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圈子文化好人主義自查報告

  「小圈子」以權力、利益為核心,以關係網為紐帶,利益與關係延伸之下,「小圈子」逐漸進化團團伙伙、幫幫派派和利益集團,他們對內抱團取暖,對外相互勾結扶持,最終導致權力變味,黨紀國法失尊,黨的純潔性、先進性也被破壞貽盡。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圈子文化好人主義自查報告範文,歡迎閱讀參考!

  關於圈子文化好人主義自查報告一

  現實中,一些領導幹部之所以熱衷於拉幫結派搞「小圈子」,無非是認為拉幫結派搞「小圈子」能撈到好處,辦事有人脈、找人有關係;有人覺得,進「小圈子」等於進了班子,有了靠山的庇護,提拔重用機會更多;有人以為,進「小圈子」等同有了保護傘,幹些違法違紀的事也沒人敢管敢查。

  在黨內搞「圈子文化」危害甚大。古往今來,無論「圈子」還是「山頭」,純粹都是以人身依附關係來換取非法利益。黨員領導幹部當銘記習近平總書記的諄諄教誨:「幹部都是黨的幹部,不是哪個人的家臣,黨內決不允許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利益輸送,絕不允許自行其是、陽奉陰違。」更應永遠明白,作為黨的幹部,真正的「護身符」唯有守紀律講規矩,絕不是「小圈子」之類的。

  對於我們黨員領導幹部而言,「遵紀守法」就是守紀律講規矩。守紀律講規矩是對黨員領導幹部黨性的重要考驗,對哪些事不能做、哪些話不能說,哪些該這樣做、哪些該那樣做,哪些要請示、哪些要彙報,心有戒尺,常握分寸,守住底線,切不可把權力當做結黨營私、拉幫結派、任意妄為、謀求私利的工具。

  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要守紀律講規矩的要求,既是對權力的制約,更是對黨員幹部的關心愛護。黨員幹部的一切權力都來自人民,也是用來為人民群眾服務的。每一個擁有權力的幹部,都應主動用紀律規矩監督、規範、約束、制衡權力。一切偏離紀律規矩、拉幫結派搞「小圈子」的行為,都是十分危險的,既不利於黨員幹部的成長,更容易在幹部成長過程中偏離正確的人生軌道。

  關於圈子文化好人主義自查報告二

  官官勾結、權權交易,拉拉扯扯、搞小圈子,拉幫結派、山頭主義……中央巡視組第二輪巡視反饋情況顯示,這些團團伙伙的不良風氣,在不少地方依然存在,問題不容小覷。(人民日報) 「朋黨之爭」是唐朝末年,憲宗元和三年,制科考試時,牛僧孺、李宗閔在策論中批評時政,抨擊宰相李吉甫,遭李吉甫排斥,久不敘用。此後,此起彼伏,兩個小圈子之間從未中斷,直至宣宗時牛僧孺病死,牛李黨爭才告結束,為此,唐文宗為此感慨:「去河北賊易,去朝廷朋黨難」。以史為鑒,筆者以為,拉幫結派的「圈子文化」是為政大忌。

  「小圈子」以權力、利益為核心,以關係網為紐帶,利益與關係延伸之下,「小圈子」逐漸進化團團伙伙、幫幫派派和利益集團,他們對內抱團取暖,對外相互勾結扶持,最終導致權力變味,黨紀國法失尊,黨的純潔性、先進性也被破壞貽盡。而「小圈子」也不是一個法外之地,進入其中短期之內可能名利雙收,飛黃騰達,但一朝大樹傾倒,就將集體淪陷。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之下,也導致了許多腐敗窩案,如茂名腐敗窩案,山西呂梁窩案,「周老虎」案,都是「小圈子」 和黨內幫派的犧牲品。習近平同志在今年年初講話中提到,幹部都是黨的幹部,不是哪個人的家臣。

  不能把黨組織等同於領導幹部個人,對黨盡忠不是對領導幹部個人盡忠,黨內不能搞人身依附關係。而現實中,有的幹部信奉拉幫結派的「圈子文化」,整天琢磨拉關係、找門路,分析某某是誰的人,某某是誰提拔的,該同誰搞搞關係、套套近乎,看看能抱上誰的大腿。有的領導幹部喜歡當家長式的人物,希望別人都唯命是從,認為對自己百依百順的就是好乾部,而對別人、對群眾怎麼樣可以不聞不問,弄得黨內生活很不正常。因此,拉幫結派的「圈子文化」是為政大忌。黨內決不允許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利益輸送,絕不允許自行其是、陽奉陰違。廣大黨員幹部更應永遠明白,真正的「護身符」,不是「哪條線」「某圈子」「誰的人」,而是心中那把遵紀守法的戒尺。

  關於圈子文化好人主義自查報告三

  從今年第三季度開始,我省將相繼進行市、縣(市、區)、鄉(鎮)領導班子集中換屆工作。為嚴肅組織人事紀律,防止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營造風清氣正的換屆環境,確保換屆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現作如下通知:

  一、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政策,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選拔任用幹部

  各級黨委要認真貫徹執行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堅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賢,嚴格按照《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規定辦事,真正把那些政治堅定、能力突出、作風過硬、群眾信任、善於領導科學發展的優秀幹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堅決防止幹部「帶病上崗」和「帶病提拔」。

  要嚴格執行民主推薦的有關規定,正確運用推薦結果,堅持考察對象在得票比較集中的人員中產生,以體現群眾公認原則。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領導幹部個人推薦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署名推薦材料。要運用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按要求精心組織考察工作。對反映考察對象的問題,凡性質嚴重、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必須認真調查核實;問題沒有查清之前,不得提出提拔使用的意見。對擬提拔人選,在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前,必須就廉政情況聽取紀檢機關的意見,紀檢機關應認真負責地予以答覆。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時,必須逐個介紹情況,保證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實行集體決策。

  要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組織好黨代會選舉工作,尊重和保障黨員和代表的民主權利,堅決防止和糾正違反選舉規定、侵犯黨員和代表權利的行為。

  二、在換屆工作中各級黨組織、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拿原則送人情、做交易,封官許願,行賄受賄,「買官賣官」;

  (二)不準為自己或他人提拔調動找關係、說情打招呼、搞串聯,「跑官要官」;

  (三)不準搞小圈子、小團體、拉幫結派,進行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

  (四)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五)不準以威脅、賄賂、欺騙或其他手段妨礙、侵犯黨員、代表和委員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不準傳播小道消息,造謠誣陷他人,干擾換屆工作;

  (七)不準超職數、自設職務名稱、超職級配備幹部,或違反規定提高幹部職級待遇;

  (八)不準在換屆選舉前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九)不準拒不執行幹部調動和交流的決定;

  (十)不準採取授意、暗示等方式把個人意志變為以組織名義推薦幹部;

  (十一)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

  (十二)不準擅自更改幹部出生時間、入黨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和學歷;

  (十三)不準借換屆選舉之機,違章調度資金、轉移資產、突擊花錢或私分公物。

  三、對違反換屆政策規定及其他組織人事紀律的,要綜合運用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手段,依紀依法從快嚴肅處理

  1、嚴厲整治「跑官要官」、「買官賣官」行為。對「跑官要官」的,要嚴肅批評,記錄在案,並取消其被推薦、考察和作為候選人的資格,情節嚴重的要進行組織處理;對「跑官要官」行為制止不力或喪失原則、不擇手段為「跑官要官」者說情打招呼的,要依紀嚴肅處理;對受賄「賣官」的,要依紀依法嚴懲;對行賄「買官」的,一律先免去職務,再按有關規定處理。

  2、嚴厲打擊「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對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要堅決查處,已經提拔的要從領導崗位上撤下來;對以暴力、威脅、欺騙、偽造等手段破壞選舉或妨礙選舉人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對控告、檢舉選舉違規違法行為進行壓制、迫害的,對誣告陷害幹部、干擾換屆工作正常進行的,均要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依紀依法處理。

  3、嚴肅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對需要進行離任審計的領導幹部,要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要求,認真做好審計工作,並把審計結果作為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借換屆選舉之機,違章調度資金、轉移資產、突擊花錢或私分公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4、堅決糾正違反《幹部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選拔任用幹部的行為。對在換屆選舉期間違反《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規定任用幹部的,一經發現和查實,一律取消其任職決定,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度

  各市(地)、縣(市、區)委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換屆期間貫徹執行《幹部任用條例》和組織人事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紀檢機關和組織部門要在黨委的領導下,加強協調,密切配合,有針對性地加強檢查和指導。要把集中檢查與重點抽查、上級檢查與自我檢查結合起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換屆期間,省紀委、省委組織部將聯合派出檢查組,對各地換屆工作中組織人事紀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典型案例要予以通報,以警示教育幹部。

  要暢通黨員幹部和群眾監督的渠道。通過設立舉報信箱或電子郵箱、受理「12380」專用舉報電話等,認真受理群眾舉報。要正確引導和鼓勵署名舉報,準確區別沒有事實依據、誣告陷害與反映問題線索清楚、性質嚴重、內容具體的舉報件性質,對後者要及時、認真進行調查核實。舉報受理工作中發現的重大情況要及時向黨委和上級紀委、組織部門報告。

  要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各級黨委及其紀委、組織部門要教育引導各級領導幹部牢記保持新時期共產黨員先進性的要求,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堅持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積極支持領導班子配備改革,服從組織安排,正確對待個人的進退留轉,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遵守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各項規定,堅決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要追究黨委及其有關機關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凡因領導幹部、考察工作人員主觀原因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要堅決追究責任,性質嚴重的,要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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