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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宣告死亡財產不能被繼承

兒子在外做生意 失蹤4年無音信 父母要求分割財產———

  事件回放

  宋女士的丈夫5年前到外地做生意,第一年給家裡打過電話,從第二年起就沒了任何音信。

  宋女士的公公和婆婆幾經打聽,都沒有找到兒子的下落。這期間,老人聽說宋女士的家裡住進了別的男人,非常氣憤。兩位老人認為,失蹤4年以上就算死亡了,因此以兒子長時間失蹤為由要求分割財產。遭到宋女士的拒絕後,兩位老人來到司法所尋求法律幫助。

  司法解答

  馬家堡街道司法所王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根據上述規定,失蹤人在被法院宣告死亡後,財產才能由其繼承人繼承。

  因此,宋女士的公公、婆婆目前還不能分割兒子的財產。只有向法院提出死亡的申請並由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後,才能繼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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