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備用信用證的介紹-單證員考試-考試大
備用信用證的確切釋義是什麼?1977年,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管理委員會首次對其做出了界定:不論其名稱描述如何,備用信用證是一種信用證或類似安排,構成開證人對受益人的下列擔保:
(a)償還債務人的借款或預支給債務人款項; (b)支付由債務人所承擔的負債; (c)對債務人不履行契約而付款。 1983年和1993年,儘管國際商會分別將備用信用證納入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83年修訂本(《UCP400》)和1993年修訂本(《UCP500》),但其只是將備用信用證作為「信用證」的類別之一,且「只在適應範圍內」予以適用。隨著備用信用證的推而廣之,其與商業信用證在功能上的差異日趨凸顯,誤解及糾紛日漸增多,迫切需要對其進行專門規範。1995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的《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1999年1月1日,國際商會的第590號出版物《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簡稱《ISP98》)作為專門適用於備用信用證的權威國際慣例,正式生效實施。 根據《ISP98》所界定的「備用信用證在開立後即是一項不可撤銷的、獨立的、要求單據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備用信用證具有如下法律性質: 一是,不可撤銷性(Irrevocable)。 備用信用證一經開立,除非有關當事人同意或備用信用證內另有規定,開證人不得撤銷或修改其在該備用信用證項下的義務。 二是,獨立性(Independent)。 備用信用證一經開立,即作為一種自足文件而獨立存在。其既獨立於賴以開立的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約,又獨立於申請人和開證人之間的開證契約關係;基礎交易合約對備用信用證無任何法律約束力,開證人完全不介入基礎交易的履約狀況,其義務完全取決於備用信用證條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表面上符合這些條款的規定。三是,單據性(Documentary)。
備用信用證亦有單據要求,並且開證人付款義務的履行與否取決於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備用信用證的要求。備用信用證的跟單性質和商業信用證並無二致,但後者主要用於國際貿易貨款結算,其項下的單據以匯票和貨運單據為主;而備用信用證則更普遍地用於國際商務擔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匯票以及聲明申請人違約的證明文件等非貨運單據。 四是,強制性(Enforceable)。 不論備用信用證的開立是否由申請人授權,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該備用信用證,只要其一經開立,即對開證人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 備用信用證的四個法律性質相輔相成,共同造就了這一金融產品的優異特質:「不可撤銷性」鎖定了開證人的責任義務,進而更有效地保障了受益人的權益:「獨立性」傳承了信用證和獨立性擔保的「獨立」品格,賦予了其既定的法律屬性:「單據性」則將開證人的義務限定於「憑單」原則的基準之上,有益於「獨立性」的實施:「強制性」則是對開證人義務履行的嚴格規範,它與「不可撤銷性」的融合充分體現了開證人責任義務的約束性和嚴肅性,有助於杜絕非正常因素的干擾。基於這些關鍵的法律性質,備用信用證融合了商業信用證和獨立性擔保之特長,在實踐中體現出獨特的功能優勢。 由於備用信用證「出身」於信用證家族,其業務流程基本符合信用證運作原理。 首先,開證申請人(基礎交易合同的債務人)向開證人(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開出備用信用證。 繼而,開證人嚴格審核開證申請人的資信能力、財務狀況、交易項目的可行性與效益等重要事項,若同意受理,即開出備用信用證,並通過通知行將該備用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基礎交易合同的債權人)。 再者,若開證申請人按基礎交易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開證人不必因開出備用信用證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其擔保責任於信用證有效期滿而解除;若開證申請人未能履約,備用信用證將發揮其支付擔保功能。在後一種情形下,受益人可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定提交匯票、申請人違約證明和索賠文件等,向開證人索賠。 再次,開證人審核並確認相關索賠文件符合備用信用證規定後,必須無條件地向受益人付款,履行其擔保義務。最後,開證人對外付款後,向開證申請人索償墊付的款項,後者有義務予以償還。二、備用信用證的適用領域
根據備用信用證的應用實踐,《ISP98》將其劃分為履約備用信用證、預付款備用信用證、招標/投標備用信用證、對開備用信用證、融資備用信用證、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保險備用信用證、商業備用信用證等8種類型,總結了備用信用證的基本功能和適用領域。 1.國際擔保 資信擔保(或「人」的擔保)之所以在國際商務中廣為應用,是因為當事人不僅可將其用作商務支付的保證手段,還可將其作為制裁違約方、保護違約受害方,進而最終促成合約履行的法律手段。作為一種具有雙重性質的金融工具,備用信用證在國際工程承包、BOT項目、補償貿易、加工貿易、國際信貸、融資租賃、保險與再保險等國際經濟活動中廣泛應用,只要基礎交易中的債權人認為商業合約對債務人的約束尚不夠安全,即可要求債務人向一家銀行申請開出以其(債權人)為受益人的備用信用證,用以規避風險,確保債權實現。 較之銀行保函和商業信用證,備用信用證的擔保功能具有獨到優勢。 其一,擔保責任的確定性。 銀行保函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從屬性保函以基礎交易合同(主合同)的存在與執行狀況為生效依據,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其依附性決定了擔保人不能獨立地承擔保證責任,而只能依據主合同條款及其主合同的執行狀況來確定擔保責任的範圍與程度;如果主合同的債務人以各種理由對抗債權人,擔保人同樣可以依據該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所以對債權人而言,從屬性保函擔保人的付款責任是不確定的。獨立性保函開出後即完全不依附於基礎交易合同而獨立存在,其法律效力並不受制於基礎交易合同的變更、滅失以及債務人的行為,只要債權人的索賠符合保函規定的索賠條件,不論該債務人是否同意,擔保人必須履行第一付款責任。所以,不同法律屬性保函擔保人的付款責任確定與否,對當事人的實質性影響截然不同,實踐中,圍繞保函法律性質及其擔保人付款責任的爭議事例屢見不鮮。而備用信用證以鮮明的獨立性確定了其與基礎交易合約之間完全獨立的法律關係,其付款依據是開證人不可撤銷的義務以及備用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合格性,開證人的付款責任始終是肯定和明確的,這一點極有助於減少誤解和爭議,提高擔保服務的質量與效率。 其二,應用的靈活性。 備用信用證與商業信用證的最大區別在於,後者一經開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匯票)表面合格,開證行必須履行第一性付款責任。而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多是在對債務人履約具有基本信任的基礎上,將備用信用證作為風險規避的補充手段。若基礎交易合約得以順利履行,備用信用證通常「備而未用」,所以備用信用證的開證人儘管在形式上承擔了獨立的、不可撤銷的、強制性的責任義務,但其並不一定必然地對外賠償,事實上擔負著「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備用(Standby)性」使備用信用證的開證人遭遇受益人無理或惡意索賠的幾率相對較低;相應地,開證人對申請人的信用額度、開證抵押或反擔保要求較之保函或商業信用證略顯寬鬆,開證成本較低。備用信用證的「備用性」既使開證人承擔的獨立擔保責任具有了一定彈性,又通過靈活的運作滿足了國際經濟交易對銀行信用補充性支持的需求。實務中,「備而未用」者在備用信用證業務中佔據多數。 2.國際融資企業利用這一融資手段的益處在於:由於利率水平低於一般商業貸款利率,發行主體信用度高,加之發行手續較簡便,中間費用少,故籌資成本相對較低;在約定期限內,發行人可根據資金需求狀況,靈活選擇發行金額與發行時間,用款比較便利;成功的票據發行具有良好的廣告效應,有利於提高企業的市場知名度,為中、長期籌資奠定基礎。
在美國短期資金及資本市場上,外國公司利用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籌資的做法頗為流行,其既可免受評估結果的限制,還避免了信用評估所必須付出的時日、費用以及企業財務狀況的披露,值得借鑒。 具體做法是:當企業以發行商業票據等方式籌資時,由一家當地銀行開立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為企業提供資信擔保,並承擔付款責任。當債務到期時,由開證銀行直接以該備用信用證項下的資金進行支付,投資者主要依據開證銀行的資信等級即可對該項投資的信用風險做出判斷,而無需過多考慮實際借款人的信用級別。我國企業大都對國際金融市場環境及運作規則不甚熟悉,其中很多企業又系財務報表尚未公開的非上市公司,在融資市場暫無完整的財務與資信紀錄,其信用評估級別往往達不到規定要求,利用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融入資金,乃一合理嘗試。 3.國際貿易結算 長期以來,我國進出口貿易結算格局少有變化,信用證等傳統支付方式仍居重要位置。而在國際範圍內,信用證的應用率已降至不足20%,0/A(OpenAccount,賒銷/記賬交易)、D/A(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承兌交單)、Factoring(保付代理)等支付技術則大行其道,這一變化在發達國家尤為顯著。可以說,信用證的問世和「獨領風騷」滿足了相對封閉的特定條件下,遠距離國際貿易對銀行信用保障的迫切渴求,其固有弊端則在銀行信用的突出優勢面前被掩蓋和弱化了。然而,隨著世界市場的開放、國際金融服務的多元化、國際信用體系的建立以及國際貿易法律規範的完善,現代國際貿易運作的理念及實踐均發生了較大變化,交易者間的時空距離大為縮短,地域因素已變得不那麼重要了,債務清償的安全性也不再是交易者選擇支付條件的首要或唯一考慮,效率、成本、便捷等因素的影響力與日俱增,信用證的固有缺陷因此而日益凸顯,所以發生在國際支付領域中的變革與創新成為必然。其中,備用信用證的應用頗具代表性。 實踐中,備用信用證通常不直接用於貿易貨款和相關費用的支付,而是與O/A、D/A等商業性支付方式共同構成支付組合機制(下同)。O/A是一種簡便的支付安排,出口商以記賬方式允許進口商在收到貨物以後的一定時期內償付貨款,其既向進口商提供了賒銷便利,又承擔了進口商有可能拒付貨款的風險。D/A則是跟單托收中的一種交單方式,其給予了進口商未付貨款即可取得單據並憑以提貨的融資便利,而出口商則失去了對貨權的控制,若進口商到期拒付貨款,出口商也將遭受錢貨兩空的損失。顯然,0/A與D/A的利益天平明顯傾斜於進口商。但在瞬息萬變、買方市場趨勢明顯的競爭環境中,支付條件的優惠程度往往是決定成敗的關鍵,因此,有經驗的貿易商在利用O/A、D/A的競爭優勢的同時,通過備用信用證(或出口信用保險)獲得來自金融機構的風險保障,以防不測。 較之單一的商業信用證,支付組合機制體現出如下特點: 其一,兼顧了交易雙方的利益。 國際貿易交易者通常根據其利益取向選擇利己的國際結算方式,而結算方式的功能特性又決定了其難以同時滿足交易各方的願望,尤其是在使用單一結算方式的情況下,更難兼顧雙方利益。商業信用證以其安全性而惠澤出口商時,其繁瑣的程序、高昂的費用以及嚴格的開證條件,又往往令進口商苦不堪言。0/A+備用信用證、D/A+備用信用證的支付組合機制有效地融合了支付方式和風險保障的功能特長,在輔之以開證人獨立的、不可撤銷的付款保證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實用、簡捷、低成本的支付運作實現貨幣所有權的跨國轉移,雙方利益得以兼顧。 其二,提高了效率。支付條件的重要意義在於,其不僅關係到債權債務清償的方式、時間及結果,還對交易效率產生決定性影響。在愈發注重效率的國際商務中,商業信用證的「刻板」在某些場合已不合時宜,進而影響了交易運作效率。例如,「單據性」是信用證業務的基石,「單據表面合格」及「憑單付款」的基本準則雖然保障了銀行地位的獨立性和付款依據的單一性,卻又註定了信用證運作程序的複雜化和欠缺變通。因為,單據質量、單據流轉速度、單據爭議甚或單據欺詐均對其項下的貨權讓渡產生直接影響;尤其是在中短距離的國際貿易中,貨物往往先於單據到達進口地,進口商不得不承擔等待單據或者藉助提貨擔保提前提貨的費用與風險。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支付組合機制弱化了單據(尤其是貨運單據)的決定性作用(如O/A項下的單據與貨物由出口商一併直接轉移至進口商,而不通過銀行寄交;備用信用證通常不要求受益人提交貨運單據),改進了單據主宰貨權讓渡的「憑單」模式,進而大大簡化了支付程序,縮短了結算時間,提高了整體效率。此外,在國際商務糾紛中,信用證糾紛不僅佔有相當比重,且大多錯綜複雜,解決起來頗費時日,時常延誤履約,當事人利益受損。而支付組合機制運作簡便,導致紛爭的原由則相對單一,加之國際慣例(如《托收統一規則》、《ISP98》)的有效約束,不僅有助於減少糾紛,並且使得糾紛的處理相對簡單化。
其三,降低了交易成本。 由於商業信用證業務程序複雜,多家當事銀行提供了性質不一的服務,所以結算費用不菲。而支付組合機制基於簡捷的支付程序,具有明顯的低成本優勢,因而廣受採納。 其四,實現了風險控制的組合化。 風險控制是進出口企業選擇支付方式的重要因素。現實中,一些企業更多地以支付方式固有的風險傾向作為擇用與否的主要依據,認為風險規避與高風險支付方式的應用是一個兩難選擇。如0/A、D/A廣受進口商青睞,但其高風險特徵又使出口商顧慮重重,在成交與風險規避的抉擇中,出口商可能更傾向於 後者。事實上,即便是比較安全的支付方式(如跟單信用證),其風險保障也絕對是有限的,而且過於追求支付安全的代價很可能是效率的低下甚或商機的喪失。國際商務信用管理實踐啟示我們,多元化的風險控制策略較之單一支付方式更富實際效果,如出口商在藉助備用信用證、出口信用保險等風險保障手段的前提下使用O/A或D/A,既有助於促銷,又轉嫁和規避了多重風險,且符合國際潮流。 其五,有助於誠信意識的培育。 國際間債權債務的清償過程,實際上也是不同信用形式的作用過程。儘管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支付方式具有便捷、低成本等突出優勢,但出於對其信用基礎的不信任,不少交易者(尤其是債權人)仍然不願貿然採用。於是,第三方約束(如跟單信用證)即成為賴以實現債權的一種傳統選擇。隨著對債務清償效率關注度的與日俱增,商業支付方式的應用日益廣泛,加上備用信用證等銀行信用手段的「保駕護航」,使得商業信用在國際債務清償領域具有了更大的作用空間。更重要的是,以商業信用為主、銀行信用為輔,體現自我約束和外部約束有機結合的支付組合機制,有助於交易者商業道德和誠信意識的培育以及國際商務信用體系的完善。 實踐中,我國一些外經貿企業對國際支付事宜的處理過於保守,因而屢屢喪失商機甚或引致損失。所以,借鑒國際商務活動中的新理念和新運作,將有助於企業開闊視野,增強信心,積累經驗,提升競爭力。出於這一考慮,對備用信用證的關注有著更現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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