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審查疑難及要點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

疑難問題

證據是刑事案件的基礎和核心。收集、審查並運用證據來還原和重現已經發生的性侵害事實真相,是刑事訴訟活動的中心工作。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證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言詞證據方面,表現為證據之間矛盾突出,很多案件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各說一詞,呈現「一對一」的證據狀況;客觀性證據方面,部分性侵案件證據因時空所限可能不復存在,也可能因報案時間遲滯及偵查人員辦案經驗、偵查方向等因素導致滅失。

言詞證據

複雜多變

言詞證據具有易變、模糊的特點,性侵案件本身就具有物證少的特徵,尤其是猥褻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作案過程中,很少留下作案工具和犯罪痕迹,因此對於言詞證據的收集、審查就變得至關重要。

1.未成年被害人陳述具有不確定性。未成年被害人陳述在整個證據鏈條中應當作為核心來分析,但對其陳述的效力考察應當慎重。由於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感知、認知和記憶能力不能達到一般成年人的水平,部分表達會有粗疏、模糊的特點,且有些被害人遭受性侵害持續時間較長,被害人對案發的前後情況可能會記憶不清,其陳述往往存在漏洞和缺陷。

從案發地點看,性侵犯罪多發生在室內及其他封閉或偏僻場所,案發環境的特殊性制約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感知,不同程度地影響了被害人的識別能力,致使被害人在描述犯罪分子的體貌特徵或現場情況方面可能與事實有所出入;有些未成年被害人因處於孤立無援的環境中,表現出精神緊張、驚恐甚至暈厥,對案件發生的某些情況則可能產生記憶混亂、中斷或錯覺;有些未成年被害人出於對犯罪分子的強烈憎惡,可能在陳述中存在誇大其詞的情況;有的未成年被害人與犯罪分子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係,涉及被害人的內心隱私和社會形象,被害人對此可能閃爍其詞或者摻雜一些感性因素;一些被害人與犯罪分子之間的特殊關係造成的外部輿論壓力,也會影響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與穩定性,有的前後反覆,時而承認「自願」時而又說「被迫」,反映了被害人的情緒波動與利益衡量;還有的被害人因系幼兒,確因年幼無知不具備完整的表達能力,法定代理人通常會在偵查詢問中代為表述或者解釋,可能存在與事實出入的情況。如何從不確定的被害人陳述中尋找真實有效的證據,給司法人員審查、判斷、運用證據帶來了困難。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存在多樣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是證明有無犯罪行為以及案發過程的直接證據,對於案件認定以及進一步查證起到重要作用,但具有真偽並存的特徵。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能夠作為性侵案件定罪的重要證據,若其有罪供述與被害人陳述能夠吻合,便可以初步認定犯罪事實存在,再運用案件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即可。但是實踐中,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輕、反覆翻供或者堅持無罪辯解的情況居多,此時則需對其他證據進行更加嚴格的把握。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的多樣性,為性侵案件證據的審查增加了難度與風險,需要司法人員在證據審查過程中明辨真偽。

3.同步錄音錄像缺失。樣本案件中,絕大部分案件沒有完整的同步訊問、詢問視頻。其中一些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的部分同步訊問視頻,而被害人、關鍵性證人的同步詢問視頻基本都是缺失的。同步訊問、詢問視頻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輔助性證明,不僅是證明司法人員在辦案中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暴力取證情形的依據,而且在應對犯罪嫌疑人翻供、被害人陳述反覆變化時能夠發揮較好的效果。

性侵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反覆的問題較為常見,如若一貫供述穩定的犯罪嫌疑人當庭突然翻供,在沒有同步訊問視頻的情況下,很可能造成公訴方被動,倘若此時其他證據瑕疵無法補正,就會造成定罪困難的局面。因此,同步錄音錄像的採集必不可少,如此方能降低訴訟風險、增強指控力度。

客觀性證據

存在瑕疵

1.人身檢查。筆者發現,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只要是第一時間報案的,一般都會到醫院進行傷勢檢查,但是一般婦科檢查只對其陰部進行檢查,而忽略了對身體其他部位,比如乳房等敏感部位的檢查,影響證據的採集。

2.鑒定材料的提取、流轉。審查案件中發現,檢材、樣本的流轉存在諸多瑕疵。如,提取DNA樣本的相關筆錄不完善;部分案件案發現場提取的檢材沒有對應的提取筆錄,偵查機關也僅在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中註明;一些DNA樣本的保管、流轉過程無法證明該樣本是否完整。

此外,提取主體適格性的問題也有待考量。通常,被害人被性侵之後到醫院進行檢查,相關的體液由醫生進行提取,偵查機關直接將之作為鑒定的檢材使用。筆者認為,醫生提取體液的目的是為了檢驗查明患者的身體情況,因此對於檢材的提取以及保存過程與司法機關的要求不同,有時候會導致檢材的污染,影響鑒定程序的合法性。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

審查思路

為了準確嚴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落實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人員應以科學的辦案方法為指導,正確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法打擊犯罪。但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筆者發現此類案件在證據審查判斷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應明確此類案件證據的審查思路。

01

未成年被害人陳述的審查分析重點

針對未成年被害人陳述,重點審查分析的是被害人是在什麼情況下告發、告發動機是什麼、是否存在影響被害人如實陳述的其他因素(如與犯罪嫌疑人關係、名譽、人身安全感等),這些因素的疊加會對被害人產生微妙的影響。對於被害人行為合理性的問題,檢察人員通過對被害人的生活環境、家庭情況等進行社會調查,來輔助判斷其性觀念和行為習慣。關於未成年被害人陳述細節上有誇張、矛盾的問題,司法人員不應追求毫無疑點,而是需要在對證據全面審查的基礎上,通過證據的相互印證,達到內心確信。

02

特殊身份的證人證言採信原則

對於特殊身份的證人證言,儘管其與案件處理存在利害關係,但不能天然地選擇不採信。檢察人員應對該類證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平日的親疏情況進行一定的社會調查,據此加強或減弱對證言的確信。

03

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證據審查

首先,應謹慎審查其口供前後是否出現矛盾,若有矛盾破綻,可以從該方面下手繼續突破;其次,應對在案的其他證據進行仔細審查。

原文載於2017年《人民檢察》第8期,有刪節。

《人民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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