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潔凈車間裝修設計
第一章 化妝品凈化車間施工要符合GMP認證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衛生管理,保證化妝品衛生質量和消費者的使用安全,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規定了化妝品生產企業的選址,設施和設備,原料和包裝材料,生產過程,成品貯存和出入庫,衛生管理及人員等的衛生要求。
第三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企業應遵守本規範。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本規範的實施。
第二章 化妝品廠址選擇與廠區規劃
第五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廠址的選擇應當符合市政總體規劃。
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建於清潔區內,其生產車間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於30米。
第六條 化妝品企業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和安全,產生有害物質或者有嚴重雜訊的生產車間與居民區應當有適當的衛生防護距離和防護措施。
第七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廠區規劃應當符合衛生要求,生產區,非生產區設置應當能保證生產連續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生產車間應當置於清潔區內且位於當地主導上風向側。
第八條 生產車間布局必須滿足生產工藝和衛生要求。化妝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應當設置原料間,製作間,半成品存放間,灌裝間,包裝間,容器清潔,消毒,乾燥,存放間,倉庫,檢驗室,更衣室,緩衝區,辦公室等,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條 化妝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粉塵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產品必須使用單獨生產車間,專用生產設備,並具備相應衛生,安全措施。
廢水,廢氣,廢渣必須經過處理,達到國家有關環保,衛生要求後方可排放。
第十條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 ,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輔助建築物和設施應當不影響生產車間衛生。化妝品凈化車間施工
第三章 化妝品生產的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衛生管理制度,配備經專業培訓的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名單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製作,灌裝,包裝間總面積不得小於100平方米,人均佔地面積不得小於4平方米,車間凈高不得小於2.5米。
第十三條 生產車間地面應當平整,耐磨,防滑,無毒,不滲水,便於清潔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區地面應當有坡度,不積水,在最低處設置地漏。地漏應當有翻碗或者蓖蓋。
第十四條 生產車間四壁及天花板應當用淺色,無毒,耐腐,耐熱,防潮,防霉材料塗襯,並應當便於清潔消毒。防水層高度不得低於1.5米。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和物料均須經緩衝區進入或者送入生產車間。
第十六條 生產車間通道應當寬敞,採用無阻攔設計,保證運輸和衛生安全防護。生產車間內不得存放與生產無關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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