。
3.田某遭受財產損失,這裡的財產不是田某已經現實佔有的工資款項,因為公司會計直接將工資款項打入黃某卡號,田某自始至終沒有佔有該工資款項。這裡的財產是田某的應收款項,也即田某對公司的債權,這是一項財產性利益。也即,田某在財產性利益上遭受了損失。
4.雖然黃某欺騙了公司會計,但由於公司不是被害人,所以黃某對公司會計不構成詐騙罪。
5. 田某是被害人,喪失了對公司的債權。一般情況下,債權可以轉讓或讓與,讓與的主要法律後果為債權轉移,新的債權人取得原債權人的地位。例如,田某可以基於自己的意願將針對公司的債權轉移給黃某,黃某取得針對公司的債權,公司須向黃某支付錢款。而本案中,黃某偷換了田某的卡號,意味著竊得田某的債權人地位,法律後果是將田某針對公司的債權轉移給自己享有。與正常的債權轉讓相比,這種債權轉讓的特點是違反了田某的意願。而盜竊行為的特點是違反權利人的意願,將權利人佔有的財物或享有的財產性利益轉移為自己佔有或享有。因此,黃某違反權利人田某的意願,通過盜竊手段,將田某享有的財產性利益轉移為自己享有,構成盜竊罪,盜竊的對象是財產性利益。
6.本案與偷換二維碼案性質相似。關於偷換二維碼案,我曾經的觀點是詐騙罪,被害人是付賬的顧客。但後來自己體驗了一把掃描二維碼支付(在國外兩年落伍了,沒用過二維碼支付),發現,一般而言,顧客只要付款到商家指定的二維碼賬戶,就算履行了付款義務,那麼顧客就不是被害人,而商家是被害人,偷換者構成盜竊罪,盜竊對象是商家的債權或財產性利益。
對該問題感興趣的同學可以參見:柏浪濤:《論詐騙罪中的「處分意識」》,載《東方法學》2017年第2期。
【室友醉酒案】案情:
李某邀請王某到餐館吃飯喝酒,向王某勸酒,王某喝醉了,李某將王某送到王某的大學寢室,抱到床上,然後回自己寢室。半夜時分,王某的室友趙某發現王某呼吸有點急促,表情痛苦,身體有異樣,便找李某,對其講:「你請王某喝的酒,他現在身體有問題,你應該送他到醫院。」李某未理睬。趙某見狀,回到寢室也不管王某,並很快睡著了。第二天早上,趙某醒來發現王某已經去世。經鑒定,王某由於飲酒導致心臟病發作死亡。事後查明,案發當天,王某的寢室只住著王某與趙某;並查明,李某邀請王某喝酒時,王某向其告知了自己患有心臟病。
問題:李某、趙某有無救助義務?是否構成不作為犯罪?
分析:
1.形式上看,李某請王某喝酒的行為為王某的身體創設了危險,屬於先行行為,產生了作為義務。但是,李某邀請王某喝酒,屬於生活行為,該生活行為一般不會給人製造危險。王某之所以產生危險,是由於其身體患有心臟病。而王某是自己身體的管理者,在自己身體不宜喝酒的情況下,仍然喝酒。而且,李某隻是勸酒,沒有採取威脅等手段強迫其喝酒。王某是在意志自由的情況下喝的酒,屬於被害人自陷風險。此時,李某沒有作為義務。
2.趙某與王某同居一室,共同生活,基於特定領域產生作為義務,也即第一,該寢室是趙某管理的領域,第二,在該領域內,趙某對王某的危險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也即當時只有趙某能救王某。趙某的行為屬於不作為,但是從等價性的程度來看,沒有達到故意殺人罪的程度,只是達到遺棄罪的程度,構成遺棄罪。在此注意,遺棄罪的行為主體不要求是家庭成員,只要有救助義務,就可以構成該罪。
【打擊錯誤與偶然防衛案】案情:
甲向前方十米遠的乙開槍,子彈打偏,打死了附近的丙,甲沒有預料到會打死丙,但有預見的可能性。事後查明,丙當時正要開槍打死乙,如果甲未能打死丙,丙就會打死乙,而甲對此事先並不知情。
問題: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未遂?正當防衛?依據打擊錯誤與偶然防衛的學說該如何分析?分析:
1.甲構成打擊錯誤,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根據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2.甲過失致丙死亡的行為屬於偶然防衛,也即客觀上制止了丙的不法侵害,但主觀上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對此,觀點一(結果無價值論):甲製造了好結果,意味著甲的行為是好行為,甲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構成正當防衛。觀點二(行為無價值論):甲製造了好結果,所以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甲的行為還是壞行為,所以甲不構成正當防衛。
3.具體符合說與行為無價值論相結合,最終便會認為,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甲對丙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最終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4.法定符合說與結果無價值論無法結合,因為二者在看待甲導致丙的死亡問題上,存在矛盾,在看待甲的最終定罪問題上也存在矛盾。
【向行人扎艾滋病針案】案情:
王某是艾滋病患者,為了報復社會,用針管抽了自己的血液後,來到某廣場,向過往行人扎針,共計有五人被扎中。事後經檢查,這五人沒有被傳染艾滋病。
問題:王某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分析:
1.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要求製造的危險具有危及多數人的可能性。而用針管扎人,一次只能扎中一個人,不可能具有危及多數人的可能性。這種行為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此,王某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此注意,王某的行為是針對不特定人,但這種不特定是王某自己主觀預設的犯罪對象不特定。這只是主觀故意中的不確定故意。而危害公共安全要求客觀手段具有危及多數人的可能性。對此二者應當注意區分。2.由於艾滋病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因此蓄意給他人傳染艾滋病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行為。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同時,王某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這兩罪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最終以故意傷害罪未遂論處。王某構成五個故意傷害未遂,屬於同種數罪,應數罪併罰。注意,在此不能只作一罪處理。
【饅頭案】案情:
張某在自己家裡非法生產著色類食品添加劑「檸檬黃」,然後銷售給製作饅頭的王某,銷售金額共計5萬元。王某在製作饅頭時,添加「檸檬黃」,然後銷售這種饅頭。顧客誤以為這種黃燦燦的饅頭是饅頭的自然顏色,喜歡購買。王某銷售金額共計5萬元。經鑒定,食用這種饅頭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但食品管理機關禁止在饅頭中添加「檸檬黃」。另外,生產「檸檬黃」不需要行政法特別許可,但需要一般的生產經營許可證。
問題:對張某、王某該如何處理?分析:
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三聚氰胺。而「檸檬黃」屬於食品添加劑,所以王某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具體危險犯,要求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而案件事實是,食用這種饅頭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因此王某也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3.食品管理機關禁止在饅頭中添加「檸檬黃」,而王某仍然添加,屬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既遂。
4. 由於生產「檸檬黃」不需要行政法特別許可,因此,張某在自己家裡非法生產「檸檬黃」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案件事實沒有指出張某生產的「檸檬黃」是否屬於偽劣產品,因此,張某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