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曝性騷擾女員工民生銀行主管:我是最大受害者

2016年12月初,有網友爆料民生銀行北京分行中心商業區管理總部下屬企業四中心副總經理關某利用工作脅迫女員工跟他開房,不同意就辭退。

2016年12月8日晚,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根據調查結果,依規對關某做出撤職和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並責成關某向另一當事人王某道歉。銀行同時表示願為女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2017年2月底,關某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向民生銀行索賠經濟賠償金2289730.52元、各項獎金24033400.00元。今日上午9時,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開庭審理此案。

「性騷擾案」當事一方關某——

「銀行憑啥認定我性騷擾」

4月11日下午,民生銀行主管「性騷擾案」當事人一方關某接受了專訪,首次就事件進展等做了說明。但對於提出的「騷擾這件事到底存在不,是有一些苗頭,還是完全就是捕風捉影?」,關某沒有正面回答。

「我是性騷擾事件最大的受害者」

華商報:你提交的勞動仲裁案12日就要開庭了,你認為勝算有多大?

關某:如果沒有意外,我認為仲裁委會支持我的要求,我相信仲裁委會客觀、公正、公平做出裁定。

華商報:感覺你比較自信。

關某:這件事我本身就是在背黑鍋,另外,我有有力的證據。

華商報:仲裁是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

關某:我之前聽說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曾與仲裁委溝通,要求不公開審理。但我和律師商議後和仲裁委做了交流,建議公開審理,仲裁委最後採納了我們的意見。

華商報:為什麼要公開審理?

關某:案件本身不涉及國家或商業秘密。另外,民生銀行認定的所謂「性騷擾」本身就站不住腳,所以沒什麼遮掩的。

華商報:3月15日,你在中國銀監會和證監會門口,手舉牌子公開喊冤,你當時是怎麼想的?

關某:那是肯定的。因為這件事本身就是我在背黑鍋,本身就沒這回事。微信上的內容有些是我發的,有些不是我發的,所謂的「性騷擾」是有人故意害我。最冤的是,銀行不深入調查,就把我開除了。

華商報:你為什麼說是「性騷擾」事件的最大受害者?

關某:這件事不僅給我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還給我帶來了名譽上的、心理上的創傷。其他人有什麼損失呢,他們的目的達到了,明裡暗裡得到了好處。

華商報:事件的另一當事人王女士不也是受害者嗎?

關某:我不認為她是事件的受害者。

「我想起訴當事王女士,但不知道她的地址」

華商報:你一直在說背黑鍋,這是什麼意思?

關某:所謂的「性騷擾」事件並不像大家想像的那麼簡單,我只不過是犧牲品而已。

華商報:你認為銀行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是「誣陷及非法處分」?

關某:我的收益有很大一部分留在銀行,按照行里的制度,有兩三千萬左右,如果被開除,收益肯定會落在別人頭上。此外,銀行為了儘快平息事件,在沒有深入調查的情況下,將我開除,這太草率了。

華商報:事件發生後,你的工作、生活發生了哪些變化?

關某:影響最大的是經濟上的損失,事件對我的名譽、家庭也造成了較大影響。

華商報:事件有沒有令家人對你產生誤解?

關某:家人對我還是比較理解和支持的。

華商報:有沒有為此事反思過?後悔過?有沒有和王女士聯繫,爭取她的諒解?

關某:沒有,我想起訴她,因為不知道她的住址,不知道律師函該寄哪裡。

華商報:你和王女士很熟嗎?

關某:我們只是簡單的上下級關係,同事關係,不是很熟。

「事件初期,我想回應但銀行不同意」

華商報:你向民生銀行索要228萬餘元賠償金、2400餘萬元的獎金依據是什麼?

關某:我在民生銀行北京分行工作了10年,對銀行的發展有重大貢獻,向銀行提出的賠償數額都是有依據的,這些我會向12日的仲裁庭提交。

華商報:你認為銀行認定你有「性騷擾」行為不合適?

關某:銀行不是國家司法機關,在未深入調查的情況下,憑什麼給我「戴帽子」?

華商報: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有沒有相關規定?

關某:銀行內部規定很多,我記不清了。

華商報:事件最初在網上發酵時,你為什麼沒回應?

關某:最初我很想出來回應,但相關負責人說銀行會處理這件事,不讓我回應。我因此錯過了最好的回應時間。沒想到銀行最終會這樣處理,很不公平。

華商報:銀行為什麼會對你做出兩次處理決定?

關某:事件發生後,銀行讓我寫了一份檢查,隨著輿論的升溫,銀行又要求我寫了一份檢查。之後,銀行對我做出了暫時停職、停發季度獎金的處理決定。事實上,第一份檢查是我真實意思的表達,第二份檢查基本是按銀行的要求寫的。沒想到,隨著輿論壓力的增大,銀行做出了開除我的決定。

華商報:如果仲裁失敗了,你打算怎麼辦?

關某:我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事實上,今年3月,在提交仲裁申請不久,我已經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起訴了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法院已經受理,目前正等開庭通知。

單位能否認定「性騷擾」

律師說法不一

關某提起的仲裁案,最大爭議在於「單位能否認定員工存在性騷擾行為」。律師對此也是說法不一。

說法一:單位無權認定性騷擾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認為,我國法律並未對性騷擾進行嚴格的定義,關於性騷擾的懲罰表現在《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但是這些法律規定中,並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界定性騷擾的權利。他認為,用人單位私自界定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於法無據。如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趙良善稱,本案中,用人單位無法定性性騷擾,不存在違反規章制度。其次,即使認定為性騷擾,這種微信方式的騷擾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的嚴重?顯然,也是夠不上的。最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有相關規定?即使有相關規定,是否進行了告知或者培訓?都未知,所以貿然認定性騷擾沒有依據。

因此,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解除與關某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

說法二:單位有權認定性騷擾

陝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廣玄認為,性騷擾,一般是指以可以引起侵害對象性慾的帶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引起對方的不悅感的行為。目前在法律上還沒有個明確的定義,具體根據不同形式可能涉嫌猥褻、侮辱等違反《治安處罰法》以及其他侵犯名譽權、人格權等違法犯罪。

性騷擾不僅違法而且違反道德,用人單位可以把禁止性騷擾寫進員工管理的規章制度里,也可以依據事實初步認定是否涉嫌性騷擾。如果員工違反了,當然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該行為上升到刑事犯罪,就更加可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這些都有兩個前提,一是要有清楚的基本事實和充分證據,二是不能和現行法律規範衝突。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就涉嫌違法,就要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等法律責任。因此,被處理員工如果認為自己不構成性騷擾,就可以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損失。

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認為,對性騷擾的界定肯定在司法機關,但單位有權對一般性性騷擾行為做出初步認定。如果單位有明確的、明示的規章制度,員工觸犯了相關規定,單位有權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而且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獎金是否需要支付,應根據實際情況判定。

華商記者陳有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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