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言辭證據是否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應更加慎重,遵循真實性、協調性、完整性、排他性、合理性的規則

言詞證據的分類及注意事項

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語言陳述形式表現證據事實的各種證據,是實物證據的對稱,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

  言詞證據的分類

  根據證據的存在及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這種證據分類分別稱之為人證和物證(廣義上的物證),但是,實物證據的範圍顯然是要大於證據法定種類中的物證的,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還是稱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更為妥當一些。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即為言詞證據,它包括以人的陳述形式表現出來的各種證據,如刑事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

  言詞證據的注意事項

  第一,言詞證據就其內容而言,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而其陳述又往往固定於一定的載體之中。言詞證據通常以筆錄(即記錄材料)為載體,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對證人的詢問筆錄;根據中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證人可以提供書面證詞,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書寫書面供詞;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調查中,也可以使用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陳述人的陳述。但不論記載方式如何,記載的內容仍是陳述人陳述出來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因載體表現為實物而 認為上述證據為實物證據。

  第二,鑒定結論也屬於言詞證據。鑒定結論雖然表現為書面形式,但其實質是鑒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 時,當事人等有權對鑒定人就鑒定結論發問,l鑒定人有義務作出口頭回答,以闡明補充其鑒定結論。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鑒定結論就屬於證人證言的範疇,稱為 「專家證言」或「專家意見」。所以,鑒定結論也屬於言詞證據。

                  

            言詞證據的審查判斷

被害人陳述的審查判斷

  被害人是違法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一定的關係,被害人很可能產生報復心理,情緒偏激,誇大事實情節,導致其陳述的虛假性。因此,在審查被害人陳述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來源及形成過程

  1、注意審查被害人陳述的來源及形成過程,即來源是否合法,以確定其證明力。被害人陳述是否可靠,通常與被害人距離感知對象的遠近或者在親身感知時的能見度及生理狀況有關。對此,應主要審查被害人的感知能力和當時的環境,包括案發當時是白天還是夜間,有無燈光,能見度如何;被害人的距離如何,是面對還是背向被告人。例如:王某某入戶搶劫案,案發時間是凌晨2點,被害人楊某的住所是搭設的簡易棚,圍牆未完全封閉,其住所旁正好有一路燈且燈光十分明亮,光線能夠照入楊某的住所內,同時,王某某是面對被害人楊某實施的威脅手段。因此,可以斷定楊某陳述真實、客觀,其證明力強。最後,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陳述真偽

  2、注意審查被害人陳述的真偽。主要審查被害人陳述的內容是否合乎情理,是否符合邏輯和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同案件事實有無關聯性,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時,精神是否處於驚恐狀態,因在這種情況下,對其經歷的事情容易產生錯覺。例如:某未成年人強姦案,被害人(也系未成年人)陳述三人已將其強姦,三被告人也供述已強姦既遂,但經檢查和鑒定,被害人的處女膜未破,留下的可疑斑痕成陰性。被害人對這一點的陳述不符合情理,最終認定三名被告人強姦未遂。

  被害人與被告人關係

  3、注意審查被害人與被告人的關係。如果他們之間素不相識,被害人的陳述可能比較真實;如果被害人與被告人有矛盾,被害人可能作出虛假陳述,誇大事實;如果被害人與被告人平素關係很好,被害人可能隱瞞事實真相,為被告人開脫罪責。雖然,二者之間並沒有必然聯繫,但是作為一種審查、判斷證據應綜合考慮的因素,對正確處理案件是十分有效切實可行的。例如:張某索要錢財案,張某與被害人李某系同村人,且張某在當地素有劣跡,被害人李某陳述「張某持刀逼我拿錢給他,我被迫當場付錢給張某」。而被告人張某供述「我叫他拿點錢來用,否則不得安寧,當時我手中沒有拿任何東西」。這就影響對本案的定性,是敲詐還是搶劫。在審查證據時充分考慮了張某平時表現以及與鄰居之間的關係等因素,認為被害人李某有誇大事實的可能性。最後經過補充證據,排除了張某持刀威逼李某的情節,張某因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作證能力與品質

  4、注意審查被害人的作證能力與品質。主要審查作證能力相對較弱的被害人陳述,包括盲人、聾啞人、年幼的人等被害人,這些被害人陳述的固定,法律作了嚴格的規定,比如聾啞人的陳述必須有懂啞語手勢的人當翻譯,年幼的被害人陳述必須要有監護人或其它與案件無關的證人在場。同時還要注意審查陳述的內容,比如盲人可就其聽到的情況作陳述,但不能說他見到了什麼,年幼的被害人所陳述的內容是否符合其年齡、知識水平以及表達能力所能達到的程度。此外,被害人的品質如何也可能影響其陳述的可靠性。當然,這並不說被害人的人品有問題,其陳述就不真實,只是根據案件的其它證據進行判斷。

  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行為的實施者,是訴訟的中心人物,訴訟結果與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而且犯罪中大量細節(包括隱蔽性知識)只有行為人才知道,因此其供述和辯解往往是真偽共存  。實踐中,在審查時一般尋求如下的思路:

  1、審查供述和辯解的真偽性。一是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他們的辯解往往是案件中的辯點,也可能是辯護人辯護的觀點,因此,必須引起重視;二是審查其多次供述是否穩定,與其它證據有無矛盾,包括兩項:首先審查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供述有無矛盾;其次審查被告人的供述與其它證據有無矛盾。例如:馮某某等人利用合同詐騙案,被告人馮某某不否認參與簽訂合同並欠對方當事人貨款的事實,但馮某某辯解這是經濟糾紛不是犯罪行為。在聽取馮某某的辯解後,及時與偵查部門交換意見,注意收集證明其詐騙手段和履行能力等方面的證據,做了認真、充分的庭前準備,預測了辯護觀點,在庭審中,辯護人果然以此為辯護觀點並作無罪辯護,公訴人駁斥了其辯點,馮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2、在審查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供述時,要充分考慮他們之間存在共同的利害關係,行為時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很可能出現串供、訂立功守同盟、相互推諉等情況,就要結合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3、認真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作的有罪供述,正確對待和處理他們的翻供,從被告人的供述中找到收集證據的切入點,及時收集固定證據,以防止他們的翻供。否則將失去取證的最佳時機,造成證據滅失。例如:發生在本市的一起「灌農藥」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先供述灌被害人農藥後不想讓其死亡,又灌煤油讓其嘔吐,這一隱蔽性知識,偵查部門在取證時忽略了,只提取了胃內物、未提取嘔吐物。後嫌疑人翻供說是被害人自己喝的農藥,這時,就需要證實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真實,是否有先灌農藥,後又灌煤油的情節,就需要查出嘔吐物中是否含有煤油,因未提取嘔吐物,重要物證滅失,失去了證明嫌疑人有罪供述是否真實的重要證據,致使該案被判存疑無罪。由此可以看出,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中的隱蔽性知識,對定罪的重要性。因此,認為對故意殺人、強姦等重大案件,嫌疑人供述時應採取同步錄像方式來固定證據,以防止其翻供。

  4、審查獲取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一是要認真遵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實踐中,許多司法人員都存在有口供定案才踏實的意識,因此,要消除口供主義的影響;二是嚴禁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收集口供,對這類證據無論其內容是否真實,都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但是,要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也是十分重要的證據,它能較為細緻的證明作案的動機、目的、手段等細節,經查證屬實的,也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證人將直接或者間接感知的案件真實情況向偵查人員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形成分為感知、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其形成過程中,證人也會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其證言可能會有真、有假,誇大或者縮小的情況。在審查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審查證人是否具有作證能力,即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的情形,證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感知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如果證人是聽說的,就應當注意證人是否具備相應的聽覺能力;如果證人是近視或者老眼昏花,就應注意證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視力及其記憶能力如何。

  2、審查證人證言的內容來源是否真實、客觀。主要審查證人對所證的事實,是直接感知還是間接感知,是親眼所見還是聽人所說  ,對在採用轉述證人的證言認定案情時應慎重;證人是在何種情況下感知所證的事實,要充分考慮案發時距離的遠近、光線的明暗、有無障礙物等客觀環境。例如:梁某故意傷害案,證人證實:當天晚上,見梁某持刀猛砍被害人。同時又證實,他所站的地點距梁某砍被害人的地點約有100米遠,經偵查實驗證實:在相同地點,相同環境情況下,100米遠處根本看不清案發地點發生的事情,最後排除了該證人證言。

  3、審查證人是否與案件當事人或案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擾。注意審查詢問證人的地點及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已履行告知義務。

         要認真審查關鍵證人證言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情況所作的陳述。相對於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對案件事實的反映較為真實,對查明案情往往有重要作用。但是,證人證言也容易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干擾和影響,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和易變性,故對證人證言必須認真審查核實。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十一條專門規定了對證人證言應當著重審查的五項內容:(1)證言的內容是否為證人直接感知.(2)證人作證時的年齡、認知水平、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狀態是否影響作證。(3)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案件處理結果有無利害關係。(4)證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有無使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證的情形;有無違反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的規定:筆錄是否經證人核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捺指印;詢問未成年證人,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場等。(5)證人證言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據此,對證人證言的審查包括對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認證,然後決定採信與否。對證人證言的證據能力的審查主要包括審查證人證言的來源是否真實,證人是否有作證能力,證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對證人證言證明力的審查,主要包括審查證人與案件有無利害關係,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印證、有無矛盾。

突破:本案不能根據間接證據定案

直接證據有利於定案,是不言而喻的.在缺乏直接證據或者直接征據證明力較弱的情況下,如果間接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得出唯一結論,也可以根據間接證據定案。但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應更加慎重,遵循真實性、協調性、完整性、排他性、合理性的規則,《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對此作了具體規定,即「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實施,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一)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查證屬實:(二)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三)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四)儂據間接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結論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五)運用間接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判斷……」符合這些條件的,可以根據間接證據定案。

  唯一直接證據是證人的證言,但證明力很弱,不足採信。除此之外的證據均是間接證據,但這些間接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所得出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主要體現在:(1)第一作案現場不能確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作案現場是北京常友物流有限公司門口附近,但該現場沒有提取到相關物證,被害人屍體的發現地點星該公司西側B區(倉庫)內西側靠牆處,周圍有擦蹭血跡、點狀血跡、血泊、嘔吐物、毛髮、大面積擦蹭痕迹、足跡等證據,而灰色「夏新」手機是在院中央東兩向矮牆北側地上的貨物間發現的。此外,證人林某證實吳光全進院後向院內西邊走去時,步態未見任何異常。故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吳光全是在公司門口附近被打傷頭部.也不排除屍體發現地就是其被毆打致死的地點。(2)作案工具無法確認。經法醫鑒定,吳某符合被人用條形鈍器(棍棒類)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合併胃內容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同時,吳某體質特異,顱骨厚度比正常人薄約一半。通過法醫會同討論,可以排除吳某的傷情系高空墜落造成以及被現場發現的長約7厘米的禾條打擊造成,不排除被從陳亞軍處提取的2根鎬把擊打造成的可能性。但是.案發次日提取陳亞軍使用過的鎬把後,上面未檢出相關血跡和指紋。(3)有一些疑點尚未得到合理解釋現場勘查發現,吳某的足印在西數第二列紙箱頂部及下層紙箱上,但吳光全為何要去西邊庫房,為何要爬上疊放的紙箱子:吳的屍體在倉庫內西側靠牆處,為何其手機在院內矮牆處被發現;現場倉庫有很多灰,為何除吳光全的足跡外,沒有其他人的足跡。這些疑問都沒有得到合理的解釋和排除

例子:以言詞證據為主,且證言相互矛盾的案件,由於無法排除有罪證言客觀性的疑問,因此無法排除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排除李某成徵得史某同意後用公司錢款購買轎車的可能性。      僅有言詞證據作為有罪證據,且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存在矛盾的情況下,如果言詞證據在客觀性上存在著重大瑕疵,使得證據之間的矛盾無法合理排除,則不能認定犯罪事實成立。   任何證據的客觀性均非不言自明,都需要在訴訟證明過程中去逐一證實:特別是對於言詞證據。由於經過了人腦的加工和再現,不可避免地會附著一些陳述者的主觀意識。如果對定案起決定作用的言詞證據在形成過程中受到了來自主觀因素的干擾,又無其他證據可以排除事實被人為歪曲的合理懷疑,則不能認定犯罪事實成立。      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鏈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的證據是不能定罪的,同時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輕信口恭!如果有其他的證據且相互映證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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