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坐標不明的觀念史——《佛教戒律與中國社會》

據說,古代印度人天生缺乏歷史和時間的觀念,但他們並非時常如此。佛教小乘大眾部《僧祗比丘戒本》(曾在西藏霞魯寺發現梵本,有CharlesS.Prebish的英譯,和漢文舊譯略有不同)對佛制定重罪(波羅夷,parajika)的時、處、因緣記載精確,比如對最重的淫戒有這樣的記述:「佛在毗舍離城成佛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食後東向坐(梵本作「北向坐」)一人半影(The shadow cast by one sitting with his face toward the north was equalto one and one half man),為長老耶闍伽蘭陀子制此戒。」希望作者不論在謀篇布局、討論問題還是引用典據上,都要像《僧祗比丘戒本》那樣盡量給出精確的坐標,免得教讀者迷失在異次元的時空中。畢竟你寫的是史學著作,而不是穿越於古今東西之間左右逢源的思想批評論集。

若逐項細談這本書的具體問題,篇幅不能允許,這裡只挑出四類來,簡單舉例說說。第一類是誤解間接引文。如第46頁腳註3說:「如《法苑珠林》卷八十八引《成實論》雲:『若無主女人,眾人前自來為妻如法者,不犯。』什麼叫『無主女人』?什麼叫『自來為妻』?其實和《優婆塞五戒相經》所云是差不多的意思。」《優婆塞五戒相經》所云就是:「若優婆塞,共淫女行淫,不與直者,犯邪淫不可悔,與直無犯。」這就是說,在古代印度,佛教的居士(優婆塞)共「淫女」(妓女)行淫,只要付錢(與直)就不算犯邪淫戒,若不付錢就是犯戒。《法苑珠林》此卷所引《成實論》文字,見於《成實論》卷九《十不善道品》第一百一十六,詳略稍有不同:「問曰:若無主女人自來求為妻者,是事云何?答曰:若實無主於眾人前如法來者,不名邪淫。」但是,這一問里的「無主女人」,並非如作者推測的那樣是指妓女說的。因為《成實論》這一問的前面,還有一問,問的正是「淫女」:「問曰:淫女非婦,與之行淫云何非邪淫耶?答曰:少時為婦,如《毗尼》中說是少時婦……」由此可見,「自來為妻」的「無主女人」絕非「淫女」,作者的猜測完全沒有道理。我覺得,「無主女人」似指那類遭逢變故而無家可歸的良家婦女,她若當著「眾人面」「如法」「自來求為妻」,那麼一位信佛的紳士是可以收留她做妻室而不算違犯居士戒的。

第二類是直接引文的失誤。第二十九章《八關齋戒與中古時代的門閥》第471頁,引用印順法師之說,解釋「八關齋戒」第六條里的「不著香花鬘」說:「如在今天來說,女人的項鏈、項圈、耳環、髮夾、飾帽、別針、鑽戒、指環等等,男人的手錶、金戒、領帶上的飾物等等,皆屬香花鬘的同一性質……當也包括了不著華麗高貴與色彩鮮艷的衣服在內。」腳註2說此文引自聖嚴法師的《戒律學綱要》。核對原著,此句完全是聖嚴法師的觀點,並非引用印順法師之說。作者把聖嚴法師誤寫成了印順法師(上一頁正好出現過印順法師的名字)。

第三類屬於誤解史實。菩薩戒在中國的傳授,主要是依據《梵網經》。關於《梵網經》的重要註疏,前有天台宗智顗的《菩薩戒義疏》兩卷(也叫「舊疏」),後有華嚴宗法藏的《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六卷(亦稱「新疏」)。由於唐末的會昌法難,佛教文獻多遭焚毀,法藏的《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因此也在中國失傳了。直到明末,凡是研究《梵網經》的人,都只能看到智顗的《菩薩戒義疏》。而法藏的「新疏」要到清末才由楊仁山從日本請回,在金陵刻經處重新刊刻流通。所以說法藏的「新疏」在唐末以後,對中國佛教是沒有影響的。可是,作者卻說:「在宋以後遵從舊疏者要遠多於新疏派,如明代蓮池、藕益大師等都為舊疏一派。」(第92頁)「新疏」既然早於唐末散佚,如何能夠在宋以後形成「新疏派」?蓮池、藕益等人從未見過「新疏」,他們不想成為「舊疏派」都不可得呀。

第四類是思想方法方面的問題。據作者說:「在古代中國,成為比丘或比丘尼是『出家』,但並未真正置身於『方外』,因為他們脫離不了世俗社會的約束……(這中間作者引用了一段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作為過渡)……而古代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權力更是絕對凌駕於寺廟僧侶之上,世俗法律對僧尼的直接約束是至高無上的……」(第177頁)可是,豈止中國佛教僧尼「脫離不了世俗社會的約束」,印度佛教僧尼打一開始就「脫離不了世俗社會的約束」,古代印度的法律和行政權力也是同樣絕對凌駕於寺廟僧侶之上的。比如《僧祗比丘戒本》在陳述「不與取」(偷盜)這個重罪時就說:「若比丘於聚落,若空地,不與取,隨盜物,王(kings)或捉、或殺、或縛、或擯出,『咄!男子,汝是賊,汝愚痴』,比丘如是不與取,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可見,印度國王對佛教僧侶從來沒有客氣過,印度僧尼也沒有享受任何特殊的「治外法權」。他們一旦觸犯刑律,也是先按世俗法律治罪,然後再按照佛教戒律被僧團擯出(不共住),失去僧尼的正式身份。王法排在佛律的前面這一點,絕對不像作者猜想的那樣,是佛教戒律傳入中國社會後產生的「基本特色」。作者在書中歸納的很多結論都有這類問題,他那些結論我看就是放在一本《佛教戒律與印度社會》中也是可以成立的。

作者在「後記」里說,近代以來教俗兩界對佛教戒律的論述「一般多注重於律文的闡述或律宗的發展,至於佛教戒律與中國社會方方面面的關係及其互動演變,似乎尚未有人對此綜合論證過」。鑒於上舉四類問題,我很想對作者說,我們還是先別管什麼「中國社會」了,讓我們一起對律文和律宗再下一番苦功吧。從現存佛教律典來看,佛從未主動制戒。每一戒條之制定,皆因某一僧徒發生過失,遭到外人譏謗,才由其他弟子稟告佛而由他來制戒。所以說,佛制戒都是事出有因,目的主要在於外避譏嫌。舉佛教小乘法藏部《四分比丘戒本》為例。比丘入白衣(俗家信徒)家乞食說法,若「覆頭入」、「叉腰入」、「搖身入」、「掉臂入」、「左右顧視入」、「戲笑入」,姿勢當然很不雅觀,極易引起主人反感,減少他們對佛法和僧團的敬重心,所以佛制戒禁止這些「入戶法」,提倡「靜默入」。比丘說法時為了外避譏嫌,就要力爭做到不卑不亢,所以佛制定「不得為叉腰人說法」、「人坐己立不得為說法」、「人卧己坐不得為說法」、「人在高座己在下座不得為說法」,彷彿我們現在講課說話前先要確定一下聽眾關了手機沒有。上面這些戒條就是照搬到中國社會來,也是可以立刻獲得批准和同意的。可是,有些戒條在拿來之後就會遇到新困難,發生新問題。比方說要是把「不得揣飯遙擲口中食」這一條介紹到中國來,恐怕就需要稍作調整。印度人用餐時是手抓飯,故有「揣」、「遙擲」等動作。在他們看來,同是手抓,「遙擲」不雅,慢慢放進去才是。中國人使用筷子,本無「揣」和「遙擲」的問題,可是使用筷子也會有吃相不好的問題,所以這條似可隨俗斟酌改為「喝粥吃面時不要吸溜」。還有僧俗間互相如何稱呼的問題,也需要進行調整。在古代印度,比丘呼喚俗家女子為「姊」為「妹」,人人不以為意,也是戒律明文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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