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茅藥酒案】「鴻茅藥酒是毒藥」 科學批評還是故意犯罪
來自專欄 法律答問
【鴻茅藥酒案】「鴻毛藥酒是毒藥」 科學批評還是故意犯罪
因在網上發帖稱「鴻毛藥酒是毒藥」,廣州醫生譚秦東遭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警方抓捕。 譚秦東所涉嫌罪名為「損害商品聲譽罪」,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稱,譚秦東的文章造成了140餘萬的退貨損失,嚴重損害了公司聲譽。 但譚秦東的家人稱,譚秦東是出於一名醫生的職業操守警告部分老人不要飲用鴻茅藥酒,「並沒有虛構事實。」
醫生髮文稱「鴻毛藥酒是毒藥」 ,到底是不是故意犯罪。關鍵在於是否符合犯罪構成。 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刑法構成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刑法要求侵犯商譽罪有「捏造並散布」這一行為前提,即捏造和散布共為構罪的必要條件,缺一不可。單獨的捏造虛構的事實並不構成犯罪,且有惡意散布行為采構成犯罪。 2、捏造和散布的事實必須是虛偽事實。 刑法上的虛偽事實分為:完全虛偽的事實、真假參半的事實、真偽不明的事實。 3、本罪的構成還要求行為人有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醫生稱「鴻毛藥酒是毒藥」 是否構成犯罪 1、單看標題,大家會認為醫生捏造並散步了虛構的事實。因為毒藥是致人死命的東西,不可能用於飲食。但是,這裡的「毒藥」,並不是科學意義或者醫學意義上毒藥,人們常說心靈毒藥、王者毒藥、晚上吃肉等於吃毒藥,並不是說能毒死人,而是說對心靈和身體有害,從這個角度理解,就要看文章內容是否有捏造和散步虛構事實的內容。 2、文章內容,有一定來源,並沒有虛構事實。 從醫生文章內容來看,部分內容來自新京報、新浪網等公開報道,如新京報《屢查不改 鴻茅藥酒仍在稱「所有人都能喝」》;新浪網的報道《鴻茅藥酒被責令停售 治病藥酒被指誇大宣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刊登的公告《海南省暫停鴻茅藥酒等九個違法廣告藥品的省內銷售》。 3、文章內容更多的是科學的討論,嫌疑人沒有捏造並散步虛構事實,詆毀他人商譽的主觀故意。
三、造成重大損失的證據不足 公安機關提供證據有人退貨,並指控因此造成重大損失。商業行為中,退貨是正常現象,那些是因為受到嫌疑人文章影響而退貨,需要進一步證據證明,僅僅有商店的說明是不夠的,還有找到退貨人了解退貨的原因及是否和該文章有關聯。 另外,即使退貨也不一定有損失,退貨之後,貨物還可以銷售,而且極有可能以原價銷售。退貨的損失,僅僅是銷售成本損失,銷售成本損失計算都某一件商品上,是一個複雜的計算方式。
四、本案將如何處理
建議查清楚以上事實,對嫌疑人做不起訴處理,或者由公安機關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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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報: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關於「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的情況通報
2018-04-17 正義網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的「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引起社會和媒體廣泛關注。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聽取了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的彙報,查閱了案卷材料。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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