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一切辯護!80後「養」鸚鵡獲刑案沒有那麼簡單!

推翻一切辯護!80後「養」鸚鵡獲刑案沒有那麼簡單!

11月6日,80後「養」鸚鵡獲刑案二審上訴開始審理。

大家一定注意到標題和開頭段我給「養」字打上了雙引號,小編剛開始看到本案時的確覺得太荒唐,因為接收的信息全是王鵬養鸚鵡被抓,量刑過重應當減刑。

但是仔細分析後發現,整個事件讓人細思極恐,所有社會輿論從一開始就倒向辯護方,後面小編竟然發現了驚天的大反轉!


【案件回顧】

江西九江籍男子王鵬三年前在深圳工廠里撿到一隻鸚鵡,帶回家小心飼養,後又買回一隻同種鸚鵡配對。

這三年里他鑽研自學養殖鸚鵡技術,孵化出四十多隻鸚鵡。

2016年4月他出售過幾隻自己養殖的鸚鵡,但沒多久買家(其是販賣鸚鵡者)被抓,供出了鸚鵡是從王鵬處購買。

據檢方指控,王鵬自2014年4月開始非法收購、飼養、繁殖珍貴、瀕危鸚鵡,並將鸚鵡出售販賣以牟利。

2016年5月18日,王鵬因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被刑事拘留。

經查明,被告人王鵬在2016年4月初,王鵬將其中6隻鸚鵡,以約3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朋友謝田福。

另有45隻待售鸚鵡,認定為犯罪未遂,一審最終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王鵬有期徒刑五年。

一審判決後,王鵬提出上訴。11月6日,此案的二審將在深圳市中院公開審理。


【辯——辯護方:不符合刑法原則】

本案已經經歷過一審,根據王鵬二審辯護律師描述,一審辯護律師進行的是有罪辯護,二審檢方補充了大量證據,但依然不足以認定王鵬的行為是犯罪。

二審辯護將完全與一審不同,進行無罪辯護,而且理由很充分:正是因為一審法院適用了《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中將馴養繁殖的動物解釋為野生動物,強行對王鵬人工飼養的「小太陽」等鸚鵡解釋為野生動物,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1——反方觀點一: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據了解,檢方二審是補充的大量證據中,有關於深圳野生動物救護中心把鸚鵡拿去動物園救助的死亡證明,共有19隻鸚鵡。

王鵬承認在幾年裡因為各種原因死過鸚鵡,但是遠比司法介入後,鸚鵡被送去救助短短的1年內死亡的19隻鸚鵡少!

為了飼養鸚鵡,王鵬自學養殖技術,購買昂貴的鳥籠、鳥糧,還加入了一些鳥友群討教飼養經驗。他曾經為了一隻生育卡蛋的鸚鵡需要晚上前往鳥友家,與妻子大吵一架。

反觀有關部門,也許將鸚鵡送去動物園飼養後使用大籠將品種不同的鸚鵡放一起飼養,會導致嚴重鸚鵡間互相撕咬,致死鸚鵡死亡。

那麼究竟是誰在保護動物?誰在傷害動物,大家一目了然。


【2——反方觀點二:不是瀕危野生動物】

王鵬初期飼養的鸚鵡學名叫:綠頰錐尾鸚鵡,俗稱「小太陽」,2015年,王鵬又向他人購入一直非洲灰鸚鵡,這些鸚鵡都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但是,「小太陽」「灰鸚鵡」主要棲息地都不是在我國,現在通常大家可見的鸚鵡都是人工繁殖飼養的變種,否則如果是野生鸚鵡直接飼養繁殖,反而會加速鸚鵡的死亡。

王鵬曾飼養繁殖的「小太陽」鸚鵡有幾個特點:

1.繁殖能力強

兩隻種鳥一年繁殖四十多隻。

2.民間大量飼養和買賣

由於「小太陽」相比其他鸚鵡價格低廉,數量多,花鳥魚蟲市場隨處可見,所以也很受大眾歡迎。

那麼,家養的「小太陽」可以認定為瀕危的野生動物嗎?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大家也許注意到,刑法保護的是瀕危野生動物,什麼是法律所保護的瀕危野生動物?目前法律還沒個定論,只機械地按照2000年頒布的《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里所寫的動物來認定和裁判,這是我國一大動植物保護法律的漏洞,適用的司法解釋也十分落後。

所以辯護方得出結論:保護野生動物不能等同於保護與野生動物同種的家養動物。

-------------------------------------------------反轉-----------------------------------------------

【辯——檢控方:不是莫名其妙的犯罪】

看到上面的分析,大家一定都會在吐槽一審法院判決過重,真的是這樣嗎?

小編看了無數的新聞導報,發現輿論統統倒向了辯護方的一邊,大家都在幫辯護方說話。

為什麼說王鵬不是莫名其妙的犯罪?讓我們來看看以下幾個例子:

1.大學生掏鳥窩獲刑案

2014年7月14日,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和朋友王亞軍,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先後掏了兩窩小鳥共16隻,分別賣給鄭州、洛陽、輝縣市的買鳥人,獲利1080元,獲刑10年半。

本案中,閆嘯天明知小鳥為燕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可見閆嘯天對於隼類是有研究的,甚至兩次捕獲燕隼,所以買賣保護動物牟利的行為是違法的。

2.農民挖三株野草獲刑案

河南三門峽盧氏縣村民秦某在回家途中,采了三株類似蘭草的「野草」,被當地森林公安民警查獲,經鑒定秦某採挖的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蕙蘭,隨後秦某因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

本案中,秦某已承認明知該草系蕙蘭,仍然採挖,同行一人中,有長期採摘蕙蘭以牟利的人,並稱「為了掙錢販賣蘭花」

以上案件,從網路上收集的新聞來看,一共有兩個特點:

一、新聞不夠全面,對於案件定性的內容被媒體忽略

如掏鳥窩案閆嘯天長期研究燕隼並兩次捕獲然後販賣、秦某同行一人供述為了掙錢採摘蘭花販賣。

二、無數法律大V、媒體胡亂控制輿論方向

閆嘯天不是因為掏鳥窩獲刑,而是因為販賣保護動物牟利。

秦某不是因為拔草而獲刑,而是因為出售蘭花。

那麼,鸚鵡案中的王鵬不是因為養鸚鵡而獲刑,是因為大量買賣鸚鵡。

許多人都忽略了在鸚鵡案中的一個重要關鍵點,判決中說到還有45隻待售鸚鵡,王鵬屬於犯罪未遂。

其實本案關鍵點不在於「小太陽」鸚鵡是人工飼養還是野生的,並不是本案有罪無罪判決關鍵點。舉個例子,假如動物園園長,這裡圈養了一隻國家保護動物大熊貓,你把大熊貓拿去販賣掉,就不構成犯罪了嗎?


【錯——藉助微博引導輿論】

案件一出來,王鵬妻子當即開通微博,微博名字:80後養鸚鵡獲刑案,通過講述剛出生小孩、賣慘的形式開始把輿論帶向「養鸚鵡」的方向。

大眾目光一下子都聚焦在「養鸚鵡」一事上,而不是「販賣鸚鵡」,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售賣鸚鵡夠6隻的就是「情節嚴重」,10隻的就是「情節特別嚴重」。小編認為,對於王鵬出售6隻鸚鵡,45隻鸚鵡待售的犯罪情節,5年有期徒刑,3000元罰款來說已經算是從輕處罰了。

但是鸚鵡屬家養不是野外捕獲,社會危害性不足,適用緩刑更能提現刑法罪刑責相適應的原則。

對於「不了解法律」這一辯護理由,稍懂點法律的人都知道,這不是可以免予刑罰的理由。【不知法者不免責】是我國的司法原則之一,一個人是否了解法律,憑主觀說法是難以認定的。

正如前段時間發生的天津老太氣槍案,如果老太太不會組裝氣槍、不懂給氣槍加壓,怎麼會開這樣一個攤子?小時候小編經常和小夥伴們買一些裝BB彈的彈簧槍玩,那些槍打一下真的很疼啊,近距離射擊會破皮,更別說直接對著眼睛射了,說實話,加壓的「氣狗」殺傷力沒有BB彈簧槍大?這就是不懂法量刑過重的理由嗎?

簡單來說,假如一個山民,真的什麼都不懂殺了一個人,說自己不懂法,你覺得會免予刑事處罰嗎?


【析——作為法律人,應積極導向輿論】

法律是公正嚴明的,是被制定出來的規則,雖然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法律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目前我國普法進程確實還任重道遠,假如每個犯罪分子都要酌情考慮判決,每個犯罪分子都說自己不懂法,是不是都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法律的威嚴何在!

這裡要高亮標明,王鵬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

法院一審給出這樣的判決確實合情合理,這也是為何一審王鵬辯護律師選擇有罪減刑辯護的原因,到現在看來二審律師的無罪辯護簡直就是不能成立!

現在大眾越來越關注法律是一件好事,但民意再洶湧也不能成為影響司法判決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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