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峰:中國古代的廉政制度建設(中)
四、隋唐時期
隋唐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重要的發展期。隋王朝雖然國祚短暫,但是它在某些方面的創製作用功不可沒。
隋朝首創科舉取士,擢拔寒門俊傑,削弱門閥士族。隋文帝終止「九品中正制」,於開皇十八年(598年)下詔「以志行修謹、清平幹濟二科舉人」。隋煬帝大業三年(607年)「始建進士科」,創立了延至1905年的科舉取士制度,保障了封建官吏隊伍能夠源源不斷地從各社會階層吸收有生力量,這在廉政制度建設方面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第一,把天下才俊籠絡到統治集團內部,實現了精英政治。隋煬帝詔書說得很透徹:「天下之重,非獨治所安,帝王之功,豈一士之略。自古明君哲後,立政經邦,何嘗不選賢與能,收采幽滯。……夫孝悌有聞,人倫之本,德行敦厚,立身之基。或節儀可稱,或操屢清潔,所以激貪厲俗,有益風化。強毅正直,執憲不撓,學業優敏,文才秀美,並為廊廟之用,實乃瑚璉之資。才堪將略,則拔之以禦侮,膂力驍壯,則任之以爪牙。爰及一藝可取,亦宜採錄,眾善必舉,與時無棄。以此求治,庶幾非遠。文武有職事者,五品已上,宜依令十科舉人。有一於此,不必求備。朕當待以不次,隨才升擢。」第二,把官員選任權從地方集中到了中央,有利於國家的穩定和統一。「前代選用,皆州郡察舉……至於齊隋,不勝其弊……是以置州府之權而歸於吏部。自隋罷外選,招天下之人,聚於京師春還秋住,烏聚雲合。」「隋氏罷中正,舉選不在鄉曲,故里閭無豪族,井邑無衣冠……五服以內,政決王朝;一命拜免,必歸吏部。」
為加強權力制約和提高行政效率,隋文帝對中央官制進行改革。在三省六曹制的基礎上,嚴格了三省職責,確定內史省掌管起草詔書、參與決策,門下省掌封審議、兼具監察,尚書省下轄六部、負責行政。整頓地方官制,「存要去閑,並小為大」,裁撤郡一級政府,實行州縣兩級制,專治民政,不再具有軍事職能,不僅防止了地方割據生成,而且改變東漢以來沿襲了五百年的三級轄制,革除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現象。
隋代監察制度進一步加強,在御史台之外又增設了司隸、謁者二台,三台分理監察。又頒布了「司隸六」的監察法條,制定了《開皇律》的刑律。又建立大理寺作為最高審判機關、刑部作為最高司法政務部門,地方上仍以州刺史、縣令兼知司法,建立起一套較為完整的司法審判機制。
唐代的制度建設,承繼隋代而加以進一步完善。這主要包括:施行外朝聽政、朔望朝參和君臣常朝的朝參制度,促進朝臣勤政自律;完善三省六部制的中央官制,內史省改稱中書省,六部設為吏、戶、禮、兵、刑、工,確立起中書省決策、門下省審議、尚書省執行的制衡行政格局;在地方上設置了專事監察的「道」,加強監察和巡視;發展科舉制度和官吏致仕制度,促進官僚隊伍吐故納新;對官員進行嚴格考課,重修譜牒,推行「以資產為宗」的兩稅法,獎拔寒素、抑制士族。
唐朝反腐倡廉建設,突出了法制建設。本著「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的治國思想,唐朝先後編修《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唐六典》等,促進保障廉政建設。《新唐書·刑法志》上說:「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傳世的《唐律疏議》共計12篇,其中第三篇《職制律》集中對官吏的設置、選任、失職、瀆職等行為作出規範認定,其餘8篇也涉及到追究官吏違法瀆職的法律責任,共涉及懲治贓貪的內容約有76條,規定罪名445個,涉及官吏犯罪有192個,佔總律條的43%。比如嚴懲貪污、賄賂有規定:凡以次等之私有財物換取較好之官有財物者,以盜論。諸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者,事若枉,准枉法論;事不枉者,以受所監臨財物論。較為完備的法制建設,促進了較好的反腐倡廉建設,使唐律和唐朝享有「而得古今之平」美譽。
在廉政制度執行中,唐朝有幾個政治行為意義重要。一是殿廷議事。《資治通鑒》載:「中書、門下及三品官入(閣)奏事,必須諫官、史官隨之,有失則匡正,美惡必記之。諸司皆於正牙奏事。御史彈百官,服豸冠,對仗讀彈文。故大臣不得專君,而小臣不得為讒。」諫官、史臣參與廷議,當場行使職責,加強了君臣自律,促進了政治清明。二是門下言諫。門下省在中央決策中主要負責審議和封駁政令,其履職官員一般稱「給事中」。給事中在審核政令時,如發現有不便施行者,可以封還中書省另擬,亦可以直接在詔敕上塗改,稱「塗歸」。司法部門審案不當時,給事中可以會同中書省、御史台複核,稱「三司受事」。這樣的措施,增強了政策的準確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三是三院治事。御史台是獨立的監察機構,是「治官」之官。御史台長官為御史大夫,號稱「台主」。副官為御史中丞。下轄侍御史稱「台院」,殿中御史稱「殿院」,監察御史稱察院。台院掌糾察彈劾不法百僚,審判皇帝特命的案件,並與門下省的給事中、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訟,號稱「小三司」。殿院掌殿廷供奉儀式,糾察朝會典禮失儀和隨駕檢舉非違等事。察院掌監察地方官吏及尚書省的六部。御史台三院的設置與明確分工,說明中國封建社會的御史監察制度發展成熟到了一定程度。四是「分察分巡」。唐朝監察權在中宗後分成左御史監察中央稱「分察」、右御史監察地方稱「分巡」。唐代以「道」為監察區,每道派監察御史一人,也稱巡按使、觀察使、按察使等。後來,這些監察御史在地方上停駐下來,全權處理監察區內的事務,演變成了「節度使」,集指揮軍事、管理財政、任免官吏大權於一身。而且,唐代邊錘要塞的節度使多選派武人充任,逐漸釀成了「安史之亂」那樣的禍患。
「安史之亂」給大唐王朝以重創,成為其走向衰亡的轉折點。從制度建設上看,有三個重要變化影響遠大。一是,「安史之亂」後,學術機構「翰林院」成為宮禁「內製」決策機構,足以與「外製」的三省六部分庭抗禮,標誌著皇宮權力加強,也形成了此後的內外黨爭。二是宦官組成的樞密使權力不斷加大,成為又一「內相」,侵奪了各省部的管理職能,宦官專權由此發端。三是地方上州縣兩級行政區劃之上,增加藩鎮統管民政財政和軍政大權,最終釀成唐末嚴重的藩鎮割據,直接形成五代十國的局面。朝官之爭、宦官專權、藩鎮割據,三大腐敗癥候導致唐王朝走向滅亡。
五、宋遼金元時期
行伍出身的趙匡胤建立北宋王朝,採取了重文抑武的「文治」國策。「五代以還,不崇門閥,譜牒之學,遂絕不傳」,士族門閥地主衰退,科舉出身的士大夫階層在政治上越來越顯赫,宋代成為一個「文質彬彬」的朝代。宋代「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也」。於是,士大夫制約皇權、皇權挾制士大夫,成為宋代廉政制度建設的一個顯著特徵。
有宋一代,皇權受士大夫的約束是顯而易見的。皇帝的制敕須經中書省宰相的副署,並由中書省發出。宰相甚至可以干預後宮事務,包括皇后、太后、儲君以及宦官治事,宰相均可干預。「祖宗之法嚴,宰相之權重,貂璫有懷奸慝,旋踵屏除,君臣相與防微杜漸之慮深矣。」這樣的「文治」意義重大,皇權得到有力的監控,而且官吏隊伍保持了應有的生機,史稱:「宋有天下三百載,視漢唐疆域之廣不及,而人才之盛過之。」有宋一朝的君主,對讀書仕進者給予了尊重和獎掖,激發了天下士子積极參与政治,成為抵制腐敗的重要力量。北宋末年擁護抗戰、反對投降的鬥爭,南宋後期對丁大全、史彌遠、賈似道等擅權的鬥爭,都是由士人直接發起和領導的。
但是,士大夫「道不同不相與謀」的習性,使宋朝充滿黨爭。黨爭熾烈,甚至置國家安危於不顧。「元祐、紹聖,一反一覆,而卒為夷狄侵侮之資,尚何望其振中國以威夷狄哉!」南宋卻又矯枉過正地汲取了黨爭誤國教訓,打壓士大夫,士大夫在廉政中的作用逐漸消弱,致使腐敗權臣橫行當道。
在權力約束方面,皇權還是佔上風的。宋太宗坦言:「國家若無外憂,必有內患。外憂不過邊事,皆可預防。惟姦邪無狀,若為內患,深可懼也。帝王用心,常須謹此。」宋代中央官制強化分權制衡,原來三省中尚書省、門下省弱化,獨有中書省留在皇宮,稱政事堂取旨掌政,樞密院掌軍,三司(戶部司、鹽鐵司、度支司)掌財。樞密院在唐代為宦官機構,至五代為武臣執掌,宋代成為專管軍政的獨立機構。三司沿唐末五代之制,「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中書省只管民政,所謂「佐天子,總百官,平庶政,事無不統」。中書省、樞密院、三司三者鼎足而立,彼此不相知,實際上集權於皇帝一身。後來,軍政之權漸漸為文職兼任,終成文弱南宋一朝。
在監察體制上,宋代繼承了唐代的三院御使之設,又將門下等省的諫諍之權別立為諫院。此前,御史主彈劾,言諫主諷諍,到宋代御史台又可以參與言事諫諍,形成台諫合一,從而對行政可以全程監督和批評,成為很大的制約力量,以至於出現了「宰相但奉台諫風旨而已」的局面。
宋代管理體制還有一個鮮明特點,不斷增設新的機構,代行或分解已有機構的職權。例如,京朝官的任命不由吏部,另設差遣院。後又另設審官院專管京朝官考核、設考課院主管幕職州縣官的管理。這樣以來,「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似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雖有其官,不舉其職」,中書、門下、尚書三省職能漸漸弱化,至南宋三省合一,六部監司也時有省並。宋代整個官制把制約和控制放在了首位,廉政意義當然突出,但是不利的結果是機構疊床架屋,管理職能被置於其後,而且官員莫不以保持氣節操守為首要,治國才幹和效能卻有些缺失。
宋代對科舉制度做出發展。唐代科目繁多,宋代變成進士一途,且三年一考成為定製,成為穩定的取士制度。為科舉選官更加公平,宋代施行了幾項配套制度。一是「鎖廳試」。即「現任官應進士舉,謂之鎖廳。雖中選,止令遷官,而不賜科第。不中,則停現職。」藉此,限制現任官與寒進之士競進。二是「禁公薦」。唐代有公卷,即考生把代表作預投,供錄用時參考;行卷則是考生求得名人或高官推薦的卷子。宋代採取封彌、謄錄之法,「一切以程文為去留」,徹底清除了取士之中的薦舉因素,有效防止了因緣挾私。另一方面,社會各階層仰望科舉制,「聖朝廣開科舉之門,俾人人皆有覬覦之心,不忍自棄於盜賊姦宄」。而且,宋朝狀元選擇寒門子弟授予,抑制豪門實力,加速了貴族政治、武人政治退出歷史舞台的進程。三是「覆考試」。初考之後,增加殿試,以皇帝權威監督和防範考官作弊,保證舉人服膺,杜絕恩出私門。另一方面,宋代君臣彰揚文教,尊崇士人,調動了讀書人參政的積極性,發揮了科舉選官的積極作用。例如,文天祥「年二十舉進士,對策集英殿。時理宗在位久,政理浸怠,天祥以法天不息為對,其言萬餘,不為稿,一揮而成。帝親拔為第一。考官王應麟奏曰:『是卷古誼若龜鑒,忠肝如鐵石,臣敢為得人賀。』」 科舉選官推動了宋朝官吏隊伍建設和士人群體成長,可謂「三百餘年元臣碩輔、鴻博之儒,清強之吏,皆自此出,得人為最盛焉」。
在官員管理制度方面,宋代有兩項制度具有較大的廉政意義。一是官職差遣分離。宋代任官制度有官、職、差遣三個體系。官原本屬於職事官系統。至宋,官稱與實際職務漸脫離,僅用於表示官位、俸祿高低,故又稱寄祿官。唐末、五代以來,因事而設、事後即撤的使職差遣,在北宋成為由固定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簡稱職。職又分館職和貼職。館職指官員所任職務。他官兼館職,稱貼職,一般為文官榮譽頭銜。官表示地位,職指示職務,差遣是擔當的工作。官職差遣,使官員待遇、職務、榮譽分離,利於通過擢拔勤政廉政的年輕官員擔當重要而崇高的職務,也利於地位高、資歷深的年長官員通過廉潔奉公繼續保持較高的地位和榮譽。二是推行高俸養廉。「惟其給賜優裕,故入仕者不復以身家為慮,各自勉其治行。觀於真、仁、英諸朝,名臣輩出,吏治循良,及有事之秋,猶多慷慨報國,紹興之支撐半壁,德祐之畢命疆場,歷代以來,捐軀殉國者,惟宋末獨多。雖無救於敗亡,要不可謂非養士之報也。」
相比之下,遼、金、元的廉政制度明顯不及兩宋,呈現游牧民族制度建設的粗放狀態。在中央官制方面,遼並三省六部職權集中到了樞密院。金撤中書、門下兩省,只留有尚書省總理朝政。元則以中書省為政務中樞,儘管樞密掌軍戎、御史台掌糾察,但是,後兩者受制於皇帝和中書省,幾近虛設。在官員選用方面,遼金元沿用了科舉制,但多粗疏缺憾。例如,元朝選官看重宿衛和吏員,其宰相多屬於此兩項出身。宿衛是赳赳武夫,吏員老奸巨猾,這樣的人操持了權柄,其結果可想而知:「台閣之位,率取敏銳材幹、練達時事者居之。其效官舉職,治繁理巨,固不乏人;而格君經世,蹈道迪德者,蓋未多見也」。 正如史家所言:「宋亡於儒,元亡於吏。」
六、明清時期
明朝建立後,朱元璋強化皇權,把專制體制推向了極致。重要的表現是廢除中書省和丞相制,以皇帝直接統領六部。朱元璋解釋其中理由:「自古三公論道,六卿分職。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漢唐宋因之,雖有賢相,然期間所用者多有小人,專權亂政。我朝罷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庶務,彼此頡抗,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宰相,丞相,是泛指的最高級別的行政長官,所謂「上佐天子理陰陽、順四時;下撫萬民、明庶物;外鎮四夷諸侯,內使卿大夫各盡職務」。宰相居於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對皇權起著制約甚至抗衡作用。
實職宰相廢除,「內閣」大學士助理庶務,內閣制應運而生。內閣大學士官階五品,是皇帝的顧問和參謀,有時也「傳旨當筆」,很難以制約皇權,皇權空前加大。皇帝如果無心朝政,權力就落在了宦官手中。所以,明朝政綱腐敗突出的表現是內閣與宦官的勾結或爭鬥。史稱:「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祖皇帝罷丞相始也。」清朝先是沿襲內閣大學士之設,後又以軍機處取而代之,它們都是閑曹參謀,對「乾綱獨斷」起烘托作用。晚清新政,仿照日本近代政治體制設內閣總理大臣,是為君主立憲制的行政長官,與古代宰相非能同日而語。
在明朝官制中,五府管軍政,六部司行政。與六部行政的「寺監」相對,設「六科」專司政務的審核、言諫、監督和官吏考察,長官為給事中。前代所設中央監察機構御史台改為都察院,長官為都御史。地方上又劃分出十三道,分設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清因明制,仍設都察院,下設十五道。通政使司是明清時收受、檢查內外奏章和臣民申訴文書的中央機構,其職能就是開天下言路,長官為通政使。大理寺所掌為「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長官為大理寺卿。六部尚書加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稱為九卿,後三者掌管監察。另外還有學術機構翰林院、太子輔導機構詹事府,「清議」批評政務。因此,明清具有監察職責的機構有翰詹科道以及通政使司、大理寺,可謂規模大、地位高、職能強。但是,他們都是針對監察百官、加強皇權而設立的。在地方上,明朝廢除元朝的各「行中書省」,設立13個承宣布政司管理民政(提刑按察使司管刑獄、都指揮使司管軍政)。清朝地方管理機構恢復為「省」,上面又把巡視性質的巡撫和總督固定為地方行政官。這都是為了加強對地方管理的防範,加大中央集權。
為了嚴密監控官員,明朝先是設立了錦衣衛,專門承受皇帝旨意,超越司法程序,專司處理針對不法官吏的「詔獄」案件。明成祖又增設東廠,以太監提督,專管「緝訪謀逆妖言大奸惡等」。明憲宗再設西廠,刺探「官民陰私」。廠衛本為監督不法官吏而設,起初也在懲治腐敗方面效用快速。但是,它超越司法為權宦把持,不接受監督制約,不僅造成不少冤獄,而且自身迅速腐敗,清代將之廢除。
為了通達下情和輿論,明代創立了密疏言事制度。密疏言事是臣民上呈給皇帝的一種特殊上行文書,直達御前開拆,皇帝親批而不需內閣票擬,其間不假他人之手而高度保密,是皇帝掌握信息、監控官吏、推行廉政的重要手段。清承明制,建立了密摺奏事制度。
為了保障皇權獨斷,又防止大權旁落宮禁,明朝加強了內閣、清朝增強了軍機處等參謀機構建設。清朝還增加了皇帝讀書聽講、增強修養的制度,又特別嚴格了皇帝勤於視朝和躬親批閱奏章的規範。這些舉措主要地在於加強皇權,也有一定的廉政建設意義。
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控,明清強化了自漢武帝創設刺史形成的中央巡按制度。明代巡按御史銜命巡察州縣,代天子巡狩,舉凡吏政、刑
名、錢穀、治安、檔案、學校、農桑水利、風俗民隱,無所不察、小事當即處理,事大者奏請皇帝裁決,或候差滿回京彙報工作時交中央有關部門處理。巡按的主要任務是考察地方官吏是否有違法失職情節,因此有利於地方廉政建設和加強中央權威。在執行巡視監察地方的過程中,產生了巡撫、提督、總督等官職,漸漸由臨時性變為常任。例如,清代總督就成了統轄一省或數省的最高軍政長官。全國常設的有直隸、兩江、閩浙、湖廣、陝甘、兩廣、四川、雲貴等八大總督,總督均加兼部院銜,為正二品或從一品,「掌總治軍民,統轄文武,考核官吏,修飭封疆」。這實際上增加了行政層次,也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監控力度。吸取元朝選官制度的教訓,明清兩代對吏員入仕大大限制。明朝時幾乎不能夠做到州縣正官,清朝時只能擔任低級雜職官。他們的升遷受到了限制,沉在社會基層弄權為患,成為一大社會毒瘤。明清兩代草創時期都允許薦舉仕進,但是,至中期都大大加以限制。明朝中期後,有薦舉「籍記舉主,後有犯贓,必明正舉主之罪」的規定。清朝對薦舉者,也規定「稱職,量效之大小,舉主同其賞;不稱職,量罪之大小,舉主同其罰」。明代存在捐官制度,但是嚴格予以限制。清朝初也允許捐官,至乾隆年間受到嚴格限制,但終未取消,結果至晚清成為政治腐敗的一大根源。
明清兩朝最主要的取士制度是科舉制。明清科舉制的特點是:考試程式越來越規範,走向僵化;考試紀律越來越嚴格,防止舞弊費盡心機;考試內容越來越限定,幾近文化專制。科舉取士的廉政意義逐漸消退,「士子以四書五經為干祿之具,而不知其為修己治人之方;其所為文,悉是剿說之餘,而不足為躬行心得之驗」。至晚清,科舉取士嚴重束縛了讀書人的思想和整個民族的視野,成了削弱民族創新力和官員活力的重要原因。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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