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寫了你的名字 房子不見得就是你的!

  來源: 網易房產        

一、導致房子歸屬不同的原因

上面提到了由於出資人、買房方式、買房時間、房產證署名差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出資人:男方、女方、男方父母、女方父母及其他;

買房方式:全款、貸款;

買房時間:婚前、婚後;

房產證署名:寫男方的名字、女方的名字、男女雙方的名字、男女雙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二、房子到底屬於誰的判定

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對於房子歸屬問題的條款比較多,簡單理解就是,婚前誰買的,就屬於誰;婚後無論是誰買的,都屬於夫妻雙方的,比如說,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即使婚後把另外一方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那麼此套房子也不屬於另外一方。但是,這其中也有一些個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以及日常房子歸屬的判定如下: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房子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此套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子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房子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房子認定為房子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房子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4、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5、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屬於個人財產。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最後,再說一下大家最關注的問題之一,那就是房產證加名離婚能分一半房產嗎?

上面說了,如果是婚前個人全款買房,婚後即使加另外一方的名字,也是無法分得一半房產的。所以,要想分得一半房產,無論是採取房產證加名還是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方式,比較保險的方式還是各方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避免後期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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