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入戶盜竊當場被抓既遂還是未遂?

                                想獲取更多精彩,請微信關注「刑事參謀 公眾號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6日19時許,被告人羅某在S縣的某住宅樓內,用事先準備好的鑰匙進入被害人趙某的房間,在床頭櫃內的錢包里翻到500元人民幣並裝入自己褲袋內,繼續翻找其他財物時,被從外面回家的尹某夫婦當場抓獲,找回被盜的500元,並報案。

  二、主要分歧

  被告人羅某入戶盜竊,將500元放入褲袋後並被當場抓獲的行為是否應當定為既遂,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入戶盜竊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行為方式,與「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並列在刑法條文中,成立獨立的構成形態。而且從條文表述看,即只要有入戶盜竊的行為,便構成盜竊罪,所以入戶盜竊是行為犯,在本案中,行為人實施了入戶盜竊的行為,不論是否實際控制財物,都構成盜竊罪既遂。

  第二種意見,入戶盜竊只是構成盜竊罪的一種行為方式,而盜竊罪保護的法益是公私財產,所以入戶盜竊行為方式的盜竊罪依舊應以保護財產為法益為準的結果犯。因被告人在獲取財物沒有出戶就被抓獲,應認定為未遂。

  第三種意見,入戶盜竊繫結果犯,但本案盜竊的財物為小件物品,與大件物品不同,放入口袋便控制了財物,按照盜竊罪既遂的通說觀點「失控加控制說」,本案應構成盜竊罪既遂。

  筆者贊成第三種觀點,羅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既遂),具體理由如下:

  (一)入戶盜竊應認定為結果犯。第一,從法條設置來看,入戶盜竊是盜竊的一種方式,沒有也不應超越盜竊的範疇,《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作為構成犯罪的一種情節加以考慮,源於其性質的嚴重性,可以和數額較大、多次盜竊相提並論。同時,也和兩者一樣,都有既遂未遂之分,如將其理解為行為犯,則意味著只要著手實行了入戶盜竊行為,便構成犯罪既遂,此種情形就沒有未遂狀態。第二,盜竊罪旨在保護財產不受侵害,因此盜竊罪本質因屬於侵犯財產性犯罪,「入戶」是盜竊的方式,「盜竊」才是體現罪質的行為。所以入戶盜竊行為方式的盜竊罪依舊應以保護財產法益為準的結果犯。

  (二)盜竊罪的既遂標準應採取「失控加控制說」。刑法的目的是保護合法權益,那麼刑法分則條文在每一個罪設置上所意欲保護的合法權益(客體)是否發生實際損害,當然就成為犯罪既遂認定的根本標準。在犯罪構成理論中,對每一種犯罪所能造成的具體權益損害的刻畫,便成為司法操作中識別犯罪既遂的基本標準。在確定犯罪既遂的各種具體類型時,均應當以行為規律性地必然會對具體權益引發的某種實害為著眼點,只不過實害的表現形式各有不同。因此,認定犯罪既遂的一個決定性前提就是準確領會併合理解釋刑法在各具體罪名中所意欲保護的客體的內容。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取得說)、失控加控制說。一些人認為,只要行為人取得(控制)了財物,就是既遂,但當行為人把被害人的財物從窗戶扔下,被他人拾取,此時行為人未取得財物,依舊構成盜竊罪的既遂。因此通說觀點為「失控加控制說」。

  (三)何種情況下為失控應予以區分情況。該注意的是,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物的性質、形狀、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佔有狀態、行為人竊取樣態等進行判斷。如本案中的在入戶盜竊時,就體積很小的財物而言,行為人講該財物夾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懷中就是即遂,因為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只有就體積很大的財物(如電視機)而言,一般要搬出房間才能認定為既遂。

  綜上所述,羅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進入他人房間,竊取500元人民幣,應當以盜竊罪(既遂)定罪處罰。最終,該案提起公訴後,法院也以被告人羅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推薦閱讀:

入戶盜竊若干問題淺析
陝西破獲古墓盜竊:竟有11個2米深盜洞?
「社會人」竊香蕉不算偷
三小伙盜竊又救人,應該賞罰分明,你怎麼看?

TAG:盜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