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章潤:中國的法治主義:背景分析(下)

第三節 回歸常態政治 

   

重提法制話題,意味著回歸常識理性,不僅是對「文革」的撥亂反正,而且是對百年激進狂潮的戛然矯正,在痛加反省「激進反傳統主義」的基礎上,重回政治常規,以常態政治而非異常政治重啟政治進程,導引社會建設,進求全體公民的政治和解與和平共處。所謂「極左」思潮以及此前源於「五四」的左翼政治力量,一本於激進反傳統主義,① 輾轉之間構成了激進反傳統主義的政治之翼。因而,對於「極左」思潮和「極左路線」的清算,意味著對於文化上激進反傳統主義的政治倒戈,從而其實是對自家傳統的顛覆。一定意義上可以說,這是摒棄內在資源而另覓道統的當下努力,其革故鼎新、洗心革面的決意之堅,可見一斑,同時,它並說明了體制本身對於存亡危急之際,時不我待情勢之清醒自覺。 

   

用法制組織政制,表徵政治正在復歸常態 

   

當其時,此於一直以革命政黨自任的政治力量而言,實即意味著自我轉型,認識到向常態政治的復歸,才是自救之道。從而,它在主動與社會講和的同時,從理論建設和觀念轉型的角度,埋伏了日後逐漸從「專政黨」向「執政黨」轉型的可能性。② 從大歷史的角度來看,可以說1840年以還一個多世紀的中國歷史,均為非常政治時段,遭逢「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而恰為一「變局」。其實,庚子後一年,任公作《過渡時代論》,早已深切體悟到「中國自數千年以來,皆停頓時代也,而今則過渡時代也」。③ 是否千年「停頓」,見仁見智,姑且不論,但「過渡」則在在自明也,故為唐德剛先生倡說之「歷史三峽」,恰為非常政治時刻,自不待言。但就峽中景象判斷,1978年啟動的「改革開放」以及隨後逐漸展開的「法制建設」,卻是以告別非常政治,回歸常態政治的方式完成的,也是以此作為追求的目標的,因而,才會從「不爭論」過渡到了「不折騰」。所謂常態政治,就現象而言,就是「不折騰」的政制運作,倏忽生沒的「變局」過程,潛轉沉澱為相對「穩定」的歷史進程。 

  

當其時,作為「改革開放」的政治動員和啟動裝置,「撥亂反正」本身屬於非常時刻的非常政治,訴諸「決斷」,其志卻在重建政治常規,從「人總是要吃飯穿衣的」重新做起,以人間秩序的常態、常規和常例與人世生活的常識、常理和常情,來矯正或者救濟非常政治的文化、社會與道德惡果,重啟社會建設與文化建設,重構俗常的政治社會與庸常的萬民世態,以求得常態人世的復歸。從而,它重申了這樣一種政治意志:政制本身立足於常態政治,也只有以常態政治為憑,才能確保政制的延續,也才能護持特定政治的合法性與生命力。借用《明儒學案》的命意,所謂「國不患乎無積,而患無政」,④ 則庶幾乎其政在此。 

  

在此,日常政治終究回歸,非常政治退隱,正為「大革命」後世俗理性主義覺醒的結果,俗常人世生活的必需,也是政治本身的自救自保之道,早已為晚近東西方的各種「大革命」所一再釋證。歷史表明,非常政治通常發生於重大歷史轉折時節,如英國「光榮革命」前後,「法國大革命」後的半個多世紀,起於1872年俾斯麥統一德國之後、至少下迄魏瑪共和的「騰飛」時段,以及一百多年來的中國歷史,皆為其例。所謂處非常之世,必有非常之人,以非常之手段,實現非常之目的,而成就非常之事功。它可能是一個造就歷史,而英雄輩出的時代,生靈塗炭於車殆馬煩,血色紛飛中豐碑巍峨,但卻絕非平常百姓安居樂業的愜意人世;它也許摧枯拉朽,盪瑕滌垢,而為萬世開太平,但既然人頭滾滾,血流成河,朝不保夕,就無法不得不是人人思圖儘早結束的人間煉獄。因此,每當非常政治倏忽生沒,抑或折騰經年,民怨鼎沸、風雨飄搖之際,最有感召力的旗幟就是結束這一曾經鼓盪人心、讓時代騷然的時代。畢竟,「巴黎市民又上街了」,總不是個事。此所謂亂後必治,而舉國求安矣。 

  

人心思治之「治」者,日常政治也,庸常人世也,俗常秩序也;舉國求安之「安」者,安全、安定、安穩、安適與安寧也。⑤ 而表徵「治」與「安」的常態與常規屬性的最佳制度安排,能夠看得見摸得著的,具象而形式化的,就是足能提供基本安全和秩序的法權體制,一種抽象一體性的規範體系和意義秩序。——「法制」於是成為重啟常態政治的不二選擇,也是一切大革命血雨腥風之後的常規手段。就此而言,「約法三章」便能收拾人心,其因在此。1982年9月30日,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的彭真主持召開憲法修訂會議,指出新憲法「只寫定了的共同原則,才可以團結;有了團結,就有了安定」,同樣是將「安定」作為久亂之後中國的首選政治目標,緣由未出此轍。 

  

開憲法修訂會議,指出新憲法「只寫定了的共同原則,才可以團結;有了團結,就有了安定」,同樣是將「安定」作為久亂之後中國的首選政治目標,緣由未出此轍。 

  

今日回頭一看,1970-1980年代之交的中國,遭臨的恰恰就是這一轉折時刻。「不斷革命」早已喪失政治感召和道德信譽,億萬百姓夢寐以求的是人世常態,渴盼溫飽,憧憬小康,所謂「衣食足,天國至」,而首先是生命安全與生計安寧,無需為夜半敲門而心驚肉跳。⑥ 也就因此,回應前文說的「重啟」改革開放這一斷語,其意在於說明,啟動於整整三十年前的改革開放及其法制變革,是晚近百多年間中國社會文化轉型的「第三波」,承接的是清末變法圖強運動以來中國社會轉型的主導意志,但表現出來的卻是以回歸常態政治來收束世事,重理人事,進而安定人生、撫慰人心這一政治複位過程,也是文化與德性漸次回歸的進程。放眼百年中國轉型歷史,可以看出,相較於1911年和1949年的兩次易幟,它並非屬於「另起爐灶重開張」的開天闢地的創舉,毋寧,如主事者所言,旨在「撥亂反正」,通過告別革命的去政治化與奉行「發展是硬道理」的世俗化努力,接續清末以還開啟、兩度中斷的與世界主流文明「接軌」的進程,繼續中國的現代化事業,實現百年未竟的華夏復興夢想,徹底解決「中國問題」。⑦ 

   

注 釋: 

  1.有關中國近代史中的「激進」與「保守」的反思,參詳余英時:「中國近代思想史中的激進與保守」、「再論中國現代思想中的激進與保守」,分別載《二十一世紀》(香港)第7期、10期。圍繞這一論題引發的諸多議論及其不同體認,參詳該刊第3至15期的有關論文,如林崗的:「激進主義在中國」(第3期)、姜義華:「激進與保守:與余英時現實商榷」(第10期)、許紀霖:「激進與保守的迷惑」(第11期)、汪榮祖:「激進與保守贅言」(第11期)、王紹光:「『保守』與『保守主義』」(第12期),以及趙儷生:「關於激進主義與保守主義」,載《科學·經濟·社會》1997年第2期、姜義華、陳炎:「激進與保守:一段尚未完結的對話」,載《開放時代》1997年第2期。有關這一主題的討論,近年來持續有論述問世,如馬志強、劉歆立:「對『五四』激進主義發展命運的另類解讀」,載《蘭州學刊》2006年第8期、王文章:「試析中國近代化進程中的激進主義」,載《南京社會科學》2007年第8期、羅銀勝:「王元化對激進思潮的反思」,載《民主與科學》2008年第4期。 

  2.事實上,有論者認為,1989年夏後,中共已經從「革命黨」轉變為「執政黨」,變成了奉行實用主義的「理性經濟人。」具體細節論述,參詳康曉光:《仁政——關於中國政治發展的保守主義思考》,作者自印,頁205-206。 

  3.梁啟超:「過渡時代論」,載《清議報》第82期,收見《梁啟超全集》。 

  4.(清)黃宗羲:《明儒學案》(下),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2版,頁1045。 

  5.據顧昂然先生回憶。具體詳情,參見顧昂然:「制定『治國安邦的總章程』」,載《財經》(北京)2008年第24期,頁144以下。 

  6.不特亂後求治之際如此,即便生殺活現,只要無關自家頸項,市民生活的延續仍然往往是第一位訴求。18世紀的中國文禍連年,卻是一個輕賦立國的盛世,如論者所言,「當文字獄引發的凌厲和緊張使士人世界不得安寧的時候,盛世里的田夫耕氓正各安其業,在這個多數人的世界裡,很少有人會感受到來自那一頭的衝擊和窒迫。」由此,孟森述史,亦謂「康雍之不欲擾民,自是當日善政,不必異世而轉作不恕之詞也。」其中細節,參詳楊國強:《晚清的士人與世相》,北京:三聯書店2008年版,頁291。孟森先生語詳氏著《明清史講義》,下冊,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版,頁476。 

  7.因此,「改革開放二十年,一覺睡回解放前」,街巷之議,正表明歷史的「接續」,其實怪而不怪。「共產黨並沒能割裂中國歷史」,潘維教授的判認不虛。參詳潘維:「現行中國體制面臨的五大問題與機會」,載《中國與世界觀察》,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頁113-131,引語見頁125。此處另需說明的一點是,正文所謂「世界主流文明」,並非意味著對於特定強勢文明的臣服式認同與文化皈依,毋寧,它道出了「風水輪流轉」式的文明興衰歷程中,特定歷史時期總是有某種人文類型成為主導性文明,從而,其他文明響應風從的事實。其實,漫漫人類文明史上曾經有過多次軸心文明此盛彼衰的消長輪替過程,對此,見賢思齊的開放心胸、參與建構的坦然氣度和自強不息的奮鬥精神,恰恰是迎頭趕上、免受宰制的前提。實際上,新儒家諸公,自梁漱溟先生而張、唐、徐、牟諸賢,無不以吸納民主、法治和科學為中國文明的當下要務與沛然復興的條件,反不若後起名號新儒者以拒斥求自保之偏狹,確乎需三思而復思者也。在此,正如高全喜教授所言,人類文明經歷了多次軸心時代的變遷,在一個歷史性的發展演變過程中,各個民族都曾經致力於偉大的奮鬥,「一輪輪」的普世性規則是存在的,關鍵在於參與建構,並佔據要津。否則,如楊國強教授所言,以自固藩籬為折衝中西的自覺意識,表達的是中國人在迫來的西方世界面前對衝擊作抵擋,其間固有其強烈的道義正當性和歷史合理性,然而忿戾內涵於敵愾之中,則自固藩籬的意識又很容易表現為中西對恃中的意氣。以上分別參詳高全喜 「三十年法制變革之何種『中國經驗』」,將刊於《歷史法學》第2卷;楊國強:《晚清的士人與世相》,北京:三聯書店2008年版,頁126。 

重建法制是對於中國近代史「樞紐時代」的制度接應 

   

也就因此,從政統的角度衡之,三十年來中國的改革開放及其法制變革,確實具有「與傳統的非斷裂性」,即「強調並尊重中國現行政治體制轉軌的歷史連續性,……充分考慮到本國社會主義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社會規範、文化遺產與社會主義傳統」,等等。① 凡此種種,一定意義上,固為其重要特徵,亦且為其出奇制勝,幾經頓挫而不敗的政治保障。但是,就道統而言,則與凡此「傳統」之藕斷絲連而漸至義斷情絕,實質上擁抱清末以還的中國民族主導性政治意志,才是這三十年的真實軌跡。百年以來,這一主導性意志的核心在於建設現代民族國家,實現中華文明的復興和國族的繁榮富強,同時,建構優良政體,形成現代性的民族國家法權體系,使中華民族蔚為成熟的政治國族,進拓全球正義與人類的永久和平,而一以我民族國家的自立自強為期,維新維盛為務。就現代性法權體系的建設而言,其核心訴求之一是從威權型法制走向民主基礎上的法律統治,以憲政體制提供政治正義,保障個人自由與社會公正,實現法律統治的自主自治,亦即所謂的法治。因而,「中國問題」糾纏於民族主義和自由主義,輾轉於民族認同、國家利益、集體尊嚴、人民共和與個人自由、社會進步等等多重維度的緊張關係。就此而言,總體來說,中國是在19世紀末至21世紀初的背景下,完成十八、十九世紀西方曾經進行並且業已完成的歷史進程。② 所謂「轉折」「轉型」,所謂「過渡」「闖關」,所謂「歷史三峽」之驚濤駭浪,其意在此,其義亦在此。 

  

綜觀1840年以還的中國歷史,可以看出,「清末民初」的三十來年,是一個改天換地、開天闢地的大變革時段,此後國共兩黨、海峽兩岸的一切努力,不過是對於這一時段早已提出的大經大法的重新詮釋與當下落實,而無論染蒼染黃,塗紅抹黑,基本不脫當初的藍圖。建設三峽大壩、武漢三鎮藉由江底隧道聯為一體等等,均為《建國大綱》的設想,剛剛實現。而《建國大綱》所設想的九萬公里鐵路夢,迄今也還未能實現,「同志仍需努力」。清末即已提出制頒藍圖的民法典,幾經輾轉,大陸地區尚付闕如,表明已然持續百年的中國法典化進程,亦未終結,正待收尾。因而,這一時段,前後三十來年,正為一世,堪當中國近代史的「樞紐期」。也就因此,從中國近代史的這一「樞紐期」觀之,凡此第三波改革開放及其法制建設,實為對於遭受戰爭和革命而被迫中斷的「現代化歷史進程」的當下接續,而這一進程本性上屬於徹底的世俗化事業,是「世俗化」這一現代性概念的中國式展開。也正因為革命和戰爭先已解決了民族獨立問題,基本完成了政治統一,從而為優良政體的建設提供了時空條件,才使得後者歷經波折,於晚近十多年間逐漸逼近政治議程,而表現為一種經由法制建設來救濟世俗政治正當性的當下努力。特別需要提出來的一點是,今日回看,政治威權體制的出現,恰恰是整合曆經內憂外患的轉型時段的有效政制安排,實為無可避免之事,非事後道德評議所能消長。——可能,一切有關此一時段「歷史功過」的估量,均只能止步於此。③ 

  

頗為弔詭的是,三十年來,因為牽扯於民族理想和公民理想,以「解放」為宗旨,因而,這一本性上世俗化的努力卻賦予了自身以神聖性色彩,或者恰恰相反,力圖反抗、超越世俗化的努力總是低調地以滿足「食色」來揭示自身,「啟蒙」與提前降生的解構性「後」什麼,便糾結一體,形態莫辨了;文明憂思與特定的民族國家建構歷程中的階段性焦慮和指向性考量,於多元一體的纏繞中,各取所需,各美其美,見仁見智。④ 因此,三十年來,我們看到的是這樣一幅悖論性的圖景:追求自我利益、張揚個體本位與耽溺世俗享受的赤裸裸自利努力,高揚的旗幟卻是獨立、平等與人權等等大詞,而護持心靈自由、追求思想獨立與人格尊嚴的精神旅程,反倒總是低調地宣稱不過是「還原為人」的自然行為。由此,就如既是回歸常態政治,然而「改革開放」本身的確又是一種非常政治,因而,雖然總體來說,包括將人還原為「惡人」預設而希求其為「好人」預期的法制建設在內,百年中國的發展趨向是一個世俗化的過程,而近三十年更是一個回歸常態政治的秩序重整歷史,但卻總是揮灑不掉一縷悲壯的氣息,更附有階段性政治危機甚至是總體性危機的陰影,以及全體國人「牽心扯肺」的時段。凡此種種,構成了三十年「法制建設」的整體時代氛圍,表現為一種非常態歷史時段中回歸常態政治的政治格調。 

   

注 釋: 

  1.參詳蕭功秦:「中國轉型體制的類型學」,載《二十一世紀》(香港),2006年總第96期,頁15,收見氏著《中國的大轉型》,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導言」第6-7頁。 

  2.此種二十世紀歷史的「分崩離析」,導致正如汪暉教授所述,「90年代」與「漫長的19世紀」有著更多的親緣關係,而與「20世紀」相距更加遙遠。伴隨著20世紀的大幕落下,那些構成「19世紀」特徵的社會關係重新登場,彷彿從未經歷革命時代的衝擊與改造一般。所以,「90年代」與其說是「歷史的終結」,毋寧更像是「歷史的重新開始」;「90年代」不是「短20世紀」的尾聲,而更像是霍布斯鮑姆所謂的「漫長的19世紀」(1776-1914)的延伸。將眼光放遠,也就難怪,整整半個世紀前,置身這一歷史時段,奧地利歷史學家弗里德里希·希爾教授才會於「二戰」結束後不久喟言:歐洲的「十九世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歐洲城市的殘垣斷壁中才告終結的。」以上分別參詳汪暉《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紀的終結與90年代》的「序言」,北京:三聯書店2008年版;【奧地利】弗里德里希·希爾:《歐洲思想史》,趙復三譯,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頁475。並詳本章最後一節中所引錢永祥教授有關「遲到的格勞休斯-洛克時期」的論述。 

  3.有一種觀點以威權政府和小政府的對比來編排東亞、南亞國家與「西方」國家政治體制的差異,並以是否賦予政府以「重大的角色」來區別「中國模式」與「華盛頓共識」的傾向性。筆者以為強政府與其說是「東方國家」的特色,不如說是後發國家為了向現代化「強行軍」,「急起直追」之際的不得不然。因而,其「強」只有工具理性,並無價值理性。有關於此,對比閱讀鄒東濤:「『華盛頓共識』、『北京道路』與中國獨特的發展道路」,收見俞可平、黃平等編:《中國模式與「華盛頓共識」——超越「華盛頓共識」》,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版,409以下。 

  4.正是在此,基於「文明憂思」的幽思和對於比較視野中的現實政治的當下考量,應有適當分際。前者屬於對於文明是否一直在「進步」,而進步是否導向人類幸福,以及諸如人性和人生的根本意義及其疑慮這種層面的思考,後者如研判民主與專制究竟哪一種屬於較好與善的政體,當下政制是否能夠促進國族繁榮、保障民生福祉與捍衛自由人權,等等。將兩者混淆,特別是以文明憂思代替當下批判,往好里說是避重就輕,誤置歷史,耍滑頭,往壞里說是混淆視聽,進而混淆是非。至於個別「理論左派」連「文明憂思」與「當下批判」都分不清,假裝或者真的不明白「文明憂思」的含義,卻輒發儻論,不僅說明其理論破產,而且表明學思膚淺,更是凡此理論與學思面對現實癱軟無力的不打自招。——如果還有什麼理論與學思的話。參詳拙文「『左派』的譜系」,見「中評網」。 

政治問題的法律進路 

   

因而,不難理解,此種常態政治或者常規政治,在於將「政治問題」轉化為「社會問題」,訴諸社會建設,而非恰恰相反,如同曾經有過的「革命」那樣,將社會問題,首先是貧困與飢餓,其次是對於平等和福利的追求,轉化為政治問題,幻化為對於自由的追求,而訴諸大革命的政治暴力。此於一度「有家庭、無社會」的中國現實,尤顯迫切,特具針對性。① 的確,無人能夠否認「社會問題」在革命中發揮的作用,特別是近代以還的世界歷史,對此多有佐證。至少,據說當繁榮和「平等」的美國出現之後,貧困與貧富差別就已構成近代歷史進程中的一個「問題」——嚴重的社會問題,進而成為改變現狀的充足條件,並且導致了政治訴求「社會問題化」的解決進路的應運而生。革命的發生導源於此,暴力的正當性自此更是藉助法國大革命的樣板效應,肆虐全球。② 

  

由此,歷史必然性的前景中便增添了平等與均富這一內容,就如刻下對於常態政治的世俗化努力所造成的「嚴重貧富差別」的矯正,必然訴諸「共同富裕」這一「繼續改革」的政治承諾,雖進路相反,而理路則一。儘管如阿倫特所言,「對於革命者來說,更重要的是改變社會的結構,而不是政治領域的結構」,③ 但是,包括法國大革命、俄國革命和中國革命在內的諸多「大革命」,其實際歷史進程卻恰恰相反,人們訴諸政治革命以解決社會問題,用政治革命來滿足「胃的造反」的社會訴求。而且,常常希望的是一種畢其功於一役式的徹底及時解決,謀求在徹底推翻舊社會的同時,旦夕之間,速戰速決,建設一個理想的新社會。——於是,「時間開始了」。 

  

另一方面,既為革命,則求自由,而在此革命恰恰成了必然性而非自由的實現,革命者是對必然性的實現者,而非自由的實踐者,與「革命」本身正相悖謬。於是乎,與此挫折相伴的常常便是革命勝利後旋踵而來的墮落,而且是真正的、徹底的墮落。特別是革命以解放為居所,以自由為目標,恰恰無暇顧及「社會問題」,而使得革命後的社會一仍其舊,甚至於「民國不如大清」,真正應了西文「復辟」這一「革命」原意與「反革命」這一衍義。所以,晚近三十年的中國秩序重整過程採取的是「告別革命」的方式,啟動了有限的社會建設進程,而且,愈往晚近,社會建設愈具建制性努力,並且似乎出現了由此帶動政治建設的勢頭,既在自覺力避此種悖謬,更是世俗理性主義總體背景下常態政治的表現,一種基於常態政治的社會努力。因而,所謂「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與「一心一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就是將一切轉化為社會問題,一如「電氣化加蘇維埃」,恰恰是一種新型政治經濟學理念的適切運用,既在避免政治浪漫主義的想當然和政治神學的蠱惑人心,並求達成一己的政治命意。因而,在一定時期內,它是一個能夠集聚最大限度社會共識,極具號召力、俘獲人心的時代綱領。之所以說是「一定時期內」,就在於凡此「社會問題」的解決進程同時可能伴隨著對於「政治問題」的解決,或者,導向對於政治問題的追問,因而,需要當事人審時度勢,恰當把握其間的互動或者銜接關係。否則,社會問題觸發政治問題,終究是早晚的事。事實上,晚近十多年間貧富差別的擴大、貪瀆橫行、權貴資本主義贏家通吃、民眾參與熱情的高漲,以及「精英寡頭化,草根民粹化」等等問題所引發的種種社會政治思潮,所謂「端起碗吃肉,放下碗罵人」現象的出現,特別是所謂「群體性事件」的大範圍、持續性、高頻率的存在,早已對此做出了證明。④ 特別是社會建設進程所培育的社會自主空間,已然絕非此種社會建制本身所能容納,亦非其所能忽視和壓抑,而需引向政治場域,於進入政治場域的博弈中求其自我消解。凡此種種,更是展現出「社會問題」與「政治問題」之間的複雜互動關聯,要求政治介入與公共政治文化的成長。這是後話,暫且不表。 

  

職是之故,在當代中國的特定情形下,此種對於社會問題的解決進路,說到底是一種政治努力,除開掌握破、立分寸,恪守循序漸進的程序理性,嚴守公權力的邊際之外,更須託付於「法制」,才能使之現實化,而籠統於將民族國家編織為一個法律共同體的整體努力之中。換言之,法制的抽象一體性、同質性、形式化和程序主義,不僅為將社會問題「納入法制軌道」提供了制度想像力,從而為經由法制的政治統治提供了政制形式,更且為社會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延遲效應」。⑤ 就是說,在現有的財富資源、制度條件和執政能力均無法徹底回應所有社會問題,而又不可能、不應當將它們重新化約為政治革命之際,同時,並且不應經常徑直訴諸「嚴打」這種粗陋治安性對策的時候,法制的程序性安排提供了應對各種社會問題的緩衝裝置,而為通過發展經濟、積累制度能力、保持威權控制,以逐步解決社會政治難題,爭取了時間。一句「按照法律程序解決」,不僅設定了矛盾解決的規則空間,而且等於宣布了解決矛盾可能享有的迴旋時間,而為抑制社會矛盾的及時表面化贏得了時空條件。 

  

尤有甚者,它所訴諸的「法制」在此代表的是人間常規與生活正道,既避免了「無法無天」的惡象,而且還展現了常規政治的迷人「溫吞」,在政治正確和政策策略上居高臨下。如果說以「空間換時間」或者「以時間換空間」均為特定時段內的一種有效政治策略的話,那麼,此種藉由法制而獲得「延遲效應」的制度安排,可以說是一種「以制度換時間」,從而「以制度換制度」的智慧,也可以說是一種「以空間換時間」的策略。僅從功能角度來看,其用意與效用,正應了嚴復先生的「十六字箴言」:「制無美惡,期於適時;變無遲速,要在當可」。 

  

因此,此種進路,即將政治問題轉化為社會問題,社會問題換形為法律問題,特別是法權程序的「溫吞」安排和技術操作,不僅解釋了法制建設何以成為晚近三十年中國社會建設的制度依託,也是中國式的政治建設的承載裝置,而且說明了中國式改革的和平要義與國家能力建設的重要性,同時揭示了中國式改革的政治治理術。當然,它同時也為「法律拜物教」式的路徑依賴埋下了伏筆,而在缺乏立法的民主性和第三方執法的獨立性的情形下,法律或者法制卻不堪此任,遂有可能成為引發「法律問題」之「社會問題化」,進而,「社會問題」之「政治問題化」的觸媒,恰恰走向了制度預設的反面。⑥ 故而,我們看到,「通過法制解決問題」這一良好理念,在悄然變成了將法律特別是司法當作治安應對性機構來運用這一「工具性託付」之後,所造成的唯一差別僅僅在於,將可能蜂擁到黨政機構門口「鬧事的」,轉到了法院門口而已。而「上訪」紛紛,正說明司法有心無力,有力無心,難恪其責,甚至自身難保。尤其是晚近十來年間,舉凡「農民工欠薪」、征地拆遷糾紛、醫患關係糾紛和勞資對壘,乃至於「掃黃打非聯合行動」,都將法院這一原本屬於被動性的權力拖將上陣,致使其中立性蕩然無存,一如動不動就將森然警力部屬到所謂「群體性事件」現場,不僅不是將「政治問題社會問題化」、「社會問題法律問題化」,恰恰相反,在毀棄其間的區隔的同時,也銷蝕了三者遞次運用可能具有的緩衝效應與正義行頭,早已違背了回歸常態政治這一基本國策。 

   

注 釋: 

  1.參詳潘維:「現行中國體制面臨的五大問題與機會」,載《中國與世界觀察》,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頁113-131,引語見頁126。 

  2.晚近十多年,美國在新保守主義單邊路線指導下進行了全球性霸權演練,特別是動輒要將敵人「炸回舊石器時代」,其殘暴蠻橫可謂無以復加。究其緣由,大革命所昭示的暴力正當性,可能是一種重要的政治遺產。 

  3.【美】漢娜·阿倫特著:《論革命》,陳周旺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7年版,頁14。 

  4.參詳拙文:「多元社會利益的正當性與表達的合法化——關於『群體性事件』的一種憲政主義法權解決思路」,載《清華大學學報》2008年第4期,頁113以下。 

  5.此處借用了蕭功秦教授的表述。在「中國後權能型的權威政治」一文中,作者認為在權威主義強勢控制下,即「低度政治參與」條件下,政治穩定可以在相當一個時期內得以持續,這就有可能為難度較大的改革與發展贏得時間,從而客觀上為政府通過長時間的經濟發展來解決舊矛盾,提供了可能。換言之,政府由此獲得了足夠長的時間與迴旋餘地,來解決前一時期沒有解決的社會發展問題,並有可能在一個比較充裕的時段中,解決前期遺留的問題。當新階段又出現新的矛盾和問題時,通過下一周期內抑制矛盾的及時表面化,抑制「政治參與爆炸」,而為解決它們贏得了時間與迴旋餘地。詳見氏著《中國的大轉型:從發展政治學看中國變革》,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頁116以下。 

  6.2008年9月25日,成都「古魁案」首次開庭,2009年1月5日再度開庭。此案引人注目之處在於,司法程序的提起系作為被告方的成華區政府主動借給原告10萬元作為「訴訟啟動費」,提示他經由司法程序「解決問題」。縱觀事發緣由和雙方博弈過程,不妨說,「司法解決」既是政府有意藉助程序主義法權安排落實「延遲效應」,也是經由社會問題「法律問題化」,而避免其「政治問題化」的統治術的有意運用,故爾,才有法學界人士贊曰,「政府把矛盾交給法院是明智的選擇」。連中國的基層政府都明白並自覺運用「法律問題化」技巧,說明中國的治道確乎進益良多。有關詳情,參詳《北京青年報》2009年1月6日A14版的報導,以及《天府早報》、《華西都市報》的相關報導。 

對於公共生活的經營管理式治理 

   

進而言之,回歸常態政治,意味著以技術官僚式的、經營管理式的方式來對待公共生活。在一個已然形成優良政體和公民社會的政治社會環境中,雖然這一方式也會造成韋伯所預警的工具理性與官僚化社會聯合宰制的弊端,但卻不致於完全窒息對於政治和社會本身的多元性思考。① 否則,則「公民的政治經濟」或者說「啟蒙的政治經濟」,勢必為「市民的政治經濟」或者「消費的政治經濟」所取替或者遮蔽,導致「公民的政治經濟」未彰,「消費的政治經濟」先行。事實上,如果說二十世紀初葉,「以技術進步為目的的工廠勞動給人以它本身包含著一個政治成就的假象」,甚至政治進步的幻景的話,那麼,此刻這一技術官僚式的經營管理式的處理公共生活的方式,提供的不僅是政治成就的假象,而且同時確為一種政治成就,準確地說,一種治道的勝利,從而恰恰是對於真正的政治的「溫吞的謀殺」。實際上,市民的政治經濟學只能視政治為「私性政治」,一種對於私利私慾的滿足和交易,而非公民參與和公共精神的展現,一如其服從法律僅僅因為趨利避害;其所需要與追逐的是民眾的物質豐裕與國家的強盛,伴隨著消費文化,首先培植的是「私人」而非「公民」,而這一切悉以國家威權為前提,國家威權以對於它們的承諾為自己贏得歷史前提。職是之故,借用盧卡奇有關小說是「一種超驗思維的流離失所形式」這一名人名言,不妨說此種治道是政治的無家可歸形式,它在將政治放逐的同時,也使自身危乎殆哉。 

  

進而言之,從政治社會的建構來說,三十年間逐漸顯露、提煉出來的此種技術官僚式的、經營管理式的處理公共生活的方式,不僅告別了政治浪漫主義,拋棄了烏托邦道德想像,信奉「發展是硬道理」,凡事「不爭論」,甚至於「打左燈向右走」,而且,它放逐了對於公共生活的批判性反思,消隱了——如果不說阻止的話——對於「共善」和「良善生活」的自由主義的政治追問,斬斷了有關政策、法律和國家的德性之維的自然法考察,著意模糊民族理想和基於公民理想的政治熱情,滿足於整個社會安於生產和消費,甚至於著意追求整個社會和全體國民的私性幸福狀態。換言之,以對於市民生活的私性幸福而非公民的公共生活的滿足,以換得公民的政治認同,以對於「國家實力」所營造的「光榮與榮耀」,來爭取國民的政治忠誠,是此種治道自我設定的道德理想,也是一種政治底線,說到底還是在於排除各種制度備選方案的競爭性。晚近十年來逐漸強化民生的營建,包括減免農業稅等等,在表明民生本身就是國家實力這一常識的同時,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和諧社會」這一政道的共和主義自我理解之於治道的影響,同時並說明了以對於民生的回應來迴避對於公共生活的批判性反思的制度用意。 

  

同時,「技術官僚式」的管制之能應運而生,因應了而且基本上源於平凡時代常規政治的需要,屬於「現代化」這一除魅歷史的制度後果,也是一種文化現象(就此而言,1990年代漢語學界開始的「思想消隱,學術登場」,其實有以然哉)。也就是說,造就「強人」的時代不再,威權隨著代際遞減,② 一個相對平庸的政治社會過程開始,所需要的恰恰就是技術官僚與技術官僚政治。迄至常態政治成型,世態更趨平庸,則「經管政法」類背景官僚將會大量登場。今後三十年,這一世態將會表現為中國的世相。此種政治的特點在於,以「趨利避害」和「現世現報」為人性前提,將一切作平面化處理,於眼前算計中考量決策,經由價值稀薄化和歷史觀的懸置,摒除歷史和德性顧慮。其極端者,例屬馬克斯·韋伯所喟言的「專家沒有心肝」一類。凡此昭彰於西方先發國家的近代歷史,後發國家的「趕超」歷程似乎也在重蹈覆轍。中國三十年來的社會政治生活,至少自鄧公以降,人人求安,舉國思定,居家過日子的小康憧憬取替了形上衝動,消費才是「硬道理」,決定了再無「強人」出世的可能,正好步入這一平凡時代,也就是「法制」的常規政治時期。 

  

實際上,將國家當作公司來經營,使得國家真正成為一個高度組織化的巨型公司式的政治經濟結構,原本就是現代社會的一大癥狀,也是現代性驅導出來的統治術,不分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數目字管理」,利弊均在於此。如果說差別的話,前者似乎多為「私營公司」,而後者更像「國有公司」。其「戰鬥力」在此,其之毫無「魅力」,喪失人性,同樣淵源乎此。③ 也正因為此,在尋求合法性的語境下,對於「現代化」的承諾是二者共享的歷史前提,並構成了它們達成諸如「市場社會主義」這種聯盟形態的現實可能性,而一起沉湎於現代主義的欣悅狂症之中。進而言之,只有在這一歷史語境中,才能理解為何作為生產力的科學技術在打理人與自然的關係的同時,也以意識形態的方式實現了對於人的幾乎全面統治。④ 技術官僚式的處理公共生活的治道,一種將人與人的關係換形為人與自然的關係,使得社會關係技術化的技巧,其實是這一意識形態的勝利的歷史成就。這一切,不僅構成了晚近三十年中國社會政治的基本面相,而且說明了凡此面相的由來,恰恰是法制登場的基本背景。 

  

就是說,一個缺乏民主基礎的立法和服務於政府意志的司法,抽離了政治正義,正是將公共生活進行「經營管理式」運作的絕佳體制搭檔。政制認同和政治忠誠的要求,在此輾轉換形表現為希望公民獻出自己法律信仰的努力,進而落地還俗為具體遵奉實在法律的直接指令,不僅是政治世俗化的結果,而且是「以法制合法化政制」,或者以「法制換政治」的治道,就未來前景來看,也未嘗不可能進境為「以法治正當化政治」,演繹「既受命亦革命」的政道。其間關聯,僅就其初級形態而論,恰如特定情形下的「以行政吸納政治」或者「以經濟吸納政治」。⑤ 於是,「社會關係技術化」的技巧在此表現為「社會關係法律化」的法權回應,以所謂「依法辦事」一言以蔽之;「社會關係法律化」進一步引申、衍生為「法權程序化」及其精密細瑣的法律技藝,如上述「古魁案」所示,交付於所謂「司法職業化」和「司法專業化」。⑥ 從而,社會關係的法律化既滿足了社會關係技術化的工具理性要求,同時使得技術化的後果消隱於程序主義的法權安排,不僅沒有招致將公民單薄化和放逐共和道德的指責,似乎也並沒激起有關它們銷蝕了對於此在予以彼在性自然法式反思的憤怒,相反,卻為自己贏得了政治正義的德性。——畢竟,「加強法制」、「依法治國」是時代的最強音,全體國民的共同憧憬,好像也是「現代化」的當然指標,可謂一舉兩得。這也從一個側面解釋了為何立法機構最大熱情地從事適應市場經濟的私法規則的訂定,卻能容忍公共生活領域的規則闕如,而公共生活的規則化本來恰恰是包括立法機構在內的公共權力本身存續的根本。而且,說到底,「法律家」而非「法學家」,同樣正屬於典型的技術官僚,而絕大多數的法律從業者是也只能是法律家。⑦ 也就因此,為何「科學技術」和「法制」成為最受當今中國治道青睞的兩種管控體系了。 

  

概略而言,「改革開放」之初,1970-1980年代之際,下迄1990年代,凡此均為基於「摸著石頭過河」的進路,尚未整合成型,更難以「模式」、「道路」或者「共識」之類的修辭來狀述。隨著時間的推移,越往後來,特別是最近十年間,它們越發逐漸表現為一種自覺的治理術,而呈現為並配合以下述錯綜時空中的法權努力。 

   

注 釋: 

  1. 但是,實際上,就西方語境而言,自霍布斯促成了形而上學的崩潰,而催生出理性與技術的優勢之後,此種經營管理式處理公共事務的方式早已成為現代性方案的必然內涵。有關於此,泛詳John McCormick, Carl Schmitt』s Critique of Liberalism: Agianst Politics as Technology, NY., 1997. 

  2. 唐德剛先生在論及蔣介石式的寡頭政治時,認為它是「帝制轉民治的中途現象」,而非一成不變的定型,相反,「它只是個流動的、權力遞減的轉型體制」。換言之,寡頭專權隨著政治強人向平庸經理式人才的過渡,其權力隨之「遞減」,最終導向「民治」。參詳氏著《袁氏當國》,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頁97以下。 

  3. 昔年梁漱溟先生即曾有感於「老中國」歷來是一個鬆散的文化共同體,屬於「不像國家的國家,不要政治的政治」,不若近世西洋,往外用力,輾轉於彼壓迫此反抗,各以一己為核心而爭求,進而將國家整合如同一個「公司」,並且運用此種態度於國際關係。進而,梁先生精闢地指出,「資本主義的經濟,新興中產階級的民主政治,近代的民族國家的『三位一體』」,是近世西洋社會—文化的一大特點,其對東方而言,集中表見為「近代國家內現代工業化的組織性的權能」,而這一切又深植於過去五百年間從中世向近代過渡中西洋「人生態度的改變」,「我」的覺醒。所以,在西方近代國家的政治背後有它的經濟,而它的政經出於它的人生態度。它們環環扣合,出谷遷喬,一氣呵成。憲政與法治,不過其間一端。以上參詳氏著「我們政治上的第一個不通的路──歐洲近代民主政治的路」,收見《梁漱溟全集》,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卷,頁155;「中國民族自救運動之最後覺悟」, 同前,第5卷,頁50、46、59、108;《中國文化要義》,同前,第3卷,頁50-51。並參詳許章潤:「西方法律文明與近代中國」,收見氏著《說法 活法 立法——關於法律之為一種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義》,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頁70、98。 

  4. 參詳【德】于爾根·哈貝馬斯:《合法性危機》,劉北成、曹衛東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 所謂「以行政吸納政治」,源於英人治港的經驗。參詳金耀基:「性質吸納政治——香港的政治模式」,收見氏著《中國政治與文化》,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頁21-45,並見氏著《從傳統到現代》,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康曉光:「90年代中國大陸政治穩定性研究」,載《二十一世紀》(香港)2002年8月號,總第72期,其完整版為「再論『行政吸納政治』」,收見作者自印《中國的道路》,頁84以下,或者《仁政》,頁69以下。對於康文的駁論,參詳吳增定的論文「行政的歸行政,政治的歸政治」,載《二十一世紀》(香港),總第74期,頁16以下。 

  6. 就此而言,2008年出現於中國的反司法專業化和職業化現象,以及與此相伴而來的對於「馬錫武審判方式」的再評價,實可謂對於常態政治的背道而馳。 

  7. 參詳拙文「法學家:法律的良心」和「法學公民與知識英雄」等,收見拙集《六事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頁165以下。 

第四節 錯綜時空下建設民族國家的法權努力 

   

如前所述,中國的社會文化轉型早已啟發於中國近代史的「樞紐期」,晚近三十年並非「開天闢地」之舉,毋寧,是以「撥亂反正」和「改革開放」為機理的接續歷史的事業。就是說,將中斷於兩次戰爭和政治動亂的建設現代民族國家及其法權體系的努力,於1970年代末期重新提上政治議事日程,接續清末以還中國民族的主導性政治意志。這一主導性意志不是別的,就是被迫與以歐美為樣板的世界主流政治接軌,「救國建國」,而以「現代化」一言以蔽之,從而將中國建設成為一個法律共同體,表現為關於中國與中國人的身份建構、地緣政治、民族認同和文化單元的抽象一體性法權安排。正是在此語境下,中國近三十年的法制變革參差於「接續」與「開新」之間,延續著百多年來的「本土」與「西方」這一揮之不去的話題,漸次對於當下中國場域「不同時代」的不同「中國問題」做出綜合性回應。 

   

「接續」與「開新」的二元論 

   

1980年代以還,正當中國大陸啟動「法制建設」、陸續恢復法學教研之際,台灣的法學著述和立法、司法的「正反兩方面」經歷,旋即引發了大陸法律界的濃厚興味與高度關注。事實上,在此後的歲月里,大陸的諸多立法過程多援引台島的立法例作為參備,主要法學院的教學資料中逐漸添備了台島法學家的著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究其原因,就在於作為清末以還中國民族主流政治意志的當下狀態,台島的法意和法制講述了中國文化和法制轉型的活生生歷史,以壓縮為地方性實踐這一特定形態,彰顯著中國文明的轉型能力和實際結果,因而,橫向的接引恰恰是縱向的接續,一水之隔的「空間」變成了「時間」。就此而言,結束了二十世紀中葉的三十年歷史「偏鋒」之後,晚近中國又一個三十年法制建設的一切布局和操作,不過是因應整個中國的廣土眾民,對此更作適用的實踐。其「偉大」在此,其並非「開天闢地」,同樣淵源乎此。也就因此,1980年代後大陸法學界對於對岸同行研究成果的消化和吸收,一定意義上,恰是對於斷裂幾達三十年的這一學術學統的接續。① 進而言之,晚近三十年台島的政治轉型及其教訓,對於整個漢語文明同樣堪具啟示意義,「樣板效應」不可低估。 

  

實際上,三十年來的法意探索和法制建設,正是在「接續」與「開新」的二元論中展開的,構成了更為宏闊的「傳統」與「現代」的二元語境的有機組成部分,而融匯於民族國家建設和中國民族現代化運動的歷史洪流之中。不過,在「告別革命」後的三十年中,所要接續的「傳統」不僅是清末變法改制以來的主導性政治意志,即清末、北洋和民國的法律遺產,一種主要始自近代中國「樞紐期」的法意導向與政治意志,而且包括對於帝制中國法制與法意傳統的重構性闡釋。特別是越往晚近,帝制中國的法意傳統,或者更準確地說,含蓄兩千多年積澱的,中國文化中久經檢驗而證明為對於人世生活具有普世意義的法意精神,有限度地進入了立法、司法和法理視域。一度為激進而天真的反傳統主義和現代化思潮所推導的種種歪曲觀念,隔斷法律的人文挂念和普世情懷,獲得了有限度的校正。② 金岳霖先生說,「時間不會打住」,從知識經驗沒有「打住」,可以證之。③ 轉用此意,不妨說「時間不會斷裂」,中國晚近「接續」與「開新」的法制變革,可以證之。 

  

舉例來說,1980年代「文化反思」熱潮如火如荼之際,對於「情、理、法」連貫一體,而又井然區隔的傳統法意秩序的批判,蔚為主流。三十年不到,法學家們恍然於天理、人情與國法的三位一體結構,不僅為實在法接引了超越意義,而且為超越意義防範俗世權威的為非作歹提供了法理進路,恰恰是最為精到而極富批判精神的法意傳統,也是一種沁入中國心靈的民族精神,中國文明法律智慧的精粹。回頭一看,不妨說,扣除八年對日抗戰,清末以降法律領域「西化」與「國粹」的對壘演繹了三十年中國民族法律精神的成長歷史,接續的是晚清沈家本的「變法派」與勞乃宣的「禮教派」的論戰思緒,情勢在分合之間。④ 1980年代末期起航的這又一個三十年的法制建設,總體來看,不僅是一百年來中國最大規模的接引西學法意和法制的過程,而且成為中國法律文明的自我理解與自我保衛運動,格局轉而為合一創新,一以我民族生活的安適與否為取捨。一定意義上,伴隨著中國文化自信的逐漸恢復和中國文化身份認同的複位,中國文化元素開始在社會政治生活的各個層面獲得有限的現代性闡釋和運用,也可以將這一努力視作中國法意麵對西方強勢高壓,延續百年的中國社會抗議運動與社會保衛運動的法律體現。也正因為此,粉墨登場的各種法意、法理及其政治社會實踐主張,其實源自多元「時間」段落,以致有「時代」的落差,亦非聳人聽聞,而構成了三十年法制變革的重要知識論背景。 

   

注 釋: 

    1. 有關於此,參詳拙文:「多向度的現代漢語文明法律智慧——台灣的法學研究對於祖國大陸同行的影響」,收見《法學家的智慧——關於法律的知識品格與人文類型》,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頁46-74,特別是頁57-58、60以下。在此補充說明的是,人身經驗可以見證歷史的真實性。一個典型的例子是諸如謝懷栻先生這一輩法學家,或者更為年長的一代法律人,他們對於這一段歷史的經曆本身,就是對於「以空間換時間」的具象說明。謝先生的法學素養蘊育於1949年以前的法學教育,所接受的當然是《六法全書》這一法律體系。《六法全書》體系及其理念是當時中國人所能取得的最高法律成就,也是自清末變法以降主流漢語文明法律智慧的結晶。1957年,謝老冊立右派,旋遣新疆「勞改」,大漠洪荒里戰天鬥地十七載。80年代「平反」後再撿民法,重續學思。當其時,盜版的台灣民法學著作和教材流行,打開了一扇窗口。年輕一輩捧卷遐思,固覺新鮮;老輩撫今追昔,又何嘗不是百感交集。據說,謝老翻閱後喃喃:「接上了!」——歷史又重新接上了頭。此一意象,極具意味。一如所謂「以土地換和平」的以「時間換空間」,此乃「以空間換時間」,陰差陽錯中讓「時間匯合」了。 

  2. 至於《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忠實」的義務,諸如此類,則又將宗教和道德不加區分、囫圇吞棗般地下落為實在法規範,未能拿捏其間的分際,徒為笑柄了。 

  3. 金岳霖:《知識論》,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頁449-451。 

  4. 有關清末變法中的「兩派」之爭,參詳蔡樞衡:《中國法理自覺的發展》,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頁28以下;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與中國固有文化》,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頁26以下;李貴連:《沈家本傳》,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兩面作戰」式回應的法權安排 

   

凡此種種,造成刻下中國的多元時空情境,形成了意義的多元、裂變、交疊、紐結和衝突。舉凡自由主義、保守主義與新左派的共存與攻訐,民族主義與後民族主義的扞格,威權治理與民權思潮的衝突,社會、義務本位與個人、權利本位的對壘,對於德性的重新強調和基於法權體制的建制化努力,以致於法制的本土化與「接軌論」的對舉,文化自覺和政治成熟的論列等等,均為此種錯綜時空的構成要素。它們同時彙集、多元糾結、參差共存於當下中國這一時空場景中,以致出現了在諸多問題上不得不至少同時「兩面作戰」的複雜局面。① 三十年的法制變革在被迫回應著上述諸多背景因素要求的前提下,使得自身亦且呈現出反抽象一體性特徵。 

  

這裡舉三個例子。第一個例子是,鑒於刻下中國法制的首要任務和根本宗旨在於建構民族國家的法權體系,建設中華文明的憲政秩序,因此,上述錯綜時空造成的一個主要癥狀就是,一方面,中國不僅需要完成未竟的鋪設民族國家法權屋頂這一宏偉事業,而且需要經由自己的建設性探索,提供有關人間秩序的制度想像力,否則不足以應付廣土眾民和紛紜國際格局對於法權安排提出的各種挑戰;另一方面,後現代法學對於法律的確定性、中立性和自治性的顛覆,特別是批判法學對於現代性法制的解構性闡釋,不僅在知識論上影響到中國法學的論述進路,而且其為一種意識形態,影響甚至左右了一些研究者的理論立場,使得在一個現代法治尚未最終確立的國度,申述法治的弊端和局限的儻論大言居然頗為流行。而且,晚近以來的「西方」似乎經歷著「國家合法性的衰落」,② 而使得國人對於完成中國民族國家建構的論述頗為不以為然,導致一個尚未完成民族國際同一進程的國度,居然出現了後民族主義的思潮。進而,由此派生出的問題是,一方面,對於機械法制主義的揭示和提醒,有助於防止「立法拜物教」,告誡全體共同體成員不要以為單憑立法就可以解決一切問題,特別是務戒以法制代政制,防止「一部憲法治天下」式的天真,而為法律、社會與經濟和政治的配套為用的整體性改革思路,提供理論準備;另一方面,針對西方法治,特別是美國式的法治導致法律對於生活世界過度殖民化之弊,法律世界與生活世界的嚴重脫離這一現狀,對於正在汲汲於「法制建設」的中國來說,後現代的思慮又確有其警策意義。正是在此,2008年《勞動合同法》的頒行之引發資方及其經濟學代言人的強烈反彈,不僅反映了法意背後的利益立場,而且是在究竟應否與能否運用法制來調節勞資關係的制度選擇方面出現了重大分歧,而之所以分歧如此之軒輊,原因之一,甚至可能是一個大家未必意識到的重要因素,就在於對於此刻中國經濟社會生活所處歷史時段的判認不同,以致於結論迥異。由此可見,如果說諸如民族主義等等西潮是晚清舶來的西潮,那麼,後民族主義則為新近引入的,使得中國在消化前一西潮過程尚未完結之際,又必須面對後一西學的衝擊,而凡此以「後」字為前綴的西學雖與中國當下國情疏離,卻又構成了整體性的環境因素的重要方面,深刻影響著中國的自我理解,對之無法採取視而不見的犬儒主義態度。由此,形成了當代「中國」場景的錯綜複雜性原來牽連於甚至源自「西方」思潮的此消彼長這一弔詭局面。此處所述,正為其例。③ 

  

第二個例子是,如前所述,民族主義與後民族主義的同時登場,展現了我們這個時代「時間」之間的扞格,由此,「民族國家與後民族主義」的共時性交集,構成了我們這個「時代」的特徵。「中國問題」的特殊性決定了現代中國擔當著雙重任務,既要建設民族國家,同時並要在東、西方意象和隨後的全球化形勢下完成政治轉型,締造民主中國和法治中國,形成中華文明的憲政秩序。然而,現實情形是,一方面民族國家還沒有最終建設完成,整個國族的國家意識其實相當淡薄,國家定位尚未最終成型,現代中國的國家哲學尚付闕如。雖然自1911年帝制坍塌、共和肇始以來,大框架上中國即已算作一個民族國家,但是迄而至今,隙漏甚繁,建設民族國家的任務依然尚未最後完成。從整個大中華地區的宏觀著眼,就法律面相而言,當今中國既然存在著台灣、香港和大陸三個獨立存在的法律實體,彼此節制鬆散或者實際上並無直接轄制關係,而中國又不是美國、加拿大這類以移民為主體形成的新興聯邦制民族國家,那麼,它在具象地表明中國還沒有經由統一的法律體系來網羅中國政治疆域、法律時空範圍內的一切活動,包括它的政治建構、經濟制度和公民生活的同時,揭示了中國迄今為止還沒有最終完成民族國家建構任務的嚴峻現實。這一特殊國情,決定了中國此刻一切措置的基本語境。另一方面,全球化、文化多元主義已然登場,後民族主義等等「後現代」思潮正在解構著我們基於民族主義的關於民族國家的概念,甚至可能危及民族國家的利益邊界,解構民族國家的主權整合。自由主義陣營整體性之缺乏國族利益關懷與文化認同,又拿不出針對具體問題的有效解決方案這種學思與實踐的困厄,銷蝕了其道義擔當和思想力量,無從催生強有力的思想動員,更不可能形成有效的社會、政治動員,但卻對社會思潮具有相當影響力,於此推波助瀾。一些自由主義者漠視國族利益邊界,嘲諷國族文化認同的言論,不僅暴露出其基本學理疏闊膚淺,而且情感認同錯亂,從而招致實踐層面對於生活世界的背叛,導致其思其學終究不過書齋囈語的命運。 

  

第三個例子,再就威權主義與民權保障思潮來看,《憲法》提供了「錯綜時空」的絕好樣本。一方面,現行《憲法》規定了「信仰自由」條款。作為一個政策性規範,它需要以下位法律、法令和規章進一步予以細化,屬於典型的現代自由主義政治主張。另一方面,它又自相矛盾地規定國家要對公民「進行歷史唯物主義教育」。兩個條款同處一部憲法的「序言」之中,而截然對立,矛盾於是在所不免。就是說,如果公民享有信仰自由,這一現代啟蒙話語所反映的基於精神自由而來的關於宗教的基本憲法原則是真的話,那麼,國家對於公民進行唯物主義教育這一命題的正當性就必然為假;反之亦然。在此,與其指斥當事人缺乏歷史意識,不如說其所彰顯無遺的實在是「時間的叢集」的尷尬。問題在於,凡此並非均為立法者惡意為之,一種純粹基於「意蒂牢結」的產物,毋寧是在「時間的叢集」這一背景下,當事人自覺或者不自覺的不得已,一個文本與現實的錯位。換言之,現實已然超出了文本,但既有體制的自衛卻不容文本坐視,於是只好用文本來搪塞現實,並使現實和文本似乎蔚然貼合,而對現實有個交代;對於現實的改變以求貼合文本,而前提恰恰是需要維護現實,從而使改革本身得以實現。正是在此,生活已然前行,規則裹足不前,於是形諸字紙,展現出這種自我不相容性,不僅是對於理念與現實及其矛盾的雙重回避,同時並是對於這一矛盾的鴕鳥式應對。法律之為一門技藝,其可貴與可悲均在於此。一百年來,一些解決中國問題的對策似乎並非立基於對於中國當下問題的判斷,而可能是根據對它處在另外一個時段的錯覺而來的,或者是基於另外一種時段的理念而採行某種措置,一旦置此語境,一切便都一目了然。各自身處的時間不同,對於現實的時間性判斷有別,據此而來的對策,當然不免「時代的錯位」的尷尬。 

   

時間的二重性及其統一 

   

正是在此語境下,晚近三十年的中國社會政治及其法律變革出現了「時間的困惑」,不僅是因為身處多個「時代」,以致於不免常常舉止失措,令人無所適從,而且表現為宏觀上政治社會本身對於自身所處歷史時段的自我理解不同,以致於做出了迥然不同的判斷,從而採行截然不同的措置。從1970年代宣告中國已經成為「初步繁榮富強」的社會主義國家,中經劃分社會主義的高、低階段,自找台階重新定位,到最後定位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並且坦承這是一個無法準確估算的「相當長歷史時期」,實際上等於是向以現代性為幡的歷史進程的全面皈依,而將1949式的革命元年時間概念,或者說一種「地方時間」,交疊、錯綜和混合於這一「世界時間」,力圖在二元時間中理述出一種時代景象。與此相呼應,諸如「資本主義可以有市場,社會主義也可以有市場」一類的混融進程啟動,導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體的誕生與成長。由此,才會一步步「退後」到而非「邁進」到私有產權確認、承認人權的正當性等等基本社會政治關係的重組過程,由此種曲折步法引領社會政治向前「進步」。同時,以一個「時間的叢集」之身,應對後現代、後冷戰、「後911」時代的世界,實現百年轉型的「結束的開始」。 

  

由此,法制變革隨著對於「時間」體認的變換而調整。從旨在「加強專政」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宣諭,到基於「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這一理念而建立市場經濟下的私法體系的努力,再到規範公權、維護私權、保障人權、建設法治國家的法律的自我理解,遞次表達了隨著時間概念的變換而轉換的法制定義,一步步接近於法治的自我理解。它們在展現經由法制的工具性託付與價值性託付的交集之際,更且彰顯出錯綜「時空」下市民生活的法律向度對於公民生活的「世界性」的訴求,從而,引導出法治主義的社會想像與道德秩序觀。 

   

注 釋: 

  1. 例如,此種情形反映為中共十七大政治報告中對於各種「主義」的並蓄式陳述,「和稀泥」,不僅說明「主流價值觀」或者國家意識形態尚未整合成型,而且表明各種「主義」作為具有競爭性的理念選擇和制度方案,均未佔據主導性地位,只能以「白貓黑貓」式的政治實用主義將它們框定於「改革」這一基本政治共識之中,適時擇機而用罷了。 

  2. 有關此種「衰落」的簡要論述,參詳伊曼紐爾·沃勒斯坦:《轉型中的世界體系》,路愛國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版,頁122。相關但不同的論述,泛詳【美】麥克爾·哈特、【意】安東尼奧·奈格里:《帝國》,楊建國, 范一亭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吳稼祥:《果殼裡的帝國——洲級國家時代的中國戰略》,上海:上海三聯書店、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 實際上,這是百年來一直存在的一種「中國現象」。早在1923年,共產黨人瞿秋白即已對此有所指陳。在「自民權主義至社會主義」一文中,他寫道:「中國宗法社會的皇帝制度破敗之後十二年,方才露出一些民權主義的可能性,然而已經處於世界社會革命的時代,中國『四海之內莫非王土』的國家觀念受槍炮、飛機、潛艇、新銀行團的恐嚇,方才煙消雲散,想建立『民族國家』,然而歐美各大民族國家卻已顯然表露它們是『階級國家』。中國民權主義與民族主義的開始,恰好是在世界的民權主義和民族主義崩壞的時期。」參詳《瞿秋白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頁55。 

「中國」與「西方」的時間意象 

   

同樣正是在此,「傳統」和「現代」不僅是一個時間概念,而且是一個空間意象。換言之,包括晚近三十年法制建設在內的百年法律史和法律思想史,仍然無法不在「中國」與「西方」這種二元體系中行進。轉用卡爾·施密特「上帝離群索居,可又無處不在」這句話,可謂「西方偏居一隅,可又無處不在」。西方之代表「現代」與中國之象徵「前現代」,從而應當成為前者不言自明的歷史正當性的確證,不僅為中國的西化派奉若神明,也為歷史唯物論宰制下的政治綱領所接受。只不過前者信誓旦旦,導向市場經濟和中產階級政治,後者慷慨悲歌,昂首儻論「走俄國的路」。但是,無論偏向哪一極,其將中國及其法律傳統視為「現代」的他者,則無二致。迄至「歷史終結」之際,中國的百年奮鬥似乎只是也只能是資本主義全球凱歌高奏的一段過門而已。正是在此,晚近三十年的法制努力既是在延續這一神話,更是對於歷史可能性的多元拓展,從而講述了或者有可能講述一個有關中國的法律傳統和現代經驗的重構性故事,進而有望打破或者超越這一神話。由此,粉墨登場的各種法意、法理及其政治社會實踐主張,其實源自多元「空間」場景,以致變換為「時代」的差異,同樣亦非聳人聽聞。 

  

因此,不幸卻必然的是,「中國」和「西方」在此均呈現出「時間的叢集」和「時代的錯位」的錯綜局面,讓歷史的當事人舉止失措,尷尬無比。① 就中國而言,「前現代」、「現代」與「後現代」同時俱來,導致出現了一個「多重的中國」。這一意象不僅是指按照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水準,中國不得不分為東部、中部和西部等等這樣一種共處一國,卻分屬多層的「多重的中國」景象,② 一種「地方時間」與「世界時間」的差異,更不用提港澳台與大陸在經濟、政治與法律各方面之軒輊。的確,中國現存的三個較大的、各自自成體系的法律體系和政治單位,即大陸的商業共產主義的法律體系,香港和台灣各自作為一個法律與政治單元,導致在「民族國家是一個法律共同體」的意義上,「中國」是一個多重的景觀,也可以說是一種「時間」上的差異。同時,它還狀述了這樣一種現象,即我們眼中的中國、外部世界眼中的中國和作為一種歷史-文化意象的所謂的「文化中國」,這種多重、多層、多時間和多意義的疊加意象。「多重的中國」意味著在時間上它不是循沿所謂前現代、現代與後現代前後相接而來的啟蒙時空,一種直線發展的近代西方的進步歷史時間序列,而是一種將它們同時呈現、共處於叫做「中國」的生活場景,而形成所謂「時間的叢集」。大家共處一堂,面對的問題可能一致,可能看似一致,而實際卻懸如天壤,因而據以立論的語境、前提和用心,好似在對話,卻難以溝通或者根本無法溝通,而不免出現「關公戰秦瓊」的尷尬,演繹出「時代的錯位」的活劇。 

  

作為此種「時間的叢集」的具象展現,刻下中國面臨的嚴峻挑戰之一就是,一方面未能有效避免資本主義工業化早期的弊端,如貧富差距擴大、生態惡化、腐敗橫行、道德失范和信用缺失,另一方面,又過早地出現了現代資本主義的病態,如對於金錢權力的崇尚和追逐,人際關係疏離和緊張,精神世界孤獨與工具理性對於人的異化,唯我式個人主義猖獗,理性反思能力淪落,內在德性資源空疏或者流失,社會關懷不足,等等。③ 凡此種種「中國發展過程中的問題」,一時間輻輳而來,齊齊匯聚一堂,不僅說明了此間「時間」的多元錯綜性質,而且,它展示了一旦此種「時間」差異糾結於同一「空間」,則「中國問題」無法擺脫「西方問題」的複雜性。至於政治威權主義與經濟消費主義並行,堅信科學自會解決一切的開發利用與憂思地球命運的環保思潮同存,更是將此「時間的叢集」推導到大眾文化層面,歷史進程轉換為社會議題與法律難題。因此,三十年來,中國一方面要完成適應工業化時代的產業關係立法,另一方面,不得不應對環保、綠色革命等等「發展後」的時代課題。而所謂法律的「社會、義務本位」與「個體、權利本位」的對舉,曾經是一個攪動法理學界的話題,姑且不論它是否屬於一個真實的問題,但立論者不僅援引不同思想資源進行價值申說,而且從「自由放任資本主義」到「壟斷資本主義」的「時代差別」所造成的法律差別中尋找論據,正說明了「時代的錯位」施予中國語境下的思考以「時間的叢集」的陰影,確乎不證自明。就連當下中國應否、能否與如何制定一部「劃時代」的民法典,也因據以立論的「時間」不同,而臧否立現。④ 

  

因此,中國近三十年的法治建設雖然繼續著百多年來的「本土」與「西方」的話題,只是這個「本土」已然不是或者不完全是《鄉土中國》中的圖景,再要以此圖景侈談中國性,除了說明一縷文化鄉愁才下眉頭,卻上心頭以外,其於中國問題的解決,並無助益。而這個「西方」,除了上述現代與後現代的糾纏外,亦且增添了類如「新帝國主義」、「反恐軸心」、「霸權和平」以及主權的人權考量等等諸多新型因素。⑤ 在此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正當中國開啟第三波「改革開放」,換言之,正在以「趕超」戰略完成西方十九至二十世紀初葉的現代性過程之際,其所面對的世界主流社會已然進入所謂後現代世態,世界文明格局與國際政治生態亦均發生了重大變革,逼迫著「中國問題」清單上不得不增列關於後現代社會的考量,在傳統的東西方關係變數之上加添後殖民主義、新帝國霸權、全球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等等因素。換言之,中國在努力完成上述國家建構與建設優良政體的同時,並須正視現代性的種種弊端和可能危害,防範現代性的野蠻性,在擺脫前現代的「落後」的同時,克服後現代的魔障與發展的極限。而且,新興市場國家,包括東亞和東南亞的成功轉型,所謂「金磚四國」的發展路向等等,更是提供了進行重構性闡釋的另類坐標,導致中國語境下有關法制與政制、社會與經濟的話語之間形成了競爭性關聯形態,一個繽紛粲然的多元性景觀。 

   

注 釋: 

  1. 有關「時間的叢集」與「時代的錯位」,參詳拙文:「法律:民族精神與現代性」,載《中外法學》(北京)2001年第5期,頁516以下。 

  2. 例如,根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公布的《2005年中國人類發展報告》,「如果貴州是一個國家,那麼,它的人類發展指數僅剛超過非洲的納米比亞,但是如果把上海比作一個國家,其人類發展指數則與發達國家葡萄牙相當」。至於基尼係數達到0.45,超過國際公認的0.4警戒線,更是將「多重的中國」數目字化。 

  3. 參詳秦曉:「當代中國問題研究:使命、宗旨和方法論」,交流論文。感謝何迪先生提供。 

  4. 參詳蘇永欽:「民法典的時代意義——對中國大陸民法典草案的大方向提幾點看法」,載《月旦民商法研究》第3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頁149以下。並詳拙文:「論現代民族國家是一個法律共同體」,載《民族主義與國家建構》(《歷史法學》第1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頁36以下。 

  5.有關於此,泛詳王逸舟的《探尋全球主義國際關係》,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第五節 馬基雅維理時刻 

   

總括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包括晚近三十年改革開放和法制建設在內,綿延一個半世紀的「歷史三峽」,似乎頗類於所謂的「馬基雅維理時刻」。① 就西方語境而言,它指脫離中古神學的羈絆,從文藝復興以還,將對於政治共同體的理解及其自我理解放置於世俗歷史意識之中,以現實主義來考量政治活動的條件與形式,圍繞著超越個體的德行而展開政治的體制安排,賦予個體的世俗追求,包括對於權力的追求,以不言而喻的合法性,等等。因而,這也是一個世俗化與去政治化的政治歷史,一個私人與公民同步成長的社會發展史。在當代中國歷史語境下,借用這一術語旨在說明,百年中國轉型時段表現出了自己的世俗化特點,世俗理性主義及其形式化法制的確立蔚為時代主流,常態政治而非異常政治主導著並構成了這一世俗歷史進程,以及藉由法制的政治表達,通過社會建設的政治建設等等特徵。論者謂之「一個遲到的格勞休斯-洛克時期」,道出的也許正為同一硬幣的另一面相。② 事實上,在此「錯綜時空」時段,世俗理性主義、政治實用主義、社會正義和啟蒙話語的現代化論,訴諸政治現代化追求的自由主義思潮,自由主義的社會想像與道德秩序觀等等,構成了法制的主要意識形態。與此同時,表現為文化自覺的民族主義與基於中國情懷的文化保守主義,以及涵義含混、背景複雜的「國情論」性質的論說,同樣成為推動中國社會發展的主要精神因素。它們構成了三十年里中國法制的主要精神向度和意義來源,敘說著一個有關中國社會文化與政治法制「轉型」的宏大故事,其情節之獨特、場面之波瀾壯闊與過程之繽紛跌宕,概非人類既有成例所能全面解說,亦非任何一種理論即可曲盡其妙。 

  

有一點可以在此陳述的是,在這一頗似章回小說的歷史敘事中,「法制建設」是一個「綜合性容器」。它承載著民族理想與公民理想,既要落實市民的政治經濟學,提供解決糾紛的法權主義程序安排,經由分配正義和校正正義實現社會公義,又要體現共和德性與社會秩序的道德想像,為全體公民的和平共處鋪排分享的公共政治空間,還要在提供和繼續提供專政利器的同時,標榜和救濟政制/政治合法性與文化正當性。因而,正在進行中的政治和法律的「理性化」進程,或者,更準確地說,一種世俗理性化轉型,不僅在向社會秩序和市民生活做出交待,而且越來越多地顯現出對於人本主義關懷的承載,表達了社會生活的自我保衛性質,以及含蘊於此過程的私人與公民的同步成長。就此而言,晚近三十年的法制變革不僅表現出構建市民社會政治架構的趨向和意義秩序的能力,而且,其意義在於通過利益調整為政制變革開道,以法權安排貫通社會與政治的隔閡,提煉全體公民政治上和平共處的可能性。也正是置此背景下,可能是因為職業的訓育,並為現代法學本身的精神內涵所決定,整體而言,三十年來的當代中國法學主流屬於一種自由主義法意精神,法律從業者共享的基本上也是這一自由心智。同時,此一法意秉持世俗理性主義,強調循沿程序主義的法權進路,經由立法和個案的昭示,特別是爭議性案件的全民討論,③ 竭力逐步規導矛盾重重的社會趨於理性、和平、循序與守法的糾紛解決之路,而服務於營造祥和世態的政治社會努力。 

  

因此,晚近以來的法制變革不僅鋪設法權體系,維續市民生活,而且通過將德性追問化約為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安排,建構生活倫理的法權立場,重建中國社會的道德自信。由此,法制以規範體系和意義體系的雙重身份,加入到公共文化觀的構建過程中來。私產確權、人權入憲、程序正義、「民告官」以及表現為公民維權的諸種法律行為,在將社會關係納入法權體系,從而指向抽象一體性的法律體制的同時,也在培養著一種新型德性,一種關於公共生活的民權想像和國家想像。由此,表達為法制變革的法治建設,經由法治建設的政制建設,憑藉政制建設的社會建設,訴諸社會建設的國家建設,經由國家建設的政治建設,聯翩帶出的是一個終必以自由立國的關於「中國性」或者「中華性」的時空實體。 

   

注 釋: 

  1. 這一概念借自英國著名政治史家John. G. A. Pocock教授,參詳氏著《馬基雅維理時刻》(The Machiavellian

 Moment, Florentine Political Thought and Atlantic Republican Tradition, Princeton, N. J.,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3 2nd edition)。 

  2. 參詳錢永祥:「自由主義的道德秩序觀與社會想像」,載許紀霖編:《現代性的多元反思》,南京:鳳凰出版傳媒集團、江蘇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頁24-33。筆者在此意欲補充的是,這是一個漫長的西方十九世紀的東漸史,也是更為漫長的中國二十世紀的延續。正是在此,本雅明式的巴黎「遊走者」與「拱廊街」,「異化了的人」與「靈暈」,均於晚近三十年里異地復活了,「再現」了。 

  3. 有關「爭議性個案」及其藉由媒體而形成的「全民討論」在引導中國社會的法制想像中的作用,參詳吳革、王振宇等編《中國影響性訴訟》系列資料,北京:中國監察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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