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被認定為未成年人 將不公開審理
前不久涉嫌輪姦的李某案已經被移送到海淀區檢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檢察處,這意味著,李某被認定是未成年被告人。按照今年年初剛剛實施的刑訴法和相關解釋對於未成年案件的新規定來看,李某案件不會公開審理。
3月19日,在正義網主辦的「未成年人保護與犯罪預防」主題沙龍上,海淀區檢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檢察處處長楊新娥已經證實,李某案由該處進行辦理,這也就意味著,李某確為未成年人。
根據與新刑訴法一併實施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67條規定「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這也就意味著,該案將不公開審理。
此外,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但楊新娥處長表示,儘管李某在2012年曾因尋釁滋事罪被收容教養一年,但他不會被認定為累犯,原因有二:
一是李某之前是被收容教養,而並非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二是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刑滿釋放後重新犯罪的不屬於累犯。不再適用現行刑法的規定對其從重處罰。
按照新刑訴法司法解釋第469條規定,「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查閱、摘抄、複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開和傳播。」
北京市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岳慧青表示,此次新刑訴法對於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保密」無疑是對未成年人以後重新回歸社會的一項有力的保障措施,但在實踐中,成人社會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還遠遠不夠,媒體對李某的身份的報道,已經超越了法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限度。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卻認為,刑訴法的規範範圍,針對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訴訟參與人,並不針對公眾與媒體,因此,檢方如果認為媒體的報道對未成年的成長造成了影響,可以向媒體等機構發出建議。
李某案件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發出聲明,斥責部分媒體和網民對本案不實報道和傳播。洪道德教授認為,此舉欠妥當,因為律師的這份聲明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面對的是公安部門,在審查階段面對的是公訴部門,在審理階段面對的是法院,案件的相對方既不是公眾,也不是媒體,因此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發布該聲明,即使認為媒體報道侵權,那麼也應該向具體的媒體發聲明進行名譽方面的維權,這樣的「沒有對象」的聲明很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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