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計量管理機構和人物
西周——司市是市官之長,是市場管理的總負責人,管理市場治教、政刑、量度、禁令等。
戰國·秦——商鞅主持秦國變法和制定度量衡規章制度,並親自督造一批標準器具。
秦朝——贏政始皇帝頒發統一度量衡的命令。
兩漢時期——度量衡法制之大權在中央,由丞相等官吏來制定,具體事務由有關部門掌管。
新朝——王莽為了滿足其托古改制的政治需要,他徵集當時學識淵博、通曉天文樂律的學者百餘人,在著名律歷學家劉歆的主持下,系統考證了歷代度量衡制度,完成了中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度量衡制度改革,監製了一批度量衡標準器。
三國·魏——大司農是漢之屬官掌賦稅的徵收和軍需糧食的供應,同時也主管標準量器的督造和頒發。
唐朝——太府寺,度量衡事務由太府寺管理,每年八月校準度量衡器具,地方上使用的器具則由所在州縣官校,並加蓋印署方准使用。凡執行者不按規定校驗,私造不合規定的器具而在市上使用,用以稱量出入官府財物的器具,量值有所增減等,都要分別受到杖刑,杖50至70。監校者沒有發覺或知情不報者,都要治罪。唐初即度量衡管理法制化,對統一度量衡和促進封建經濟的發展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宋朝——太府寺、三司戶部、工部,先後執掌度量衡的行政管理,頒發標準器,執行檢定和校正,制定有關使用度量衡的政策和法規,嚴格監督管理並設有專門的機構製造度量衡標準器。
元朝——中書省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省部是中書省與六部的簡稱,是當時的中央行政機構,標準器的確定、頒降權在中央,標準器的製作是由工部完成的。
明朝——在中央廢除了中書省和丞相制,分相權於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由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明朝政府在這樣的政權體系下實行了一套較為嚴格的度量衡管理制度。
清朝——康熙皇帝親自累黍定尺並在他主編的《律呂正義》中對度量衡制度作了詳細的論述,形成了著名的營造庫平制。乾隆皇帝對度量衡標準的確立也作過深入的研究,並由工部製造一批營造尺標準器,頒之各省。逐漸形成了具體的制度。清末,清廷提出重訂劃一度量衡辦法,由農工商部派員至國外考察,同時農工商部設立度量衡局,負責管理推行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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