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八年,中國嬰兒還是喝不上放心奶

假冒奶粉確實不等於毒奶粉,但乳品安全底線應該比「沒毒」更高

假冒奶粉「不存在安全風險」,先前食葯監總局說出此話時,即引發一片質疑之聲。此次「這是為了提醒消費者不要恐慌」的說法更是引爆輿論。本就對「不存在安全風險」表示費解的公眾紛紛懷疑,是不是為了讓消費者不恐慌,才將之前不符合國標的奶粉,說成「符合國標」?微博上就開闢了#為避恐慌說假奶粉合規#的話題討論。

簡單一句「不存在安全風險」讓很多人存在費解

其實,雖然屬三無產品,假冒奶粉不等於毒奶粉,並不意味著不符合相關安全標準。有關部門對產品中的常規污染物和微生物做出檢測,並未超過標準。目前來看,檢測結果並沒有可疑的跡象。

但生產銷售冒牌嬰幼兒乳粉,屬商業欺詐、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相關信息披露卻極為有限,比如,涉及「多個品牌」的1.7萬罐假冒奶粉,究竟都有哪些品牌?目前查獲的是否是全部涉案奶粉?這些奶粉究竟是在生產環節被查扣的,還是包含流通環節追繳回來的?消費者購買並消費了多少假冒產品?更何況,對於乳品安全,人們期待中的底線應該比「沒毒」更高。即使無風險,也不代表就有高質量。而嬰幼兒的成長需要,是一定要保證營養的。

毒奶粉、假奶粉事件一直源源不斷,早已經讓人們談奶色變

早在2003年,安徽阜陽就曝光過一系列劣質奶粉事件,由於劣質奶粉蛋白質含量不足,189名嬰幼兒出現營養不良癥狀,12人死亡;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更是中國乳業「大地震」,幾乎整個中國乳製品行業都被捲入其中,共計有30萬左右嬰幼兒受到問題奶粉不同程度損害,6名嬰兒死亡。事件更引發了整個乳製品行業的嚴厲整頓(包括「像藥品一樣監管嬰幼兒奶粉」,「全程可追溯」;「組建奶粉國家隊」;「自建自控奶源」等政策),但國內乳業的安全事件並未終止。

2010年(對,就是「三聚氰胺」事件後兩年),陝西和山西分別爆出將三聚氫胺嚴重超標的奶粉經過重新包裝,重新投入市場;2012年,伊利召回汞含量異常的嬰兒奶粉、南山乳粉黃曲霉M1超標、光明牌寶寶乳酪違規使用「乳礦物鹽」等事件相繼發生;復旦大學學生吳恆在2012年建立了「擲出窗外」網站,專門搜集近年來爆發的食品安全問題報道。據該網站的統計,近三年中,關於奶粉問題的報道涉及大約30篇,超過十家國內外奶粉品牌「中招」。

問題奶粉死灰復燃法則一:不合理的監管模式難辭其咎

「三聚氰胺」事件後,儘管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力度,出台多項措施,比如定期監督抽檢、建立奶粉的追溯制度等等,但仍浮於表面。

以檢驗檢測制度為例,目前我國對食品質量的把關主要靠企業的出廠檢驗和委託檢驗。前者的不靠譜在「三聚氰胺」事件中顯露無疑(檢驗由企業自己負責),至於後者,學者劉亞平指出,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報告」並不是指「抽查檢驗報告」,只對來樣負責(企業自行取樣)。即使主要依靠抽樣檢測,也與國際上通行的過程監管為主相差甚遠。

回到本次假冒奶粉事件,銷售渠道的碎片化是重要原因。如今嬰幼兒奶粉的貨源渠道越來越複雜,有的網店還將真假奶粉摻著賣,這更讓消費者難以察覺。只有對奶粉質量涉及的食品原料種植、收穫、加工、包裝、運輸、貯藏和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的監測監管,才能預先評估和防範可能出現問題的環節,不遺漏任何問題,進行有效的安全監管。

而目前國內獲得奶粉生產牌照的企業共127家,國家完全有能力對奶粉生產企業進行過程管理,抽調最優秀的檢驗人員,進行監測監管。

問題奶粉死灰復燃法則二:運動執法,治亂循環重複上演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被定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但如前文所述,含有三聚氰胺的毒奶粉,在第二年就再次流入市場。大批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成了「漏網之魚」。這並不奇怪,當年毒奶粉事件後,為給輿論一個交待,政府更側重全力進行懲罰,如陸續有30多名官員被問責,對次重要的問題奶粉處理這一環節則沒有明確責任。其中原因,新華社報道引述過涉事監管人員的原話「一方面是暫時沒有好的辦法來處理,另一方面也是分了輕重緩急,但事情一拖就這樣拖下來了。」

這種畢其功於一役的運動式整治模式完全被公眾的注意力牽著走,缺乏系統規劃,只能起到短期的威懾作用。加之運動執法講求速戰速決,只要時間稍微遺忘,一個治亂循環就重複上演,陷入「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打擊—問題緩解—再度發生—再打擊」的惡性循環。這反過來會助長企業的投機心理。如2010年陝西再爆奶粉三聚氰胺超標事件中,涉事企業就認為「一年之後監管會比較松,所以現在就拿出來賣。」

問題奶粉死灰復燃法則三:「假處分」無法對官員形成責任倒逼

前幾日,價值5.7億元的未冷藏疫苗流入18省的疫苗風波事件瘋狂刷屏,民眾在恐慌之餘卻發現曾經因三鹿事件被處理的孫咸澤,在2014年6月升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藥品安全總監,總管疫苗。

而根據公開報道檢索,不難發現,因三鹿奶粉受到處分或辭職的官員,如今已全部悉數復出。被判刑的三鹿高管杭志奇、田文華也先後獲得減刑。事實上,這種「假處分」的官場相護特點,早在2003年阜陽劣質奶粉事件主要責任人處理中就有體現。而在美國、日本等國家,如果政府自身環節出了問題,相關官員會因為瀆職而被罷黜,有刑事責任還要負刑事責任,去向透明、處罰透明,且重大責任事故中被免職的官員永遠不再起用。這種對涉事官員"瀆職必究"的責任倒逼制度是這些傳統法制國家的慣例,同時也是其多年來食品安全的保障。

問題奶粉死灰復燃法則四:懲罰賠償不到位,違法行為習以為常

除了對問題奶粉事件中涉事人員追責,受害家庭追逃賠償也是必不可少,否則涉案企業往往損失有限,甚至對事後召回也表現得漫不經心,何談把食品安全問題當作企業的生命線來認真看護。懲罰性賠償和集體訴訟制度是國外從各類商品安全問題中摸索出的兩種有效的制約制度,也備受我國法律學界的推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就認為:「懲罰性賠償不但會使不法商家受到嚴厲的處罰,還可以鼓勵受害人起訴揭露企業的不法行為,能最大限度地遏制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

還是以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為例,當時22家涉案企業共同出資約十一億元,設立了三聚氰胺醫療賠償基金。可是,其基金運作情況從不公開,外界無法得知其賠償情況、管理運作方式、現金餘額。事實上,中國多數食品安全事件受害者都無法獲得應有的補償,只能自認倒霉。更不用談集體訴訟制度。而在海外其他國家,美國麥當勞曾為咖啡燙人付出286萬美元的賠償,日本森永奶粉公司每年都要支付超過10億日元以上的巨額資金,用於對1955年「森永毒奶粉事件」受害人的健康賠償和生活照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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