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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深度專訪:梁愛詩論人大釋法

中評深度專訪:梁愛詩論人大釋法

http://www.CRNTT.com  20161127  

香港律政司前司長、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女士(中評社圖片)

  中評社香港11月27日電(記者 黃博寧)就梁頌恆、游蕙禎的立法會宣誓事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月7日就《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香港律政司前司長、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女士日前接受中評社專訪時指出:第一,如果梁、游再次參選,他們必須確認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果選舉主任不相信他們會遵守諾言,就沒有權利參選;第二,香港本地是有法律就宣誓作出規定,但若沒有全國人大的釋法,不排除有人質疑《宣誓及聲明條例》超越《基本法》,因為後者沒有對喪失議員資格作出規定;第三,若就任後違反誓言,受《基本法》第79條第七款約束,經立法會2/3議員通過;第四,現在法律解釋賦予監誓人裁定議員喪失資格的權力,但按釋法內容,監誓人的酌情權已經很小;第五,立法會主席、內務委員會主席有責任制止與議題無關、不合法的言論,但並不是說其他相關方面沒有權力管,議員在議會內的「播獨」行為。

  問答全文如下:

  中評社:梁、游兩人的宣誓事件,從立法會秘書長裁定宣誓無效,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准許再宣誓,到律政司代行政長官入稟高等法院,再到人大釋法,事情變化出人意表。您如何評述事情的發生?

  梁愛詩:今年10月12日,梁頌恆、游蕙禎在新一屆立法會第一次大會上的宣誓,被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裁定無效。10月18日,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確認兩人宣誓無效,但若呈交書面要求,就可以再次宣誓。港府認為,讓兩人再次宣誓與法律相違背,所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10月31日至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召開。委員長會議認為,立法會決不能成為宣揚「港獨」的平台。因此10月31日,委員長會議擬將釋法納入議程,隨即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四款,就法律解釋草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11月3日,基本法委員會開會討論釋法事宜。11月4日,基本法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意見,常委會當天下午決定將釋法納入議程。11月5日,基本法委員會把草案和說明提交大會,大會在當天下午與翌日上午分組討論。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55票全票通過對《基本法》第104條的法律解釋。

  中評社:人大常委會為何非要出手釋法?坊間所謂釋法超越《基本法》,不尊重香港本地司法程序的議論,您如何回應?

  梁愛詩:梁頌恆、游蕙禎在10月12日宣誓時的言行,與《基本法》第一條相抵觸,也與誓言中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違背。立法會是建制內的機構,議員席位屬於特區公職,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擔任公職的必要條件,兩人的言行表明其沒有資格擔任議員。

  就宣誓而言,香港本地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但是,《基本法》第104條沒有規定不依法宣誓怎麼辦。《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則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如果沒有全國人大的釋法,不排除有人質疑《宣誓及聲明條例》超越《基本法》,因為後者沒有對喪失議員資格作出規定。這次釋法就講明如果不依《基本法》第104條規定依法宣誓,就失去就任資格。

  如果本地法院先判決而錯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無可避免要批評香港的司法機關。如果案件到終審法院,5名法官中有三位投票決定不提請全國人大釋法,屆時中央釋法,又不可避免要批評終審法院。上述兩種情況對香港司法的衝擊更大。所以,在審判前先做出解釋是合理的。

  中評社:關於《基本法》第158條,總有人認為只有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才可以釋法。立法原意是否是這樣?

  梁愛詩:《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說明,《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款說明,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全國人大授權特區司法機關可以自行解釋。第三款說明,涉及到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及特區的關係,而該條的解釋對案件有重大影響,終審法院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基本法》的部份解釋權授權給香港的法院,不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自行解釋。所謂只有香港法院有權解釋、或者只有終審法院提請人大才可以解釋,是一種誤解。過往四次釋法,有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也有行政長官向國務院作出報告,並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三種情況都得到承認。

  中評社:《基本法》也沒有規定特首可以提請釋法,為何可以這麼做?除了已有、得到承認的三種釋法方式之外,還有沒有其他可能的方式?

  梁愛詩:特首、特區政府均沒有權力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特首的責任是執行基本法。中國實行「一府兩院」制度,國務院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下屬機構,特首可以向國務院作出報告,然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法律解釋。除了這三種情況之外,看不出有第四種的可能。

  中評社:本次釋法的第一條說明,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是參選或出任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那是否是說,梁頌恆、游蕙禎以及梁天琦等人,都不可以再競選?什麼情況下,他們才可以重新參加選舉?

  梁愛詩: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條,獲提名的候選人須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釋法內容並不是新的規定。如果梁先生和游小姐再次參選,他們必須確認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必要條件,如果選舉主任不相信他們會遵守諾言,就沒有權利參選。

  有人提出呈請(梁天琦,筆者注),質疑為什麼在立法會選舉前已經簽署了確認書,還是被選舉主任裁定沒有資格。這涉及到其言行有沒有誠意,該裁定權在選舉主任。如果沒有人相信其有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自然沒有資格選。

  中評社:釋法的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如果宣誓人的宣誓不符合本解釋及特區相關法律,可確定為無效宣誓。這樣監誓人的權力是不是太大了?

  梁愛詩:原來立法會秘書長監誓時,曾表示無權裁定議員喪失資格,現在法律解釋賦予了他這項權力。按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監誓人的酌情權已經很小。宣誓人是否真誠、莊重,其實很容易判斷。例如,有議員(劉小麗,筆者注)在自己的臉書上說,「我發誓是虛偽的」,該宣誓一定不真誠。

  中評社:除了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之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還有一個說明,其中提到「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也應認定該宣誓行為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實質要求,從而宣誓無效」。這句話有怎樣的效力?

  梁愛詩:這是張榮順副主任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說明。它本身不是法律,但可以令人瞭解法律解釋的原因和內容。說明列舉了一些不莊重、不真誠的例子,反過來幫助理解何為莊重、真誠。在香港,法官對條例的解釋沒有異議的時候,可以不參考說明。

  中評社:釋法的第三條,提到如果「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其中「依法」如何理解?

  梁愛詩:宣誓的形式和內容都已解釋清楚。沒有按照法律宣誓便無效。《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說明,已經就任的,必須離任;沒有就任的,喪失就任資格。如果是違反誓言,則受《基本法》第79條第七款約束,經立法會2/3議員通過,由立法會主席宣告議員資格的喪失。

  中評社:《基本法》第77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那是否意味著,以後若有「港獨」言論,還是可以免責?

  梁愛詩:這要看立法會主席和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處理。他們有責任制止與議題無關、不合法的言論。我們現在不能預見議員們做什麼,如同我們不能預見10月12日出現的情況,但這並不是說沒有權力管,而是要看具體的行為。

  中評社:現在有市民或團體入稟,挑戰多位議員的宣誓有效性。但為何政府在10月18日對梁、游的入稟,很快得到高等法院的處理,其他的司法覆核就慢些?

  梁愛詩:除了質疑梁、游的議員資格,18日政府還申請了禁制令,不準兩人再次宣誓,所以法院有必要快速展開聆訊。當天雖然沒有頒布禁制令,但馬上批准了司法覆核。面臨司法覆核的其他議員已經就任,法院就沒有立刻接納的迫切性。一旦法庭接納司法覆核要求,無論是個人或政府提出呈請,面臨的程序相同。

  中評社:行政長官梁振英表示,最近的「港獨」主張,令中央認為23條立法有其現實意義。您對此有何回應?

  梁愛詩:2003年我們提交《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時候,涵蓋的內容太廣,市民一下接受不了。我覺得,或許可以一步一步分開來。先處理《刑事罪行條例》中關於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暴亂的條例;再處理《公司條例》、《社團條例》中的相關問題。一般性法律的通過,經立法會多數即可。把《基本法》第23條交由香港自行立法,是中央對特區的信任和照顧,也是特區的責任,而不是中央要以此來鉗制市民的言論、思想和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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