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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遺失的救濟—公示催告程序實務

票據遺失的救濟—公示催告程序實務

來自專欄 法律解讀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3 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序,屬於非訴訟程序。

申請條件

1.申請主體

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2.申請原因

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係人處於不明狀態,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3.申請方式

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丟失的事實。

管轄法院:

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程序:

1.提出申請

2.受理,並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3.受理後三日內發出公告,公告期不少於60日

4.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5.公告期滿一個月內申請除權判決

6.除權判決公告後,申請付款人支付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二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條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第二百二十一條 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二十二條 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票據法》

第十五條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四百五十二條 在申報權利的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當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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