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借貸滋多樣,四個注意事項防糾紛
日前,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張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謝某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起訴的證據是被告親手寫下的借條以及雙方往來生意時所用來開支的部分收據。
在庭審中,被告謝某辯稱,她跟原告張某曾一起合夥開了一家農資公司,是生意上的合作夥伴,每次需要資金時她向張某打借條,這些款項是用於採購公司內部農資貨物的貨款,並非是借款,對此,張某認可雙方確實一起合作過,但以不了解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為由要求被告謝某償還該筆借款。最終,張某因未能提交其他進一步主張的證據,法院結合了張某提供的借條、購貨收據等,以張某無充分證據證明訴狀事實為由建議張某庭後調解,該案原告張某現已撤訴。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各種情況層出不窮,原被告雙方各抒己見,因此法院多半會結合雙方提交的事實證據,根據相關法律,進行相應的裁判。
通過這次庭審,通聯錢包APP問律師欄目中的律師發現了糾紛中不少潛在的問題,對此類型的案件,總結了以下幾點防禦建議,希望有關人士可以注意到這些要求,以便不再發生類似於上述案件的糾紛:
1、合夥開公司,最好以法律保護的正規合同形式將雙方的權利義務表達完整準確,不要口頭協議,易產生糾紛;
2、關於公司業務往來的一切資金流動,應寫清原由,特別是數額較大的資金走向信息務必要仔細規範,避免日後渾水摸魚,人為編造;
3、起訴時,盡量收集完整有效的證據,不論直接或間接,不論各種形式,一定要保證及時準確的反映出借貸事實情況,以便審判員綜合梳理;
4、被借貸人應當時刻注意借貸人的財務情況和生活情況,一旦發現借貸人財務出現危機,有跑路或轉移財產苗頭時,應當及時訴訟,求助法院並第一時間進行財產保全,以此降低損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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