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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神十四制----梁湘潤(第二篇

用神十四制----梁湘潤(第二篇)

三:是格局上沒有特別所禁忌之事。行運,則完全依據日主強弱而決定之八字。這一種的八字,比例是相當多的。然而,其中要注意的是,日主強弱制的八字,前能又兼帶別的制式的範圍,也可能只是屬於很單純的日主強弱制。譬如:食神格八字又帶殺、印。這當然是要比較複雜一些了,以:食神必須生財。而財字對所附屬的殺、印,生克含義是兩相反的一種。財可以生殺,日主則呈克泄交加財可以克印,則將失去扶日主的力量。故而,大運喜忌的決定,則以日主在八字上的強、弱為唯一依准之事

A:身旺:喜食、傷、官、殺運。

B:身弱:喜印運。

附:食神帶煞、印者,不論身強、身弱,皆不能入財運(參閱無日主強弱制一節)

五、無日主強弱制

無日主強弱制,不是指論命可以不必去考慮日主強與弱的問題。而指的是某一些八字,日主強或者是弱,只是很次要的事項。無日主強弱制有三種。

一:譬如前一節所論的食神格帶煞、印。

它的日主強與弱,與八字的行運有完全不同的取捨。也就是以日主的強、弱來決定大運之喜忌。唯一的例外情形,是食神格帶煞、印,又見財星。如此就是認為不論日主是強是弱,一入財運,俱皆論敗。故此以這一個財運的範圍而言,就是屬於日主強弱制的範圍。

二:財格佩印,本來是日主強弱制。即是:

身弱:行印旺之運。

身強行官旺之運。

然而這種大運取用之中,它有一項大前提為原則。就是八字上的財、印必須隔位,譬如:年印時財、月財時印等。如果是財、印並位譬如:年印月財。如此就不論八字是身強或者是身弱,都沒有什麽差別了。財格帶印只要不是財、印並位,是可屬於日主強弱制。如果是財、印並位,則是屬於無日主強弱制。

至於印格帶財,則是屬於輕重製:

印重:喜官、印之大運。

印輕:喜比、劫之大運。

三:雙格無強弱論。

譬如:單純的財格,常然是喜日主身旺鄉。

然而,類似財格帶傷官,(不是傷官生財格)。財格帶七殺等:日主是不是中和,只是屬於一項很枝節的事。吉因不在日主中和上來推論的,而是以雙格木身的喜忌所決定。

舉例於下:

財格帶傷官:不論日主強、弱,喜用皆同。

喜:財運忌:官、殺、印運。

則格帶七殺:不論是合殺,或者是制殺。也不論是日主強,或者是日主弱,喜忌俱皆相同:

喜:比、劫、印、食、傷之大運。

忌:官、殺、財之大運。

類似這種八字吉凶含義,不是受日主強弱影響者,實例很多。非獨沈氏用神,以格局的立場可以否決日主強弱之重要性。即使是

在余氏調候用神之中,以十天干之五行屬性,亦屬之以五行屬性優先於日主強弱的地位,而立下很具體的規則。譬如:余氏以丙日主生於亥、子水,寒水壓制喜火之時,仍然以壬水為第一優先的調候。而捨去木火扶丙日主的立場:……有鑒於這項觀點,即可以擺脫論命以日主強弱為第一優先之困境矣!

六、比、印異用制

比、印異途制,是比、印都是扶助日主之神,然而二者並不是可以互相代用。比是包括比肩、劫財、臨官(祿),帝旺(刃)。印是印綬

包括正印、偏印在內。常法以比、劫、祿、刃、印都是扶日主之神。分別似這些字分布在天干、四支的位置,而產生出清代末葉命理上之簡易日主論法。就是常法所稱之謂得令、得地、得黨的入門階梯。常法對比、劫、祿、印扶身的喜忌,通常是屬於二種觀點的入階使用方式。這二種入階的方式,正是造成日後難以深入之困擾。長期停留在此一階段之中,禮貌性稱之謂:子平易學難精。比、印之入階二段論是::

一:視比、劫、祿、刃、印都是可以扶日主之神。不過在扶日主之時,兼帶沈氏之格局順逆喜忌的單式考慮。即是:

A:分格:不能用比、劫、刃扶身,因為比、劫、刃制財,乃破格之兆,用之無益。

B:官格:亦不宜用比、劫、刃扶身,若用印則要好些。以正官格喜財生官。用比、劫、刃扶日主,雖然是有幫扶日主之功,卻顯然是比、劫、刃制財。那是會失去財旺生官的喜神之優點:

c:食格:不宜用印扶日主,以印可以克食神,尤其是偏印。這是屬於盡人皆知的梟印奪食。用印扶身,非但沒有扶身之效,反而足以破格有餘。等等。這種觀點,失之過於拘泥,因為這是以格局的第一因次而論,只能適用於單純的格局。因為這一種論式,無法普遍滴用於類似:財格帶殺刃兼食,官格帶傷刃見財:…。簡而言之,它無法適用於任何情形之中。

二:視比、劫、祿、刃、印,五者完全是相同之物,完全不必考慮格局順、逆用之觀點。任何格局,只要是認為日主弱,就喜比、劫、刃、

祿、印以扶身。這一種的論法,失之空曠,疏而無當,持第二項扶身的觀點,心理上能捨棄格局順逆,譬如:認為財格,日主弱,及身弱不能托財,就可以無條件用比、劫、刃來扶身者,此乃近乎有體無用的狹義中和論。基於比、劫、祿、刃、印都是扶身之神。然而日主弱,須要扶日主的引用,卻不是可以自由引用的。它的引用程序也不是單純的格局而作定論,而是須要兼顧到格局所附帶的十神而作定論。在引用分類上,大致是可以分為三個組別。即是:(假定是日主弱,從扶日主著手)

一:只能用比,而不能用印。

二:比、劫、祿、刃、印俱皆相同。

三:只能用印,而不能用比

今依據上述的三項的歸類,各舉出一些例式於後。

一:只能用比,而不能用印的格局。

官殺混雜、合殺留官而日主刃弱,如此只能用比扶身,而不能用印扶身。

二:比、劫、祿、刃、印俱皆可以扶身的格局。

財格逢食神生。財格帶正官。

財格帶七殺。財格兼食神、印。

七殺格帶印。

三:只能用印,而不能用比的格局。

正官格帶財。正財格帶印。

財格帶殺、印。印格帶財。

食神格帶殺、印。食神格帶七殺。

傷官格帶七殺。

這三種用印扶身,或者是用比來扶身,都是以格局所附帶的條件而形成。譬如:財格帶正官,而日主弱,則可以用比、劫、祿、刃、

印來扶身。而正官格帶財,就只是用印而不能用比。它的推理也是容易了解的,以財格帶官者,財雖然怕比劫制財,但有官星可以制比、劫,所以不忌比、劫。而正官格帶財者,則以正官雖然不怕比、劫。而官星如果沒有財星相輔,也只是一種孤官,所以財星遇比、劫,不若取印扶身的為好

七、格神合吉凶異途制

格神合異途制,是指命造上的格局天干這個字被合,可以論吉,亦可以論之為凶。所以格局被合的結論是吉凶二途,因而稱之為異途制。

然而格局被合,在命造之中,有下列四種主要的情形

一:沈氏認為任何格局,天干最好不要重疊。

譬如:正官格年月天干皆為正官,正財格天干年月皆為正財等等,稱之為重官不貴、疊財不鉅。因此設若是正官格天干並見二個正官者,合去一個正官,是可以不作凶論的。

二:設若一個命造之中,有二個格局,主格是屬於沈氏論為順用的一種,受另外一個格局所克。就可以合去附屬的格局的天干。

譬如:月支透時干為正印格,月支根透年為正財格。如此,就形成財克印的破格。因此年乾的財星就可以被合去,這也是格局被合,論吉的一種。等至於食神格見偏印,合去偏印:::-:;俱皆相同論斷。

三:設若是屬於沈氏所列為逆用的格局,所附屬的格局就不可以合去了。譬如:七殺格帶食神格,食神本是克七殺的。由於七殺

是屬於逆用的*喜食神之相制,如果食神在四柱中被合,則反而是壞了美好的局形。

四:是複式的二忌相合。

譬如:陰日主的正官格,天干並見七殺與傷官。正官格單獨見七殺即是官殺混雜。單遇傷官即為傷官混官,何況同時遇

七殺與傷官。然而,凡是陰日主的天干合,恰好是傷官合七殺。如此則反而是忌神相合,不作凶論矣!這一種複式相合,最宜先明白天干相合之時,若以十神來表達;是有一組固定的方式,即是區分出陽日主與陰日主的二組區別。

陽日主:

比肩合正財。劫財合七殺。

食神合正官。傷官合偏印。

偏財合正印。。

陰日主:

比肩合正官。劫財合偏財。

傷官合七殺。食神合不印

正財合偏印。

基於此,吾人就可以在上述陰、陽日主,對天干合所產生的固定之十祈相合的關聯。聯帶而明白,一旦成格之時,什麼格怕遇見鄰位的什

麽十神。臂如:食神與正官,在生、剋制,或者是順、逆制之中,二者本來是沒什麽關聯的。然而,設若是屬於陽日主,就二者相見即

會互合。而對陰日主的命造,就沒有這種不良好現象。傷官是可以佩印,印也沒有一定指定是正印或者是偏印,然而設若是陰日主的傷官格,佩偏印就要特別留意是否有與傷官並位相合的可能:::::。

破格之忌神被合,則論吉,如此就以神合論,不作格合觀

八、賓主異位生克喜忌制

賓主異位生克喜忌制,是指命造月支所藏的天干,不是只有一個天干,而是二干或者是三干,而同時透出二個天干,如此,就成二個

格局。這二個格局的根卻是在同一個月柱地支之中,以及類似財、印相剋並位露出天干由於同一地支透出二個天乾的二個格局,在十神坐克之中,二者之間,是可以相生,也可以相剋。雖然是同時有二個格局,這二個格局,一定是有一個是主,另一個是賓。

譬如:同時透財官。如果是官格,則是財旺生官,或者是官逢財生。二者之間,不是官是主,財是賓,那就是財是主官是賓。二者都是屬於順用的相生,如此,則是賓主兩喜譬如:壬日生於未月,乙己並透天干成格,那就是乙傷官格與己正官格,二者是五行相剋,即是傷官混官,二者的賓主關係是屬於於賓主二忌.的形式了。註:同根透出的二種格局相破,是屬於極難調停的一種。此外,另有二種賓主制,是指八字與大運中間的關聯。譬如:財格帶印,不論身強或者是身弱,都沒有再喜入財運的論法。財是主,官、印是賓,也就是采這種條件之下,大運是扶賓不扶主。

九、無財論吉制

無:財論吉制,是針對:常法所論的四柱無財,入財運亦虛名虛利而言。八字無:財,且支藏天幹部沒有一點財星。在常法之中,是難作

吉論。本過在:常法之中,仍然是有另外的二條途徑可推論:無財亦吉的方式。

一:是成了:從格。臂如::從旺、從殺:等五行清純之格局。

二:是:四柱在一旬之內。臂如:癸亥、癸亥、癸亥、乙卯等。關於:四柱無財可以論之為吉命的程式,在明代古典式論命

規範之中,可能尚有其他之法則。而:沈氏對於無:財論吉的觀點,仍然是以清代的:格局範圍中,提出他的規範。這種規範是出於食神格,以及傷官格。按:食神與傷官,這二種:格局,常法都是以生財為最捷近的用法。這也就是大家都很熟悉的食傷吐秀,與傷官生財。

:食神與:傷官格。四柱無:財,可以論吉的條件如下:

一:食神格,四柱帶:殺、印,四柱無財星者大吉。

二:傷官格,四柱帶:殺、印,四柱無財星者大吉

十、化殺不定製

化殺之喜化與不喜化,有它不相同含義。

所謂:化殺,乃是指七殺與印綬之問的關聯。即是:殺生印、印生身的一種:通關。不過其中是有些很顯然須要明白的基礎問題,一

者是對常法術語上的定義問題,二者是化殺是否一定即是吉?又或者某種情形的化殺是吉,某種情形的化殺並無吉的效果,當然我們對所謂:某種情形是什麽情形,一定要知道它的肯定含義?

一:化殺在:術語上的含義,不外乎七殺格帶:印:稱之為:化殺為權,或者是:殺印相生。:印綬格帶:殺:稱之為:印綬用殺,如果也稱之:殺印相生,就有些似是似非了。在這一個範圍的:化殺而言,總之不外乎:殺不離印、印不離殺了。:殺印相生只是指如此是合宜之用,卻並不是絕對有效之用。因為不論是:七殺用印,或者是:印用七殺,即是佳造之答案,而只是:殺、印搭記之基本條件而已。是吉是凶又須要在:殺、印相生為前提之下另有規則,即是|印格用殺|先決條件是身強印弱,或者是身弱印強,用殺方為有效。否則類似身印二強,或考是身印二弱而用殺,雖然也是殺印相生,並無實效。殺格用印|先決條件是殺、印同在一個地支中所透出,如此才是名符其實

的化殺為權。否則異根所透之殺、印,也只作印扶身的觀點而已,並沒有什麽特別的含義。

二:化殺不是單獨指殺、印二局的情形,而是七殺與印以外的格局相互配屬,又遇到印在化殺。因化殺的因素而造成吉、凶不一定的結論。

譬如:財格帶七殺,本來是不理想之配屬,最喜有印化殺。七殺格帶食神,只要日主強,就可論吉,然而又遇見印化七殺,則完全沒有用了。這一種化殺就是屬於不吉的一種矣!

三:天干合殺,亦為化殺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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