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噩夢生活顯示刑法缺陷
舉報人噩夢生活顯示刑法缺陷
刑法總則論文 更新:2006-5-13 閱讀:139 微信QQ空間新浪微博騰訊微博人人網覺得不錯,別忘了分享哦!
舉報人噩夢生活顯示刑法缺陷
2 月12日《南國早報》報道,2000年7月的一個夜晚,在廣西欽州市欽北區那蒙鎮,當一名「爛仔」張某欲對一名外地女子實施強暴時,目擊者之一的蘇正義(化名)及時向警方報警,作惡的張某當場被抓獲,並被法院依法判了3年有期徒刑。然而,蘇正義萬萬沒有想到,這一正義之舉卻使他及家人陷入了噩夢般的生活。張某家人根據法院宣讀的證人蘇某某、梁某某的證詞,認定是蘇正義夫婦報警指證,張某才被判刑的,從此開始了對蘇正義的恐嚇與報復。張某的父親及弟弟多次到蘇正義家和他岳父家謾罵、恐嚇、威脅和敲詐勒索,不是要錢就是揚言要砍他們夫婦的手腳、炸他們的房子。2001年10月27日晚,蘇正義在家被歹徒捅了七刀。2003年10月,張某刑滿釋放之後,張家人變本加厲地對蘇正義一家恐嚇、報復,蘇正義全家終日生活在惶恐之中。但這些歹徒至今仍逍遙法外。
本案是一個典型特例,公民為維護正義,舉報了犯罪,當然是值得鼓勵和提倡的,這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但是,公民遭到被舉報人的報復和打擊之後,卻沒有相關法律對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刑法》254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僅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使現實中很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報復行為,還沒有法律規定如何追究責任。這就留下了一個空白。如果公民因舉報使自己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受到威脅,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那麼其他的公民出於安全的考慮,還有誰會主動舉報犯罪?這是人的自我本能,如果這樣,將極不利於社會正義的伸張。
目前,恐嚇行為在我國不認為是犯罪。但是,事實上,對別人的恐嚇可以對他人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導致他人喪失安全感,終日生活在惶恐之中。這種行為可以說具有極強的社會危害性,在心理上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應當納入刑法。日本、新加坡刑法中均有恐嚇罪的規定。新加坡就有一名婦女拿著菜刀對別人揮著刀說 「我要殺了你」而被判構成了恐嚇罪而坐牢3個月的案例。
而且,將恐嚇罪納入刑法,除了將恐嚇他人的犯罪行為繩之以法外,還有極強的社會預防作用,有助於凈化社會風氣,培植社會正義感。目前,社會中有不少的流氓地痞仗著「嚇人不犯法」而四處恐嚇、敲詐勒索,動輒揚言「殺、砍、劈」,使他人生活在惶恐之中,極大地危害了社會治安。如果將其視為犯罪,他們必將不敢以身試法。而且,還可以保護舉報人不受傷害,營造一個保護正義的機制和環境,從而增強人們舉報犯罪的積極性。
方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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