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說法】房產證加名就算是共同財產了嗎?

導語

daoyu

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後,牽起了房產加名熱,然而卻暴露出許多問題,婚姻已不可信,愛情更是飄渺,大眾對婚姻缺乏信心,更有人將婚姻的一切包括愛情都寄托在房子上,同時還寄希望法律也照此保護。現在,只要買了房就會談到加名這個問題上,那麼房產證加名後是不是離婚時能得到財產呢?

房產證加名後不一定有一半的房產

大多數人認為,對於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的產權房屋,另一方加上名字,可理所當然地享有二分之一的產權。通常來說是這樣,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是按份額分配,一般都是均等的分割,那麼也有加名特別的約定,比如說你的房子比較大,這個房子的價格是過億的房價,規定你只有十分之一的房,所以加名時會規定你只有這個份額。

在司法實際的判例中,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雖然確定加名字的一方有產權份額,但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方式,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法院會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結婚的年限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實際產權份額不足一半。

因此,夫妻雙方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同時,可通過協議明確確定每個人在房屋所享有的產權份額,以此確定離婚財產分割時的比例。有這樣的協議,房屋的產權才可得到充分保護。

舉個例子:房產證上有名字沒出錢 離婚仍難分一半房產

小夫妻離婚時,夫妻名下房屋要分割,女方以產證上有名字為由,要求分得婚房的一半折價款。但是房屋是父母出資購買,購房時,對購買房屋的出資情況以及房屋的實際權利人,簽訂一份家庭協議,女方以「見證人」的身份在協議上籤了名,與房屋沒有關係,僅是「掛名」而已。最後法院認為根據家庭協議約定,房屋由男方父母出資購買,產權也歸兩人所有。但是,基於在實際購房時將產權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男方父母對此並無異議,因此,房屋應認定為男女雙方和男方父母四人共同所有,女方只能分得房產的15%。

房產證加名處理不好會釀成惡果

曾經有新聞報道松原某男子為了討好自己的女友,主動把她的名字加到了房產證上。但二人感情破裂分手後,女子要求男子付給她一半房錢,男子一怒之下將女子殺死。房產證加名處理不好就會釀成很嚴重的後果。

人生關係人生觀不正確,有些異性之前不是感情的交往,而是參雜太多的物質,這個時候,由於動機不同,企圖其反對方的財產,導致對方一些怨恨的情緒,可能產生糾紛,出現極端的事情,那麼我們如何避免糾紛呢?

首先要樹立正確的金錢觀,世界觀,物質觀,如果我們所有財物取得都依賴於勞動所得,不希望以其他關係,但也不是夫妻的關係,減少一些不道德的或讓人覺得不正常的關係加名,這種糾紛會就會降到最低的程度,就是一切以自然,以自己的誠信勞動,不是以不道德的關係來取得財產,那麼保證自己的安全,也保證別 人的安全。

專家結語

對於房產證「加名熱」表現出兩個問題。一是「恐懼症」:婚姻已不可信,愛情更是飄渺,大眾對婚姻缺乏信心。二是「妄想症」:將婚姻的一切包括愛情都寄托在房子上,同時還寄希望法律也照此保護。

一方婚前所購買的房屋,婚後按揭的房產,離婚後,另一方只能分得婚姻承續期間共同還款的這一部分。現在,廣大網民朋友,尤其是女士們都感到特別不安全,結婚十幾二十年,房子還是別人的,與自己沒關係,自己陪嫁的嫁妝,比如說電器,汽車,傢具等都破舊了,都沒有用處,而房子還在增值,就認為不公平,要加自己名字,這個可以理解。本人認為感情夠深,男方加上對方的名字,這是對愛的承諾體現,那麼對待女方這方說,如果對待愛情有足夠的信任,即使不加名,也會有足夠的信心。可是現在對大家對婚姻也越來越沒有安全感了。

作者:余春明律師,擅長房產糾紛,民商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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