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必須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門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這是中國共產黨93年歷史上首次將依法治國作為黨的中央全會主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高度重視法治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法治中國。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涵之一,就是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後者的核心原則就是依法治國。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所指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要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經典概括。
依法治國,必須與堅持黨的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有機統一
中國共產黨人對依法治國與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之間關係的認識,貫穿於黨的十五大以來的整個政治發展過程:
1997年,黨的十五大首次提出,要「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2002年,江澤民同志進一步指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根本所在,即「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結合和辯證統一」。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正式將這一論斷表述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
2011年,胡錦濤同志在「七一」講話中對此又作了進一步豐富,他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必須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關鍵是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政治體制改革「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此予以重申。
依法治國,就是依社會主義的根本大法,治理社會主義的世界大國。在一個有著十三億人口、五十六個民族、三十多個省級行政區的超級國家,如何治理、如何實現現代化,世界上尚無成功先例可資借鑒。為此,中國共產黨在治理中國的偉大實踐中開創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一方面,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要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全過程和各方面。要發揮中國共產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支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行政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機關)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另一方面,依法治國還要充分體現人民主體地位。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實現人民群眾參與法治建設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要以提高立法質量為重點,在立法過程中,要充分發揚人民民主,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強化面向人民群眾的立法論證、調研和評估,切實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在法律實施過程中,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切實尊重人民群眾權利,保護人民群眾合法財產;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堅決糾正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要堅持公正司法,增強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依法治國,必須依法執政
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堅強領導,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核心力量。正如黨風政風會對社會風氣產生重要影響一樣,執政黨依法執政,將極大促進全社會營造法治環境,為依法治國提供良好示範。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重申了「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進一步重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宣示了習近平總書記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堅定決心。
依法執政,要加強黨內法規的建設和執行。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需要在憲法法律的準繩下治國理政,需要從憲法法律出發,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這就需要加強黨內法規的建設和執行。既要從合法性上保證包括黨章在內的黨內法規與憲法法律的嚴格統一,使黨內法規從內容上真正成為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黨內製度保證,又要從完整性上保證黨內法規能夠對各級黨組織的各方面行為作出規定和約束,使黨的行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要嚴格執行黨內法規,樹立黨內法規在指導各級黨組織行為上的權威地位,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實施,或者實施不力,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紙空文,依法治國就會成為一句空話」,依法執政也會成為一句空話。
依法執政,要加快推進黨內法規制度化改革。要加快實現黨內生活法治化,加強黨內規範性文件制定發布的法治化和黨內法規系統化建設,構建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嚴格按照《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對黨內法規的內容板塊完善優先順序劃分,有針對性地對現有黨內法規進行修訂,必要者重新制定,力爭在《綱要》設定的2017年節點上「基本形成涵蓋黨的建設和黨的工作主要領域、適應管黨治黨需要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框架」,基本實現基礎主幹黨內法規更加健全、實踐亟需的黨內法規及時出台、配套黨內法規更加完備、各項黨內法規之間協調統一。
依法治國,必須從中國實際出發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本質不同於西方資本主義法治道路。中國的舊民主主義革命、新民主主義革命歷程,1949年以後的執政黨、國家根本制度及各項具體制度等,均與西方不同。概括地說,中國近現代歷史的獨特性決定了中國法治的獨特性,也決定了中國共產黨依法治國必須從中國實際出發,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依法治國,蘊含著基於公認法理的普遍性和基於各國不同國情的特殊性的辯證統一。這裡的普遍性,就是要對公權力加以有效約束,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里」;而特殊性,就是從中國的歷史文化出發、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從中國革命建設實踐出發,創造性地完成中國所面臨的法治任務。
從中國實際出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法與德都是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二者相輔相成。法是外在的剛性約束,重在對惡的懲戒;德是內在的彈性守則,重在對善的弘揚,兩者有著相同的社會目的,即構建一個有序的、美好的社會。將法治與德治結合起來,既重視法的硬性約束作用,同時也重視人在美德的支配下正確調節自身行為的主觀能動性,將德視為官僚選拔任用的重要標準之一,都是中國政治文化的獨特性。而從西方政治制度設計的思維方式看,其基本考慮是重「法」輕「德」,主要依靠「底線控制」而不是「正向激勵」,為了防止政府作惡,在機構設置、決策程序上側重於分立和制衡,但另一方面,也使得希望有所作為的當政者必須為想要做成的事情支付更高的時間成本和組織成本,哪怕這些事情對社會、對民生具有顯著的正外部性。因此,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實際上與中國政治制度講究選賢任能,以及在政策過程中能夠做到議而能決、決而能行的優勢,有著文化淵源與邏輯上的一致性。
從中國實際出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妥善處理法治體系與國家治理體系的關係。美國政治學者弗朗西斯·福山指出,今日美國的現狀是法治過了頭、民主過了頭,而國家能力沒跟上,導致美國實際上成為了「法院和政黨治國」。具體來看,美國「法院和立法部門篡奪了行政部門的許多正當功能,致使政府整體運作缺乏連貫性和效率」,其公共行政已經形成了一套「充斥著不確定性、程序複雜性、冗餘性,卻缺乏終局性,交易成本高」的程序。美國長期以來作為法治建設的樣本國家,其法治理論和實踐甚至比其民主理論和實踐更容易被中國人所迷信。福山的論述,有助於我們從更加廣大的視角認識國家的法治建設,那就是要明晰法治的行動邊界。法治是為國家治理而服務的,法治體系必須納入到國家治理體系的總框架中進行設計和發展,才能夠確保法治體系與其他體系的兼容和有效配合,進而達到法治建設的初衷,即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的根本提升。
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紮根中國土壤、立足中國實際,吸收和借鑒包括西方文明在內的世界各民族文明的法治思想和法治體系成果,以高度的歷史責任感和政治自覺性,不斷強化國家治理理念和治理體系中的現代法治要素,推進國家治理能力和各方面制度的現代化,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同時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由之路。
(作者:胡鞍鋼,清華大學國情研究院院長,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楊竺松,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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