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2016修訂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2016修訂

  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3號)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6年6月17日通過,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6月17日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2016年6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及其管理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公共汽(電)車客運、班線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等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汽車租賃經營。

  本條例所稱管理活動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道路運輸業發展制定相關政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許可辦理、經營行為監督、為公眾運輸提供的社會化服務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道路運輸進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道路運輸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安全便捷、節能環保、禁止封鎖和壟斷的原則。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文明經營,文明服務,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保障安全。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依法、規範、公平、公正、公開、高效、為民、利民、便民。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與航空、鐵路、水路運輸等發展規劃合理銜接,構建道路運輸綜合服務體系,發展智慧運輸;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鐵路的線路、車站、樞紐以及其他有關設施的規劃,應當納入所在城市的總體規劃;民用機場建設規劃應當與城市建設規劃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快淘汰尾氣排放不合格的運輸車輛,推廣使用新能源車輛;執行國家購買新能源公共汽(電)車優惠政策;加大對公共汽(電)車客運、旅遊客運、道路運輸站(場)建設、城鄉物流等的投入和政策扶持;推進城鄉客運均等化服務,提高鄉村的通班車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道路運輸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和監督會員經營行為,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提升會員的服務質量,維護公平競爭,保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 客運經營

  第七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八條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和班線客運的班線應當科學規劃、合理配置,經營權採取招標方式確定。申請人不足三個的,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重新招標申請人仍不足三個的,按照實施行政許可管理,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無申請人的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採取資金扶持和線路搭配等方式,確定經營主體,開通線路。

  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同取得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經營權的經營者簽訂協議書,協議書應當明確經營方式、經營區域、經營期限、服務質量和標準、違約責任等事項。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取得班線客運經營權的經營者依法發放許可證明。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政策、用地保障、設施建設、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電)車客運發展。

  公共交通企業因承擔社會福利而增加的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合理補貼。

  第十條公共汽(電)車交通基礎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對公共汽(電)車交通基礎設施的維護;發現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確保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和佔用公共汽(電)車交通基礎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改變公共交通用地性質。

  第十一條新建、擴建居民小區和大型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同時依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建設公共汽(電)車首末站或者停靠站點。新建首末站和停靠站點,應當具備遮雨功能。

  前款規定的小區和大型公共活動場所交付使用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確定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者,並組織其在六個月內開通公共汽(電)車線路。

  第十二條城市新建道路時應當建設港灣式停靠站;城市改造道路時,道路寬度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範》要求的,應當建設港灣式停靠站。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等部門設置公共汽(電)車專用道。機場專線客車、校車和班車可以使用公共汽(電)車專用道。

  第十四條機場、火車站、道路旅客運輸站(場)、客運碼頭的經營者應當會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合理規劃、建設公交站點,方便旅客換乘。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冬、夏兩季運行圖,根據客運市場的客流量情況和車輛載客情況,合理規劃線路和發車時間間隔。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運營成本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合理確定公共汽(電)車客運票價。

  第十六條公共汽(電)車、班線客運新增、變更、暫停、終止線路運營,變更站點、站名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提前三十日徵求社會公眾意見,進行科學論證,並將意見採納情況向社會公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共汽(電)車和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分別在信息服務網站、相關公交站點、車輛、客運站等及時公告線路調整的時間、運行線路和站點的位置等信息。

  因工程建設、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變更公共汽(電)車、班線客運線路或者站點的,建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及時公告。

  第十七條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公共汽(電)車、班線客運服務規範。對服務標準,從業人員要求,文明用語,公交站台、站亭、站牌的標準,站點的命名原則等做出規定。

  第十八條推行農村客運以公交化的模式營運。實行公交化營運的農村客運班線,站點、車輛、行駛線路、票價、財政補貼等參照城市公交客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與包車人簽訂包車合同,包車合同應當約定時間、起始地和目的地、線路等。

  第二十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使用有合法經營手續的車輛運載遊客,並登記遊客的身份證件。

  旅遊客運車輛應當隨車攜帶遊客名單,不得運載遊客名單以外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主管部門公布的旅遊市場情況,開通、調整旅遊客運班線。

  機場、火車站、道路旅客運輸站(場)、客運碼頭、旅遊景區應當合理設置旅遊客運車輛停靠場所。

  第二十二條公共汽(電)車、班線、包車、旅遊客運經營者應當向旅客連續提供運輸服務。因客觀原因導致車輛無法行駛的,應當及時安排改乘或者退還票款,不得加收費用;降低車輛類型等級的,應當退還相應的票款。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確保車輛的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

  公共汽(電)車、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和時間順序營運。

  公共汽(電)車應當設置老、弱、病、殘、孕專座。

  旅遊客運車輛應當按規定設置導遊專座。

全文請看: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http://www.liuxiaoer.com/zs/16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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