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廣興:學術規範與法學論文的寫作

張廣興:學術規範與法學論文的寫作
發表時間:2011-3-24 22:21:00 閱讀次數:102     所屬分類:教學

演講人:張廣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教授,《法學研究》副主編)

           嘉  賓:張新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

           主持人:景朝陽(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地  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明德法學樓708教室

           時  間:2007年1月9日(周二)晚6:30

 

[摘要] 2007年1月9日,中心邀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研究》副主編張廣興教授作題為「學術規範與法學論文寫作」的演講。講座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景朝陽主持。

 

 張廣興教授首先簡要地指出了本次講座的框架,即第一部分介紹學術規範的定義;第二部分介紹學術研究規範——道德規範、創作規範、形式規範、引注規範和文字規範。在第一部分中,張廣興教授先簡要介紹了教育部2004年8月6日發布的《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中對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基本規範、學術引文規範、學術成果規範、學術評價規範和學術批評規範所作的規定,進而指出學術規範即進行學術所必需的規矩。第二部分是張廣興教授整個講座的核心,詳細闡述了學術研究規範的五大要素:

 

一、在道德規範部分,張教授列舉了學術過程中違反道德規範的情形,如無視他人學術成果、重複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拼湊及粗製濫造文章、對自己沒有研究成果署名及對曾經給自己研究提出實質性幫助和重大啟發的人不在文章中進行感謝等;

 

二、在創作規範部分,張教授分別從選題、研究方法、論證角度進行闡述。首先,提出選題應該堅持學術性、理論性、價值性並應充分考慮到自己的興趣、抽象思維能力、對資料的搜集程度、對問題的了解程度及外語水平,進而對於選題如何在大與小、實與虛、冷與熱、新與舊之間做出選擇提出自己的看法;其次,張教授認為在學術研究時用各種方法研究問題值得肯定,但是希望不要濫用研究方法,他重點提出了比較方法的運用存在比較素材不充分、比較標準不客觀及批判態度不慎重的現象,並指出實證研究方法在法學學術研究中的重要地位;最後張教授提出文章的論證過程中應注重體系性、邏輯性和簡潔性。

 

三、在形式規範部分,張教授舉出了目前大部分論文具有「教科書論文」的特徵,並且提出了較符合思維習慣的論文寫作模式——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四、在引注規範部分,張教授提出引注須尊重作者原意,不可斷章取義,不可該有的注釋不加以注釋,應該儘可能追溯到相關論述的原作者、引用最新資料、提供與文獻相關的準確信息。

 

五、在文字規範部分,學術界存在文字不精鍊,文章標題過長、標題文學化、小標題邏輯層次混亂,句子結構混亂,用詞不當等問題。   (摘編:步蕾)

 

[活動文字實錄]

 

主持人:各位老師,各位同學,歡迎大家參加今天晚上的「民商法前沿」論壇,今天晚上的主講人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張廣興研究員,首先我們以熱烈的掌聲對張老師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掌聲)

 

對於張老師大家應該很熟悉了,張老師是當代著名的民法學家之一,張老師除了在民法學的債法方面有著深厚的研究之外,還在我們國家頂級的法學雜誌長期擔綱。今天張老師給我們帶來一個很有意義的話題,就是《學術規範與法學論文的寫作》,這個話題對每一個法學研習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們以熱烈的掌聲歡迎張老師給我們做報告!

 

主講人:各位老師,各位同學,大家晚上好,今天晚上給大家報告的題目是《學術規範與法學論文的寫作》,我覺得這個題目對各個學科的同學都會引起興趣,在演講之前我先做三點說明:第一點,需要申明的是我不會講課,不會講課表現在兩點,一是不會調動同學們聽課的情緒,同學們都可能聽過江平老師、賀衛方老師講的課,聽的同學個個都是熱血沸騰、坐立不安,(笑)而我講課可能起到催眠的作用,所以哪位同學要是睡眠不好,聽我講課可能會起到睡眠的作用;二是不會把握時間,我讀書的時候有位老師上課的時候從來不帶表,當他拿起杯子喝一口水說,我們今天的課就講到這裡,下課鈴就響了,而我呢,一般講課總是要帶著表,但是也總是忘了看錶,如果報告結束的早大家可以早點回去睡覺,如果結束的晚,大家可以在這多睡一會兒。第二點,做學術編輯和搞學術研究有很多不同,其中一個最大的不同就是,研究者要懷疑一切、批字當頭、逮著誰批誰,這樣才能做學問;而做編輯首先要具有鑒賞力,要能夠看得到別人寫出來的文章哪些是閃光出彩的,也就是要看到寫作者論文的價值和水平,我今天講的不是怎麼樣才能寫出好文章,因為文章人人都會寫,各有巧妙不同,我們人大有很多老師都是很會寫文章,可以說是寫文章的「高手」,我今天更多的是講一些平常看到的這些稿件或者文章中間存在的一些毛病,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裡所謂的「毛病」只是我個人的看法。我與大家比起來屬於老同志了,「老」呢,通常意味著守舊、保守等等,我批評的一些東西大家可能不一定認同,儘管如此,如果大家能夠從中聽出來什麼是「老」,也算今天不虛此說了。第三點,今天演講的題目雖然是《學術規範與法學論文的寫作》,但是這個命題是兩個很大的問題,不容易一下子就說得明白,我們就來點實用主義,就以《法學論文寫作中間應當注意的學術規範》作為演講的主要內容,下面我們就以這個題目開始今天的演講。

 

什麼是學術規範?我粗略的統計了一下學術規範的定義大概有幾十種,我們天天都在說要建立和遵守學術規範,但這是一個一直到現在還屬於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東西,對於它的定義還沒有一個大家共同接受的定義。2004年8月16日教育部下發了一個文件,叫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在這個關於規範的規範中間,把學術規範分為基本規範、研究程序規範、學術引文規範、學術成果規範、學術評價規範和學術批評規範五大具體規範。基本規範包括四個方面:第一點,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應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不斷推動學術進步。這點更多的是屬於政治要求,就是說你要搞學術研究你不能違反四項基本原則、三個代表等等,如果違反了可能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這個屬不屬於學術規範呢?好像不屬於!其次,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工作者應以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己任,具有強烈的歷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敢於學術創新,努力創造先進文化,積極弘揚科學精神、人文精神與民族精神。這個我把它稱之為使命要求,研究工作者為什麼要搞研究啊?因為你肩負著重大的使命,但是寫文章可以是為了拿學位,可以是為了拿職稱,可以是為了完成科研任務,它的目的是各種各樣的,如果是為了這樣的目的去搞學術研究就認為是違反了學術規範,似乎理由不是很充分。第三點,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工作者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這是合法的要求,我們做學術研究也是一種行為或者是一種工作要合法這是理所當然的。第四點,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工作者應模範遵守學術道德。這點是道德方面的要求,應該贊同,但是加上了高校的研究工作者應該模範遵守學術道德,我就不知道是什麼意思了,象我們社科院系統的就可以不模範的遵守。這個規範還不是教育部行政機關制訂的東西,它是由教育部設立的一個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有二十三個學科的九十九位專家共同制定出來的,它只是以教育部的名義頒發,這九十九位專家都是搞學術研究的,從這個規範關於規範的規範本身我們可以看出來,人們對於什麼是學術規範認識還是比較模糊的。

 

到底什麼是學術規範呢?我覺得所謂規範無非是一個規矩,幹什麼事情都要有一定的規矩,所謂的學術規範就是進行學術活動的規矩,有了這樣的規矩大家就有了共同語言,就能夠交流,然後在這個基礎上就可以互相的評判,可以建立起所謂的學術共同體。我認為,學術規範大致應該包括學術研究規範、學術批評規範和學術評價規範。今天我們主要講一下學術研究規範,這點與我們寫論文或者寫文章有著直接的關係。

學術研究規範我覺得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道德規範,二是創作規範,三是形式規範,四是引注規範,五是文字規範。 

下面我就這五個規範展開詳細的探討:

 

第一個規範,道德規範 

道德規範中間當然包括法律規範,法律規範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民法通則》以及將來的《民法典》,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最近幾年法律學術界,抄襲、剽竊、侵吞他人成果、污辱誹謗他人等等現象層出不窮,而且愈演愈烈,甚至鬧到法庭上去,搞的那些學者很沒面子。這點特別是對我們做法律學術的,出現這些的現象確實是十分的令人痛心。但是,更多的是沒有違反法律,只是違反了學術道德,對於這樣的行為我們當然不可以上綱上線,有一次我做火車看到火車上面張貼的規章制度,上面就寫到,違章就是違法,違章就是犯罪,(笑)違章就是殺人,(笑)這就上綱上線了!對於違反學術道德雖然我們不能夠上綱上線說他怎麼著,但是我們要給予足夠的重視,要避免這些現行。

 

違反學術道德的有以下幾種表現:

 

一是無視他人的學術成果,在形成自己的學術成果的時候,對於其他人的研究不做任何的交待。我們知道,做學術研究是一個繼承性很強的活動,而且現在在法律學術方面幾乎沒有什麼問題別人沒有研究過,我們在做研究的時候要尊重別人的研究,這是一個最起碼的要求。但是,有一些寫作者在論著或者文章中間就確定缺乏這方面的認識,這可能有兩方面的原因:一個是受到各種限制,比如資料的匱乏,還有就是比較懶惰,懶的去查找,這個不管怎麼說他客觀上不知道;另外一個是有意的迴避,這樣顯得自己的研究具有創新性,具有填補空白的性質,這樣在學術道德上多少會存在一些問題。

 

二是重複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比如一稿多發,《法學研究》歷來是提倡一稿多投,但是堅決反對一稿多發,一旦《法學研究》雜誌採用你這篇文章的時候,你必須把投往其它雜誌的論文作出妥善的處理;或者同樣的觀點、論據和論證過程稍加改動再行發表,重複的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另外,還有一種形式是拼湊即把別人發表的文章東拼西湊作為自己的研究成果,有的還經過自己的加工、思考再用自己的話把它說出來,這還算是付出了智力勞動,還能夠產生著作權,而有一些乾脆就是簡單的拼起來完事,最多就是耗費一點體力,最終說是他的成果。

 

三是粗製亂造。原則上我不贊成把這種做法說成違反學術道德。這種做法主要是作者粗製亂造了以後,投向相關的雜誌社,投稿的時候他就會浪費編輯的時間和精力,折磨編輯的神經,(笑)這顯然是有一點不太人道的做法。

 

四是對自己沒有實質性貢獻的研究成果署名。現在有很多文章是學生和老師共同署名,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學生寫的文章出於種種考慮,主動要求導師署名,比如署上老師的名字以為發表起來比較容易等等,但是作為老師絕對是不可以這樣做的。如果確實在一起討論產生出來的研究成果,這種當然可以作為合作作品,如果只是簡單的署上名字,這肯定是違反學術道德的。對於這種情況做法學期刊的編輯一般是比較反感的,現在有一些期刊對於師生聯合署名的論文一律不予發表,這種一刀切的做法也不見得十分合適,最起碼這種現象如果是導師沒有作出實質性的貢獻,那麼在稿件上署名的做法是十分不妥當的。

 

五是對於給自己的研究提出了實質性的幫助包括重大啟發的人在文章中間不表示感謝。有的時候甚至在成果中間使用了別人的觀點,但這個觀點不是公開發表的,比如說同學之間對某個問題進行討論,其中一位同學講了一些對這個問題的看法,最後這種觀點被吸納進自己的研究成果,但是在文章中間沒有任何交代,這也是十分不好的。感謝的話我們還是要提倡的,但是有些感謝沒邊沒沿,比如我到某大學去參加論文答辯,從論文後記當中可以看出他有多少師兄、師姐、師弟以及這個教研室有多少位老師,父母是否健在,有沒有配偶或者孩子等等,感謝的太多實際上是沒有必要的,所要感謝的就是對在這個成果中間提供實質性幫助的人給予感謝。

 

第二個規範,創作規範

 

一,在創作規範當中首先遇到的問題就是選題。關於選題,我們要考慮到以下四點:

第一,要堅持學術性和理論性。什麼叫做學術可能也是一個學術問題,但是可以明確的一點就是學術是相對於政治而言的,在現階段,學術問題與政治問題有的時候往往不容易分得清,今天屬於學術問題明天可能就是政治問題,比如我們原來討論憲政,當時討論憲政是作為學術問題來研究的,後來中宣部一個文件下來說憲政問題不允許說了,它就變成政治問題了。有一些原來屬於政治問題現在變成學術問題了,比如人權,原來是不可以討論人權的,現在把人權當做一個學術問題來研究了。儘管在我們國家學術問題和政治問題會變來變去,但是對於我們做研究來說,對於明顯屬於政治問題的不要去碰它。另外,在批評別人的時候也不要把學術問題上升到政治的角度,因為給別人扣上一個政治的帽子是十分可怕的。所謂理論性是相對於實務或者對策性研究而言的,如何堅持理論性呢?一個就是運用現有的理論去研究現實中間的問題,或者針對現實問題進行分析抽象出某種理論,或者對既有的理論給予修正促進理論的發展,這就叫做堅持學術性和理論性。我們做研究如果不堅持學術性和理論性的話,就算不上是學術研究。

 

第二,選題要有學術價值。不管選什麼樣的題目都要考慮它到底具有什麼樣的意義,或者是理論意義或者是實踐意義。我們人大的楊立新教授去年指導的一篇博士論文是對《佟柔教授法學思想的研究》,這個選題很有意義,為什麼呢?因為我們國家對法律學術史的研究基本上不受重視,我原來曾經呼籲過大家重視這個問題,我們國家法學的學術理論的發展歷程到底是怎麼樣的,比如前些年改革中間關於國有企業財產權的性質連續好幾年發表了很多的文章,這些文章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面發出來的,它在我國民法的學術史上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位置,可能我們現在都不太明白了。因此,我們不太重視學術史的研究狀況應該改變,在《佟柔教授法學思想的研究》中介紹了民法與經濟法的爭論等等,這對了解那一段的情況是很有幫助的。當然,選好題目對很多人來說不太容易,對此梁慧星教授專門寫了一篇論文,楊立新教授和張新寶教授曾經都做過報告,大家可以查閱一下。我覺得在確定選題的時候必須要對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全面的了解,並且進行認真的分析和評價,了解他人已經取得了那些成果,還存在哪些不足等等,在這中間發現既有成果中間的不足也就是發現問題可能是最為主要的。很多同學在寫文章的時候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自己找出一個命題看看別人研究的都很好,所以這種前期工作一定要找出別人的成果中間還有哪些不足,這是最主要的。

 

第三,選題時還有幾種因素需要注意。一個是興趣,我覺得做學問是天底下最苦的一種差事,有詩句形容的特別的真實,就是「青燈孤影板凳冷,不知窗外幾更天」。除了幾個別的學者,比如王利明教授、楊立新教授可能把學問當做娛樂以外,絕大多數人寫東西都是被逼無奈,因此如果對準備做的這個題目沒有興趣,真是象被趕上架子的鴨子一樣,難受得呱呱叫了!第二個需要考慮的就是抽象思維能力,抽象思維能力比較強的人可以選擇理論性比較強的題目,如果自己這方面沒有自信,那就選制度研究類的題目,相對來說比較實一些。第三個需要考慮的是資料,資料好不好找,充分不充分,以及對問題的了解程度。第四個要考慮外語水平,特別是做比較研究需要比較好的外語水平,有的時候甚至需要幾門外語。我們現在搞民商法的都知道,英美法我們就不用說了,比較有代表性的有法國和德國,傳到亞洲以後還有日本,你要想在大陸法系國家做比較研究的話,法語、德國甚至日語多少都要懂點,否則的話沒有辦法做深入的比較法研究。比如我曾經看到一篇博士論文,說到德國的時候引注了很多德國的資料,說到法國的時候都是二手、三手資料,這樣做比較研究可能就比較麻煩。

 

最後,在以上基礎之上,在選題的時候可以考慮以下的問題了:

 

首先是選大題目還是選小題目。所謂大題目就是宏觀性的題目,比如說論法治、論人權、論誠實信用原則、論和諧社會的法律調整等等。所謂小題目就是針對微觀問題進行研究,比如代為繼承、實行證據等等,這是很小的問題,但是也能做出來學問。大題目當然它的價值很高,但是寫起來不容易,它需要比較廣博的知識和理論功底,還需要掌握很豐富的素材,還要有很高的駕馭能力。微觀性的題目比較容易寫透,但是可以發揮的餘地比較小,它的理論性可能也不會太強,顯示不出來水平,不過小題目也可以做出來大文章。比較好寫的題目可能是中等題目,研究一個具體的法律制度,寫這樣的題目可以發揮出來的餘地相對比較大,你可以偏向理論也可以偏向實務,偏向理論的時候也不至於太空泛,偏向實務的時候也不至於淪落到就事論事。其次,這樣的問題可能涉及的方面比較多,可以面面俱到,也可以選擇其中的某些方面重點論述。第三,這樣的問題往往別人已經做了很多的研究,這可以作為進一步研究的基礎,也可以作為評判的靶子。當然,各人的思維方式不一樣,有的人喜歡寫比較恢宏的問題,比如梁慧星教授寫出來的文章就有一種氣勢,崔建遠教授寫出來的問題很具體、很深入,這就是寫文章的風格不同。另外,寫文章是為了發表,大題目的篇幅肯定要寫的多一些,小題目不可能寫的太長,我們不同的雜誌對文章的篇幅要求也不同。因此,可以寫一些小的題目也可以寫一些大的題目。

 

其次是實和虛。所謂實就是研究實際問題的題目,做這樣的題目的目的在於解決社會生活中間的某一個具體問題。所謂虛就是研究抽象理論的題目。研究實際問題的文章素材豐富,針對性比較強,有的時候不需要很高深的理論作為支撐,寫起來也比較容易;不好的方面就是,這樣形式的成果有的時候生命力不會太長久,而且這類問題大家都比較熟悉容易被人挑出毛病,也就是說,你的結論別人不一定會接受。研究抽象理論問題的文章可能寫起來不大容易,而且尺度不容易把握,寫的太深了看起來有點象玄學一樣,寫得淺呢了有點四不象,不過這類題目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唬人」,你看不懂,只能是你水平不夠!這類文章適合抽象思維比較強或者本科讀哲學的人來寫,可能寫起來會輕鬆一些。

 

再次是冷和熱。所謂冷指的就是冷門,別人不關注的問題,這樣的問題別人不去研究肯定是有原因的,或者認為沒有研究的太大價值,或者是認為做起來太難,所以就不去涉足它。如果選中了有價值的問題堅持不懈的做下去,針對這些冷的題目去做研究,一定能夠有所成就。所謂熱就是熱點問題,社會上、媒體上有了什麼新鮮事,別人一炒作,馬上跟著炒。跟著熱點問題做研究的好處就是這些熱點問題往往反映社會上的某一些比較敏感的或者比較重大的事項,對推動我國的法制建設有著相當的意義,但是問題在於你的觀點一定要新、要與眾不同,而且你的聲音有可能會被淹沒在汪洋大海之中,這個時候大家都在炒做這個問題,你的聲音就會顯得很微弱;還有就是有的問題炒了一段時間以後無聲無息了,回頭想一想,當時討論這個問題有什麼價值呢?但是我覺得,大家不妨拿熱點問題寫一些小文章,作為練筆的一種方式,因為老是不寫文章手會生的。當然,最高的境界就是自己製造熱點,讓別人跟著你炒作,這需要很敏銳的洞察力,把握問題的能力,而且要有炒作的技巧。

 

最後是新和舊。所謂新問題指的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的新的社會現象,有的時候也被稱之為前沿問題。所謂舊就是老掉牙的,別人已經做了大量研究的問題。比較起來,新問題的研究比較容易一些,別人說的少,甚至沒有說,你怎麼說都是一家之言,即使後來被作為評判對象,將來在學術史上也算有個地位,將來會出現張說、王說、這也是一種觀點。但是對於舊的問題要想做出成就就難一些,應當承認前人或者外國人他們的理論思維能力可能比我們差不到哪去,所以很多問題我們能夠想到他們也會想到,但是這也並不是這樣的問題沒有辦法進行研究了,受到時代的局限,受到社會環境的局限,受到科學技術發展的局限,還要方法論的局限,原來定論性的東西現在可能不太適合了,或者不適合我們中國現在的這種社會需要,暴露出來一些問題,我們正好去修正它、填補它。如果我們利用了新的資料,採用了新的方法,從新的角度加以論證,這也可以做出來很好的成果,如果不是這樣,我們最好不要去動它。

 

對於如何選題,人大的楊立新教授還提出來一個「夾空法」,這是一個很好的思路,它這種方法是在一個學科內比較接近的兩個問題,這兩個問題分別都有人研究了,但是中間交叉這塊內容沒有人去進行研究,這塊和兩邊都有一些聯繫,但是又有所不同,採用這種方法的關鍵就是要查找出來這種夾空,怎麼樣找呢?大家可以向楊立新教授請教,因為他是這方面的專家。另外,在法學中間不存在原創這個問題,但是後來有提出創新,其實創新這個詞具有高度的模糊性,什麼叫創新?很難說!有人把選題沒有創新、低水平、重複看作是不符合學術規範的表現,我覺得這似乎說得太嚴重了。根據統計,全國高校發表作品十九萬篇,這中間有多少創新?誰能夠天天搞創新?別說中國人不能,外國人也不能!如果我們十九萬篇成果當中多少有一丁點創新,中國的學術絕對在世界上是第一,任何國家都趕不上,但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那麼,我們又說創新又反對低水平的重複,我覺得這是一個悖論,是矛盾的。

 

二,研究方法。現在很多學者在進行研究的時候,自稱運用了或者事實上運用了多做多樣的方法,不但有社會科學的方法,還要自然科學的方法。不知道大家看到沒有看到一個小冊子,《法律科學》雜誌有一個編輯用數學的方法研究法學問題,現在各種研究方法的綜合運用對於更透徹的分析和認識問題,增強自己觀點說服力是大有好處。但是看來很多的論文,覺得對方法的運用有一點隨意,特別是博士和碩士的論文,他們在前沿或者第一章當中交代,我都採用了哪些研究方法,但是在答辯的時候你問他這些研究方法到底是怎麼回事他往往是不能夠說得十分的明白!運用各種方法來研究問題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希望我們對方法也進行一些研究,以便我們今後運用這些方法分析問題的時候更加自如一些。

 

下面我只是就比較的方法談一下我的想法。這種方法人人都在使用,而且還是存在問題最多的一種方法,它的問題表現在:

 

其一,比較的素材不充分。有一種現象是僅僅做文本的比較,也就是比較各國的法律條文,然後就得出自己的結論。以前這種現象比較常見,現在少了,但是還沒有絕跡。我認為,我們在做比較研究的時候需要有一個前提,這個前提就是對那個國家的那個法律制度有相對全面或者相對深入的了解,這中間包括制訂該法律制度那個時候的經濟、文化、歷史、法律等等背景,立法時的不同觀點、制度條文的準確含義,實務中間的具體適用,法律條文制訂出來以後的發展變化以及發展變化的原因,那個國家的學者對那個制度的評價,不管是肯定還是批評,等等。這些背景一定要有所了解,如果不把這些問題搞清楚,就說某個國家的某個法律制度如何如何,可能那個國家的學者就會感到疑惑,這是說我們國家嗎?

 

其二,比較的標準不客觀。很多人在比較的時候有一個預設,當然這個預設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是說外國的法制比我們搞的時間長,他們的法制發展水平比我們高,因此應當以外國的法制狀況作為判斷法律制度優劣的一個標準,這樣比較的結果就是外國的制度好,中國的不好。而且我們現在都在用這種比較的方法來研究各種各樣的問題,得出幾乎是同樣的結論,得出的結論就是外國的啥都好,中國的啥都不行。顯然,這種標準是不客觀的。但是當外國的法制或者法律制度不一致的時候,就以自己似乎了解的作為標準(似乎了解其實不一定真的了解),比如民法當中的物權變動制度,很多碩士、博士寫這樣的畢業論文,並且經常拿德國的和法律的制度進行比較,得出比較的結論幾乎都是德國的好法國的不行,法國的物權變動不利於交易安全,可能社會經濟生活就會亂套了。這種時候我往往就會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法國真的就亂套了嗎?實際上我們對德國的各種資料特別是我們原來繼承了德國的法學理論,對德國的法律制度相對比較了解,而對法國不是很了解,從邏輯上一推,幾乎都是德國的好法國的不行。但是如果得出這樣的結論,顯然是不合適的。也就是說,你的評價標準是以你自己熟悉不熟悉作為評價標準是不行的。但近兩年推崇英美法的東西很吃香,大陸法系的東西好像又不行,又以英美法的東西作為比較標準了。這當然是個別現象,但是似乎又成為一種趨勢了。

 

其三,應該以我們自己的知識水平、身份地位、生活環境對社會資源的需求包括對法律的需求作為標準。這個標準用來對外國的法律理論和制度進行評價,覺得那個好或者適合我們使用,但是這個制度移植過來是要適用於我們全體國民,因此以我們自己的環境、地位、處境作為標準來衡量難免會有偏頗。

 

其四,批判的態度不慎重。通常比較是為了借鑒,借鑒完了再評判我國的相關制度,本來對於立法的研究和評判是法學研究主要的途徑和方法,但是不少的批評文章就缺乏必要的慎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是不了解立法進程,我們這個法律要適用於全國的老百姓,而全國老百姓是各種各樣的,他有不同的需求,他需要的法律是不一樣的,他的利益也是不一樣的。立法往往最後是一種妥協,通過協調來平衡這些利益的要求,因此最終出來的法律制度可能誰都不滿意,但是相對來說各個方面的利益它都要考慮。如果不了解這樣的立法過程,以自己的價值判斷作為基礎來進行批評,這樣的結論很難服眾。

其次,不了解立法的原意。這點現在也比較突出,一個法律規定或者一個司法解釋它的含義到底是什麼?有些人不了解,但是就開始進行評判!這樣的評判當然就缺乏說服力,當然客觀上我國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不公布立法理由書是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客觀原因,但是作為嚴謹的學術研究來說,不了解立法的願意就進行批評的話,顯然是不妥當。

最後,是批評得過早。今天上午法學所開會的時候就談到這個問題,據說這次物權法出台以後願意寫這方面文章的人會很少,因為大家認為物權法最後加進來的內容弄的亂七八糟,與原來的預期差距太大,所以很多學者不願意寫文章去評判它。這實際上也說明了一個比較慎重的態度,一個法律出台了以後,到底是好還是不好,必須要有一定實踐的時間來進行檢驗,它不是一個邏輯推理出來的結果,它是否能夠適應我們的社會生活需要實踐來進行檢驗,因此必須要有一段的適用期以後才能夠發現是不是存在問題,是不是值得評判。但是現在只要出台一部法律,馬上就有人寫文章進行評判,這最起碼是不慎重的,你怎麼知道它不好呢?當然,如果法律本身有一些技術上的問題,相關的法律制度相衝突,這是可以進行評判的,但是不要從根子上去評判這樣的法律制度。與此相關的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就是對超越我國現實的法律制度不去評判。其實我們仔細的看一看,特別是一些律師的看法,我們在與律師討論這些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規定的時候,他們的感覺很明顯,我們有些法律制度超前了。這樣就造成老百姓權利實現方面的障礙,權利保護也遇到困難或者成本很高,這些法律制度是屬於超前的,特別是我們現在的很多審判制度、司法制度,原來法官就是青天大老爺,你有什麼冤枉了,你寫一個訴狀,到時候法官給你處理了。現在有什麼請求權基礎、請求權競合,你要選擇、舉證責任、舉證時限等等,這些東西在外國可以,在我們國家這種法制水平特別是老百姓的法制水平,它實際上是超前的,但是對於這一點我們恰恰缺少評判。

 

我認為,在各種研究方法中間最重要,在我國長期被人忽視的一種研究方法就是實證的方法,這方面太欠缺了。法律是一個實踐的科學,法學也是這樣,脫離了實踐我們搞法律、搞法學都是相差很遠的。因此,各個國家對於社會生活的具體調查都很重視,包括晚清的時候就開始搞大規模的民事習慣調查,而我們這些做研究的呢,沒有時間,沒有精力,做起來很困難。另外,我們缺乏這方面的專業訓練,實踐調查是一門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所以我們也做不了,希望將來能夠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

 

三,關於論證。一般情況下,文章的基本論證方法應當立論,就是首先要確定一種基本論點,圍繞這個主體全面的闡述它的正確性。有時候要使用駁論,對別人的觀點進行批駁,從而確立自己的觀點。通常在一篇文章中間既有理論也有駁論。立論是一個前提,也就是說,你在做這個研究的時候,除非是一個比較大的項目,你要寫一篇文章應該是在心裏面想成熟了,已經有了結論,然後圍繞著這個結論去組織你的文章。如果剛開始還不知道將來能夠得出一個什麼樣的結論,那你寫文章可能就比較麻煩。我們在論證的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論證要注重體系性。一個國家的法律是一個系統,一種法律理論是一個體系,就好比汽車的發動機一樣,它有很多的零部件構成,就某一個零部件來說,它在這個發動機中間發揮的可能不是它最大的效應,它要為配合其它的零部件作出一定的限制,這樣就構成一種相對合理的體系,使得它總體的效應最大化,我們在搞研究的時候就要充分的注意到這一點。比如我們在制訂合同法的時候,特別推崇預期違約理論,結果就把預期違約理論和不安抗辯權融合在一起,實際上我們合同法中間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是一個最直白的規定。文章本身也要有體系性的考慮,不管研究的問題大小,都應當自成體系,文章中間寫什麼、怎麼寫要有一個通盤的考慮,前後左右都要照顧到,不要把與主體關係不大的內容加進去,顯得臃腫累贅。對於這點梁慧星教授有一個方法,實際上這個方法可以解決很多問題,他就是在一張紙上寫明這篇文章的主線是什麼,與此相關的有哪些東西,然後很直觀的去看,哪些地方還應該加什麼東西,哪些地方應該刪除,這樣在寫文章之前心裏面就有一個體系性的考慮了,這樣寫出來的文章一定會好看。

 

第二,論證要注重邏輯性。文章的論據和論點要有直接的關係,這些論據要能夠對你的論點提供支持,最起碼「八竿子」要能夠打得著。另外,文章的結論必須是一步一步推導出來的,至少要符合形式邏輯中的「三段論」的要求。還有就是要前後一致,如果對同一個問題如果前後的價值標準不一樣,看上去就很彆扭。

 

第三,論證要簡潔。現在有一個很突出的現象,就是把簡單問題複雜化,我估計這是從德國學來的,德國人比較善於思辨,他為了追求理論上的完美,我們覺得已經很清楚的東西,他們還要進一步的解剖分析,創造出來一個相當複雜的理論體系。但是,複雜並不等於完美,所以德國的法學家老發現理論體系這有缺陷和那有缺陷,因此他們的法學家就老是有飯吃、有事干。由於我們民族的特點,我們不需要簡單的問題複雜化。還要就是所謂的「泛哲學化思潮」,什麼叫泛哲學化思潮呢?我們看到很多雜誌上發表的文章,其中會引用大量的文獻,而這些文獻大部分都是外國的,在這些外國的文獻中間哲學家的東西佔了很大的比例,而法學家的東西反而比較少,甚至我們北京有一所高校一位博士的論文用一個外國哲學的理論來研究《論合同的撤銷》,這看起來很新鮮,但總是覺得哪地方不是很對勁。其實研究法律問題不一定都需要哲學本身,現在有的人對哲學似乎有一種偏愛,不管什麼問題首先往哲學上靠,如果只是簡單地點到為止或者打一個補丁,我們曾經也收到過一篇稿子,問題很重要也很現實,但是寫的很哲學,有點不符合漢語的習慣,於是大家都看不懂這篇文章,正好作者到北京,我們的編輯就與他進行了交流,問他這篇文章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觀點?在交流的時候他能夠說得很明白,後來我們的編輯就說,你就按照你剛才說的這些內容對文章進行修改。所以,什麼東西都要與哲學聯繫起來這叫泛哲學化思潮,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第三個規範,形式規範

 

一定的內容要有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不同的形式表現不同的內容。有相當一部分文章被雜誌拒絕刊發,其中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寫的像教科書,面面俱到,沒有主線,論述的不集中,這就說明形式上論文還是有一定要求的。很多人在說什麼事情的時候,說的很有思想和條理,但是寫出來以後,可能是因為不會組織素材、不懂法學論文所要求的這種形式,因此寫出來不像論文。

 

現在法學期刊對文章的要求大致是這樣一條路徑,首先就是提出問題,接下來是分析問題,最後解決問題。雖然這樣的文章看起來很乏味,會讓人昏昏欲睡,但是文章作這樣的形式要求也有一定的道理,比較符合我們的思維習慣。因此,文章一開始就要提出問題,交代問題的由來,研究的大致狀況,自認為仍然存在的問題或者研究的不足,為自己下面的議論找一個借口。接下來就要對問題進行分析,這種分析有多做方式我這裡就不多做介紹,這是文章的主體部分,這部分要把該用的資料全部用上,要全面的介紹他人的觀點並加以評判,表明自己的看法,贊成什麼、反對什麼要旗幟鮮明,並要提出自己的理由。這部分需要注意的是什麼呢?特別是別人的觀點進行評判的時候,可能別人的觀點會有幾個論據在支撐,你在分析的時候就要對別人各個論據之間的邏輯關係,如果同意別人論據中間的某幾個論據,而反對另外幾個論據,這樣可能就會攪混水,人家本來幾個論據都是在自己人家的觀點,你同意其中兩個反對其中三個,這個時候可能就會存在問題。當然,這個部分也要抓住問題的主要方面,突出自己的主線,突出自己的論證。第三部分就是把自己的觀點加以歸納,如果是制度研究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列出立法或者修正的建議;這部分還要交代一下,這個問題經過自己的研究還存在什麼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以表示謙虛。

 

第四個規範,引注規範

 

引注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在我看來,引注的作用最少有三個:一是表示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這是最冠冕堂皇的說法;二是為了保護自己;三是表示自己書的多。不管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確實存在這樣一種現象。

 

關於引注還有一些需要注意的方面:首先,必須尊重作者的願意,不可以斷章取義,不管是用來支持自己的觀點,還是作為評判的靶子。有的文章引注很多,有的一篇文章下面可能一百多個注釋,而且外文的著作幾十本,這個時候我們就有一個懷疑,你為了寫這篇文章都讀過嗎?而且有的作者很年輕,這從技術上似乎不可能,如果把這些外文書籍都讀明白了,然後寫這篇文章是不可能的,沒有十年、二十年你是讀不了的。如果沒有通讀的話,這中間就有斷章取義的可能,而如果根本就沒有讀過這些書,為什麼非要引注它呢?這不就表示自己書讀的多嘛!其實引來引去就是那幾個人的幾句話。還要一種不好的現象就是大段大段引用別人特別是外國人的觀點,引完了古希臘的引古羅馬的,引完了德國的引美國的,好幾千字過去了仔細看看全是人家說的,自己最多就是把它串連起來,自己的觀點看不到,套用一句詞形容它就是,「夢裡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篇頭署名處」。(大笑)還要更要命的就是把外國不同流派的人找來,每人來一段或者幾句話,作為對自己觀點的支持,事實上人家的觀點相互之間打的是不可開交,但是在支持你觀點的時候就空前一致,(笑)這可能嘛?顯然,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作者在斷章取義。還要一個現象就是沒有引注就無法寫文章,原來大家評判,言必承希臘、羅馬,這東西早就被評判,但是現在有所泛濫,比如我們要解決拖欠農民工的工資問題,有人居然引用了亞理斯多德,(笑)我們中國現如今很多的情況不但馬克思不明白,可能馬克思的韋伯也不明白。(笑)所以,引用應當以必要為限,我們不能為了引用而引用。當然雜誌社在處理文章的時候沒有把這些可要可不要的引注給刪掉,由此就給大家造成一種印象或者誤解,就是引注越多的文章越好用。當然,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該加註釋的不加註釋。對文章有各種各樣的觀點,但是就不告訴你是誰說的。引注還應該注意到儘可能的追溯到相關論說的原創者。還要就是要引注最新的資料,特別是別人已經出版了修訂版的作品,一定要引用修訂版,否則你引用了別人已經自我否定了的觀點,人家看了以後可能會很客氣的對你說,謝謝你啊,還記得我們以前說的話!(笑)

 

引注還要提供文獻相關的準確性,目的就是便於他人核對原文。現在教育部公布了一個注釋體例,社科院自成系統就沒有按照他們的標準來操作,大家可以看一看《法學研究》雜誌的注釋體例,就是信息量最大而且最方便。現在有一個比較新的也是比較麻煩的事情就是,網上資料的引用,可能一篇文章引用完了以後,過一段時間就找不到了。因此,如果能夠找到書面資料來源的話最好引用書面的資料,實在不行文章後面一定要註明登陸的日期,而且在論文中間盡量少用網上的資料。

 

第五個規範,文字規範

 

文字方面存在很多的問題:

 

第一,文字不精鍊,滿篇文章是大白話,同樣的意思反覆說,有的說上一兩句就要舉一個例子,生怕讀者看不明白。其實你想一想你寫東西是給誰看的,哪些人的水平不見得比你差,這樣可能很多不用說的話就不用反覆的來論述了。還有就是在寫文章以前老是害怕湊不夠文章規定的字數,結果一動筆就把與文章關係不大的資料加進去,結果最後文章還沒有進入正題時字數就超出文章字數的要求。

 

第二,文章的標題表達主體意思模糊。原來我們看雜誌上包括七十年代、八十年代以及九十年代初期,文章的題目有淺論、略論、試論等等,這樣的文章標題特別多,看起來很謙虛,其實你發表論文先把問題想清楚了以後再說啊,你的這些淺論、略論,這樣的標題好像對讀者不負責任。現在這樣的標題少了,但也出現了新的問題,首先,文章的標題寫的很長,大標題用了二三十個字,這就需要提高我們的歸納能力。其次,主標題不明說文章的內容,非要加上一個副標題,這樣的現象比較泛濫,很多的論文都是兩個標題,主標題來個很虛的,本來副標題是要限制文章的內容和範圍的,我們好像用反了。再次,法學論文的標題文學化,來一個什麼宏大敘事,還以為是研究荷馬史詩的。(笑)最後,為了使文章的條理更加清楚,文章要使用各級小標題,小標題最可能出現的問題是邏輯層次混亂,同一級標題不在同一個邏輯層次上。大家可以看一看我們博士、碩士論文的目錄,一看就會發現很多的問題,一看就不在一個邏輯層次上。再有就是同一級標題有的使用片語,有的使用句子,有的是疑問句,有的是判斷句,這些使得讀者看上去很不舒服,而且不符合我們的文字規範。

 

第三,文章中句子所存在的問題。有的文章是一大段一逗到底,全是逗號,最後才來一個句號,真正是行雲流水、一瀉千里。有的一句話七八十個字,中間一個逗號都沒有。相反,有的本來是不長的一句話,非要把它掐成幾節,讀起來非常不流暢。

 

第四,文章中用詞所存在的問題。我們國內到處都貼上這樣的標題,說話要說普通話,我覺得這可以放寬一些,說中國人要說中國話,寫文章要用中國詞,這是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要求,也是寫文章最起碼的要求,也是我們每個人可以做得到的。當然這種詞語不斷地在發生變化,會有一些新的詞語出現,比如三個代表、三講、八榮八恥,有一些外國的詞也逐漸地變成中國的詞,但是通常需要用中國字來表達。改革開放以來人們喜歡追求新奇,新詞也不斷地湧現,比如照相不叫照相了而叫寫真,其實我覺得照相這個詞是很準確的,照出來很像。再比如上廁所叫洗手,還要把創造改成打造,什麼打造幸福生活,打造和諧社會,好像不打就沒有幸福生活,就沒有和諧社會。(笑)法學論文中間也有一些需要仔細琢磨一番才能明白的詞,這個來歷大概是翻譯外國的法律著作的人的發明創造。再比如打壓,原來叫打擊,現在不打「雞」了,該打「鴨」了,可能是禽流感的原因。(笑)這類的詞現在在法學文章中間是越用越多,似乎變成一種約定俗成的東西了,但是它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確切含義呢,似乎大家都不明白。從心理學的意義上來說,只有他很順暢的把你的文章從頭讀到尾,他的注意力才是最集中,他獲取得信息量才是最大。而讀起來磕磕絆絆的,不時的要停下來琢磨你用的這個詞到底是什麼意思,這樣就會影響讀者的接受能力,甚至是影響他的閱讀興趣,這是最致命的。我們寫文章是為了讓別人接受你的觀點,你要是把他搞得不耐煩了,把你的文章隨手扔掉,這樣你的心血不就白費了嗎!

 

今天的報告就講到這裡,謝謝大家!

 

嘉賓:這是一個意外的收穫,今天晚上本來有課,我特意的讓學生們早一點下課,為了趕過來聽一聽我的舊同事、新領導張廣興研究員做精彩的演講!我們曾經多次邀請不同的老師來講論文的寫作問題,我一直認為論文的寫作是我們法學專業的老師、學生和法律人一輩子的功課,只不過寫作的題材不一樣而已。但是,基本的原理大致上是相通的。張廣興教授在《法學研究》已經工作了二十五個年頭,我曾經與張廣興教授在一個辦公室裡面工作十六年,實在不堪寂寞走掉了,而張廣興教授卻留下來了,留下來的總是好同志。(笑)

 

張廣興教授今天晚上給我們上了一堂生動而且幽默的寫作課,我想不僅大家受益非淺,我也受益非淺,希望張廣興教授以後抽空經常來給我們做報告,給我們每一屆的同學都講一講,將自己的經驗發揮到更大的作用,以便同學們能夠更好的掌握寫作方法。

 

再次,謝謝張廣興教授和同學們!(掌聲)

 

(錄音整理:潘 濤  ;審校:步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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