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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秦建中:香港特首遇襲案兩被告為何無罪?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2名港人於今年3月手持粟米斑腩飯接近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曾蔭權示威,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案件9月2日於九龍城法院裁決,2名被告獲判罪名不成立。主控官表示會研究判詞,決定是否提出上訴。(9月3日中國新聞網)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2名被告廚師黃俊傑(25歲)及學生黃浩銘(22歲),於今年3月1日趁曾蔭權出席活動時,走近曾蔭權示威,事後曾蔭權表示胸口被撞痛楚,需到瑪麗醫院驗傷。雖然後經醫院檢查特首並無大礙,但示威者的確對特首身體造成了傷害。

對於裁決結果不但有香港市民不滿,許多大陸民眾也表示,儘管示威者造成的後果不嚴重,但示威者的行動畢竟有暴力痕迹,當地法院應該根據法律裁決兩被告有罪。更有香港市民擔心,由於法院判決過於寬鬆,可能會導致部分激進示威者越來越有恃無恐。

可以說,不管是什麼樣的社會,暴力絕對被排斥在法律之外,任何人都不被允許以暴力手段突破法治底線。但是,所不同的是,法律是不是對所有人能夠公平對待,這才是判斷一個社會是否真正法治的分界線。

曾蔭權是香港特首但同時也是一位普通的香港市民,當他遭受示威者襲擊後,控方依法將兩被告訴之法院,而法院在經過審理後認為,兩被告都有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但控方未能證明兩人有破壞社會安定,激使他人憤慨或訴諸非法暴力,導致他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損。

也就是說,兩人抗議示威的行為為法律所允許並不構成犯罪,控方對兩被告指控的非法暴力沒有有力的證據證明,所以才認定擾亂秩序罪的罪名不成立。在這裡,法院沒有因為受襲者是香港特首而有意偏袒,而是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判決。

在法官眼裡,不管被告是廚師或是學生,也不管受害者是官員或是平民,在法律面前一概平等;不能因為受襲者是特首就對兩被告枉判,也不能因為襲擊者是平民就枉判被告從而用法律向權力獻媚。

退一步講,即便是法官有偏袒特首的想法,但在社會制衡體系完備的香港也不可能有以法媚權的醜聞發生。更何況,公平法治的理念早已植入香港社會的文化之中,在香港人的記憶中,特權只不過是中華傳統文化中漸行漸遠的歷史背影。

香港特首無特權。雖然控方表示正在研究判詞,最後確定是否提出上訴,但可以肯定地說,香港特首的臉色絕對不會影響此案的最終結果。因為如果權力的喜怒在香港可以左右法院的判決的話,那麼,香港的一審法院就不可能判襲擊特首的兩被告無罪。

在香港,法律不再是權力的婢女,而權力也不再嬌氣和尊貴。官員也不會因為有人寫一首諷刺詩而龍顏大怒,更不會有人因為寫一個批評官員的網帖而獲罪。因為在香港,權力在法律面前只是一個普通的社會符號,而不可能凌駕於法律之上頤指氣使。或許,這就是襲擊香港特首兩被告被判無罪的原因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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