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三十多年來的改革,是一個社會轉型的過程。改革自經濟體制開始,經濟自由空間的拓展,自然地蘊生了社會自由空間,即伴隨市場經濟出現了公民社會的成長。國際上學者們在研究世界各國轉型歷史經驗的過程中,有一個較為普遍的共識,即認為轉型能否順利和成功,關鍵是看公民社會能否健康成長。在中國,「公民社會」並沒有獲得如同「市場經濟」一樣的合法性,有時甚至被作為制度警惕乃至禁忌的對象,這將不利於公民社會的健康成長,亦將不利於中國社會的順利轉型。
一、什麼是公民社會?
所謂公民社會,就是公民為主體性的社會,也可以說是個人自主性的社會。這裡「社會」可在廣義、中層、狹義三個範圍使用。廣義的社會即文明本身,包括這種文明的全部內容,公民社會可以與「臣民社會」相對應;狹義上「社會」即「社團」、公民自組織,公民社會指以各種的公民志願結社為主構成的社會部門,是與作為「第一部門」的政府、「第二部門」的企業相對應的「第三域」;中層意義上,社會強調與國家相制衡的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各種機制,包括市場經濟、結社自治團體、保障公民權的司法體系等。
公民社會的特徵是:第一,公民的自主性。現代公民社會是基於個人自主的自組織秩序,古代的公民雖然不具有獨立於共同體生活的個體意義,但他的主體性資格仍然體現為一套權利和義務的法權。一方面,公民的含義從一開始就與「自由人」的概念相關聯,公民在本質上是屬於自己的而不屬於任何其他人,這是一個人成為公民,而不是奴隸、臣民、附屬物的邏輯基礎,公民有自由在法律之內不受侵犯的「消極權利」;另一方面,公民有對公共決策和政治參與的「積極權利」,兩方面以前者更為根本,有人用「市民社會」稱謂來強調這種消極自由性。最初的公民指古代城邦有資格參與民主治理的成年男性自由民,現代政治發展使得公民成為一種普遍資格,體現了公民資格不斷擴展的「文明化」過程。
第二,社會的自治性。公民在本質上的平等自由屬性,決定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只能是互惠性的,互惠原則是公民社會的基本原則。市場是典型的互惠秩序,自願的交換使雙方的利益均達到提升。同時,公民自己組織起來的大量形形色色的社會團體,是人們多元地、自願參與地解決遇到的問題,互助互惠地滿足共同的需求,興辦公共事業等的主要組織形式,這構成人們日常生活的常態和社會治理的主體。
第三,公共權力的分享性。互惠原則同樣適用於政治生活,即公民既是被管理者又是管理者,公民作為自由人是服從於自己的統治。如果需要有一種強制性規則(法)或權力(政府),它只能是公民共同協商、同意、民主決定的結果。大到整個國家的民主制度,小到一個社團的治理結構,其內在邏輯實為一脈,就是公共權力由其成員共享共擔的民主性。
「公民社會」的理念在中國轉型期提出,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意義是,公民社會所形成的有別於血緣家庭關係的公共權力運行規則,這是對人類文明的一大貢獻。在歷史中,人類自然的關係紐帶首先都是血緣,「公民社會」創生了一種新的生活空間,即所有具有「公民」資格的人,在這個稱之為「公共」的領域之內,不是沿循父子、長幼、尊從的關係形成社會共同體,而成為平等權利的主體,遵循共同認可的規則,民主地決策公共事務,達成彼此互惠共享的生活。「公」與「私」之間形成清晰的邊界,公不能侵於私,也不是延續於私的大家庭,公共成為私權的共和聯盟。
區分「公民」觀和「人民」觀非常關鍵。在作為全稱概念使用的時候,二者有類似的含義,比如全體公民和全體人民可以是同等範疇,但後者只能用於集體概念,不能分解為「每一個人民」,從而失去了針對個體的權利與責任的含義;另外「人民」的特殊用法是與「敵人」相對的範疇,從而注入了可能的階級因素,如在文革中的「黑五類」就失去了作為「人民」的資格,進而喪失作為一個人的基本尊嚴和人格。歷史的教訓告訴我們,「人民」雖然是一個含有民主意義的觀念,當離開每個個體的基本權利和「公民」責任談「人民」,則可能是有害、甚至是危險的。
二、公民社會是轉型的方向 中國的社會轉型實質上是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公民社會是轉型的方向。如何理解現代文明?現代社會以其諸多新特性展示了與古代社會的不同,如全球化、理性啟蒙、工業革命、市場經濟體制、自由民主政治、法治秩序、民族國家等,這些特性與其說是「西方」特色,毋寧說是「現代」特色。固然,分解其中的元素,在傳統社會大多能找到基因,但只是到了現代,它們才被如此地選擇出來,關聯成體系,得到極大的擴展與實現。現代的成就拉近了人類地理的距離,甚至使得文明的進程也不斷加速,財富、信息、技術、創新,以幾何數生長。為什麼現代社會產生如此的變化?對現代性的各種研究,揭示一個現象,即個人主體性的發生。與眾不同的單一個人成為社會的獨立單元,個人自主性獲得正當價值,是17世紀以後才開始出現的現象,構成現代性的價值基礎。現代社會通過確立個體價值,將個人權利作為社會正當性依據,釋放了作為獨立的個人之能動性,使人成為創造的主體,這是前所未有的社會增長力和現代成就的源泉,是工業革命、資本劇增、民主運動及一系列現代制度孕育、成長的前提。
以個人主體性審視現代文明的核心價值,中國目前面臨的社會轉型,與其說是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的轉軌,或者不同意識形態的爭鋒,不如說仍然處在自晚清以來現代性形成的過程之中。無論是從晚清實業強國、立憲改制、辛亥革命,還是到紅色革命、改革開放,中國邁向現代社會的步伐一直在繼續,而至今現代性的轉型並未完成。如果我們用開放的心態和長遠的視野來看待種種制度與實踐,將其視為轉型探索的組成部分,那麼可以借鑒的經驗便會更多,解決當下問題的視角便更開闊,不必單一地糾結於某條路徑,眼光不止停留在經濟增長、國家富強,也不簡單用「西方價值」把現代文明打成「程序包」擱置一邊,而思考其背後的邏輯,反觀我們的文明自身:個人主體性在中國怎樣形成?
公民社會可以看作是這條道路上的一種實踐。面對現代流動性、信息化的社會,傳統組織資源已經不能滿足,如何建立超越血緣、地緣的社會關係紐帶,支撐起「陌生人信任」的現代社會信任機制,在經濟、社會、政治領域形成普遍性的、可擴展的社會秩序,換言之,尋找中國公民社會的生長路徑,是中國向現代社會轉型必須完成的任務。
三、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
首先應當承認,中國傳統社會在正式制度上沒有出現獨立於差序人倫的「公民」。中國傳統社會是按照「家天下」的模式構建起來的,遵從血緣的親疏遠近,由小家到大家到國家,一層層推演開來,社會關係如同一個「同心圓」。相應地,以儒家思想為正統的社會倫理是家長制的推演類比,以父子比於君臣,公權力的執掌者與人民之間構成「父母」官的關係,並沒有形成一套家庭倫理之外的公共生活倫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公」的合法性被專有地賦予了代表皇家的統治者或官員,比如公路、公府、公事,指官家的路、官府衙門、朝廷之事。與此相對是民間之「私」,在公私之間,具有官高民低、官大民下、取公舍私的道德取向,這是社會成為「官本位」而不是公民社會的重要根源。
自晚清以來,逾一個半世紀,「公民」的平等價值已深入人心。實際上從中國推翻王權、確立「民權」開始,已經從觀念上確立了其合法性,正如憲法中寫入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觀對現代中國不僅不可避免,而且已成事實。目前的張力在於,中國在建國理念中將民權提到了極致地位,乃至超出現代民主通常所受到的法治規則、個人私權的邊界制約,所謂「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具體的政治社會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程序,從而既有的制度運行不足以支持它為人們提供的社會預期,因而出現制度合法性危機、社會信任危機,甚至文革那樣的民權濫用。說到底,目前危機是現行的正式及非正式制度與獲得合法性的公民主體觀之間落差的危機,是制度現代化滯後的表現,這是中國社會「轉型」的實質問題。
中國的改革開放,首先建立了現代市場經濟體制,個人經濟自由空間的釋放帶來第一輪增長;公民社會伴隨市場經濟興起,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後呈現新的發展高潮,表現出越來越成熟的特徵。十八大報告提出加快形成「現代社會組織體制」,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環境「五位一體」的建設目標,有步驟、全方位地進行制度現代化建設,應當作為未來發展階段的核心目標。
四、不能將公民社會視為「陷阱」 中國憲法將「公民」之權利義務作為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對「公民」的「社會」在官方表述中卻少有提及,有人甚至將之視為威脅。典型的觀點,一篇文章提出的「公民社會陷阱」說。儘管其後俞可平等學者對「公民社會」的概念和意義做了很清晰的闡述,這一話語似乎還是受到影響、被平添了政治顧忌。為什麼「公民社會」會受到警告之聲,為什麼這個在現代國家活躍的、在中國改革開放中興起的社會領域會被理解為西方為我們設計的陷阱呢?
「公民社會」的詞源始於西方斷然不是被警惕的理由,因為包括「市場經濟」、乃至「政府」、「公務員」在內的大量外來辭彙已經成為當前中國的日常用語,「馬克思主義」也源於西方。那麼,對「公民社會」敏感原因何在?只可能從以下三個方面尋求解釋:第一,「權利」之顧忌。許多開展維權工作的草根組織自覺將自己歸入「公民社會」的行動。第二,「結社」之顧忌,尤其是政治結社、境外結社。第三,更根本的,是對「公民」意識之顧忌。公民意識的覺醒提醒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意味著對公共事務要求更多發言權,對公權力有更多要求和制約,如果以傳統的「順民」、「良民」作為標準,那麼「公民」無疑是「麻煩製造者」。
如此分析,對公民社會的顧忌,很大程度上是對公民作為有自由意志的個體的出現,以及相應帶來的權利、結社、民主等要求的顧忌,對公民自主性的顧忌。在制度現實與公民自主的現代觀念存在落差時,這種緊張可以理解,但如果努力方向不是加快制度轉型,而是迴避或打擊公民社會,帶來的後果是危險的。公民是在政治和社會意義上成熟的人。兒童需要監護人,成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固然,成人要選擇權、決定權、行動權,遠比兒童難「管」;但如果停留於不具有個體意志、不基於自我責任的「子民」,靠「父母」官形成社會秩序,如何支撐起現代社會?說到底,這種困境,是「家天下」的傳統社會秩序向「公民」主體的現代秩序轉型中的困境。它的癥結,首先涉及監護型政府向現代公共性政府的自身轉型。
五、公民社會對轉型秩序尤其重要 社會轉型特別需要關注的是秩序的平穩以及轉型的效果。從19世紀後三波民主化浪潮、一百多個國家向現代民主的轉型看,一種是革命,當權者被動下台,由社會運動自下而上或外力干涉推動;一種是改革,執政者主導自上而下實現權力分享。兩個方向很多時候是交雜的,關鍵時刻看哪一種行動的速度超過了另一個,同時每一方內部的特徵也很重要。回顧世界民主化進程,公民社會不能決定革命的發生與否,但無論社會是否到達革命發生的邊緣,公民社會可能提供的社會理性、個體責信、對話機制、民主能力,都是革命的柔化劑。 首先看自上而下的主動轉型、執政者改革。中國台灣地區和前蘇聯的轉型是兩個典型的案例,台灣平穩步入了民主制度,前蘇聯則瞬間國家解體、其後又出現強權政治回潮,二者的轉型過程有何異同?台灣在轉型前的七八十年代的社會形態非常值得重視,1987年7月「解嚴」轉型發生,而此前1971年《大學》黨外雜誌論政、1977年中壢地方選舉抗爭、1979年「美麗島」人權行動、1986年9月第一個反對黨民進黨成立經歷了十多年的社會運動,尤其是蔣經國後期採取的默許態度,包括得知民進黨成立而不抓人、不追究,為戒嚴令取消時如同順水推舟,制度平穩落地,做出了社會準備。自「解嚴」再至1996年「總統」直選,中間又近十年,其時公民社會已非常活躍,民主有了初步成熟的公民根基,餘下問題屬於制度完善,台灣擺脫了革命的危機。
前蘇聯轉型,戈爾巴喬夫1985年就任總書記,當權七年也進行了漸進改革,包括有限的市場化、政府公開化、黨政分開、自由權利、有限選舉等,遺憾的是改革過程被黨內保守力量的政變打斷,聯盟解體、戈氏自己以棄職退黨告終。在前蘇聯發生體制突變的時候,不僅黨內並未建成協商談判機制,人民也還未走出庇護於黨恩、依賴於政府的慣習,儘管他們常常對統治表達不滿,卻停留於「為什麼不做好」的抱怨和「誰能替代它」的無奈,公民自主治理的觀念和能力都處於幼稚階段。體制解體十年後的民意調查依然顯示,俄羅斯人支持抽象意義上的民主,但涉及具體程序他們往往更傾向民主以外的價值比如秩序、經濟穩定。與台灣的社會準備、制度順應、法治自由民主順序漸進相比,前蘇聯的轉型顯然是社會準備不足、各種制度變化集中爆發,其轉型困境和民主回潮與其說是因改革而至,不如說是因改革步伐與公民社會和其他民主機制的發育不匹配、改革斷裂而至。
其次看自下而上的革命。革命的情形其實比改革情況更多,有通過激進的暴力革命形式,法國革命是典型的案例;也有緩和的形式、以非暴力的政治運動主導制度變革,如上世紀80年代末的「顏色革命」,更早的,也是最成功的則是英國「光榮革命」傳統的漸進式民主。暴力革命是代價最大、效果最不確定的方式,法國的民主經過了漫長而曲折的過程;回看英國,儘管1884年才基本實現男子普選權、遲於法國近一個世紀,但向前推,1832年改革議會,1824年實現結社自由權,1689年簽立《權利法案》,1215年便有以法律限制王權的《大憲章》,其鄉鎮自治、互助社、志願傳統更是源遠流長,英國的民主如同在社會中自然生長的結果,所以它累積的民主資源、公民傳統也特別深厚。
總結歷史案例,如果由自下而上的公民社會做準備和推動力、由自上而下的改革呼應社會進程實現平穩轉型,實是社會之幸。不過,從現實看,革命的威脅仍然時時存在,民主的運行也是一套複合制度。無論基於哪種條件,在轉型過程中,能否使流血變成非暴力、使革命變成主動改革;當民主基本制度確立後,如何使民主運轉起來、持續下去、效力得以發揚,公民社會的成熟、公民精神的養成,都是有力的支持力量。
六、中國如何發展公民社會
如果我們認識到中國轉型問題是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問題,其核心是形成基於個人主體性的現代制度體系,那麼公民社會就是社會發展的一個自然過程。
首先,以開放的觀念看待轉型。傳統到現代的變革是深刻的、持久的,如果我們人為地把思想限定於五年規劃、十年任期、三十年改革開放、六十年新中國的既定方針路線,恐怕會丟失晚清以來中國的現代轉型歷史與世界資源的豐富性。每一次變革其實都是對既定方針的突破,正如鄧小平突破「兩個凡是」,才有了改革開放,歐洲突破中世紀禁忌,才有了文藝復興、現代社會。越複雜的變革需要越深厚的思想資源,越強的反思性。政治體制改革的準備工作,需要思想解放、再啟理性啟蒙和社會對話之門。
其中,淡化意識形態、回歸基本價值,比統一意識形態會減少改革的困境。如前分析,制度轉型步伐與觀念預期間的落差產生制度危機,解決方嚮應該是讓觀念落地、使制度轉型加快,如果拔高理論預期、遲滯制度變革,會加劇社會的張力。歷史上有過畝產大躍進,產量論證越高,政策失誤越大;市場回歸了經濟的工具理性,理論大躍進卻至今沒有得到足夠反思。應該認識到「馬克思主義」是站在現代性批判角度論述西方社會問題,所謂現代性批判,不是現代價值如何回到前現代價值,而是現代價值如何繼續完成其自身目標,所謂「後現代性」「二次現代化」等理論也如是,它們代表了現代文明對自身的反思;中國社會處在現代性的形成期,更需要關注最基本的價值和制度,如公民權利、公共性、自由、法治、民主等現代價值,如果用現代批判替代現代價值,難免陷入漂移、困惑,增加轉型的代價和成本。當理論自信成為重大攻關課題,已經說明遇到的危機。樹立一個人、一種主義的獨尊合法性,會使社會唯一盛行的只是「釋經學」,最後變成權力的爭奪;回歸常識,回到人類基本價值層面,開放理論資源,才是社會共同體認同的依託。
第二,如何看待改革頂層設計與公民社會自我發展的關係。最近對於政治改革頂層設計的呼聲很高。改革要不要頂層設計?從前述的國際經驗看,自上而下的主動改革與自下而上的公民社會生長相匹配,是最理想的轉型模式。頂層設計並不是要對社會的道路和發展藍圖做出設計,而是要對政府自身的制度轉型做系統預期,把握改革方向,尋找轉型的契機點,理清關鍵制度變革的「先來後到」,對社會變化做出回應準備,對既得利益集團及其阻力有充分估量,以凝聚改革共識,使政府對自身改革做到自覺。大量歷史事實說明,所有制度慣例同時變動的轉型一般是不成功的,政治改革中公民社會的準備過程,對改革的結果往往有重要影響。
第三,以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為切入點,積極進行社會體制改革,並以之作為承接經濟體制改革、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銜接和準備。社會改革的方向是提升社會自組織和自治能力。建國後的社會是按照高度自上而下的方式組織起來的,人緊密鑲嵌於行政動員、單位制、黨群制之中。「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的核心是建立自由個體的聯合紐帶,從而具有主體性的個人仍然可以形成有序的社會。自組織秩序的缺乏,不僅束縛社會的創造性,而且使社會的秩序高度依存於政治主體,造成政府責任過大、社會理性缺乏、秩序風險集中。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探索十五年,改革時機已經成熟,2012年廣東省率先實現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制度,為全國的改革提供了寶貴實踐經驗。
改革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取消雙重管理,實現登記與備案相結合、無審批為普遍原則、依法審批為特例的公民結社自由,以促進社會組織發展;並通過激發社會組織及社區功能,發育社會中間層,拓寬社會的表達機制、對話機制、協商機制、自治機制,形成激發社會活力基礎上的社會秩序。「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很好表達了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原則,其中,自治是目的,法原則是自治社會的基本規則,責權明確是法治的要求,政社分開是改革的關鍵。現代社會組織體制也就是法治下的公民社會。
第四,政府要避免自身行為成為「教給人民革命的課堂」。托克維爾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中考察18世紀法國,深刻描繪了「政府是如何完成對人民的革命教育的」。比如,國家對權利的做法,向人們傳遞敵視個人的觀念;政府對待私有財產的方式,教唆人們以公共利益的名義破壞個人權利;法庭上法律被當作手段使用,讓每個人從切身經歷中學會對法的輕視;政治宣傳的語言召喚人們的非理性思維;權力的現身說法教會人們輕易使用暴力瀢灠是制度自身的行為和宣講的語言,教育了國民的行為習慣,讓他們耳濡目染地牢記並付諸於自身行動,它每天親身示範地教給人民革命,直到人民成為革命的繼承者。正如托克維爾所觀察到的,「舊制度一直開辦這類學校」,為大革命提供了許多形式。當權力觀念深入人心,法治、社會理性、權利等價值被權力操縱自如,它所教化出的革命也臨近了。
公民社會也是一個課堂,是個體責任、社會理性、法治自治的練習場。必須期待這場教育的普及超過革命的教化,中國向現代社會的轉型才有可能順利和成功。
(作者為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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