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女方出首付款10% 要求房產證加名合理嗎?

本文轉自微信公眾號:挖財早知道

辛苦工作了一天的挖財君剛下班回到家,還沒來得及坐下歇歇,就有個大學室友打電話來找挖財君倒苦水:

事件的起因經過很簡單:挖財君的大學室友很快就要結婚了,正在商量買房子的事情,小兩口看中了一套在城西板塊的房子,房子的面積是100平左右,總價189萬,按照首付三成需要付56.7萬的首付款。

由於室友家裡的經濟條件有限,最多只能拿出10%的首付,這麼一來剩下的負擔都壓在了男方家裡,在親戚朋友處東拼西湊也算是湊齊了,但是在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這一問題上又鬧的不可開交。

大學室友的父母認為,既然女方家裡也出了錢,而且婚後是由雙方夫妻共同承擔還貸,房產證上就應該寫上女方的名字;而男方的父母則認為,女方出的首付款實在是太少了,因此不願意寫上女方的名字,兩家因為這件事一直僵持不下,小兩口也因此進退兩難。

其實在挖財君看來,女方的父母想在房產證上寫上自己女兒的名字,最大的考慮無非擔心萬一以後小兩口夫妻感情破裂鬧離婚,分財產分房子的時候,房產證上沒有女兒的名字,女兒會落到人財兩空的落魄地步。

確實,在大多數女孩子看來,既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未來也是給他們居住的,當然應該寫戀人雙方的名字。

一般來說,婚房大多會考慮寫「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如果採用這種方案,那麼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還有一部分人,會選擇婚房上寫著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的《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

但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所以,挖財君也勸大學室友好好跟老公商量一下,既然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了,就沒有必要再因為這種分錢的事而鬧到雙方不開心,難道有誰是一結婚就奔著離婚分財產去的嗎?又不是家裡有個十套八套房子!

這種情況可不是選擇題或填空題,而是命題作文,至於怎麼寫下去,完全看個人的思路和見解咯。

來看看各位積極熱心的網友是怎麼寫這一篇命題作文的:

@小莉

首付款起碼要付50%才能寫女方名字吧?10%實在是太少了啊!

@晶紋

女方婚前也付個首付買一套吧,婚後夫妻二人一起還兩套房子的貸款,這樣都不吃虧,誰都有房子,誰都要為房子的貸款還貸,公平!

@peipei

只要首付款出錢了就得寫!別說10%了,1%都得寫,婚前就分得那麼清楚了,婚後還有好日子過嗎?夫妻間得以誠信和相互信任為由,不然結什麼婚!

但如果房產證上加上了大學室友的名字,那麼這個房子就有她的一份,真的是這樣嗎?

挖財君了解到,根據有關規定,房產所有權的最高效力來自於房產登記,房子作為不動產物權,它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經依法登記,才會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

房產證與不動產登記簿兩者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因此你不要考慮是婚前還是婚後寫名字了,房產證沒有你的名字也無所謂,但是一定要在不動產登記簿上有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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