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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狀告「小三」 要求返還百萬家財-

劉先生跟女同事王小姐保持了8年的情人關係,妻子張女士發現後一怒之下將「第三者」王小姐告到法院,要求返還財產106萬元並賠償精神損失。

記者上午獲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據張女士訴稱,1995年8月14日,他和丈夫劉先生生下一女兒,由於女兒有先天性智力障礙,肢體殘疾,需要長期治療和他人護理。而王小姐與劉先生原系單位同事,2002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間,二人一直保持著情人關係,在此期間,王小姐多次向劉先生索要巨額錢財購買房產、汽車和高檔消費。

張女士稱,由於自己忙於照顧孩子和工作,直到今年才發現王小姐跟丈夫劉先生之間的不軌行為。

2010年11月1日,王小姐與劉先生分手,並簽訂了分手協議。

張女士認為,夫妻共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王小姐的不軌行為已嚴重影響了她的家庭生活,侵犯了她的合法財產權和配偶權,給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張女士要求王小姐返還財產106萬元,並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專家說法:

據記者了解,婚姻中受害一方,能否向「小三」索賠或者主張返還財產,一直存在著較大爭議。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部主任余婧表示,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類似張女士這樣向第三者提出返還財產的案例並不少見,但法律上一直沒有明確規定,對於已經達成的「分手補償約定」,丈夫能以單方無權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協議無效。

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顯示了法律對「分手補償」不支持、不干預的態度。對於尚未給付的補償,第三者起訴至法院也不能獲得支持,而對於已經給付了補償,丈夫則不能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但妻子能以丈夫擅自處分家庭共同財產為由起訴第三者要求返還財產。

余婧律師認為,新司法解釋的這項規定加大了對配偶共同財產權利的保護,如果正式出台後,將對以「傍大款」為目的的第三者有所約束。

法規鏈接

而在立法方面,目前正在公開徵求意見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2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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