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主狀告馬尾運管所勝訴(海峽都市報 2005-12-15)

私家車主狀告馬尾運管所勝訴海峽都市報 2005/12/15N本報記者 鄭建彬本報訊 福州市的私家車主王先生,被馬尾區運管所認定為「搞非法營運」,小轎車被扣。王先生以「馬尾運管所並沒有證據證明他搞非法營運,應返還車輛」為由,將運管所告上法院。昨日,王先生收到了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馬尾運管所認定王先生非法營運及扣車行為無法律依據,應將車子歸還車主,並撤銷一審法院「要求王先生交納5萬元的『非法營運罰款』」的判決。今年的3月份和6月份,法院在一、二審中均判決認定運管所的扣車行為沒有合法根據,但王先生要求返還車輛的請求被要求另行起訴。於是,今年8月11日,王先生重新起訴馬尾運管所,要求返還被扣小車。馬尾區人民法院9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馬尾運管所扣車無理,但王先生需交納5萬元的「非法營運罰款」,才能要回車子。王先生不服又提起上訴。(本報今年8月12日、9月16日曾做報道)幾場官司打下來,王先生百感交集:他的轎車已被運管所暫扣了一年多,風雨洗刷後如今成了一堆廢鐵。【聚焦庭審】焦點一:陌生人拉開車門就算非法營運?在庭審中,車主王先生說,運管所認為其從事非法營運的證據是一張執法VCD光碟,畫面上只能看到一個身份不明的人拉開車門的動作,可聽到此人詢問王先生到連江價格的聲音。但該光碟既未顯示此人坐上王先生的車,也未表明王先生已經同意對方的營運要求,怎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馬尾運管所的訴訟代理人一再強調,VCD光碟已清楚表明王先生從事非法營運的事實,運管所提交的證據充分確鑿,足以認定案件事實。焦點二:運管所執法過程有無瑕疵?王先生詳細列舉了他們認為的馬尾運管所扣車過程中的42處違法的地方,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為何在事發7個月後才送達當事人(按規定應在1個月內)、作出5萬元處罰之前為何未按規定進行集體研究……馬尾運管所的辯解是:他們在執法程序方面確實存在一些瑕疵,但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基本合法。焦點三:關鍵證人為何不現身?法庭辯論階段,王先生強烈要求運管所指稱的那名搭車乘客曾某出庭對質,但這名所謂的「乘客」,在該案審理過程中一直未露面。馬尾運管所則辯解稱:「之所以不讓乘客出庭,是出於保護其人身安全、防止打擊報復的需要。」【終審判決】運管所扣車無理應立即歸還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書認為:首先,馬尾運管所在暫扣車子20多天後,才作出的扣車決定沒有法律根據,是違法的。其次,馬尾運管所的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程序違法:一、處罰的5萬元金額過大,未經集體研究;二、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處罰;三、處罰決定未在規定的1個月內送達當事人。再者,VCD光碟已在此前的判決中被否定,不能作為非法營運的證據。此外,運管所提供的乘客曾某想要搭車,運管所沒能提供曾某的身份證,證人的身份不明,其證言不能作為證據。法院故作出判決,撤銷馬尾運管所的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將車子歸還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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