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5條釋義?

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為人A合法進入B的住宅後,在B要求其退出時,A拒不退出的,能否適用本條?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典型表現方式是有三種,第一是強行進入他人住宅的,第二是進入他人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不退出的,第三是以犯罪目的進入他人住宅的。

你說的這種情況是可以構成的,是典型的非法侵入住宅的方式。但侵宅罪在實務中的掌握需要造成一定後果,比如進入他人住宅因故傷害他人,但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情形。

但即使不構成犯罪,也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


標準的刑法釋義是:

非法侵入住宅,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

顯然題目內容可成立本罪。

刑法釋義有專門的一本書的,如果是學生可以去圖書館找找,如果是法律工作者最好自己買一套備著。大學的刑法學教材往往是編者在此基礎上加入自身的理解,一些沒爭議的罪名無所謂,有爭議的罪名就可能出現偏差,所以最好還是找到最原始的釋義文本來研究。

比如本罪中的「住宅」與入戶搶劫、入戶盜竊中的「戶」是否同個概念?學術上就存在爭議。有興趣可自行研究一下這個問題。

另外130條的「進入」並非「走進去」這一動作,而是指「身處其中」的這一狀態,所以不管相關牲口的來源,不管是事先帶著上火車還是在火車上撿的買的,只要滿足了「持有」+「身處」,就可成立該罪。


我認為可以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可以


以不作為的方式構成。


謝謝,那類比一下,刑法解釋案例:刑法第130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問題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為人先攜帶槍支等物品,後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為人甲在火車上獲得了乙遺留的槍支、彈藥,然後在乘坐該火車的期間,持續攜帶該槍支、彈藥,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能否適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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