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法治的道德底蘊(刷新見解)
強化法治的道德底蘊(刷新見解)
最高人民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局局長 王松苗
《 人民日報 》( 2015年02月03日 07 版)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要求社會主義的法律必須確保人民當家作主,體現公平正義。善治要求政府與公民共同對社會公共生活進行良好的管理。良法善治既要重法條,以嚴格明確的法律規範為遵循,更要重「法魂」,把握法律的價值取向與精神內涵;既發揮法治規範作用,也重視德治調節作用,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
「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這裡的善法就是今天所說的良法。沒有良法,就沒有真正的法治,更不可能法治天下。人是法律的中心,滿足人的需求是治理社會、制定法律的基礎,設定公權力的目的是保護人民。良法善治所要求的法律必須具有正當取向、符合客觀實際、內部協調統一、程序科學民主。在我國,依法治國所依據的法,必須是確保人民當家作主、體現社會正義的良法。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須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下的立改廢釋並舉,確保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
立良法,意在謀善治。善治既離不開法律制度的強制規範,也離不開人們認可的各種非正式制度安排,包括道德的調節指引。善治的前提是法治。法治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把人們的行為控制在國家法律許可範圍內。但善治的側重點不應是控制,而應是協調。在一個利益和價值多元的社會中,應通過多種途徑溝通、整合不同利益和價值觀念,通過談判、調解、妥協等多種方式化解衝突,注重運用各種調整社會關係的手段。因此,法治是實現善治的一種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善治必須堅持法治與德治並舉。
歷史經驗表明,對於國家治理來說,法治和德治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不可偏廢。在法治社會,依法判斷是非曲直固然重要,但應看到,在一定意義上,「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建設法治中國應在發揮法治優勢前提下,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統籌推進以德治為基礎的法治建設、以法治為保障的德治建設。
法律對社會關係的調整應保持一定的範圍,不能用來規範人的內心靈魂。在法律與道德等各種調控手段中,法治須確立邊界,為德治留下空間。因為法律可以規範行為,卻難以凈化心靈;可以保障人權,卻難以固化幸福;可以導引生活,卻難以濃化感情。法治是社會治理方式的一種,而不是全部;是一種規則控制,不是具體遊戲規則;是方法論,而不是具體方法。不僅在理論上社會治理並不必然需要法律全部參與,而且在法治社會建設實踐中也應巧妙依託各種調解組織發揮道德教化作用,讓對立雙方解怨泯仇,使公眾的生活日益安寧、和諧而溫情。
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在法治社會中,法律與道德的評價不是並列平行的,而是法律為主、道德為輔。當道德評判與法律評判發生不一致時,法律評判是第一位的。因此,真正的良法善治必須堅持一手抓法治,充分發揮法律規範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促進道德建設;一手抓德治,重視發揮道德教化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建構法治文化。這就是兩手並舉,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作者為最高人民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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