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盜竊罪犯罪對象

淺析盜竊罪犯罪對象

淺析盜竊罪犯罪對象

來源:經濟論文

2017-01-25

摘要:  摘要盜竊對象是指盜竊行為所作用的公私財物,理論上對於公私財物的界定存在多種學說,根據這些學說,從而得出盜竊對象的四個具體特徵,包括具有經濟價值,能夠被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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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盜竊對象是指盜竊行為所作用的公私財物,理論上對於公私財物的界定存在多種學說,根據這些學說,從而得出盜竊對象的四個具體特徵,包括具有經濟價值,能夠被人支配、佔有和利用,須為他人所佔有,必須未被法律所排斥。從而為某些特殊的犯罪形態做出分析,包括不動產,借條,違禁品等。  關鍵詞 有體說 支配 不動產 非法持有物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69   一、盜竊對象的基本理論   犯罪對象,一般是指實行行為所作用的物、人與組織。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由此可知,盜竊罪的對象是盜竊行為所作用的公私財物。《刑法》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二條對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範圍進行了列舉,但是並未詳細闡述財產這一屬性的內涵。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  (一)有體說   有體說認為,刑法上的財物應當限定為通過人的手可以攻擊,侵害的物。 這一學說相對來說較為傳統,認為物的對象只能是有形之物。但是這很多無體物也存在著被盜竊的可能性。比如通信線路的盜接等也被法律明確規定為盜竊罪。此外,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無體物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比如張明楷教授認為盜竊罪的行為對象是財物,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因此,這一學說隨著時代的發展也逐漸顯現出其不足之處。   (二)管理可能說   管理可能說認為,刑法上的物必須具有管理的可能性,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物,還包括無形能源等無體物以及債券等財產性利益。管理可能說雖然克服了有體說的弊端,但是其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況,所有者通過一定的方式暫時放棄了財物的管理,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他的權益仍然值得刑法保護。比如說將機器設備出租給他人,所有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對財物的管理,但是他人盜竊設備的,仍然屬於盜竊罪的範圍。  (三)效用說   效用說是指有經濟價值,並且為財產權目的物者就是財物。 這一學說從價值的角度出發,考慮財物的屬性,克服了管理可能說中無價值之物也可被管理的缺陷,同時也解決了有體說中無體物也可作為盜竊罪對象的問題,但是這一學說僅從物質形態來分析財物,從而將效用放在第一位,過於功利性。  對於消極價值的財物不能得到《刑法》的保護。一方面是由於消極價值的財物沒有值得保護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肯定者認為消極價值的財物也值得保護的很大一個原因是行為人在竊取消極財物後很有可能去實施其他犯罪,比如盜竊失效的支票實施詐騙行為,以值得刑法保護。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其他犯罪進行規制,並且法律所要規制的行為也並非竊取這一行為,而是竊取之後所實施的行為。  (四)持有可能說   持有可能說和管理可能說有相似之處,兩者都強調財物與所有者之間的關係,只不過持有可能說更強調持有這一狀態,強調對物的事實上的支配。   但是這一學說忽略了持有不能財物的處理問題,比如無體物的。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持有這一概念在法律上就存在爭論,有很多財物能否持有都存在著可探討的空間。比如祭奠對象物,有些學者認為這些祭奠對象物是作為祭祀之用,失去了持有可能性。還有些學者認為,祭奠物任然屬於所有者所有,並且即使被放棄佔有,應該也屬於國家所有,盜竊祭奠物仍屬於盜竊罪規制的範圍。  二 、盜竊罪犯罪對象的特徵   財物作為盜竊罪的對象,其所應具備的特徵應當有如下四個:具有經濟價值,能夠被人支配、佔有和利用,須為他人所佔有,必須未被法律所排斥。  (一)具有經濟價值   首先,沒有價值的物品沒有被竊取的必要。其次,經濟價值是衡量犯罪成立與否以及罪刑輕重的一個很重要的標準。我國的立法也明確指出,盜竊的對象必須具有經濟價值,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具體規定了「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  值得注意的時,此處所指的經濟價值,學術界有主觀說和客觀說兩種學說。支持客觀說的佔大多數。主觀說是根據主觀來確定財物的價值屬性過於隨意且不能形成一個確定有效的標準,比如情書,從持有者的主觀角度出發,其可能有很大的價值,但對於別人來說或許一文不值,並且人與人的判斷總是存在著差異的,即使同一個人在不同時期的判斷也會發生變化,因此如果僅從主觀角度出發,可能形成管轄範圍過於寬泛和隨意。  (二)能夠被人支配、佔有和利用   盜竊行為的本質就是行為人侵奪了所有權人的佔有,那麼也就是說只有財物能夠為所有者的支配,才有被侵奪的可能性。也有學者根據這一理論指出無體物不是本罪的對象,因為無體物不能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  此處的支配,強調實質支配。比如說電力,雖然我們不能進行物理上的支配,但是我們可以根據一系列物理手段改變它的流向等,因此也應該屬於可支配的範圍。因此,無體物和支配性兩隻之間不存在對立關係。對於不能夠被人支配、佔有和利用的物體,比如火星,就不能成為盜竊的對象。  (三)須為他人所佔有   佔有必須是他人所佔有。此處的佔有應當以一般的社會觀念加以規範,比如說物品雖然不在所有者的直接佔有之下,但是處於所有制的可控範圍之內,仍然應當視為行為人佔有該物品。也就是說佔有並不等於持有,這裡強調一種事實上的佔有。因此財物由於某些特殊原因已為他人所佔有,就不能成立盜竊罪。比如所有權人將財物交由他人保管,他人代為保管後拒不退還的,成立侵占罪而不是盜竊罪。  (四)必須未被法律所排斥   我國刑法規定了罪刑法定主義,考慮到所受侵害法益的特殊性,有些盜竊的對象被法律明文規定為其他犯罪的,那麼就不再將其認定為盜竊罪。比如《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了盜竊屍體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三、盜竊罪中特殊犯罪對象分析   (一)不動產   盜竊罪作為一項古老的犯罪類型,動產能夠成為本罪的對象是實踐和學術界的定論,但是不動產能否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有肯定說,否定說和中立說。在立法例上,否定說佔上風。  持肯定說這一觀點的人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的對象一般為動產,其措詞並非「僅」為動產,而是一般為動產,那麼盜竊罪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表現為不動產。此外,不動產在他人的佔有之下,行為人對其進行了竊取利用,完全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持否定說這一觀點的人認為不動產不能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一方面在沒有轉移登記的情況下,他人的非法佔有並非剝奪所有權者對所有物的所有權,所有者在這種情況下,仍是不動產的所有人,也就不存在被竊取的可能性。當然這一觀點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在登記制度出現錯誤或者不完善的地區,不動產的所有權也轉移的情況下,又該如何認定該不動產是否處於被竊取的狀態。另一方面,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規定不動產成為盜竊罪的對象,那麼相應的,也沒有理由認定不動產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筆者贊同肯定說。首先,實踐中,不動產盜竊案件屢有發生,比如說,將兒子背著父親將房子賣於第三人,在種情況下,父親不動產的所有權就由於善意取得制度而移轉至第三人,兒子侵犯了父親的占有權能。其次,否定說支持者最重要的了理由就是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但是筆者認為,不動產登記制度與盜竊罪能否成立在本質上是兩個方面的問題,兩者並非具有同一性。  (二)借條   對於借條能否成為盜竊罪的對象,學界存在著否定說和肯定說。   否定說認為借條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一方面由於借條其只是一個債權憑證,本身並不具有價值。另一方面借條的存在雖然能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但是其並非唯一依據。此處,還存在一個關鍵的邏輯問題就是如果不能用其他手段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那麼也無法證明欠條的存在,當然也無法證明欠條被竊取這一事實。  肯定說認為借條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因為欠條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但是行為人盜竊了欠條之後,就很難證明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這也是為什麼實踐中存在著行為人盜竊欠條甚至是使用暴力手段取回欠條的原因。  筆者贊同肯定說。一方面,雖然借條本身不具有價值,但是不可否認其起著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作用,因此筆者以為,將借條認定為財產性權益較為合適,那麼其就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另一方面,未免除債權債務關係而盜竊欠條的行為時有發生,如果不利用法律加以制止,容易滋生債權債務關係不穩定的隱患。  (三)違禁品   1.法律規定:   違禁品能夠成為本罪的主體已經得到了立法和實踐的肯定。例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八款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2.理論分歧:   雖然法律對此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但是理論界對於這一規定的原因以及是否合理也有學術上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違禁品是屬於國家所有,竊取行為符合了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但是這種觀點存在著一個很大的漏洞就是在違禁品未被竊取之前,國家並未直接控制和掌握著違禁品,也未取得所有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違禁品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那麼竊取行為,作為非法獲得違禁品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應該予以規制。但是這種看法忽略了一個問題,就是並非社會危害性大就必須歸之於盜竊罪之下,比如行為人竊取槍支的行為可以用非法持有槍支罪予以規制。  第三種觀點認為,違禁品本身在存在財產價值,雖然由於法律的規定,其不能被合法所有。但是這並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並且違禁品雖然不能合法所有的,但是對違禁品的佔有仍應受刑法保護。  筆者贊同這第三種觀點。違禁品的性質決定其不能被佔有者合法所有,但是佔有違禁品的法律秩序不能再次被破壞,法律應當做到最低限度的保護。如果不承認違禁品是盜竊的對象的話,違禁品的盜竊行為將會愈演愈烈。  四、結語   盜竊罪作為實踐中高發的犯罪之一,應當將理論研究和實踐相結合。對於特殊形態的盜竊行為,是否應當列入盜竊罪的範圍以及列入之後的處罰問題應當隨著實踐的發展有所深化。比如有體說,作為曾經佔主流的盜竊對象學說,就應當隨著時代的發展進一步發展。盜竊對象的準確定位,是對盜竊罪清晰明確的肯定,也有利於我國盜竊犯罪的預防。  注釋:   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163,873.   童偉華.論盜竊的對象.東南大學學報.2009(4).   夏理淼.關於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盜竊罪犯罪對象的思考.法學研究.2010(36).   趙秉志.侵犯財產罪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160.   參考文獻:  [1]趙秉志.疑難刑事問題司法對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2]王禮仁.盜竊罪的定罪與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3]張明楷.盜竊罪的新課題.政治與法律.2011(8).   [4]王瑩.盜竊罪「非法佔有目的」對象芻議.中外法學.2015(6).   [5]楊興培.龔某盜賣其父房產一案之我見――兼談不動產可以成為盜竊罪之對象.政治與法律.2012(3).   [6]李果.盜竊罪的特殊對象問題新探.法學家.1996(5).   [7]於佳佳.論盜竊罪的邊界.中外法學.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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