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論十干配合性情與十干合而不合
四、論十干配合性情與十干合而不合
合化之義,以十干陰陽相配而成。
河圖之數,以一二三四五配六七八九十,天之道也,故始於太陰之水,而終於沖氣之土,以氣而語其生之序也。十干之化,以甲乙丙丁戊配己庚辛壬癸,後天之道,故始於土而終於火,以質而語其生之序也。蓋未有五行之先,必先有陰陽老少,而後有沖氣,故以土終之。有五行萬物,又生於土,而水火木金,亦故以土先之。是以甲己相合之始,則化為土。土生金,故乙庚化金次之。金生水,故丙辛化水又次之。水生木,故丁壬化木又次之。而五行編前,先之以土,相生之序,自然如此。此十干化合之義也。
所謂性情,何也?蓋既有配合,即有向背矣。甲用辛官,透丙作合,而官非其官。甲用癸印,透戊作合,而印非其印。甲用己財,己與別位之甲作合,而財非其財。如年己月甲,年上之財,被月合去,而日主之甲己無分。年甲月乙,月上之財被年合去,而日主甲己不與。甲用丙食與辛作合,而食非其食。此四喜神,因合而無用也。
甲逢庚煞,與乙作合,而煞不攻身。甲逢乙劫,與庚作合,而乙不劫財。甲逢丁傷,與壬作合,而丁不傷官。甲逢壬梟,與丁作合,而壬不奪食。此四忌神因合而化也。
蓋有所合,則有所忌,逢吉不為吉,逢凶不為凶。即作六親言之,如男以財為妻,而被別干合去財,妻能親其夫乎?女以官為夫,而被別干合去官f夫豈能愛其囊乎?此所謂配合之性情也。
十干合而不合
十干化合之義,前田既明之矣,然而亦有合而不合者,何也?
十干相配,非皆合也;既合之後,非皆能化也。上篇論十干相配而合,本篇論十干配而不合。學者宜細辨之。化之義另詳。
合而不合者,隔於有所間也。如甲與己合,而甲己中間以庚事之,則甲豈能越克我之庚而合己。以乙間之,則己豈能越克我之乙以合甲。此制於勢也,合而不敢合也。又如隔位太遠,如甲在年干,己在時上,如人地北天南,不能相合一般,然於有所制而不敢合者,亦稍有差。合而不能合也,半合也,其為禍福得十之二三而已。
又有合而無傷於合者,如甲生寅卯,月時兩透辛官,以年丙合月辛,是為合一留一,官星反清。甲逢月刃,庚辛並透,丙與辛合,是為合官留煞。而煞刃依然成格,皆無傷於合。
又有合而不以合論者,本身之合也。蓋六陽逢財,六陰逢官,俱是作合,惟是本身十干合之,不為合去。假如乙用庚官,日干之乙為庚作合,是我之官自我合之,何為合去!若庚在年上,乙有月干,則月乙先去合庚,而日干反不能合,是為合去也。
又有爭合妒合之說,如兩辛合丙,兩丁合壬之類,到底終有合意,但情不專耳。若以兩合一,而隔位全無爭妒。如庚午乙酉甲子乙亥,兩乙合庚,甲日隔之,此高太尉命。仍作合煞留官,無減福也。
書雲,合官不貴。本是至論,而或以本身之合為合,或以地支之合為合,如辰與酉合,卯與戌合之類,皆作合論,謬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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