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發展的邏輯
香港政治發展的邏輯
作者:張定淮 來源:南風窗 日期:2010-07-07 瀏覽:427 顯示全文
如今的香港政壇不可謂不熱鬧。出於推動香港民主政治循序漸進發展考慮,並為各方認同的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和2020年立法會直選做鋪墊,特區政府推出了「2012年政改」方案。依據《基本法》的相關規定,這一方案需經立法會2/3多數通過方可實施,但略占立法會1/3強的反對派議員以中央未對於「功能界別」的存廢問題做出明確表示為由,揚言對本 「政改」方案予以抵制,並威脅聯手在立法會就這一方案的表決中否決這一方案。果真出現這樣的局面,香港的政改問題將會再次被擱置。這對於各方而言,恐怕都不是一種滿意的結果。
為謀求這次「政改」成功,特首曾蔭權親自出馬在香港走街串巷進行廣泛的推介宣傳活動並與公民黨黨魁進行了辯論。中央政府充分尊重特區政府的做法並誠意推動香港民主政治發展,為消除香港社會對此存在的爭議,中聯辦副主任李剛6月20日表示,對特區政府在「2012年政改」方案中採納「一人兩票」,樂見其成。6月24日,香港政制出現重大突破,立法會通過「修改2012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決議案。6月25日下午,經過十幾小時的馬拉松辯論,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議案獲得通過。 香港政治發展是一個極為複雜的問題,但從紛繁複雜的表象中仍然有邏輯可循,只有把握這種政治發展的邏輯,才能看清其政治發展的前景。香港政黨政治發展的限度與空間 香港各種不同的政治組織都以政黨名稱稱謂,但其實際狀況卻並非完全現代意義上的政黨。因為其不論是在法律地位,運作目標或運作規範上都不能算是現代意義上的政黨。不過,就其功能而言,其在香港這個既享有高度自治權,又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區域內的確發揮著某些整合民意,組織選舉,監督政府等政黨組織所具有的功能。然而,香港的這些政治團體的發展是受到一系列條件限制的,更不可能像國家實體內的政黨那樣,充分展示自己的能量。從香港幾所高校有關研究所所做的民意調查看,香港政治團體在香港的民意認同度長期以來並不高。香港政黨政治發展到底受到了哪些因素的限制呢? 首先,香港政黨政團政治的發展受限於香港在中國國家結構中的地位。眾所周知。香港並非國家實體,而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實行「一國兩制」政策的特別行政區域,其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結果,這種自治權的大小取決於中央政府的授權程度。《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使中央政府對於香港特區的授權法制化。香港特區政府在享有這種高度自治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起《基本法》中所規定的對國家的相應責任。這是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之間關係的基本邏輯。依據這種邏輯,香港政黨政治的發展只能屬於區域政治發展的範疇,而單一制國家內特殊區域的政黨政治發展問題是實行「一國兩制」政策而出現的一個嶄新問題,需要深入研究,決不可草率行事。
第二,現實的香港政治權力只是部分對政黨、政團開放,這也限制了香港政黨政治的發展空間。依據《基本法》附件二的相關規定,到2004年第三屆立法會時,香港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已達立法會議員人數的一半,即30名。立法會分區直選制度的存在使香港的政黨,政團有了活動的平台,它們不僅可以通過競選獲取部分立法權,還可以依據《基本法》的相關規定行使對行政長官的監督權並利用自己為民意代表的身份對行政長官形成很大的壓力。在行政、立法兩種權力相互配合不足,制衡有餘的現時情況下,強勢行政主導的效力要想得以彰顯當然是不太可能的。為此,有人提出行政長官職位對政黨開放問題,似乎行政長官只要具有了政黨背景,強勢行政主導的效果就能夠彰顯。事實上,現實制度安排中行政權力不對政黨、政團開放就是要使行政長官不具有政黨偏向,以免使香港社會出現失衡性變化。這種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也限制了香港政黨政治的發展空間。
隨著香港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目標的接近,有一個問題是值得高度關注的,因為它決定了行政長官提名方式的變化路徑。中央政府保留對行政長官及其主要官員的實質任命權,這一點是不容改變的。因為這一制度規定不僅體現出中央與特區政府之間的關係,也體現出行政長官權力的合法性來源,然而依據民主政治理論,當權者的權力合法性來源於「被統治者的同意」。因此,隨著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確立,從理論上講,行政長官權力的合法性就會出現雙重性來源。如何使得這兩種權力合法性來源不發生衝突是值得深思和充分考慮的問題。 依據《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的解釋,「未來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與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100名委員個人聯合提名候選人,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提名方式,沒有什麼可比性。普選時提名的民主程序如何設計,需要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深入研究。」不過,極易使香港迅速政治化,且會推動政黨快速發展的行政長官候選人由政黨提名產生的方法被採納的可能性恐怕是微乎其微。 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黨政治,這是所有稍具政治學常識的人都明白的道理。香港民主政治發展方向是中央政府確定的,由此我們可以明確推斷,香港政黨政治的發展前景也是存在的。這就構成了香港政黨政治發展的理論空間。香港在英國人治下的100多年的大部分時間內是沒有現代民主政治可言的,這是一個公認的事實。然而進入香港回歸的過渡期後,香港的民主政治卻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其中所隱含的政治意圖是不言而喻的。 客觀地講,中央政府在回歸後的香港政治體制的安排上出於「一國兩制」原則考慮,基本上接受了這些民主成果並使之法制化。港人的政治意識則在香港從殖民地向特別行政區的地位轉變的過程中變得成熟起來。雖然《基本法》中沒有提到政黨,但相關選舉制度尤其是立法會選舉制度的存在和發展以及港人政治意識的變化,都客觀上構成了香港政黨制度發展的制度空間和社會空間。總起來看,香港政黨政治的發展在民主政治作為方向的前提下是存在一定空間的,但這種空間又受到香港作為中國這樣一個高度集權的單一制國家內實行高度自治的特殊地區地位的限制。從這樣一個角度觀察,用「鳥籠政治」來形容香港政黨政治發展的空間和限度不失為一種形象的比喻。
未來香港民主政制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筆者認為,在實現《基本法》所確定的「最終達至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過程中,最可能引起爭議的問題就是香港立法會選舉中的功能選區問題,而這一問題對由特區政府剛剛推出,且對於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和2020年立法會普選具有鋪墊性作用的「2012年政改」方案正在構成威脅,而圍繞這一問題而展開的爭論各方所陳述的觀點是值得高度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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