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所稱大眾傳播媒介,包括哪些單位?
來自專欄 璞琳說法
《廣告法》所稱大眾傳播媒介,包括哪些單位?
黃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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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廣告法》有七處就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有相應規範,分別是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項以及第七十四條第二款。1994年《廣告法》是僅在第十三條第二款表述過「大眾傳播媒介」,即:「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1994年該款規定,與2015年《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基本相同。
《廣告法》本身未就「大眾傳播媒介」進行定義,也未就大眾傳播媒介包括哪些單位作出規定。立法機關可能是認為「大眾傳播媒介」是眾所周知概念,不會有爭議。但實務中,還是有不少人感到困惑。
1987年的《廣告管理條例》第九條曾規定:「新聞單位刊播廣告,應當有明確的標誌。新聞單位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刊播廣告,收取費用;新聞記者不得借採訪名義招攬廣告。」顯然,《廣告管理條例》第九條,與1994年《廣告法》第十三條、2015年《廣告法》第十四條之意,存在沿襲關係。新聞單位肯定屬於大眾傳播媒介,但還有哪些單位也屬於大眾傳播媒介呢?
2012年,原國家工商總局、中宣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出版署等部門以工商廣字〔2012〕26號文件聯合印發的《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審查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大眾傳播媒介是指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報紙期刊出版單位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本文認為,《廣告法》所稱大眾傳播媒介,也應當包括前述單位。
根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單位。其中,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省級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本文認為,依法需要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及依法需要向省級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的單位,如各類網站運營者,也屬於《廣告法》所稱的大眾傳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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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15年《廣告法》有關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的七條規範:
1.第十四條第二款: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2.第二十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3.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广告。
4.第四十條第一款: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
5.第五十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規範。
6.第五十七條第(六)項: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的。
7.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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