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的販毒數量如何認定?

2015-05-28 09:55:41 來源:中國新聞網 瀏覽次數:1088

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的販毒數量如何認定?

    在對於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的販毒數量認定,《紀要》對2008年印發的《大連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總體上加大了對吸毒人員實施的販賣毒品犯罪的處罰力度。

    不同之處在於:

    一是改變了適用主體,將此前規定的「以販養吸」被告人修改為「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以便於認定。

    二是改變了認定原則,將認定重心放在「進口」而非「出口」,即,對於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一般應當將其購買的毒品數量全部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數量,並據此確定適用的法定刑幅度,只在量刑時酌情考慮其吸食毒品的情節。

    三是提高了證明標準,對於不計入販毒數量的例外情形,要求必須是「確有證據證明」,高於《大連會議紀要》要求的證明標準。

    此外,《紀要》還規定了兩種例外情形:

    一是被告人購買的毒品數量缺乏足夠證據證明的,還是要按照能夠證明的販賣數量及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賣毒品的數量;

    二是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購買的部分毒品並非用於販賣的,包括已被其本人吸食的、不以牟利為目的為吸食者代購的或者被其贈予他人的,不應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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