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04日
05-26
行 政 法 模 擬 題 篇 勘 誤舒 揚各位讀者朋友,大家好!初步發現模擬題篇出現了幾處錯誤,現作一勘誤。在此對廣大讀者朋友致以誠摯的歉意!感謝大家對本書的支持與喜愛!衷心祝願各位小夥伴考試成功!
1.第3頁。第三個問題,第2個小問題,應為「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機關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置』問題上,一般並無批准或者決定權。」
2.第5頁。第4題,正確答案應為AD項。D選項的說法也是錯誤的,應選。3.第6頁。第1題,A選項的說法是不準確的,不應選。4.第38頁。第5題第(1)題,正確答案應為AC選項。5.第50頁。第2題的案情部分,市政府均改成「區政府」。
6.第52頁。第2題的解析部分需要修正。《行政訴訟法解釋》第32條第3款應予更換,修改為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7.第3題,正確答案應為ACD。D選項也是正確答案。關於本題的解析部分,最後一段話需要修正。複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原機關與複議機關為共同被告,原機關與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8.第183頁,關於第5題的解析。「設題陷阱及常見錯誤分析」,關於複議決定的改變的認定是原司法解釋的規定,已經被《適用解釋》所替代。現在複議改變只限於結果改變。第55頁。C選項,「村民」應為「村民小組」。9.第64頁。第9題,無答案。
10.第79頁。第1題,第(1)題,解析部分是原法,已經被修正案以及適用解釋所替代,需要修正。按照行政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複議並未改變該處罰決定,即視為複議維持,應當以原機關與複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第(2)題的D項解析,行政訴訟法原法條已經被修正案所替代,變成了行政處罰明顯不當的,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數額的確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判決變更。11.第171-172頁,第10題的D選項,解析部分,原行政訴訟法關於撤銷判決的規定已經被行政訴訟法修正案的相關規定所替代。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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