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案判決書全文(9) 時事
薄熙來案判決書全文
發布者:Wing 時間:2013-09-23 07:20:00 來源:新華網 | 【收藏】[0] |
此外,公訴機關還向法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1、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薄熙來的自然 身份情況。
2,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公 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務任免決定文件、中國 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職務任免通知、中國共產黨遼寧省委員會 職務任免通知,《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任免呈報 表》,中共中央《關於對王立軍事件和「11-15」案件進行 深入調查和嚴肅處理的情況通報》、《關於給予薄熙來開除 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等書證證明:被告人薄熙來於 1993年2月19日至2000年8月21日任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市 長,1999年8月30曰任遼寧省委委員、常委、遼寧省大連市委 書記,2000年12月29日任中共遼寧省委副書記,2001年2月24 曰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2004年2月29日任商務部部 長,2007年10月任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委員、政 治局委員,同年11月27曰兼任重慶市委委員、常委、書記。 2012年3月14日不再兼任重慶市委書記職務,同年4月10曰被 停止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9月28曰被開除黨籍、 開除公職。
3、中央紀委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 賄賂總局出具的《關於薄熙來案件發破案經過》證明了本案 的案發情況,以及被告人薄熙來不具有自動投案、主動交代 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線索的情節。
4、扣押凍結款物清單及扣押凍結手續證明:案發後,辦案機關扣押、凍結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6 806 708. 58元。
5、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和親筆證詞證明:其家裡的錢 交由張曉軍負責保管,還有部分資金交由趙東平等人保管。
證人趙東平的證言證明其曾代薄谷開來保管過錢款。
證人張曉軍的證言證明:薄谷開來陸續交給其一些外幣 和人民幣現金,讓其代為保管。其以自己的名字將上述部分 錢款存入銀行。經薄谷開來同意,其以自己的名字用上述錢 款購買過理財產品和股票。
6、從國家外匯管理局官方網站上下載的人民幣匯率中 間價、偵查機關提供的外匯牌價表等書證證明了薄熙來收受 美元、歐元時相關外幣與人民幣的兌換價。
針對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判意見如下:
1、關於被告人薄熙來所提其有關收受唐肖林賄賂及知 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兩份自書材料系在辦案人 員施加的不正當壓力和誘導下違心所寫,該兩份自書材料及 之後與此相關的供述和親筆供詞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的辯 解,以及辯護人所提上述材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 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的「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 方法收篥」的證據,應當不予採信的辯護意見。
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的 相關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 在肉體上或者楕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 告人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篥的被告 人供述,依法應當予以排除。被告人薄熙來所稱受到的壓 力,不屬於上述規定中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 證據排除的條件。另查明,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兩份自書材 料,分別為薄熙來於2012年6月28曰親筆書寫的《關於我和徐 明經濟問題的說明》、7月26曰親筆書寫的《關於我和唐肖林 之間的經濟關係》。在《關於我和唐肖林之間的經濟關係》 中,薄熙來交代了其幫助唐肖林在大連駐深辦與大連國際公 司合併後啟動深圳「大連大熳」建設、申請汽車進口配額以 及先後三次收受唐肖林美元13萬元和人民幣5萬元的事實;在 《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中,薄熙來交代了其幫助 徐明的實德集團收購萬達足球隊、在星海灣廣場建設定點直 升飛球項目、實施實德石化項目、獲得原油成品油進口經營 資格以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事實。庭審 中,薄熙來將上述自書材料中交代的具體幫助事實辯解為公 事公辦,同時否認收受唐肖林錢款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 子支付費用的事實。綜合全案證據,上述自書材料及其後在 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是薄熙來本人親筆書寫,且相關內容與 證人縻肖林、徐明、薄谷開來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物證 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認其書寫內容的真實性。其當庭否認辯解不能成立。此外,薄熙來在《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 說明》中還寫到,「印象里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開來閑聊,徐談到在法國尼斯有套房子,環境很好,滿漂亮,建議 我們有機會去看看。我當時沒在意,隨口說,那有機會就去 看看,散散心」 據卷宗材料反映,在薄熙來交代上述情節 時,雖然徐明已經向中央紀委交代了其為薄谷開來購買法國 別墅出資的事實,但並未提及三人談論該別墅一節,薄谷開 來的證言亦未涉及該情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 局根據中央紀委移交的薄熙來涉嫌通過薄谷開來收受徐明給 予的資金用於購買法國別墅的線索進行偵查之後,薄谷開來 在2013年1月20日的證言中初次證明其和徐明在瀋陽家裡觀看 楓丹 聖喬治別墅幻燈片及薄熙來下班回來一起觀看的情 節;徐明在2013年1月23曰的證言中初次證明其在薄熙來家和 薄谷開來聊天、觀看法國別墅幻燈片及薄熙來回家後一起觀 看,其順口說了一句「省長有時間去看看」的情節。上述情 況表明,薄熙來交代其與薄谷開來、徐明共同談論法國別墅 一節,系在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交代的,並 非是辦案機關向其施加不正當壓力和誘導後違心所寫。綜 上,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 不予採納。
市人民政府市長的于幼軍之間沒有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 系,其批請于幼軍支持「大連大熳」建設,沒有利用職務上 的便利,而且是為大連國際公司和大連駐深辦建設「大連大 熳」謀取正當利益,薄熙來的該行為不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 的辯護意見。
經查,公訴機關未將被告人薄熙來批請于幼軍支持「大連大熳」建設的行為作為其受賄犯罪的謀利事項予以 指控,本院也未在受賄事實中予以認定。故辯護人的該項辯 護意見與起訴指控和判決認定的事實無關,本院不予採納。
6、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證人縻肖林關於 其三次給予薄熙來錢款的證言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不應采 信,薄熙來亦否認曾收受唐肖林錢款,起訴指控的該起受賄 事實難以認定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唐肖林的多份證言、親筆證詞、作證錄音錄像 均證明,其曾為大連國際公司接收大連駐深辦以便開發大連 駐深辦在深圳的土地、申請汽車進口配額請求並獲得被告人 薄熙來的支持和幫助,為表示感謝其三次送給薄熙來錢款, 且其證言的主要內容始終穩定,並與在案其他證據相互印 證。其中,唐肖林證言中關於薄熙來曾在上述兩起事項上應 其請託提供幫助的內容得到了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的印證,經查,薄谷開來的證言雖能證明其曾三次從保險柜中薄熙來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之間存在關聯性。對於公訴機 關出示的該份證言,本院不予採信。
證,足以證實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一事知情。至於薄熙來是否具體知道所購別墅 的運作過程、產權關係、面積、價值等細節,不影響對薄熙 來知情這一事實的認定。另外,徐明的證言還證明薄熙來曾 於2004年在商務部與其談話時要求其對購買別墅保密,可以 印證薄熙來對徐明出資為薄家購買別墅一事知情的事實。雖 然辦案機關未調取到徐明當時進出商務部的車證,但經法庭 庭後核實,商務部安全保衛處作出了不能確認現存車證記錄 完整以及部領導的客人經領導確認可由部值班室向駐部武蝥 報號後駕車進出商務部的說明,因此本案證據中雖然沒有徐 明2004年進出商務部的車證,但並不能據此否定其證言的真 實性。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9、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出示的證 明楓丹?聖喬治別墅購買過程的書證均來自於境外,未經公 證、認證手續,也無相關司法協助文件,書證的來源不明, 且均系複印件,真實性不能確認,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徐明 提供的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且不能證明別墅產。
10、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對徐明 為薄谷開來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及購買 電動平衝車、歸還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的證言、親筆證詞和作證錄音錄像均 證明其曾告知被告人薄熙來徐明對其和薄瓜瓜不錯,為薄瓜 瓜上學提供幫助,為其家庭和薄瓜瓜支付過一些費用的情 況;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對此亦有供認,可以證明 其不但知曉徐明對薄瓜瓜在國外留學給予資助的事實,而且 對其與徐明間權錢交努的本質有明確的認知;徐明的證言中 關於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與其談話時曾表示薄谷開來一直 說其很好、這些年對薄谷開來和薄瓜瓜在國外的幫助支持很 大的內容也印證了薄熙來對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支付相 關費用知情的事實。此外,薄谷開來的證言和薄熙來的親筆 供詞還證明薄熙來對於涉案電動平衝車系徐明購買一事知 情。綜上,根據在案證據,足以認定薄熙來對於徐明為薄谷 開來、薄瓜瓜支付相關費用、給予財物等事實知情,至於其 是否知道各種費用、財物的具體數額、支付方式等情況,不 影響對相關事實的認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 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1、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出示的 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
12、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徐明為薄瓜瓜信經查,薄谷開來、徐明以及具體經辦此事的張曉軍的 證言均證明該筆款項系薄谷開來安排張曉軍向徐明索要,關 於墊忖的說法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 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納。
13、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認定薄谷開來收 受徐明為薄瓜瓜信用卡還款的數額,應當按照實際存入薄谷 開來銀行賬戶的外幣數額並以國家外匯牌價折算的辯護意見,
經查,徐明系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為薄瓜瓜的信用卡 歸還欠款,徐明為此支付的費用均應認定為薄谷開來收受的 數額;張曉軍、楊四堂因故未將部分款項及時存入薄谷開來 銀行賬戶,不影響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支付款項數額的認定. 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4、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沒有貪 污公款的主觀故意,亦未參與實施任何侵吞公款行為,其不 構成貪污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證人王正剛和薄谷開來的證言相互印證,證明 涉案款項人民幣500萬元系經被告人薄熙來同意而由王正剛交 給薄谷開來佔有。薄熙來亦曾供認,王正剛兩次向其請示如 何處理上級單位撥付的500萬元,並建議將該款給其補貼家 用,其同意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具體辦理事宜。雖然薄熙 來又辯稱在第一次見面時王正剛提出要將該500萬元給其補貼 家用後,其明確表示反對,要求王正剛公事公辦,第二次見 面時其之所以同意王正剛去找薄谷開來商議,只是因為該款 不好處理,想讓薄谷開來幫忙妥善解決,但其以上辯解得不 到相關證據的印證,且不符合常理。薄熙來在王正剛提議將處理,並致該款最終由薄谷開來控制、佔有,其非法佔有 涉案款項的主觀意圖明確 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 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其中,王正剛的多次證言、親筆證詞均證明其在2002年 3、4月份兩次到瀋陽與薄熙來見面請示涉案款項的處理,薄 熙來亦曾供認與王正剛有過上述兩次見面,雖然薄熙來當庭 又表示對於王正剛是否第二次向其請示記憶不清,但亦未明 確否認此節;同時,王正剛前述證言中所提到的其向薄熙來 請示的時間,與證人程岩的證言和相關書證證明的程岩與王 正剛共同赴上級單位、返程時王正剛單獨去瀋陽的時間,薄 谷開來的出入境記錄反映的薄谷開來在境內的時間,相關書 證證明的上級單位向藝聲視聽公司轉入涉案款項的時間,均 能夠相互印證;王正剛當庭的證言對其與薄熙來見面請示涉 案款項如何處置的事實再次予以證明,與其庭前證言、親筆 證詞的相關內容一致,雖與其庭前證言所證的見面時間略有 差異,但不影響主要事實的認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 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7、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涉案人民幣500萬 元在流轉過程中,有150萬元被李石生挪用,並未進入趙東平 賬戶,另有32萬餘元用於繳稅,起訴指控趙東平收到500萬元 並按500萬元追贓有誤的辯護意見。
經查,證人翁傑明的證言證明其曾就重慶市委宣傳部 起草的關於王立軍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內容向被 告人薄熙來請示,經薄熙來同意後通知宣傳部對外發布;證
要求對外發布關於王立軍正在住院休悤治療的消悤,與翁傑 明的證言相印證;證人周波、吳勇軍等人的證言證明,周波 將起草的微傅搞報送給翁傑明後,翁傑明表示待其向薄熙來 請示後再做決定,後翁傑明電話通知可以發布,上述證言也 可以印證翁傑明關於曾就此事向薄熙來請示的證言內容。綜 上,認定薄熙來批准對外發布有關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 療」的虛假信悤這一事實的證據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 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20、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打王立 軍耳光系因誤判王立軍基於個人目的誣陷薄谷開來殺人,在 情緒失控下對王立軍發泄怒氣,並非表明其嚴禁重新調 查「11-15」案件;薄熙來只是同意吳文康找王智、王鸝飛 二人正常談話,並沒有同意吳文康對二人非法調查;薄熙來 同意取消王鸝飛副區長候選人提名並無不當;薄熙來提議免 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屬於調整王立 軍作為副市長的職務分工,且系篥體決策,雖然違反組織程 序,但不應承擔刑事責任;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 研究應對,系因王立軍叛逃事件突發,相關人炅於深夜到其楕神障礙,其作證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證言均形成於死刑緩 期執行考驗期內,可能是在某種特殊的壓力下或者為了自身 立功減刑而作出,影響其證言的真實性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故意殺人案中經生效判決確認的司法 鑒定意見書載明,薄谷開來在2011年11月13日實施殺人犯罪 時辨認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鑒定診斷為楕神活性物質 所致楕神障礙,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本案審理過程中, 經法庭核實,薄谷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12年3月被羈押 後,已無接觸楕神活性物質的條件。薄谷開來在證言中對於 相關事實表述清晰、條理分明,當庭播放的薄谷開來作證錄 音錄像亦顯示,薄谷開來對辦案人炅的詢問有明確的認知, 語言流暢,表情自然,情緒穩定,其證言與在案其他證據能 夠相互印證,足以確認其具有作證能力且證言真實。被告人特殊壓力下或者為了自身立功減刑而作出的說法沒有事實依 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 不予採納。
3、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不能排除證人徐 明、唐肖林、王正剛、吳文康、王立軍等人因被刑事追訴或 者與薄熙來存在重大利害衝突而推卸責任的可能性,其證言 的真實性存在疑問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上述證人均系親歷相關案件事實的人,其證言 證明的內容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書證等相互印證,其中部 分情節亦得到被告人薄熙來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的印證, 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質疑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 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4、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起訴指控薄熙來 為唐肖林謀利的事項,均系薄熙來依法支持大連國際公司相 關工作的職務行為,薄熙來對唐肖林從中獲利並不知情,並 非為唐肖林個人謀利;起訴指控薄熙來為實德篥團提供的支 持和幫助,均系薄熙來出於支持地方企業、促進當地經濟發
徐明二人約定事後給予其好處,故不能認定薄熙來為收受賄
經查,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 利,為唐肖林、徐明請託的事項提供了幫助,並收受了唐肖 林、徐明因此而給予的財物。根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炅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的,印構成受賄罪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權錢交努的行為,無 論行為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為請託人謀取 的利益是否屬於不正當利益,是為請託人個人謀取利益還是
否已有收受財物的故意,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故薄熙來 為他人提供幫助的行為本身是否正當,薄熙來對唐肖林從中 獲利是否知情,或者在謀利當時雙方是否已有收受財物的約 定,均不影響對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性 質的認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採納。
2005年下半年兩次送給薄熙來的美元13萬元的部分來源 得到了證人姬巍、張文勝證言的印證;唐肖林證言中關於其 2004年6月送給薄熙來的人民幣5萬元系其安排宋振軍在大連
的內容,得到證人宋振軍的證言及大連國際公司賬外資金記 賬頁的印證。雖然唐肖林的證言在個別細節上與其他證據存 在差異,但對薄熙來收受唐肖林錢款事實的認定沒有影響. 而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亦對其三次收受唐肖林錢款 的事實予以供認,並與唐肖林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雖然薄 熙來在庭審中翻供否認收受唐肖林賄賂,但其辯解與在案其 他證據矛盾,不足以採信。綜上,認定薄熙來三次收受唐肖 林錢款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 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7、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谷開來關於自 己曾三次從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柜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的證 言不可信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開來證言中關於二人與薄熙來共同觀看楓丹 聖喬治別墅幻 燈片情節的具體描述存在矛盾;徐明關於2004年薄熙來在商 務部要求其對購買別墅一事保密的證言系孤證,且徐明所稱
上述情節,且其對別墅的運作過程、產權關係、面積、價值 等全部細節均不知曉,不能認定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 錢款用於購買楓丹 聖喬治別墅一事知情的辯解和辯護意 見,
經查,薄谷開來的證言、親筆證詞和作證錄音錄像,
徐明庭前和當庭的證言均證明2002年被告人薄熙來在其瀋陽 家中與薄谷開來、徐明共同觀看涉案別墅幻燈片的事實,薄 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中對相關情節亦予供認,且有辦證,可以認定薄熙來與薄谷開來、徐明曾經共同觀看過別墅 幻燈片的事實;同時,薄谷開來、徐明的證言一致證明在觀 看幻燈片過程中,薄谷開來明確告訴了薄熙來其購買該別墅
本案涉及楓丹 聖喬治別墅的相關書證分別系辦案機關 依法從徐明境內住所調取或者由證人德維爾、姜豐向辦案機 關提供,來源清楚,其所證明的內容與薄谷開來、德維爾、 姜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能夠相互印證,內容真實,可以 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薄谷開來、德維爾、徐明、姜豐等 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可以證明,薄谷開來為隱瞞別墅真實產 權關係及避稅,安排德維爾使用徐明提供的購房資金,通過 實施複雜的購房方案專門設立系列公司並以楓丹?聖喬治房 產公司的名義購買了楓丹 聖喬治別墅;此後,薄谷開來為 繼續掩蓋涉案別墅真實產權關係並進一步加強實際控制,以 羅素地產公司出資成立的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投資 託管公司成為楓丹 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唯一股東,又相繼改 變涉案別墅所屬公司及關聯公司股權的代為持有人,充分證
別墅,並行使所有人權利的事實。別墅產權雖未登記在薄谷 開來名下,不影響薄谷開來系涉案別墅實際所有人的認 定。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經查,根據現有證據,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 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的主要事實清楚,但部分機 票費用所對應的報銷憑證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矛盾或者在形 式上確有瑕疵,經法庭庭後核實,相關單位未能作出合理解 釋,對該部分費用共計人民幣1 343 211元不予認定。辯護人 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部分採納。
15、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指控的貪污事實 發生時,薄熙來系擔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一職,不能直接 決定、支配大連市的財政事務,故其不具有貪污的職務便利 的辯護意見。
經查,在上級單位決定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撥付涉案款 項時,被告人薄熙來雖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但其職 權範圍仍覆蓋遼寧省所轄的大連市,且其作為涉密工程的原 負責人,仍對該工程負有特定的延續管理職責,具有管理、 支配涉案款項的職務便利。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採納。
16、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證人王正剛的 證言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書證有重大矛盾,內容虛假,不 能證明王正剛確實向薄熙來請示過涉案款項的處理,不應作經查,王正剛的證言所證明的其兩次向被告人薄熙來 請示涉案款項如何處理並提議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
經查,根據在案證據,上述500萬元在案發前確有150 萬元被李石生使用,同時在轉款過程中有32萬餘元的稅款支 出,但該500萬元系經被告人薄熙來同意由王正剛與薄谷開來
王正剛通知工程所在單位將500萬元直接匯入嚴志耕的公司, 再由嚴志耕按照趙東平的要求,將500萬元分別轉入李石生的 山河世紀公司、鑒知公司以及趙東平的昂道律師事務所。因 此,該150萬元系按照趙東平的要求轉入李石生的賬戶,被李 石生使用不影響該筆款項由趙東平代薄谷開來保管,已被薄 谷開來佔有的事實的認定。至於32萬餘元的稅款支出,屬於 薄谷開來、王正剛實施侵吞公款行為過程中支付的犯罪成 本,不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採納。
18、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並未要 求關海祥對王鸝飛立案調查,只是讓關海祥弄清楚所謂薄谷 開來殺人、王立軍進入美領館等事情的來龍去脈,其也不知。
經查,證人關海祥的證宮證明其系按照被告人薄熙來 的要求對王鸝飛立案調查,其還將薄熙來提出此項要求的經 過告知了王廷彥,王廷彥的證言能夠印證此節內容。同時,將作為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參加選舉的情況後,薄 熙來表示將與陳存根溝通取消王鵬飛的候選人資格;陳存根 的證言也證明薄熙來告知其重慶市公安局正在對王鸝飛立案 調查,要求不再將王鵬飛提名為副區長候選人;載有「鑒於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內容的重慶市委組織部《關於取消王
簽批。因此,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無任何 證據支持,與在案證據明顯矛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 採納
19、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認定薄來批准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悤的證據不 足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容;薄熙來並不知道王立軍楕神疾病診斷證明是虛假的;發 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係為引導和管控輿論; 導致「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的主要原因是王立軍 等人徇私枉法,而王立軍叛逃的主要責任不在薄熙來,薄熙
經查,在案證據顯示,2012年1月29日之後,被告人薄 熙來實施了一系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定行使職權的行為, 包括:在通知時任重慶市委辦公廳主任的吳文康、時任重慶
谷開來殺人並打王立軍耳光;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不 具有調查許可權的吳文康對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
的「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鸝飛進行調查;提議 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並在明知未 按程序報經公安部批准的情況下,執意主持會議通過並宣布 該免職決定;要求重慶市公安局對拒不承認誣告陷害薄谷開 來的王鸝飛進行審查,並因此取消王鵬飛作為副區長候選人 提名。薄熙來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軍告知 其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之後,且均直接指向揭發薄谷開來涉嫌 殺人的「11-15」案件原辦案人員,足以表明其嚴禁復
查「U-15」案件的主觀意圖,並導致「11-15」案件未能 依法及時查處 同時,王立軍的證言證明其之所以叛逃,系 因其被違規免去公安局局長職務,身邊工作人員亦被調查,
研究應對,並同意薄谷開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 明王立軍系因患楕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見,無論其是否知道該 診斷證明內容虛假,都應當對此承擔責任;況且,薄熙來與 王立軍共事多年,王立軍又擔任重要領導職務,其僅憑薄谷 開來的片面之辭印相信王立軍確實患有錆神疾病,不知道診
真實去向的情況下,仍然批准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 治療」的虛假消悤,錯誤引導輿論,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對此承擔責任。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 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炅,接受唐 與林、徐明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財物,明知並認可其家庭成員收 受徐明給予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薄熙來身為國家 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 成貪污罪;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7376. 1 1 元、貪污人民幣500萬元、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薄熙來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 明給予的財物中,計人民幣1 343 211元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對薄熙來所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並贖罪並罰,薄熙來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分別 追繳或抵繳。鑒於其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的受賄所得 贓款系以其依法應予沒收的財產抵繳,故該別墅作為犯罪所 得應當繼續追繳。根據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 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 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 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 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 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 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用於抵繳受賄所得贓款的被告人薄熙來財產共計摺合人民幣二千零四十四萬七千三百七十六元一角一分依法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贓款人民幣五百萬元依法返還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其餘部分作為薄熙來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三、被告人薄熙來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位於法國戛納松樹大道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Villa Fontaine Saint Georges,7 Boulevard desPins 06400 Cannes France )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
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王旭光
審判員張威力
審判員劉志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曰
書記員姜梵
書記員朱小靑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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