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的處罰
(一)對偽造、塗改或轉讓、出售護照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偽造、塗改、轉讓、買賣出入境證件的,處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處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偽造、塗改、轉讓、倒賣旅行證件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持用無效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證件出境、入境的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證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繳證件外,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處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三十在條: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的旅行證件或者冒用他人旅行證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手段獲取護照等出入境證件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出境入境證件,情節較輕的,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處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旅遊證件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情形,在處罰執行完畢六個月內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請。
(四)對為申請人獲取出入境證件出具假證明的單位的處罰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機關、單位、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編造情況、出具假證明為申請人獲取旅行證件的,暫停其出證權的行使;情況嚴重的,取消其出證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弄虛作假、欺騙上級審批機關的非法經營勞務的外派單位的處罰
《辦理外派勞務人員出國手續的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欺騙上級審批機關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由外派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外經貿部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停止外派勞務,直至取消外派勞務經營權的處罰;外事部門將暫停或停止為外派單位派出的勞務或所有因公出國(境)人員頒發因公護照;違反出入境管理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刑事處罰
(一)騙取出境證件及法定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9條: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及法定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0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期刑,並處罰金。
(三)偽造、變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及法定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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