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可減輕處罰的情形

  青少年犯罪可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法理上說,青少年犯罪的主體是已滿14周歲而不滿25周歲的行為人,這個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兩個年齡段的人群,橫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兩個年齡區域。下面法律快車小編在本文介紹青少年犯罪可減輕處罰的情形以及相關知識。

  一、減輕刑事責任情形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裡的收容教養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二、不負刑事責任情形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因此,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三、相對負刑事責任情形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四、完全負刑事責任情形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年滿16周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在材料來源、立案條件以及立案程序方面與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是相同的。但與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立案程序還具有一些不同之處。

  青少年犯罪立案標準知識拓展:

  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在立案程序上最明顯的區別是立案的對象不同。由於未成年案件將採取不同普通案件的處理程序,所以在立案時,對立案對象年齡的審查就顯得非常重要。由於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的特點,使其極可能成為教唆的對象。在立案時,要查證未成年是否系教唆犯罪。

  同時,為貫徹教育、挽救方針,要擴大審查的範圍,除應查明立案的事實條件和法律條件外,對認定案情有意義的材料,都要盡量予以查證。對案件材料審查後,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對不符合立案條件,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處以刑事罰的,可以案件材料轉交有關部門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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