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發●民法學】2015年CLSCI論文數據分析
(一)學科總體評價
2015年,CLSCI期刊共發表論文1521篇,其中民法學共發表論文267篇,約佔論文總數的18%,繼續居於十三個學科之首,這顯示了民法學研究的持續繁榮,也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本學科研究隊伍的強大。
從2009-2015年CLSCI期刊民法學發表文章數量來看,2015年發文267篇,雖然相較於2014年302篇有一定減少,但2015年論文發表絕對數量僅次於2014年,仍多於其他年份,論文占當年CLSCI期刊論文總數的比例僅次於2010年和2014年。(見表1)不同於2014年相較於2013在民法學論文發表數量和占當年論文總數比例上的大幅提升,2015年民法學論文發表數量和占當年論文總數比例與2014年相比略有回落,但仍顯示了較為穩定的學科研究實力。2014年和2015年民法學論文發表的優異表現,扭轉了2010-2013年期間民法學論文發表逐年遞減的趨勢。(見圖2)
表1:2009-2015年CLSCI發表民法學論文情況統計表
年份 |
民法學論文數(篇) |
各學科論文總數(篇) |
民法學所佔比例 |
2009 |
237 |
1406 |
16.86% |
2010 |
256 |
1431 |
17.89% |
2011 |
229 |
1435 |
15.96% |
2012 |
215 |
1412 |
15.23% |
2013 |
206 |
1357 |
15.18% |
2014 |
302 |
1557 |
19.40% |
2015 |
267 |
1521 |
17.55% |
2015年發表在三大權威期刊的民法學論文有35篇,佔三大權威期刊總發文數的18.71%。從2012-2015發表在三大期刊的民法學論文數量看,每年不低於30篇,而無論是從絕對數量上還是從佔三大權威期刊法學論文發文總數的比例來看,都在呈穩步增長的趨勢。2015年發表在三大權威期刊的民法學論文數量雖然比2014年略有減少,但在三大權威期刊總發文數中所佔比例仍然較高。這顯示出民法學研究在研究力量和研究質量上保持了穩定提升的良好勢頭。(見表2、圖3)
表2:2009-2015年三大權威期刊發表民法學論文情況統計表
年份 |
民法學論文數(篇) |
三大權威期刊論文總數(篇) |
民法學所佔比例 |
2009 |
34 |
173 |
19.65% |
2010 |
30 |
180 |
16.67% |
2011 |
36 |
172 |
20.93% |
2012 |
30 |
185 |
16.22% |
2013 |
36 |
181 |
19.89% |
2014 |
38 |
191 |
19.90% |
2015 |
35 |
187 |
18.71% |
從具體研究領域來看,2015年民法學研究繼續圍繞民法研究的熱點重點展開,其中民法基本理論研究論文以85篇居於首位,合同法和知識產權法研究論文均以47篇居於第二,侵權責任法研究論文以41篇緊隨其後,物權法研究論文以37篇居於第五,數量排在最後的是婚姻法和繼承法研究論文。從近三年看,民法基本理論領域研究增長最快,2015年發表論文85篇,占當年民法學論文總數的31.84%,除了2014年被物權法領域論文數量超過之外,該領域一直是民法學研究的第一大領域。2015年民法學研究,除了物權法領域論文數量大幅回落之外,其他各領域論文數量相較於2014年變化不大,趨於穩定。2015年民法學研究還是集中在基本理論、合同、知識產權、侵權和物權,繼承法和婚姻法領域研究的文章依然相對較少。
表3:2012-2014年CLSCI民法學論文研究領域情況統計表
年度 |
民法基本理論 |
物權法 |
知識產權法 |
侵權責任法 |
合同法 |
繼承法 |
婚姻法 |
總數 |
2012 |
54 |
39 |
47 |
35 |
22 |
11 |
7 |
215 |
2013 |
49 |
41 |
31 |
37 |
37 |
8 |
3 |
206 |
2014 |
62 |
81 |
54 |
43 |
50 |
6 |
6 |
302 |
2015 |
85 |
37 |
47 |
41 |
47 |
4 |
6 |
267 |
總體而言,2015年的民法學研究解釋論和立法論並重,立法論主要是圍繞民法典編纂尤其是民法總則的研究展開。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部署了編纂民法典的重大任務。編纂民法典擬按照「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民法總則),爭取提請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爭取於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民法典編纂的重點是制定民法總則,這成為2015年民法學立法論研究的焦點領域。此外,民法學界也對民法其他領域的法律適用和實踐難題展開了深入研究,民法學解釋論成果豐碩。具體而言,在民法各研究領域呈現如下特點:
1. 基本理論研究增長迅速,圍繞民法典編纂開展深入研究
2015年民法基本理論研究論文數量增長迅速,共有85篇,是2014年論文數量的1.4倍、2013年論文數量的1.7倍。85篇論文中大概有近70篇涉及民法典編纂問題。鑒於該問題的重要性,特對相關論文進行詳細梳理。其中直接以「民法典編纂」為題,論述民法典編纂體例、結構、技術等宏觀問題的論文包括:王利明的《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編纂》、薛軍的《中國民法典編纂:觀念、願景與思路》、俞江的《保護既有權益是民法典編纂的底線》、李永軍的《民法典總則的立法技術及由此決定的內容思考》、費安玲的《論我國民法典編纂活動中的四個關係》、周江洪的《論民法典透明度的實現及其障礙》、許可的《民法與國家關係的再造》、邱本的《論民事生活與民法典》、苗連營的《民法典編纂中的憲法三題》。
此外,有學者介紹了域外民法典編纂的重要情況,為民法典編纂提供有益借鑒,如薛軍的《中國民法典編纂的組織體制問題:結合義大利經驗的討論》、陳衛佐的《德國民法典編纂的組織方式》、徐滌宇的《拉美國家民法典編纂中的行動者》、石佳友的《法國民法典制定的程序問題研究》、鄢一美的《俄羅斯社會轉型與民法法典化》、李敏的《<瑞士民法典>「著名的」第一條——基於法思想、方法論和司法實務的研究》。
在民法典結構方面,民法典和商法的關係、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成為焦點問題,如王利明的《民商合一體例下我國民法典總則的制定》和《論民法總則不宜全面規定人格權制度——兼論人格權獨立成編》、趙萬一的《中國究竟需要一部什麼樣的民法典——兼談民法典中如何處理與商法的關係》、尹田的《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再批評》。有學者從民法典編纂角度提出了一些重要制度的體系化設計,如程嘯的《論未來我國民法典中損害賠償法的體系建構與完善》、張家勇的《論統一民事責任制度的建構——基於責任融合的「後果模式」》、王雷的《我國民法典中證據規範的配置——以證明責任規範為中心》、張素華的《有關債法總則存廢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
除了直接以「民法典編纂」為題的論文外,2015年民法學界圍繞民法典編纂中民法總則的制定展開了深入研究,為民法總則相關制度的設計提供了有力的理論支撐。關於民法總則立法總體思考的論述有柳經緯的《論民法典總則的基本構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為基礎》、曾祥生的《再論民法典總則編之存廢》。在民法法源、基本原則方面,主要關注了國家政策可否作為民法法源和公序良俗原則,如張紅的《論國家政策作為民法法源》、李敏的《民法上國家政策之反思——兼論<民法通則>第6條之存廢》、于飛的《公序良俗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區分》、謝瀟的《公序良俗與私法自治:原則衝突與位階的妥當性安置》、李岩的《公序良俗原則的司法亂象與本相——兼論公序良俗原則適用的類型化》。
在民事主體制度方面,主要關注了法人的性質和法人的類型化,如謝鴻飛的《論民法典法人性質的定位:法律歷史社會學與法教義學分析》、屈茂輝的《法人概念的私法性申辯》、吳才毓的《民法典中宗教組織的法人化類型》、王雪琴的《論我國慈善組織法人治理機制的重構》、柳經緯的《民法典編纂中的法人制度重構——以法人責任為核心》;也有學者提出了理性人標準的構建問題,如葉金強的《私法中理性人標準之構建》。在民事權利制度方面,主要關注了權利客體和物債二元區分,如楊立新的《我國民事權利客體立法的檢討與展望》、冉昊的《論「義務人的知曉」對物權/債權二元區分的改善》。
在人格權具體制度方面,主要關注了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等前沿問題,如張新寶的《從隱私到個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論與制度安排》、楊芳的《個人信息自決權理論及其檢討——兼論個人信息保護法之保護客體》、謝遠揚的《資訊理論視角下個人信息的價值》、鄭志峰的《網路社會的被遺忘權研究》、王立志的《隱私權之定義是否可能》、李延舜的《論未成年人隱私權》。也有學者對傳統人格權理論進行了反思,如方金華的《一般人格權理論分析及我國的立法選擇》、韓強的《人格確認與構造的法律依據》、陳傳法的《人格財產及其法律意義》、陳國軍的《死者有形人身遺存的法律屬性辨析》、周煜 《「人格物」是一個偽命題嗎?——基於行為法律經濟學的分析》。
在民事法律行為方面,主要關注法律行為的效力和類型,如崔建遠的《論法律行為或其條款附條件》、楊立新的《我國<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效力規則統一論》、楊代雄的《法律行為制度中的積極信賴保護:兼談我國民法典總則制定中的幾個問題》、徐銀波的《決議行為效力規則之構造》、王軍的《法律規避行為及其裁判方法》、王雷的《論民法中的決議行為——從農民集體決議、業主管理規約到公司決議》、朱廣新的《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反思與完善——以法律規範的邏輯合理性為中心》。此外,對於不當得利的研究增加,不僅有比較法的梳理,也有本土問題的關注,如范雪飛的《差異與融合:最新三大不當得利示範法比較研究》、傅廣宇的《轉化物之訴與不當得利——羅馬法淵源及其變遷》、王棟的《英美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獨立性探析》、李浩的《不當得利與民間借貸的交集——訴訟實務中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i]
在民事責任方面,進一步思考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等傳統問題,如葉名怡的《違約與侵權競合實益之反思》、王文勝的《論合同法和侵權法在固有利益保護上的分工與協作》、張家勇的《論統一民事責任制度的建構——基於責任融合的「後果模式」》、張平華的《連帶責任的彈性不足及其克服》。從外,還有學者關注了民法方法論的問題,如許中緣的《論民法解釋學的範式——以共識的形成為研究視角》、湯文平的《民法教義學與法學方法的系統觀》、陳年冰的《中國語境下的請求權方法》。
2. 合同法領域研究關注基本制度,呈現了穩步回升的趨勢
2015年合同法研究共有CLSCI論文47篇,和知識產權法領域論文數量一樣,居於民法各學科的第二位。從單年論文數量看,2012年22篇,2013年37篇,2014年50篇,2015年47篇,展現了近年該領域研究穩步回升的趨勢。雖然《合同法》立法已久,不像《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那樣具有新鮮感,但與社會生活息息相關,仍是民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合同法學界立足實踐問題,既從實踐出發豐富基本制度的研究,也根據基本理論及時回應社會熱點難點問題,貢獻了一批功底紮實、富有價值的研究成果。
在債法總則和合同法總則方面,有學者關注了中國合同法和債法一般理論的體系性構建,如韓世遠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與中國合同法的發展》、朱曉喆的《瑕疵擔保、加害給付與請求權競合:債法總則給付障礙中的固有利益損害賠償》、肖俊的《代物清償中的合意基礎與清償效果研究》、施鴻鵬的《自然債務的體系構成:形成、性質與效力》、稅兵的《不真正連帶之債的實定法塑造》、尹飛的《論債權讓與中債權移轉的依據》、謝瀟的《債權讓與性質斟酌及其類型化嘗試》。
合同法總則的兩個研究熱點是違約金制度和無權處分的效力。對於違約金制度,主要關注了違約金的性質、類型和酌減等問題,如韓強的《違約金擔保功能的異化與回歸——以對違約金類型的考察為中心》、羅昆的《違約金的性質反思與類型重構——一種功能主義的視角》、姚明斌的《違約金的類型構造》、王洪亮的《違約金酌減規則論》。對於無權處分效力的研究,主要是從近期司法解釋和司法裁判入手展開論證,如吳光榮的《再談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兼論法釋[2012]8號第3條的理論基礎》、翟雲嶺的《再論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為<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辯護》、張永的《擅自處分共有物合同的效力設計——基於司法裁判的解釋論》。
對於合同法總則的其他制度,有學者關注了合同訂立時的意思表示,如劉勇的《締約過失與欺詐的制度競合——以欺詐的「故意」要件為中心》、張金海的《論共同錯誤及其救濟適格性》。有學者關注了實踐中的合同效力問題,如朱廣新的《合同未辦理法定批准手續時的效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第2款及相關規定的解釋》、葉名怡的《我國違法合同無效制度的實證研究》、王林清的《民刑交叉中合同效力的認定及訴訟程序的構建——以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為視角》。還有學者對合同履行、合同終止和合同責任等問題作出了論述,如冉克平的《民法典編纂視野中的第三人清償制度》、黃文煌的《清償抵充探微 法釋[2009]5號第20條和第21條評析》、許德風的《破產視角下的抵銷》、趙文傑的《論不當得利與法定解除中的價值償還:以<合同法>第58條和第97條後段為中心》、汪華亮的《基於合同關係的替代責任:一個法律經濟學視角》、郗偉明的《論合同保護義務的應然範圍》、於韞珩的《違約責任中的信賴利益賠償》。
在合同法分則方面,學界針對典型合同的實踐性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發表了很多具有較強實踐指導意義的高水平論文。在買賣合同方面,如朱曉喆的《寄送買賣的風險轉移與損害賠償——基於比較法的研究視角》、武騰的《拒絕受領瑕疵物的法定條件——兼論<合同法>第148條中拒絕接受制度的出路》、黎乃忠的《定金契約要物性的批判與重塑》;在租賃合同方面,如馮興俊的《我國租約轉讓與租賃物轉租制度的完善——兼論我國<合同法>第224條的修改》;在借款合同方面,如王林清的《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制:比較與借鑒》;在運輸合同方面,如方新軍的《貨運代理轉委託行為的類型區分及法律效力》。
此外,學者們還對一些社會熱點難點的合同法問題及時作出了回應,如葉金強的《旅遊糾紛中的連帶責任——以「焦建軍與中山國旅等旅遊侵權糾紛案」為參照》、王葉剛的《論預付式消費交易的法律構造》、楊彪的《代孕協議的可執行性問題:市場、道德與法律》、武騰的《拍賣中的合同關係和代理效果》、周穎的《論信用卡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及其限度》、陸青的《以房抵債協議的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載「朱俊芳案」評釋》。其中,有多篇文章研究了網路交易合同尤其是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權,如王雲霞的《分離與融合:民法典視閾下消費者合同的定位與規制——以網路交易合同為切入點》、葛江虯的《論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權——以適用<合同法>條文之解釋論為中心》、凌學東的《法國消費者合同撤回權立法及啟示》。
3. 知識產權法研究強勁升溫,具有很強的本土問題意識
2015年知識產權法研究領域共有論文47篇,和合同法領域論文數量一樣,居於民法各學科的第二位。其中2012年47篇,2013年31篇,2014年54篇,2015年47篇,呈現了強勁升溫的趨勢。這些論文既有宏觀上對我國知識產權體制的思考,也有圍繞《著作權法》修改、新《商標法》實施等熱點問題展開的具體研究,具有很強的本土意識和問題意識。
在宏觀上論述中國知識產權制度方面,有學者關注了民法典編纂中知識產權法的制度設計,如吳漢東的《知識產權「入典」與民法典「財產權總則」》;有學者從國際化角度關注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走向,如潘皞宇的《論知識產權國際化的保護模式及我國的應對策略》、黃匯的《「山寨」訴求與中國知識產權建設的未來》、廖麗的《美國知識產權執法戰略及中國應對》;有學者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角度關注了知識產權的司法制度,如劉強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視角下的知識產權司法審判體制改革》;還有學者針對知識產權一般理論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如易繼明的《構建集中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吳漢東的《試論「實質性相似+接觸」的侵權認定規則》。此外,學者們積極回應了我國一些社會熱點問題,拓展了知識產權研究的領域,如楊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實處境與對策研究》、劉銀良的《美國轉基因生物技術治理路徑探析及其啟示》、張陳果的《論我國傳統知識專門權利制度的構建——兼論已文獻化傳統知識的主體界定》、嚴永和的《我國反假冒制度的創新與傳統名號的知識產權保護》、鄭友德的《我國著作權制度的生態化路徑》。
從知識產權法具體領域看,著作權法研究一直佔據研究的重頭,2012-2015年度每年CLSCI發文數量不低於知識產權法CLSCI發文總數的40%,其次才是商標法研究、專利法研究和其他制度研究。對於著作權法研究,有學者繼續針對《著作權法》的修改提出建議,如王遷的《論著作權法中的權利限制條款對外國作品的適用——兼論播放作品法定許可條款的修改》、李揚的《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判斷標準——兼評我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13條第2款第3項》。網路著作權問題繼續成為著作權法學界的研究熱點,如蔡元臻的《新媒體時代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的完善——以「今日頭條」事件為切入點》、蔣珂的《論合理使用中的「行為」——兼評谷歌圖書案》、梅術文的《從消費性使用視角看「微博轉發」中的著作許可權制》。
學者們還積極回應了一些其他社會熱點問題,如鄭友德的《公共部門信息再利用的版權治理與許可對策》、梁志文的《作者意圖、事實與作品的可版權性——以古籍整理相關案件為主線》、李陶的《非會員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模式的選擇與重構——以德國法為借鑒》、顏晶晶的《報刊出版者權作為鄰接權的正當性探析——基於德國<著作權法>第八修正案的思考》。除此之外,對於版權法基本理論的研究主要關注了著作權的基本權利和法定許可等,如王遷的《論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梁志文的《論演繹權的保護範圍》、李楊的《論發表權的「行使」——以發表權的權能構造為切入點》、熊琦的《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溯源與移植反思》、蔣舸的《著作權法與專利法中「懲罰性賠償」之非懲罰性》。
對於商標法研究,近期學者主要對實踐中的一些疑難問題進行了探討,如張玉敏的《註冊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體系化解讀》、黃匯的《註冊取得商標權制度的觀念重塑與制度再造》、杜穎的《商標法律制度的失衡及其理性回歸》、姚鶴徽的《論商標侵權判定的混淆標準——對我國<商標法>第57條第2項的解釋》、王太平的《我國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法律保護制度之完善——基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項的分析》、舒媛的《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適用情形研究》。有學者從實踐問題出發,借鑒比較法上的經驗,提出了一些前沿制度的構建,如王笑冰的《關聯性要素與地理標誌法的構造》、董慧娟的《從實踐到理論:我國商標俗稱保護規則研究——兼評美國「公眾使用」規則》、李揚的《商標侵權訴訟中的懈怠抗辯——美國法的評析及其啟示》、王芳的《我國註冊商標權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之制度構建——以歐盟相關立法為鑒》。此外,學者們還對一些商標法熱點案件進行了研究分析,如黃匯的《商標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保護——以「微信」商標案為對象的邏輯分析與法理展開》、陳愛碧的《商標法領域「侵權不停止」適用的正當性及其界限——兼評「星河灣」商品房商標侵權糾紛案》、杜穎的《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關鍵詞廣告商標侵權責任之認定》、王好的《未註冊商標「搶用」問題的規範分析——以指導案例30號為例》。
對於專利法研究,一方面在基本理論方面關注了專利權實施和專利侵權法定賠償,如寧立志的《非營利性實施專利條款探究》、王翀的《論實施等同原則的體系性制度需求》、李黎明的《專利侵權法定賠償中的主體特徵和產業屬性研究——基於2002-2010年專利侵權案件的實證分析》。另一方面,學界還針對一些熱點前沿問題作出了回應和研究,如劉強的《自我複製專利侵權問題研究——以3D列印等自我複製技術為視角》、闞占文的《自我複製技術與專利權用盡原則的適用——以轉基因種子為中心》、張漢華的《違反開源軟體許可證的法律救濟——以德國法為視角》。
4. 侵權責任法研究側重侵權責任構成,研究成果平穩增長
2015年侵權責任法研究共有CLSCI論文41篇,數量上和2014年的43篇相差無幾。從單年論文數量看,2012年35篇,2013年37篇,2014年43篇,2015年41篇,雖然沒有達到2009-2011年每年侵權責任法CLSCI發文皆保持60篇以上的水平,但還是呈現了平穩增長的趨勢。2015年侵權責任法研究主要是深入探討了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理論和法定基本侵權責任類型的構成要件,此外還從侵權責任法基本理論角度關注和回應了一些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為這些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法治化方案。
在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理論方面,學者們關注了侵權法的定位、法益區分、第三人侵權和共同侵權等問題,如葉金強的《論侵權法的基本定位》、朱虎的《侵權法中的法益區分保護:思想與技術》、霍海紅的《論共同危險行為規則之無因果關係免責——以<侵權責任法>第10條之解釋為中心》、程嘯的《論侵權法上的第三人行為》、張力的《侵權責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權行為——與楊立新教授商榷》、尹志強的《論與有過失的屬性及適用範圍》、張平華的《矯枉過正:美國侵權連帶責任的制度變遷及其啟示》。在責任承擔方面,關注了承擔方式、賠償原則、賠償額確定等問題,如黃忠的《一個被遺忘的「東方經驗」——再論賠禮道歉的法律化》、袁文全的《不可抗力作為侵權免責事由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兼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9條》、田韶華的《論死亡賠償所得的分配——兼談我國死亡賠償制度的完善》、鄭志峰的《競合侵權行為理論的反思與重構——與楊立新教授商榷》、周友軍的《我國侵權法上完全賠償原則的證立與實現》、張保紅的《論懲罰性賠償制度與我國侵權法的融合》、白江的《我國應擴大懲罰性賠償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適用範圍》。
在具體侵權責任構成方面,人格權侵權責任成為研究熱點,主要關注了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侵權,如張新寶的《姓名的公法規制及制度完善》、冉克平的《肖像權上的財產利益及其救濟》、張紅的《法人名譽權保護中的利益平衡》、靳羽的《名譽侵權「過錯」要件的比較研究——基於我國大陸和台灣地區典型判例的分析》、鄭曉劍的《公眾人物理論與真實惡意規則之檢討》、姜戰軍的《中、英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評價、比較與中國法的完善——兼評英國<誹謗法案2013>對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的改革》。
在法定基本侵權責任類型的構成方面,主要關注了以下責任類型:特殊主體的侵權責任,如楊立新的《網路平台提供者的附條件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部分連帶責任》、徐偉的《網路侵權治理中通知移除制度的局限性及其破解》、鄭曉劍的《侵權責任能力與監護人責任規則之適用》;產品責任,如馬一德的《論生產者的產品後續安全保障義務》、金印的《論作為絕對權侵害的產品自損——兼論「物質同一說」的能與不能》;醫療損害責任,如竇海陽的《法院對醫務人員過失判斷依據之辨析——以<侵權責任法>施行以來相關判決為主要考察對象》、陳偉的《疫學因果關係及其證明》;環境污染責任,如劉超的《環境侵權行為違法性的證成與判定》;高度危險責任,如竇海陽的《<侵權責任法>中「高度危險」的判斷》。
此外,學界還根據侵權法基本理論,分析和回應了一些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為這些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法治化方案。如闕占文的《轉基因作物基因污染受害者的請求權》、王慧的《鑽井平台油污損害賠償研究》、王康的《基因改造生物環境污染損害的私法救濟》、高俊濤的《環境救助報酬標的立法模式的選擇——從物權到侵權責任的思維轉換》、宋亞輝的《文化產品致害的歸責基礎與制度構造》、申衛星的《醫患關係的重塑與我國<醫療法>的制定》、劉連泰的《美國法上請願免責的標準變遷》、王林清的《內幕交易侵權責任因果關係的司法觀察》、陽東輝的《論銀行卡欺詐民事責任分配規則》、劉洪華的《我國疫苗傷害救濟的路徑選擇和制度構想》。
5. 物權法研究迅速回落,積極關注農村土地改革
2015年物權法研究領域CLSCI論文有37篇,相較於2014年的81篇,大幅減少,數量上基本回落到2012年39篇、2013年41篇的水平。論文數量迅速回落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與對熱點問題的論述減少有關。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後,2014年有25篇論文關注農村土地制度,約佔該年物權法論文總數81篇的30.86%。2015年,農村土地制度仍然是研究熱點,共有11篇論文專門論述,雖然相較於2014年的25篇減少了一半多,但仍佔全年物權法CLSCI論文的29.73%。
物權法領域最大的研究熱點就是深入研究農村用益物權體系,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理論支撐。學者們提出了一系列有價值的研究成果,如溫世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同等入市」的法製革新》、蔡立東的《承包權與經營權分置的法構造》、房紹坤的《農民住房抵押之制度設計》、朱廣新的《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政策意蘊與法制完善》、汪洋的《土地物權規範體系的歷史基礎》、陸劍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實證解析與立法回應》、李國強的《論農地流轉中「三權分置」的法律關係》、丁文的《論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離》、高海的《農場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權利屬性與物權構造》、汪莉的《土地整治中宅基地的退出激勵機制——以安徽省為例》、李鳳章的《從公私合一到公私分離——論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使用權化》。此外,學者會回應了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一些熱點問題,如易軍的《所有權自由與限制視域中的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陳華彬的《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探微》、肖軍的《論城市規劃法上的空中空間利用制度》、高聖平《論土地承包收益權擔保的法律構造——兼評吉林省農地金融化的地方實踐》。
在物權法基本理論方面,學者們主要關注了物權行為、物權變動等,如常鵬翱的《論現實存在與物權行為的無關聯性——對相關學理爭辯的再辨析》、陳衛佐的《處分行為理論之正本清源》、房紹坤的《導致物權變動之法院判決類型》和《法院判決外之法律文書的物權變動效力問題研究》、劉耀東的《論基於繼承與遺贈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以<物權法>第29條為中心》、劉競元的《不動產交付佔有物權變動效力的證成與其對抗力分析》、冉克平的《物權私法保護方式的體系紛爭與調和》、秦靜雲的《物權請求權制度之存廢與民法體系的選擇》。在所有權方面,主要關注了以下問題:高聖平的《政府信息公開視角下的不動產登記查詢規則》、冉克平的《論冒名處分不動產的私法效果》和《論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物權的變動——兼析法釋[2012]8號第10條的得與失》、王文軍的《佔有改定作為善意取得要件之辨》、陶麗琴的《不動產事實物權的適用與理論闡釋》、王家國的《所有權的擬制屬性與社會功能——兼論「公的所有權」及其實現路徑》、王明鎖《對孳息的傳統種類及所有權歸屬之檢討》、董能的《中世紀法學的擴用所有權學說》。
在擔保物權方面,主要關注了以下問題:崔建遠的《「擔保」辨——基於擔保泛化弊端嚴重的思考》、黃忠的《混合共同擔保之內部追償權的證立及其展開 <物權法>第176條的解釋論》、常鵬翱的《先抵押後租賃的法律規制——以<物權法>第190條第2句為基點的分析》、程嘯的《擔保物權人物上代位權實現程序的建構》、石冠彬的《論抵押物出資——兼評(2011)豫法民三終字第127號判決》。在佔有方面,關注了佔有恢復關係,如冉克平的《論<物權法>上的佔有恢復關係》。
6. 婚姻法、繼承法領域研究與往年持平,關注基本制度
2015度CLSCI民法論文中,共有繼承法論文4篇,婚姻法論文6篇,數量偏少。從每年發文的數量看,這兩個領域的論文數量基本為個位數,2015年發文數量基本與往年持平。這種情況和《婚姻法》、《繼承法》立法較早、修改較少、缺乏熱點問題有關。有學者針對民法典編纂中婚姻法、繼承法的制度設計發表觀點,如郭明瑞的《民法典編纂中繼承法的修訂原則》、麻昌華的《論法的民族性與我國繼承法的修改》、李霞的《成年監護制度的現代轉向》。其他論文關注了婚姻財產制、遺囑效力等基本問題,如賀劍的《論夫妻個人財產的轉化規則》和《夫妻個人財產的婚後增值歸屬——兼論我國婚後所得共同制的精神》、金眉的《論通謀虛偽結婚的法律效力》、羅冠男的《從羅馬法的姘居制度看歐洲「事實家庭」的規制——從與中國比較的視角》和《義大利夫妻財產制度的歷史發展與現狀》、庄加園的《試論遺贈的債物兩分效力》、王葆蒔的《共同遺囑中「關聯性處分」的法律效力》。
(二)研究隊伍總體評價
民法學研究隊伍是法學界最為龐大的研究力量,2015年在CLSCL期刊上發表民法學論文的作者共有206人,發文總數267篇,人均1.3篇。而2012-2014三年在CLSCL期刊上發表民法學論文的作者共有216人,發文總數723篇,人均3.3篇。[ii]兩個數據對比可以發現,民法學發文的人數越來越多,再一次證明了民法學研究隊伍的不斷壯大和持續繁榮。考慮到民法學界人才輩出,也為了激勵民法學人對學術持續追求,我們設置了較為嚴格的門檻,以「發表CLSCI論文總數三篇以上」的標準,對2015年度民法學者個人學術情況進行統計排名。雖然僅憑論文絕對數量的評價較為簡單,但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學界同仁在學術一線的辛勤耕耘。經過統計,2015年度民法學高產作者有17位,如表4所示。這17位學者,佔2015年CLSCI發文學者總數的8.25%,但卻貢獻了58篇CLSCI論文,占近2015年CLSCI民法論文總數(267篇)的21.72%%,其中發表三大期刊論文9篇,占近2015年三大期刊民法學論文總數(35篇)的25.71%。由此,無論是從發文的數量還是從發文的質量來看,這17位學者作為2015年民法學論文高產作者實至名歸。
表4:2015年CLSCI民法學論文高產作者排名表
次序 |
作者 |
出生年份 |
單位 |
論文總數 |
三大權威期刊發文數 |
1 |
冉克平 |
1978(38歲) |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
7 |
1 |
2 |
房紹坤 |
1962(54歲) |
煙台大學法學院 |
4 |
2 |
3 |
王林清 |
1974(42歲) |
最高人民法院 |
4 |
1 |
4 |
張 紅 |
1982(34歲)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4 |
1 |
5 |
王利明 |
1960(56歲)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
3 |
1 |
6 |
張新寶 |
1961(55歲)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
3 |
1 |
7 |
葉金強 |
1967(49歲) |
南京大學法學院 |
3 |
1 |
8 |
梁志文 |
1974(42歲) |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 |
3 |
1 |
9 |
吳漢東 |
1951(65歲)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3 |
0 |
10 |
楊立新 |
1952(64歲)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
3 |
0 |
11 |
朱廣新 |
1972(42歲) |
《中國法學》雜誌社 |
3 |
0 |
12 |
程 嘯 |
1976(40歲) |
清華大學法學院 |
3 |
0 |
13 |
黃 匯 |
1979(37歲) |
西南政法大學 |
3 |
0 |
14 |
王 雷 |
1983(33歲) |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 |
3 |
0 |
15 |
鄭曉劍 |
1985(31歲) |
廈門大學法學院 |
3 |
0 |
16 |
賀 劍 |
1986(30歲) |
北京大學法學院 |
3 |
0 |
17 |
鄭志峰 |
1988(28歲) |
西南政法大學 |
3 |
0 |
合計 |
58 |
9 |
【說明:按照發表數量遞減的順序列表,其中,論文數量相同的首先按三大期刊數確定,其次按年齡大小確定。】
從這25位高產作者的年齡段分布看,60歲以上的有2位、佔12%,為吳漢東教授和楊立新教授,共貢獻了CLSCI論文6篇;50-59歲的有3位、佔18%,為王利明教授、張新寶教授和房紹坤教授,共貢獻了CLSCI論文10篇、三大刊論文4篇。這五位民法學大家,多年來一直躬耕在學術前沿,不斷貢獻學術智慧,是學界後輩一直學習的榜樣。40-49歲的有5位、佔29%,他們共貢獻了CLSCI論文16篇、三大刊論文3篇。30-39歲的有6位、佔35%,他們共貢獻了CLSCI論文23篇、三大刊論文2篇。30-29歲的有1位、佔6%,貢獻了CLSCI論文3篇。49歲以下的12位學者,分別來自11所不同的法學院校和研究機構,可謂是民法學研究江湖中的各路豪傑。2015年,高產作者中有5位為「80」後(張紅、王雷、鄭曉劍、賀劍、鄭志峰),其中還有3位是85後(鄭曉劍、賀劍、鄭志峰),讓我們領略了民法學青年才俊的頭角崢嶸。
表5:2012-2014年CLSCI民法學論文高產作者年齡段分布表
年齡段 |
人數 |
論文總數 |
三大刊發文數 |
學者名錄 |
60歲以上 |
2 |
6 |
0 |
吳漢東、楊立新 |
50-59歲 |
3 |
10 |
4 |
王利明、張新寶、房紹坤 |
40-49歲 |
5 |
16 |
3 |
葉金強、朱廣新、梁志文、 王林清、程 嘯 |
30-39歲 |
6 |
23 |
2 |
冉克平、黃 匯、張 紅、 王 雷、鄭曉劍、賀 劍 |
20-29歲 |
1 |
3 |
0 |
鄭志峰 |
合計 |
17 |
58 |
9 |
從這17位高產作者的單位分布看,由9人來自民法學研究的傳統強校,其中來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有3位(楊立新、王利明、張新寶),來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有2位(吳漢東、張紅),來自西南政法大學的有2位(黃匯、鄭志峰),來自清華大學法學院的有1位(程嘯),來自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有1位(賀劍)。來自這5所學校的9位老師,共貢獻了CLSCI論文28篇,占近2015年CLSCI論文總數(267篇)的10.49%,貢獻了三大刊論文3篇,占近2015年三大刊民法學論文總數(35篇)的8.57%,讓我們見識了民法各研究團隊的超強實力。值得注意的是,傳統強校無論是貢獻的CLSCI民法論文總數,還是三大刊民法學論文總數,與往年相比都在呈下降趨勢;17位高產作者中,除了來自傳統強校的9為作者,其餘8位作者來自其他8家不同的院校和科研院所。這說明民法學研究隊伍地域分布日趨均衡。從傳統強校發文作者的年齡構成看,中青年學者表現搶眼,可以預見今後這幾所院校民法研究團隊將會持續活躍。
從這17位高產作者的統計數據來看,民法學研究隊伍的老中青比例合理,具有強大的研究後勁,呈現了「大俠橫刀立馬、少俠嶄露頭角」的繁榮氣象,我們有理由期待民法學界將會帶來更多的驚喜,也相信民法學界研究隊伍將會為法治建設貢獻更多的成果和智慧。
(三)法學院校排名分析
2015年度,共有79家單位在CLSCI上發表民法學論文267篇,平均每家單位3.78篇;2014年度,共有94家單位在CLSCI上發表民法學論文302篇,平均每家單位3.21篇。2015年度的民法CLSCI論文發文單位的數量雖然比2014年度減少,但是平均每家單位發文數量卻有增加,說明從事民法學研究的部分單位在研究力量上有一定程度的加強。相較於2009-2010年度作者單位總共只有56家,近幾年在CLSCI上發表民法學論文的單位數量有了大幅增長,說明近年來CLSCI民法論文作者來源更加多元。單位發表論文數前10強的有11家,有3家以7篇並列第10名,其中10篇以上的有8家,包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政法大學。這11家單位共發表論文132篇,佔2015年CLSCI民法學267篇論文的49.44%,佔據了CLSCI民法論文發表的半壁江山。
表6:2012-2015年民法學研究單位CLSCI發文數前10位的發文數量統計表
次序 |
科研單位 |
2015 |
2014 |
2013 |
2012 |
總計 |
1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
17 |
28 |
22 |
15 |
82 |
1 |
北京大學法學院 |
17 |
16 |
9 |
14 |
56 |
3 |
清華大學法學院 |
15 |
27 |
13 |
8 |
63 |
3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15 |
26 |
13 |
20 |
74 |
5 |
華東政法大學 |
13 |
16 |
7 |
13 |
49 |
5 |
西南政法大學 |
13 |
10 |
12 |
11 |
46 |
7 |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
11 |
3 |
3 |
5 |
22 |
8 |
中國政法大學 |
10 |
11 |
5 |
22 |
48 |
9 |
廈門大學法學院 |
7 |
8 |
4 |
4 |
23 |
9 |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
7 |
6 |
1 |
1 |
15 |
9 |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 |
7 |
5 |
4 |
6 |
22 |
14 |
吉林大學法學院 |
5 |
3 |
4 |
9 |
21 |
14 |
武漢大學法學院 |
5 |
9 |
0 |
6 |
20 |
29 |
西北政法大學 |
2 |
5 |
4 |
6 |
17 |
【說明:以上排序按2015年發文數量,數量相同的排名並列;2015年發文數量排名前10的有11家單位;為了對往年發文數量曾進入前十的單位進行比較,上表列出了14家單位】
表7:2012-2015年民法學研究單位CLSCI發文數前10位排名變動表
科研單位 |
2015 名次 |
2014 名次 |
2013 名次 |
2012 名次 |
2012-2014年度總排名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
1 |
1 |
1 |
3 |
1 |
北京大學法學院 |
1 |
4 |
5 |
4 |
4 |
清華大學法學院 |
3 |
2 |
2 |
8 |
3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3 |
3 |
2 |
2 |
2 |
華東政法大學 |
5 |
4 |
6 |
5 |
6 |
西南政法大學 |
5 |
7 |
4 |
6 |
7 |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
7 |
19 |
17 |
13 |
11 |
中國政法大學 |
8 |
6 |
9 |
1 |
5 |
廈門大學法學院 |
9 |
9 |
11 |
10 |
8 |
中央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
9 |
10 |
34 |
30 |
8 |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 |
9 |
11 |
11 |
10 |
10 |
吉林大學法學院 |
14 |
16 |
11 |
7 |
9 |
武漢大學法學院 |
14 |
8 |
未發表CLSCI論文 |
10 |
10 |
西北政法大學 |
29 |
11 |
11 |
10 |
10 |
【說明:2012-2015年度CLSCI民法學發文數量曾進入前十的單位有14家,以上表格反映了2012-2015年度這14家單位近四年的排名變化情況】
對比2012-2014年度民法學研究單位CLSCI發文數前10位統計表,吉林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法學院和西北政法大學在2015年跌出了前十強,尤其是西北政法大學,2015年僅發表CLSCI民法論文2篇,在所有CLSCI民法學論文發文單位里排在第29位。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近幾年在民法學研究領域上升勢頭明顯,由2014年的第19名一躍成為2015年的第7名。根據表6、表7的數據,對2015年民法學研究院校的情況可以獲得以下印象:
1. 傳統強校研究實力依舊強勁。對比2014年度排名可以發現,第1名至第5名的排名基本沒有變化,只是北京大學法學院由2014年第4名上升為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並列第1名。這說明民法研究院校的研究團隊比較穩定,實力格局也比較穩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度17位高產作者大部分都來自這幾家單位,其中有一半的高產作者(9人)來自前五名的院校,其中來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有3位(楊立新、王利明、張新寶),來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有2位(吳漢東、張紅),來自西南政法大學的有2位(黃匯、鄭志峰),來自清華大學法學院的有1位(程嘯),來自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有1位(賀劍)。來自這5所學校的9位老師,共貢獻了CLSCI論文28篇,占近2015年CLSCI論文總數(267篇)的10.49%,貢獻了三大刊論文3篇,占近2015年三大刊民法學論文總數(35篇)的8.57%。
2. 地域分布上華南地區、西北地區相對較弱。11家單位中,北京有6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中央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中國社科院法學所。京外的有5家,其中華中地區有2家,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西南地區有1家,為西南政法大學;華東地區有1家,為華東政法大學;東南地區有1家,為廈門大學法學院。如果從2015年CLSCI發文數前14名單位來看,東北地區有1家,為吉林大學法學院;華東地區再增加3家,為山東大學法學院、煙台大學法學院、南京大學法學院;華中地區再增加1家,為武漢大學法學院。這些單位具有很強的歷史積澱,基本都是法學研究的傳統強校,很大程度上延續了建國以來政法學校「五院四系」[iii]的格局。近些年來在北京的院校憑藉地域優勢發展迅速,而京外地區的研究院校也在積極趕超。相對而言,華南地區的民法學研究相較較弱。此外,從近幾年的情況來看,西北地區的民法學研究呈下降趨勢,這和西北地區遠離政治、經濟中心有一定的關係。2015年,遠離北京的民法研究團隊同樣取得了不俗的成績,華中地區、華東地區民法學研究隊伍的發展壯大尤其搶眼。期待今後的民法學研究,不僅在地域上分布更加合理,實現全國遍地開花,也能夠加強協作研究,實現優勢互補,為我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各地法治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結語:
通過對2015年度民法學CLSCI期刊論文的分析,我們看到了民法學研究有了極大的提高和發展,越來越注重實踐問題和本土問題,越來越注重理論的體系化和中國化,雖然還存在很多不足和問題,但這些可喜的變化讓我們有理由相信民法學研究會越來越好。今年是我們以CLSCI論文數據來盤點民法學學科發展的第七年,我們一直在為構建一套純粹、系統、權威的法學研究評估機制而探索和努力,也感謝學界同仁一直以來的關注和支持,但我們清醒地認識到,單純的數據分析和梳理距理想狀態還有相當的距離,民法學研究評價需要學術共同體的共同參與,期待學界同仁的寶貴意見建議,讓我們一起為健全具有中國本土特色的法學學科研究評價體系而努力!
由於自身水平和時間有限,錯漏之處和以偏概全之處不可避免,故特發布此草擬稿徵求大家意見。歡迎提出寶貴的修改意見建議,使之不斷完善。
[i] 在此次民法總則制定討論中,有很多意見認為不再單獨制定債法總則,而在民法總則中討論不當得利制度。有鑒於此,本次盤點將不當得利問題放到民法基本理論部分。
[ii] 對於合作作者,只統計第一作者。
[iii] 所謂的「五院四系」是新中國建立的五所政法院校以及四所大學的法律系的簡稱,五院是指北京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中南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四系分別是北京大學法律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武漢大學法律系、吉林大學法律系。
推薦閱讀:
※判決生效不會導致訴訟時效結束
※父母能以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嗎?
※民法複習講義●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如何評價剛剛發布的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提交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