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的理解與適用

貫徹實施新民事訴訟法(一)關於小額訴訟程序的理解與適用作者:高民智 發布時間:2012-12-06 10:21:17   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為民」的新期待,增設了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的覆蓋面廣、簡易審理、一審終審等特點,在方便當事人參加訴訟、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同時,必將給我國民事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和機遇。

  一、貫徹實施小額訴訟程序的重要意義

  小額訴訟程序有助於人民群眾接近司法。在法治社會,不論爭議所涉及標的額的大小,當事人都有權訴諸法院,請求司法救濟以獲得司法平等保護。而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訴權的平等保障則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程序權的保障,即當事人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後如何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權;二是程序的保障,即保障當事人都有機會走向法院、接近司法、「接近正義」。對於利益較大的爭議案件而言,當事人可能願意適用相對複雜的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並為此支付較高的訴訟成本。而對於日常生活中的小額爭議而言,當事人可能會因法律知識的欠缺或訴訟成本高於訴訟利益而理性選擇放棄訴訟。當前,隨著社會經濟轉型的加速,人民群眾之間小額標的糾紛不斷增加,現有簡易程序立法及司法解釋日益呈現出滯後性。不少小額糾紛,人民群眾基於訴訟成本高昂、訴訟程序複雜等原因不願將之提交法院解決。而小額訴訟程序以其更加簡易化的程序設計、低廉的訴訟成本以及便捷高效的裁判過程,大大方便了當事人訴訟,對解決小額糾紛具有獨一無二的優勢。

  小額訴訟程序有助於降低訴訟成本、合理匹配司法資源。隨著社會轉型的加速,各種民事糾紛數量不斷增長。訴訟案件的增多,一方面體現了人民群眾權利意識的蘇醒;另一方面也使得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日益增加。因此,當事人對小額案件的程序選擇必須考慮訴訟成本上的投入與產出的關係。而小額訴訟程序快捷、簡便的程序設計滿足了當事人以最低訴訟成本,最快速解決糾紛的需求。

  任何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司法資源總是有限的。因此,必須用有限的資源,實現司法制度收益的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解決糾紛。如果對小額案件仍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將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使得司法資源無法更多地投向更為複雜的民事糾紛,從而最終導致司法資源的配置失衡。而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庭審簡化、庭審時間自由、審限壓縮等獨特製度設計,都服務於「快收、快審、快結」這一主題,可以有效節省司法成本,快捷、及時、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二、貫徹實施小額訴訟程序應注意的問題

  由於司法實踐中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數量將佔到一審民事案件總量的較大比例,而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對小額訴訟程序又只規定了一個條文,故從慎重角度考慮,剛開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時既要積極又要穩妥。具體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關於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範圍問題。小額訴訟程序是簡易程序的再簡化,適用的對象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我們認為,對符合這一要求的下列單一金錢給付案件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1)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和服務合同糾紛案件;(2)身份關係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上存在爭議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糾紛案件;(3)責任明確,原告主張的損失金額確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其他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4)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案件;(5)銀行卡糾紛案件;(6)勞動關係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案件的給付數額和給付時間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7)勞務關係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的給付數額和給付時間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8)其他金錢給付糾紛。同時,對於下列案件,暫時可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1)涉及人身關係爭議、財產確權爭議的案件;(2)追加當事人或者提起反訴的案件;(3)涉及知識產權的案件。

  (二)關於小額訴訟程序的標的金額問題。由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並未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未出台時如何確定受理案件標的金額上限,故只能參照最近年度標準執行。我們建議,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2013年1月1日開始施行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12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公布前,按已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11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作為當地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案件標的金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12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公布後,按2012年標準計算。2014年及其以後年度依此類推。至於2013年1月1日前已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尚未審結的案件,基於程序的安定性考慮,在新民事訴訟法施行後可適用簡易程序繼續進行審理。

  (三)關於小額訴訟程序的釋明問題。我們認為,在確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後,一般可在開庭前以書面《小額訴訟須知》等方式向當事人告知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審判組織、審理方式、一審終審、申請再審權利等重大事項,並要求當事人對上述書面《小額訴訟須知》進行簽收。對當事人提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異議,如果異議成立,可以裁定按簡易程序的一般性規定處理或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

  (四)關於當事人的答辯期和舉證期問題。我們認為,對雙方當事人均到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在告知當事人放棄答辯期和舉證期限的後果並經當事人確認放棄後,立即開庭審理。如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舉證期限,則當事人可自行約定舉證期限,但約定的期限不超過10天。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不超過10天的舉證期限。如已放棄舉證期限的當事人又提出延期舉證的申請,則一般不予准許。對於開庭之後新發現的證據,可根據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准許當事人提交。如因未放棄舉證期限的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無法在一個月內結案的,則經批准,可以延長至三個月,如有需要可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如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答辯期,則可在普通程序規定的15天答辯期基礎上,視情況縮短至7天以內。

  (五)關於小額訴訟程序的審理問題。我們認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通知當事人開庭可以不必傳票傳喚,但通知原告、被告開庭時間、地點應有已通知當事人的具體書面材料入卷。在通知開庭時,可要求當事人在開庭時攜帶所有證據並通知證人出庭,爭取做到一次開庭,當庭宣判,當庭送達裁判文書。

  庭審中,當事人有正當事由不能到庭時,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可利用視頻技術開庭審理。庭審可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以及法庭調解的順序限制,可以靈活地安排詢問證人的時間。當事人申請利用視頻技術等方式詢問證人理由正當的,可予准許。

  另外,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審理案件,可不必在開庭三日前公布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至於開庭時間,則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並經人民法院同意後,在晚間、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進行開庭。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還可到當事人工作場所所在地、住所地或爭議發生地等進行開庭。

(六)關於小額訴訟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轉化問題。我們認為,考慮到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比適用簡易程序普通規定審理的案件更為簡單,故建議在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審結案件。在一個月內不能審結的,可區分下列情形進行處理:如因案件排期等原因導致一個月內不能審結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審限至三個月;如經審理髮現當事人訴請涉及人身關係爭議、財產確權爭議等金錢給付之外的爭議,案情複雜,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經批准,可裁定按簡易程序的一般性規定處理或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按簡易程序一般性規定處理的,如雙方均未提供新證據且案件已經開庭審理,無須另行開庭;案件轉入普通程序的,應組成合議庭,重新開庭,繼續審理。

  (七)關於小額訴訟程序的裁判文書問題。我們認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可簡化裁判文書,在裁判文書中只記載當事人姓名、案件事實要點、裁判基本理由、給付金額及期限等。在條件成熟時,還可以直接將裁判文書要素填充到統一製作的表格,或製作只記載訴訟參加人基本情況和裁判主文的令狀等方式進一步簡化裁判文書。為了確保裁判文書簡化落到實處,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因地制宜,製作各類關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法律文書樣式,下發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參照使用,以增加司法活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八)關於小額訴訟程序的再審問題。我們認為,如果當事人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作的裁判不服申請再審,可從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當地」出發,通過主動釋明、積極引導等方式,盡量讓當事人選擇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實現「為大局服務」與「為人民司法」的和諧統一。

  (九)關於小額訴訟程序的調解問題。我們認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標的金額較小,雙方爭議不大,調解成功的概率較高。因此,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時,要始終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儘可能通過庭前、庭審、庭後各環節引導、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時,除了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以外,還要注意調解方法的正當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實現案結事了,充分發揮訴訟調解的職能作用,確保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小額訴訟程序作為新的訴訟模式,實行的是一審終審,涉及的都是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很高。因此,要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時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有清醒認識,並提前就其實施問題進行有針對性部署。貫徹實施小額訴訟程序,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項準備工作:首先,各高級人民法院要組織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就小額訴訟程序的理解與適用進行認真學習、培訓;第二,要結合本地審判實際,對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提前落實好經費、物資保障;第三,提前準備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時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最後,要提前選配好作風正派、業務能力強、調解水平高、熟悉當地社情民意的資深法官作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的第一批承辦法官,先行先試。在經過一段時間實踐,積累一定經驗後,再逐步擴大小額訴訟案件承辦法官的範圍。小額訴訟程序作為新生制度,剛開始施行時,難免會遇到一些困難和阻力。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認識到位、人員到位、物資到位、預案到位,確保小額訴訟程序實施工作開好局,起好步。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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